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学物权法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物权法制度不断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现将心得体会分享如下。
二、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类型、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公共性:物权法涉及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利益,具有公共性。
2. 民事性: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
3. 实质性: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实际保护,注重物权关系的稳定性。
4. 体系性:物权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
三、物权法学习心得1. 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深刻认识到,物权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财产权利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关系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创设或变更。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平等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
(4)物权保护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3. 物权类型及变动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
在学习物权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以下两点:(1)物权设立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山 西 青 年
法律 经 济
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灿芳
晋 江 市 司 法局
摘 要 :关 于物权 法的平等保护原 则,很 多学者都进行 了 较 为深入的 术 上。 一般采 用抽 象的语 言来对 调 整对象 进行界 定。 其不可 避免 地 研 究,并得 出一 定具有现实意义的成 果。但学者们大多是从 民法学 以及 可 能对 法律适 用结果造 成不 平等 的后果 。 宪法学的 角度等进行研究。笔者试 图用哲学的研 究方法进行考证物权上 二、某种程度上的同质财产的平等保护 我 国正处 于社会 主义 初级 阶段 ,生产 力水平 、人 民生活 水平 都 的平等保护原则。 关麓 词 : 平等 ;形式平等;同质财产 还比较低下。物权法用抽象的条文将进入民事生活领域 内的物加 以 保 护必 将进一 步提 高人 民生产 的积极 性 ,促进 生产 力发展 。然而 物 物 权 法 自颁 布 以来 ,在 我 国 民事 生活 领 域 起 着 非 常重 要 的 作 权 法上 对物 的保 护是 平等 的么? 笔者 认 为 ,其在 一定 程度 上是不 平 用 。它使 调 整个人 乃 至集体 财产 归属 过重依 靠 政策 、命令 等 手段 转 等的,就平等而言也仅仅是同质财产上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五章 变为以专门的法律进行平等的保护。何为平等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 规定 了国家所 有权 和集体 所有 权 、私 人所 有权 的财产 范围 以及保 护 的 看 法 。博 登 海默 认 为 : “ 平等 乃 是 一个 具 有 多 种 不 同含 义 的 多 力度。就 其立 法模式 来看 其将 不同 的物进 行 了分 类 ,再将各 类物 用 型概念。”卢梭认为: “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 抽 象的表达 来 确立 其归属 。其 实质上 就是 以立 法的形 式将物 进行 同 的程 度应 当绝 对相 等 。”何 为物 权法 上 的平等保 护 原则 呢? 笔者认 质 财产 的保 护 。国 家拥有 矿产 、水 流、海域 、野 生动 植物 、无线 电 为 :物权 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 则指 的是 一定 程度 形式 上 的同质 财产 的 频 资源 ,以及 其他依 法 归国家 所有 的资产 。这 些由 国家所 有的公 共 财 产主 要包括 :无 线电频 谱资 源 、国防设 施 、公 共道 路等 。虽然 国 平等 保护 。 形式 平等 保护 家有这些物的所有权 ,但不享有这些物的处分权 ,因为这些物是排 法律 是 调整社 会 利益分 配 的一种 工具 ,其 功 能的实现 离 不开社 除于私法之外的物。换句话来说,国家仅有所有权而无实质意义上 会 中人 的适 用 、遵 守 等 ,也 就是 法 的实效 。从 某种 意义 上说 法 的制 的处分权 。 定乃 是 为 了实现其 所设 立 的价值 追 求即功 能 的实现 。德 国著 名法 学 三 、结语 家魏 德 士就法 律 的功能 进行 了高 度 的概括 ,其 中之 一就是 “ 形式 上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是在一定程度上存 的调 整功 能 ,阻止 混乱 发 生。 ”纵观 近代 各 国立法 ,这 一概括 无疑 在不平等,其追求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对于同质财产给予一定程度平 是对 法律 与平 等 关系 的各种 立 法模式 的一 种宏 观性 的总 结 ,形式 上 等 的保 护。实 证主 义法学 派认 为法律 应在 乎于 经验 。法 的制定永 远 的调 整 。依笔 者看 来就 是指 受相 应法 律管 辖 的公 民平等 的使 用相应 滞 后于社 会生 活 ,而法在 实践 中不 断的完 善 自身。就 目前 而言 ,我 法律 。法 律 的制定 需要 经过 复杂 的社 会调 查 ,严谨 的逻辑 等科 学 的 们 应该肯 定物 权法 上的平 等保 护原则 的积 极意义 。在 物权 法实施 以 立法 技术 ,将 反映 统 治阶级 的价 值诉 求 以明确 清晰 的法律 条 文形 式 来 ,我 们看到 个人 、集体 的财产 得到 了更 好的保 护 。公 民对 自己平 表现 出来 。法 的功 能 性之一 预测 功能 就是 通过 对法律 的直观 理解 而 等 享有 的物权 认识 更为 的深入 ,究 其根源 在于 物权法 上 的对于 同质 来 。法律 条文 的清 晰性 能让 即使 不懂 法 的人通过 相对 应法 条 的阅读 财 产的平 等保 护。相信 将 来 ,随着 实践 的进一步 发展 ,立 法者将 就 过 程 中 ,知道 何 为法律 所禁 止 的 ,何 为法律 所倡 导 的 ,并通过 对 自 物权 法上 的平等保 护原 则作 出更好 的定在 。 己行 为后 果的 推导 ,得 出其 行 为最终 在法 律上 的评价 。从 清 晰的 法 参 考文献 : 律条文中,我们所可以推导出的仅仅是机会上的平等,也就是保障 [ 1 】【 美】 博 登 海 默. 邓正 来译 . 《 法理 学: 法哲 学 与 法律 方法》 【 M】 . 北 形 式 上的 平等 。 京: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1 :2 8 0 — 2 8 1 立法 者不 可能 在实 质上 对各 种物 权进 行平 等保 护 ,立法者 不得 [ 2 ] [ 法】 ' 卢梭. 何 兆武译. 《 社会 契约》 . 北 京 :商务 印书馆 ,1 9 6 2 : 4 不将形式平等作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形式平等要求立法者在 3 制定 物权 法的 时候 更加 的强 调立 法技 术性 上来 。物权 法 涉及 步入 民 【 3 ][ 德] 魏德 士. 丁晓春 . 吴越译 《 法理 学》 [ V i i .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 0 0 5: 3 8 事 生 活领域 的 每个 人 ,其调 整范 围极 其 的广泛 ,所 涉及 的又是 每个 2 [ 4 ] 高 富平. 物权 法 上 的平 等保 护 原 则 及其 实 现一 简评 《 物 权 法》 对 人 切 身利 益 ,这导致 物权 法不 得 不对 同类 事物进 行抽 象分 类概 括 。 ] _ 上 海 交通 大学学 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 以期 所有 物权 都在 其保 护范 围之 内 。在 民事生 活领域 之 中 ,每个公 平等保 护原 则 的规 范Ⅱ 民可 以利 用其所 合 法拥 有 的财 产 进行 市场 交易 ,不 同的人 将 用得到 2 0 0 7( 1 5 ) :2 2 不 同 的结 果 ,有 的使 财产 增 多 ,有的使 得财 产 减少 。从表 面 上看 , 作者 简介 : 似 乎物 权 法会在 一定 程度 上造 成 贫富 差距 。高 富平教 授认 为 : “ 物 刘 灿芳 ,女 , ( 1 9 8 9 . 7 ~) ,泉 州安溪 人 ,籍贯福 建安 溪的 ,工作 权 法 的确 与这种 意义 上不 平等 或 贫富 差距 相联 系 。但 是消 除 这种结 单位 :晋 江市 司法局 ,研 究方 向 :民法学 果不平等不是物权法的任务。”从法理的角度来考察高教授的观点 就 是指 在形 式平 等 下 。法 律对 个人 、集体 、国 家仅仅 提供 的是 与其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
试论《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杨玉良(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云南昆明650211)摘 要: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立法的精神和目的。
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意义中图分类号:DF 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18-02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杨玉良(3),男,云南陆良人,从事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现状和要求,坚持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回顾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如何理解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和《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物权平等保护并不是昭示不同物权的权利自身之间的平等保护,而是强调对不同主体之物权的平等保护,仍在强调主体的不同与平等。
这彰显了“人人平等”的理念。
《民法通则》第2条就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也当然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这是理所当然和不言而喻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之“平等保护”原则作者:赵于樊来源:《老区建设》2009年第22期提要《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了与老百姓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制度体系。
在其确立的诸多法律原则中,平等保护原则以其具有的鲜明中国特色独树一帜。
文章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合宪性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和谐并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使人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物权法》将平等保护作为该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法律原则作者简介赵于樊(1978-),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江西南昌330013)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所体现的诸多法律精神,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系列的法律精神当中,平等保护原则在各国物权法当中独树一帜,体现r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作为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意味着不论是国家的财产、集体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相同,同等地受物权法保护。
对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是民法的基础,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
