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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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 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 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
• 案情二:某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 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 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 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 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 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 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 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 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 害气体,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一)危害环境罪的主体 • 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
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 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 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
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 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 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 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1)法定化。 (2)实定化。 (3)明确化。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实例分析
•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某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 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 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 于次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 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 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 在露天场所等。2年半的时间,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 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 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 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六)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 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 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 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 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 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 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 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 4.扩大刑罚的范围。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 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
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 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 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 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通常所说的罪刑相 当或罪刑均衡。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 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 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 •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
护; • 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 任
2020/12/6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 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 务。
•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 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 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 危害环境(资源)罪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自 然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 认
•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一是罪刑法定化 • 二是罪刑实定化 • 三是罪刑明确化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 •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
的保护。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四)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
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 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五)及时性原则 • 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则。
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 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 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令吴放掉罐内氯气。在11月19日,氯气散发到空 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 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 去医疗费共计86113.98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 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2000元。 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 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 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 法
• 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 • 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
为三个阶段: • 民刑法沿用阶段 • 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 • 多元治理阶段。
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 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立法
• (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 • (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 •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 • (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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