国际商事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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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条款以及国家法律等。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契约双方的行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的形成方面,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契约的自由和平等。

在履行方面,应当按照契约条款履行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履行情况,同时遵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

在变更和解除方面,应当根据契约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尽量避免对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在争议解决方面,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商法合同法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并可获得更好的商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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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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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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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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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2024年-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

诺言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守承诺并诚 实信守合同条款。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起草和解释
1 契约解释规则
合同解释应基于当事人意图、合同条款及上下文的规定。
2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无效合同及其应对方法
当合同违背法律规定时,将被视为无效,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际商法合同法中的风险防范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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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的未来发展趋

应用国际商法合同法的一些注 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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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向国际标准化和融合,以适应全球 化经济发展的需求。
合同起草应准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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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业交 易的发展和合作。
产品责任和合同风 险
厂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当事人应注意并防范合同风 险。
合同缺陷和违约责 任
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当 合同发生缺陷或违约时,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端解决方式和国 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可通过商事仲裁解决 争端,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与国际商法合同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投资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合同中金融争议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法》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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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合同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合同的概念 和内容,适用范围和重要性。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尊重法律框架内 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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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概念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 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其要约效 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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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1、是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 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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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设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 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 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 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 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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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要约的 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 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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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列哪个说法为要约? A对B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A对B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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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要约邀 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 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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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 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 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 回答说:“ 400 ,你卖不卖?”乙应声 回答:“至少800,少了不卖!” 以上四句话中哪些为要约,哪些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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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
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 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 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 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 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 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
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 立合同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 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中国法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1.大陆法系
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04条 无行能力人为:
1、未满七周岁者; 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 的除外。 第106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
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 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Ch国际商事合同法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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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构成 • 由明示条款、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
括: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 、任意性暗示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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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释
• 主观意思主义和客观意思主义 的结合 • 外部证据的采用 • 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依推定意思或合理的意思 • 合同解释的指导性原则
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 《通则》要求,受不当影响所订立的合同只有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的
情况下,才可以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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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显失公平 • 英国:当合同的条件显失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
得衡平法上的救济。 • 美国:法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该合同,或者,只强制执行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三、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一)英美法系 • 尽管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判例法仍
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 权威的法学著述的出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
用。
英国,《奇蒂论合同法》 《安森论合同 法》 美国《合同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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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 • 制定法曾是唯一渊源 • 判例法得到了大发展 • 给法官留下更多自由裁量的余地(演绎) (三)国际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效 •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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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 区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 • 案例PP240:Scott 保险单案;P68 peerless案
•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 • 租金附加费用案 • 有例外:将错就错;诱使 • 案例:投标价格;拍卖羊毛

