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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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北师发〔2010〕59号
第二十六条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舞弊或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窃取试题或窃获考试内容者;
5.被发现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四)本、专科(高职)学生课程考核旷考者,除其成绩按相关课程考核规定处理外,并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7

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7

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通过)首体校字[2013]76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受到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办)、教师(系、部、教研组)、学生代表(学生会、学生分会主席)等九人组成。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指定学校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办公室,由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处学生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诉,由事务科转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等;(二)申诉请求;(三)申诉事实和理由;(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诉内容符合要求的即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三)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在做出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指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调查,并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结果作出评议决定。

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原处理部门应回避)并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维护普通⾼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活秩序,保障学⽣⾝⼼健康,促进学⽣德、智、体、美全⾯发展,依据教育法、⾼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件要求,结合我校成⼈⾼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于在我校接受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职⾼专层次的全⽇制(脱产)、业余、函授等形式的成⼈⾼等学历教育学⽣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成⼈⾼等教育办学单位应坚持以培养⼈才为中⼼,按照国家教育⽅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管理⽔平,努⼒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成⼈⾼等教育的学⽣应当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等学校学⽣⾏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掌握现代科学⽂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体,加强性格修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理素质。

第⼆章 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助学,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团体及⽂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7月1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 第2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进步明显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满须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院(系、所)提出意见,学生处或者研究生院决定按时或延期解除察看。

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3年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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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江苏师范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同学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育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22年颁布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同学以教育为主,处分同学应做到程序正值、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

违纪惩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次章处分种类及应用规章第四条同学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纪律处分。

同学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假如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赐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赐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赐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章。

第十条有违纪行为的同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七)违纪大事由过失造成的。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违纪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
学生
姓名
性别
年龄
院系
班级
学号
主要
违纪
事实
处分
依据
院系
处理
意见
建议给予处分,处分期个月。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学生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学校
审批
意见
(盖章)年月日
送达学生本人签字
送达日期
年月日
说明:1.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提出,报学生处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经学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2.处分期满,学生表现较好、无再次违纪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3.学生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满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4.本决定书一式三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处一份,院系存学生档案一份。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是教育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维护学校秩序和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学校制定了一套违纪处分与奖励管理办法。

下面将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上课走神等行为;严重违纪包括打架、抄袭、偷窃等行为。

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制定相应的处分措施。

三、处分措施的种类针对不同的违纪行为,学校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

比如,对于轻微违纪,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批评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纪,可以采取警告、留校察看、停课、退学等严厉措施。

四、处分决定的程序处分决定的程序非常重要,需要确保公正和合理。

该程序包括事实调查、听证、处分决定等环节,并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通知和解释。

这个程序的实施将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常见的违纪行为与处理方式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做弊、旷课、打架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清退、保持警告记录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惩戒学生,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且改正不良行为。

六、奖励制度的建立除了违纪处分外,学校还建立了奖励制度,用于激励学生的优秀表现。

奖励可以是口头表扬、奖状、奖金等形式。

通过奖励制度,学校希望鼓励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和树立良好的品德。

七、奖励与处分的平衡奖励与处分是教育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正确平衡奖励与处分的关系,可以促使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八、违纪处分与综合素质评价违纪处分与综合素质评价紧密相关。

学校会将学生的违纪行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通过对违纪行为的评估,学校可以更准确地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个性化教育提供更好的依据。

九、借鉴国外经验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违纪与奖励,学校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

比如,在某些国家,学生的违纪行为将会被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以便将来的工作和升学机会。

这种制度的引进可能会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坚韧品质,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切实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减轻思想负担,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助人与育人、关爱与奉献的有机结合,使勤工助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各类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人数应逐步达到在校本科生20%左右,使7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二)负责建立学校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四)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六)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表彰(九)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第七条我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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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首体校字[2013]76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受到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制造、传播各种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者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组织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在教学区、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组织赌博或者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被发现后订立攻守同盟、对告发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私自调换、占用或者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打架斗殴,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架或者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策划打架、持器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者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钱物或者对告发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凡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或者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一学期内累积旷课的处分:
(一)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
果的错误行为。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院(系)提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上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受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

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

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办公室,成员有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凡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决定最终下达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办理离校手续由所在院(系)负责,学生工作处督导,保卫处、总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处分材料,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并视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改正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首体院字[2007]100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首都体育学院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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