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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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一、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根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之日开始起算。

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最长诉讼时效是自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20年。

其他法律中有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比较容易认定: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

三、我国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实际操作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及其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及其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及其构成要件一、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1、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对侵权行为同样运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为3年,超过这一期限,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2、侵权行为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产口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爱到损害时起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运用法律原则,不能完全运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侵权行为的最长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中第135条规定为20年。

在《产口质量法》条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之日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须具备的条件。

各国民法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2、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无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可成立。

3、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合同的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怎么计算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怎么计算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_怎么计算的合同的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和计算方式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在判定诉讼时效开始时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通知时间:当事人知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时间,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的时间(如合同约定或者经营关系等)。

2.侵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侵权行为是造成案件的直接原因,根据侵权行为的时间计算诉讼时效。

3.法律规定: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质的案件,法律会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开始时间,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情况,具体诉讼时效的计算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方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当事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的法律机构,以获取更精准的计算方法和法律建议。

诉讼时效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诉讼时效的时间计算一般分为三个要素:开始时间、期间长度和终止时间。

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三个要素。

1.开始时间:开始时间是指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根据当事人的知情时间或者应当知情时间来确定,具体需要根据案件的特定条件来计算。

例如,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为期限。

2.期间长度:期间长度是指从开始时间(或者另一个具体事件)到诉讼时效期限止的时间长度,一般以日、月或者年为单位计算。

3.终止时间:终止时间是指诉讼时效期限的结束时间,一般为时效期限的最后一天。

当事人必须在时效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过了时效期限,将无法合法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其开始时间和期间长度的确定方法也可能不同。

如对于知识产权、土地权属等案件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5年的,计算方法则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起算(3篇)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起算(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何时开始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具体案例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诉讼时效起算进行深入探讨。

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同时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1. 一般起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但是不知道义务人时,从权利人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但是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 特殊起算规则针对特定情况,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自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因继承、赠与、遗赠等法律行为产生的诉讼时效,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具体案例分析以下列举几个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乙于2021年1月1日向甲催讨借款,甲表示暂时无力偿还。

民事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民事诉讼时效计算方法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起诉权利的有效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时,必须在时效期限内进行。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时效计算的方法。

一、时效的计算起点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一般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有让与人从受让人获得权利时开始计算的例外。

二、诉讼时效的不同类型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其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也存在差异。

1. 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是指对侵犯民事权利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具体计算方法为,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到起诉日止,不得超过三年。

2. 合同诉讼时效合同诉讼时效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时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同类型的合同诉讼时效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具体计算方法为,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到起诉日止,不得超过相应的时效期限。

3. 消费者保护诉讼时效消费者保护诉讼时效是指消费者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益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具体计算方法为,从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到起诉日止,不得超过两年。

三、时效中的中止和中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止或中断。

1. 时效中的中止时效中的中止是指时效期限暂时停止计算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时效期限将暂停计算,待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限。

2. 时效中的中断时效中的中断是指时效期限因某些法定原因被中断,重新计算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丧失时效的中断事由,例如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表示主张权利、开始调解、仲裁或进行和解等行为,都会导致时效期限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Fish will be easily boiled to death in warm water, and drizzle will easily wet clothes, because these seemingly ineffective things are the easiest to lose vigila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导读: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起诉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间,在法院打官司就不会胜诉。

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⑵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⑷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都是为3年。

二、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1、一般的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88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以及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首先,我们来谈谈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对方当事人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为什么要有诉讼时效制度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它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而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如果当事人可以无限期地主张权利,那么民事法律关系就会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交易的安全。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主要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例如,张三向李四借了一笔钱,约定一年后还款。

如果一年后李四没有按时还款,那么张三应当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借款。

特殊诉讼时效则针对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再比如,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逾期未行使将会失去诉讼权利。

而如何准确计算诉讼时效是每一位当事人都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常见的案件诉讼时效如下:1. 追索权益类案件:一般为3年;2. 劳动争议类案件:一般为1至2年;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为2至3年;4. 借贷追偿纠纷:一般为3至10年;5. 合同纠纷:一般为2至4年;6.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为1至3年。

以上时效期限仅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1. 时效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损害发生后,立即知晓的话则是从损害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法律有特殊规定。

2. 时效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指在计算时效期间,发生一些特定的情况导致诉讼时效暂停或者重新计算。

典型的时效中止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死亡、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诉讼和解、法院裁定停止诉讼等。