国际商事 合同法

国际商事 合同法
• 量规按用途分为如下几种: • (1)工作量规 • 工作量规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检验工件用的量规,它的通规和止规分
Hale Waihona Puke 别用代号T和Z表示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6. 1 概述
• (2)验收量规 • 验收量规是检验部门或用户验收产品时使用的量规。工厂检验工件时
,工人应使用新的或磨损较少的通规;检验部门应使用与加工工人用 的量规型式相同但已磨损较多的通规。用户所使用的验收量规,通规 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大实体尺寸,止规尺寸应接近被检工件的最 小实体尺寸。 • (3)校对量规 • 校对量规是校对轴用工作量规的量规,以检验其是否符合制造公差和 在使用中是否达到磨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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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量规设计
• 但在实际应用中,极限量规常偏离上述原则。例如:为了用已标准化 的量规,允许通规的长度小于结合面的全长;对于尺寸大于100 mm的 孔,用全形塞规通规很笨重,不便使用,允许用不全形塞规;环规通 规不能检验正在顶尖上加工的工件及曲轴,允许用卡规代替;检验小 孔的塞规止规,常用便于制造的全形塞规;刚性差的工件,由于考虑 受力变形,也常用全形塞规或环规。
• 轴用量规称为卡规或环规,它的通规是按轴的最大实体尺寸设计的; 止规是按轴的最小实体尺寸设计的,如图6. 1(b)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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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概述
• 光滑极限量规的标准是GB/T 1957-2006,仍适用于检测国标《极限 与配合》(GB/T 1800 )规定的基本尺寸至500 mm,公差等级IT6至 IT16的采用包容要求的孔与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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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国际商事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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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要约人 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人不受要 约邀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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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货物、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 方法即构成明确。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公约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 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invitation to treat)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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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两者概念的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
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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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价的价值性,一种行为或诺言必须具有 某些价值。 英美法上的格言:一分钱或一粒胡椒籽也 可以作为对价。
纽约上诉院1891年审理的哈默诉西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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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损害(legal detriment)是指履行或 约定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履行的行为, 或约定不履行或实际不履行某种在法律上有权 履行的行为。
例如,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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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到达时生效 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
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 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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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问题 交错要约
钢铁公司发信给房产公司说要出售某规格钢 材,房产公司在信件未到时发出同意的表示, 合同成立? 广告 标价商品
第二章 合同法
精品课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 公约的不同规定,包括合同的含义、合同的 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同时结合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立法的比较。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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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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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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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大法
《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 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 ,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 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 表示。
法国《民法典》:合意。第1101条规定: “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 债务”。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英美法
合同=许诺 许诺≠合同
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许诺或 一系列许诺,法律对于违反这种允诺给予救济, 履行这种允诺,法律看做是一项义务。”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可以依法执行 的许诺,这个许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法 律上认为许诺是有约束力的,且可强制执行的。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5条: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合同法》第2条: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撤 回
大陆法
送达受要约 人
英美法
撤销
承诺
撤销
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 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 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两种例外:(1)有对价支持;(2)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 的特定形式(如要约人采用签字蜡封式的要约)。
如: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声明,该项要约在10日内不予 以撤销,但是以受要约人支付10英镑为条件,如果受要约人 同意支付这笔金额,双方就成立一个关于保证该项要约于10 内不得撤销的担保合同或有选择权的合同。此种情况,要约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得撤销要约或修改要约。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详细描述
加工合同规定了加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提供、加工过程、支付费 用等条款。在国际商法中,加工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
委托合同
总结词
委托合同是一种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事务的合同。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规定了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事务的处理、费用支付、保密义务等条款。在国际商法 中,委托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提存
免除债务
因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或数量不足,当事 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合同关 系终止。
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关系因债权债务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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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方需支付。
解除合同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非 违约方有权解 Nhomakorabea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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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履行不能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 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安全原则
合同安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商业 道德,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避免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法是指规范跨国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的法规和判例。

它是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中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适用范围广:国际商事合同法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不受国别和地域的限制。

同时,该法律也涉及到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和衔接。

2.建立在国际商事惯例基础上:国际商事合同法在制定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商贸实践,旨在便于实际可行和各国商人理解和接受。

因此,它具有普遍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3.主张契约原则: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契约自由和合同精神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核心价值。

该法规强调双方自主协商、均衡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1.合同的有效性:国际商事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律规定有差异,则按照契约双方约定的法律适用。

2.合同的履行:国际商事合同法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应当自主协商并按照约定有效履行合同。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法要求契约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如果没有规定,也要采用一种有效的方法进行解决。

四、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补充规则1.国际信用保险规则国际信用保险是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它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更加安心。

2.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专业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规则强调公正、公正和效率,受到跨国商事合同当事人青睐。

