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个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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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个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式很多,而利用好各种特殊税收政策是最轻松税收筹划方式。下面笔者谈谈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中要注意的几个特殊政策。特定行业职工实行特殊的计税方式

其实,国家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外企中方人员抵免扣税须提供证明

现行税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

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现有纳税人刘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xx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刘某的薪金为7500元,同月,刘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000元。则

1.外商投资企业为刘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1600)×20%-375=805元

2.派遣单位应为刘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10%-25=75元

3.刘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00+1000-1600)×20%-375=1005元

因此,在刘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如能提供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则还应补缴125元(1005-805-75);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要全额补缴1005元。

另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月份奖金不计税

根据国税发[xx]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

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我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 __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相关人员可以

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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