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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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一、中小企业的界这定分类管理

1、中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1)中型企业,指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

(2)小型企业,指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和融资总余额超过 200 万元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3)微型企业,指个体工商户和融资总余额低于 200 万元(含)的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根据信贷管理水平、小企业信贷资源等情况,将全行二级分行分为四类,

一杰行(即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重点投放行)

二类行(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适度投放行)

三类行(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谨慎投放行)

四类行(即全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限制投放行)。按照以上政策界限,甘肃省金昌分行为三类全外,其余各行均为

四类行。

二、小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一)小型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1、办理信贷业务的小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经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8)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小型企业办理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信贷业务可不受客户分类的限制,办理非低风险担保方式下信贷业务的客户分类条件为:

(1)a级(含)以上小型企业可疑办理以下业务:

①贷款业务,包括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

③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

④进口开立信用证;

⑤出口押汇(含出口贴现);

⑥国内回购型保理业务;

⑦提供担保;

⑧进口押汇;

⑨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⑩国内信用证;

⑾总行创新并允许其办理的其他业务。

(2)aa 级(含)以上小型企业还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①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②国内非回购型保理业务;

③融资性出口保理业务;

④总行创新并允许其办理的其他业务。

3、办理不同贷款方式信贷业务的条件办理小型企业信贷业务,要首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其次采用担保方式,最后采用信用方式。

(1)办理保证方式信贷业务的条件四类行的小企业信

贷业务均可接受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三类行 AA 级(含)以上企业作为保证人。四类行 AA+级(含)以上企业作为保住人。

(2)办理抵(质)押方式的具体要求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3]94 号)的有关规定。出口税账户托管贷款视同信用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票据贴现、保来业务视同质押贷款(但在授信额度核定时,不能作为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除外)时,只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抵(质)押担保。

(二)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办理条件

1、信贷业务办理基本条件

①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③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人行不要求的余外);

④在贷款行所在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者个人(或业主)有固定的住所,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⑤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⑥经营者个人品行端庄,社会反映良好;

⑦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⑧有充足还贷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

⑨能按规定提供中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

⑩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符合以上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办理以下信贷业务:

微型企业除可办理全额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还可以办理以下非低风险信贷业务: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打包贷款;

(3)出口押汇及出口贴现;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5)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6)总行创新允许微型企业办理的其他业务。

3、微型企业只能办理抵(质)押方式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票据贴现业务视同质押贷款,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办法办理),不得采用信用方式和保证方式(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保证方式的除外)。四类行办理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汇业务除外)时,不能采取信用方式,职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

三、信贷业务的用途、期限、利率、费率、还款方式及保证金要求

(一)小型企业

1、融资用途我行提供的信贷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等信贷业务)主要是满足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资金需要,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融资限额三类行、四类行单户小型企业的融资总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全额低风险业务不受该限额限制。

3、融资期限小企业的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三类行、四类行小型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4、贷款利率、手续费费率、承诺费费率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得下浮,确需下浮的,报总行审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的手续费以及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潜入账户透支业务的承诺费率执行相关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5、保证金要求对小型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业务,aaa 级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20%,对 aa 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40%,保证金与承兑金额(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办妥中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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