五、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应用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合同法制度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完善国际商事合同法的适用规则,在大力促进跨国贸易发展的同时,保证商业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涉及义务与责任性质
❖ 承诺生效地点为协议成立地点(书面协议除外), 涉及法院管辖问题
2024/10/9
18
案例二
❖ 中国A企业向美国旧金山B企业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 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 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三天内回复。第二天收到B 企业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 立即装运),A企业未作回复。又过了两 天, B企 业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当初该货国际市场价 格上涨20%,A企业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 企业旳做法有无道理?为何?
英美: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视为要约,只要构成允 诺
《商事协议通则》:对多人必须明示为要约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旳条件:
明确表达是要约
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旳责任并具履约能力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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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内容详细拟定和完整 详细:要约内容涉及协议成立必需条款 拟定:内容明确而不模糊不清 美UCC更开放,可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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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迫
❖ (1)概念:涉及威胁和逼迫。威胁指以将来不法 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于恐惊而作出不真实旳意思 表达;逼迫以现时身体强制而使对方作不真实表达
❖ (2)要件:胁迫旳行为、胁迫旳有意、行为违法 性、相对人陷于恐惊、因恐惊作出不真实意思表达
❖ (3)各国法律要求: ❖ 中国法 :同欺诈 ❖ 英美法 :可撤消 ❖ 大陆法 :胁迫可撤消;绝对强制协议无效
❖ 对方要求我方增长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使用期。 ❖ 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降至1900,使用期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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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在今后的国际商事活动中, 《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 响。
• 3.1.2 《通则》的基本原则
• 《通则》的第一章中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的三个基本法律原则: • (一) 缔约自由原则 • 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
• (二) 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 合同必须信守, 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 对当事人就具有
约束力。根据这一原则, 除非有合法的理由,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 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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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这里的“合法理由”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或者法律规定的特 殊事由, 如欺诈、胁迫、错误等。因此, 《通则》第1.3 条规定: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 合同。” 此外, 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 但在某 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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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 个, 包括1964 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 协会参与 制定的现行公约有10 个, 包括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公约》等。其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 统一法运动的重要成果, 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世界上一些 主要国家, 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我国等都加入了该公约。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 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未作规 定, 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便受到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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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1980 年, 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规则的草案 , 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 , 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经过14 年坚持不懈的努力 , 历经反复多次的讨论和修订, 1994 年5 月, 工作组终于完 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的制定工作, 并 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 届会议上获得通过。《通则》的正文 分7 章, 共119 条, 分为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 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等7 章。它在世界各 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 进一步全 面地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 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 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也就是说, 必须按 照国际贸易的特殊情况, 而不是按照国内贸易的情况或者各国国内 法的标准来解释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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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3.2.1 要约
• (一)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 • 《通则》第2.2 条规定: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
第3 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履行 不履行与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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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3.1.1 《通则》的制定
• 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 这就给国际商事 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 一些国际组织便专门致力 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 希望借此制定出能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 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 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 成立于1926 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步较早, 成绩也较为显著 。该协会至今已经完成70 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 内容涉及货物买 卖、货物运输、信贷、旅游等领域。
• (三)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 《通则》第1.7 条第(1) 款规定: “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
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通则》所规定的 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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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得到了直接 和间接的适用, 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诚实信用, 主要 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 应正当地行 使权利、善意地行事, 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二是公平 合理, 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相等, 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 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 也不得在合同履行时造成另 一方的不合理支出, 等等。
并表明要约人在要有两个: • (1) 内容十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十分确定主要是指要约应包含有 未来协议的各项主要条款。但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 同, 《通则》并未规定内容十分确定的具体标准。相反, 它更强调 当事人是否存在合意, 以及不完整的要约内容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加 以补充。
石。根据缔约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 也有权自由确 定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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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 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 因此《通则 》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国内的 强制性立法, 根据《通则》第1.4 条的规定, 各国的强制性立法, 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 其二是某些重要的合同事项, 如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 《通则》规定当事人对 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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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同的订立
• 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合意, 或者要约的内容可以通过《通则》的解 释规则、默示条款或当事人已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加以补充, 无 论要约的内容如何简单, 都应当视为有效的要约。
• (2) 表示受约束的意旨。这主要是指要约人本人应愿意受要约的 约束。当然, 除了本身使用“要约” 字眼等情况外, 要约人的这种 意思表示很少明确地表述出来, 这就要求根据具体的情况去推断。 实际上, 由于国际和国内立法的普遍规定, 向公众发出的广告或商 品目录等, 应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因此, 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 向公众发出的建议很容易就可以看出 发出建议的人并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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