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如何使用固定资产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单位如何使用“固定资产”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颁布实施以来,建设单位大部分会计人员对建设单位账务中如何使用“固定资产”账户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有较多的实际工作接触,对其进行了认真钻研,现就其发表粗浅见识,以求抛砖引玉,共同提高。
一、建设单位购建后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均通过“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不能使用“固定资产”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1. 建设单位购建竣工验收后,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应通过“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不能使用“固定资产”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2. 建设单位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也是使用“交付使用资产”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购置时。借记:“设备投资”;贷记“器材采购”
二是交付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设备投资”
3. 建设单位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屋、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房屋、为新建单位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和器具、可行性研究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使用部门时,也要通过“交付使用资产”
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购置时。借记:“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是交付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其他投资”
以上三种情况,均是建设单位建造或购置后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要通过“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但是,建设单位要于年终时将“交付使用资产”账户同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对冲结平后,再转次年建新账。
二、建设单位购建后,准备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但因建设工作需要,暂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建设单位不能作“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核算第一条:“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仅核算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等会计科目,由于未交付给生产使用单位,也不通过“交付使用资产”和“固定资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三、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不交付生产使用单位,而是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要通过“固定资产”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且将固定资产损耗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分期计入不同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额中,相关会计处理
如下:
1. 购建时
2. 交付建设单位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借:交付使用资产
设备投资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银行存款设备投资
3. 交付建设单位的同时
4. 使用过程分期计提折旧时
借:固定资产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
贷:交付使用资产贷:累计折旧
5. 固定资产报废时
6. 结转清理净损失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借: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注:清理净收益要冲减待摊投资此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用建设资金购建自用固定资产,通过“交付使用资产”账户结转,同时将“交付使用资产”账户结平(注:不是在年终时同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对冲结平),转入“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从理论上讲,这样就不能将“交付使用资产”账户与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对冲结平,但可理解为“固定资产”账户代替了“交付使用资产”账户。然后再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或净收益)的方式,增加“待摊投资”。“待摊投资”在项目峻工交付使用时要分配结转到“交付使用资产”,这时“交付使用资产”账户就可以同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对冲结平。
另外,如果建设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要交
付给生产使用单位,这时相关会计处理应如下:
借:交付使用资产(净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里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账户的价值是建设单位购建后自用的固定资产净值,是建设项目建筑安装投资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增加了“待摊投资”,“待摊投资”在项目峻工交付使用时又分配结转到“交付使用资产”了。这样“交付使用资产”账户就可以同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对冲结平,就能使建设资金来源全部对冲。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使用“固定资产”账户应注意如下问题:
1. 建设单位无论是否使用“固定资产”账户,都不会影响“交付使用资产”账户同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全额对冲,但对冲的时间是不同的。建设单位使用了“固定资产”账户,在将固定资产价值转入“交付使用资产”的过程相对要复杂些。
2. 交付生产使用单位或准备交付、暂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的已完工程,建设单位都不能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3. 建设单位的建设投资账和本单位业务经营账合并设置一套会计账簿情况下,针对建设单位自用,且使用期限接近经济使用年限的已完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其原因是能通过全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待摊投资”,结转后全额增加了“交付使用资产”,不影响与相关资金来源账户全额对冲。
4. 在建设单位就是生产使用单位的情况下,按照以上阐述的账理,建设单位不应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原因是“资产准备全部移交”(注:本文章所阐述的第二个问题),依据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核算第一条的规定。否则,建设投资总额结转较复杂,“交付使用资产”同资金来源对冲的过程显得累赘。另外,使用“固定资产”账户核算的已完工程资产,最终交付时不能独立存在或独立存在时价值核算不完整,其原因是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列入“待摊投资”将其价值进行了分配,计入到其他交付使用资产成本,造成了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内部转移,价值核算缺少了合理性基础。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核算是无意义的且不能保持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完整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