而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我们认为,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具体而言,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不同,但各类物权人由于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此在民法上均属于平等的主体。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设定和移转物权采取的是合同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产,其物权法律规定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产物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房产物权的内容、房产物权变动、房产物权保护等方面对房产的物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各种物权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或者偏袒。
这一原则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
3.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公告。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权利纠纷。
三、房产物权的内容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核心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3.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四、房产物权变动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赠与撤销、赠与追认等情形。
在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 用益物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在用益物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变动主要包括房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等情形。
在处分权变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房产物权保护1. 请求权保护请求权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侵害其物权的人提出请求,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自力救济保护自力救济保护是指权利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不受侵害。
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王利明教授指出:“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马骏驹教授论述的物权法“平等对待”与“一体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中,国家、集体对于公有财产的归属权,将被界定为所有权。
在此基础上,国家、集体的所有权就将与其他非公有制主体的所有权获得共生,而共同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之效力和保护的规定。
”孙宪忠教授指出:“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法必须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在法律上给予平等的承认和保护的原则。
”由此可见,这些学者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表述既有共同点,又不尽相同。
其共同点在于都强调各个主体享有的所有权在被侵害时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所不同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表述侧重于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出发,一般地强调各个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因而对其所有权和物权应平等地给予保护。
而马骏驹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并不只是从一般主体地位平等说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而是侧重于从所有权类型平等,强调对公有财产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
当然,其前提是承认所有权主体应当一律平等。
笔者认为,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适用于物权法就必然要求物权主体地位的平等及其对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
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其物权是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这是由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解决的问题。
在物权法领域涉及国家、集体这些特殊主体对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时,他们能否同私人(个人、法人)主体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则是物权法面临的特殊问题。
问题的成因在于传统民法对所有权不作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类型划分,无论是自然人所有权还是法人所有权都是平等主体的所有权,即一体承认的所有权,当然依民法的平等原则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简述我国物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律是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种类、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框架1. 法律渊源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司法解释等。
其中,民法典是物权法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规定。
2. 法律体系我国物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层次:(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为物权法提供了基本原则。
(2)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基本法,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其中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各类物权。
(3)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基本规定,明确了物权的种类、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内容。
(4)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和规定。
3.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物权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平等保护各类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
(4)诚实信用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诚信。
三、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物权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以下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地位,并受到平等保护。
2.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而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取得制度。
3.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
4.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规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是物权法体系中的基础和指导性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始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第二讲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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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一物 一物是指一个物权的 是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 一物 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对于集合物而言,在法 律有特别规定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 一权首先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权 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同时,一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 例:2008年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余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 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 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 法庭。 •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 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 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 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 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之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5万元。
• 根据一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规则,决定了 下列几项所有权的制度设计: • 1、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 权,可以排斥他人干涉,当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 定他物权时,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人只 有对物享有一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 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恢复其圆满状态。即 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都是暂时性的,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
•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认 现在的大多学者认可物权法定缓和说,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 为我国物权法现在的规定僵硬,封闭,是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 一个不明智的做法,对传统的典权、居住 权、还有现代的让与担保等形式没有存在 的空间, 的空间,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法定原 则做从宽解释
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对照
《物权法》和《民法典》在物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照:
1. 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而《物权法》并未明确提及此原则。
这一变化强调了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2. 指示交付制度:《民法典》扩大了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情况下,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一规定弥补了《物权法》的立法缺漏,并进一步细化了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
总的来说,《民法典》在物权保护方面更加全面和完善,强调平等保护和扩大指示交付的适用范围,旨在更好地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物权法考试重点
物权法1.物权法的概念:①狭义的物权法: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②广义的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3.物权法的基本特征:①物权法是财产法②物权法是强行法③物权法是普通法④物权法是固有法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保护原则: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基本原则。
A.所有物权一律平等B.适用规则平等C.保护的平等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A.物权类型强制(种类法定):物权的类型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
B.物权类型固定(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
③一物一权原则: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A.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C.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④公示公信原则:A.物权公示原则:指在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
B.物权公信原则:指按照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的后果,而且即使物权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6.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②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③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④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7.物权的效力: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力是对物权的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①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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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制订欢欣鼓舞。
但对其中是否应当区别规定各类所有权并进行平等保护,个别学者仍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
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物权主体的平等。
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
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
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
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
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
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
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
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
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
也就是说,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
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在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精神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
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empirenews.page--] 二、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物权法应当以平等保护为基本原则。
我自从参与物权法制订工作以来,一直呼吁我国物权法应当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各项具体制度中。
我甚至认为,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
在物权法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主要理由是:第一,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是我们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
尽管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贷款发放等方面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总的政策是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
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
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因而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反映。
第二,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
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从而使中国经济二十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
实践表明,此种平等保护原则符合我们国情,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果、中国经济迅速腾飞的关键所在。
所以,我们要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和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坚持此种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三,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要求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
财富是由芸芸众生创造的,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是搞活经济、迅速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
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成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empirenews.page--] 第四,平等保护原则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
现代法治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也是个人的基本人权。
平等地保护每一类财产权,这就尊重了个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个人基[1][2][3]下一页本的人权。
不仅有利于构建市场经济的基础,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残余和等级特权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尤其是平等保护也有利于防止与遏制一些政府机关以及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平等保护原则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目前关于各类产权的纠纷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普遍感觉缺乏处理此类产权纠纷的规则。
因此,要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的误区与澄清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必须澄清几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不恰“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当认识:一是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如果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所以,物权法应当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的保护。
我认为,这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查阅)。
宪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所以强调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并举的,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的。
宪法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其中也是平等保护的要求,因为平等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这几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
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目的。
二是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当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所以,整个物权法都应当围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展开。
如果讲平等保护,就离开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应当承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鉴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实行“一大二公”,对公民的财产权缺乏必要的保护,因而强调应当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物权法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
但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物权法不能仅仅保护私有财产。
我们说物权法是私法,一是强调物权法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二是强调物权所具有的民事权利的特点。
而绝不是说,物权法只保护私有财产,而不应当保护其他财产。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各类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当然都体现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empirenews.page--] 总之,我认为,我们在坚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时,必须摒弃只注重保护一类财产而排斥保护其他财产的观点,此种观点都是因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不准确、认识出现偏差所造成的,也没有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
四、物权法草案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总的来说,向全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由于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因而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