时效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一方采取法律行动,导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典型的时效中断情况包括:提起诉讼、申请司法调解等。

3. 时效复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此时仍未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其后又发生了一些特定的情况,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比如在时效届满后,对方当事人施加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阻止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即可申请时效复效。

三、常见问题解答1. 诉讼时效与诉讼时限的区别是什么?诉讼时效是指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保护其权益的期限,而诉讼时限则是指具体诉讼程序中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特定程序的限期。

2. 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延长?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不可以延长的。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未定期限债权为客体的分析路径

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未定期限债权为客体的分析路径

作者: 孙学致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邮编:130012
出版物刊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 98-103页
主题词: 行使;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清偿;请求权;债权人;履行;期限;规则;权利
摘要: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

比较而言,
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是更好的立法选择,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
为:“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第二,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

但是,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5)

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5)

中国政法名师李显冬民法讲义(15)第七章诉讼时效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及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所谓时效,其实就是指时间的效力,即法定的有效期间。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其实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那种法律制度。

所以,时效期间简而言之即是所谓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的存续期间。

从构成要件来看,时效首先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如对物的占有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

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或只有法律规定外的事实状态存在,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此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最后,二者的结合才能构成时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丧失权利。

一、时效的法律特征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事实的法律特征。

其一,时效是法律事实。

不论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引起权利取得,还是引起权利消灭或引起权利不受保护,时效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

因此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要以一定的事实的持续作为成立要素,必须有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就是说,必须有占有的事实或权利不行使的事实存在,而且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就要发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后果。

其二,时效是事件。

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当然发生的,与当事人的意志并无关系,因而时效属于事件而非行为。

同时,时效期间不同于一般期间,它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是一定事实状态和时间的事实构成。

此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就是说,要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才能构成时效。

其三,时效具有强制性。

这个一定的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各国民法对此有不同规定。

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例:①自权利得以主张或得以行使之日起开始。

意大利、日本、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

②自请求权成立或发生之日起开始。

德国民法典。

③从权利被侵害或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民法通则均采此种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系采第三种立法例。

检讨此规定,发现:一、该规定未从诉讼时效的客体—请求权的角度界定期间起算,易致混淆。

二、“权利被侵害”并不能概括请求权产生的所有情形且语义含糊。

“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于契约(违反)行为,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发生于侵害行为。

”“侵害”用以界定因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为适合,但在因契约之缔结而生的契约之债、无因管理他人之事务而生的法定之债中,往往需进一步解释。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应当基于何种客观的外在表现加以认定易生分歧,增加了审判难度。

因此,对民法通则的此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解释。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1):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1):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包括两种:(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例外:①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主要有:(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

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日起算)。

【司考】诉讼时效

【司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和强制期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1)价值定位不同。

除斥期间的规范功能旨在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而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则是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关系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2)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3)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对人发生拒绝履行义务抗辩权,即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公力救济权,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4)弹性不同。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期间经过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期间可因中止、中断、延长而得以延展。

(5)始期不同。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基于身份产生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伦理道德等问题;(5)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即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文详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让正义不再‘逾期’

一文详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让正义不再‘逾期’

一文详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让正义不再‘逾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信息,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下: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这意味着,权利人应当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2.特殊诉讼时效: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可能有特别规定。

例如,《拍卖法》中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3.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这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旨在限制极长期限后提出的诉讼,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并经权利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4.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可能会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提起诉讼、义务人承认债务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或因特定原因(如不可抗力)中止,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情况中的复杂因素,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延长或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特定事由导致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已过的时效期间归零,待中断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情形及后果包括: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通常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调解、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1.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事由发生后,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视为无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大家要及时学习,对于考生们来说,如何合理的利用真题提高备考效率就显得很重要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可以关注乐考网进行一次回顾吧,做到知己知彼。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凡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即应适用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可发生中止、中断,但最长不得超过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0年。

【解释3】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3年普通时效期间不能开始计算),则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20年之后权利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亦不得再适用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解释4】如果债权人2018年4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则诉讼时效期间自2018年4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也可以写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2010年1月1日,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2018年4月1日(20年之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应当在2021年4月1日前对甲公司提起诉讼;(2)如果乙公司于2088年8月8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由于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解释全文(3篇)

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解释全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我国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丧失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但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2. 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侵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最长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五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1. 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况:(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具体情况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2)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侵害人已经明确的,从侵害人明确的当天开始计算。

(3)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侵害人不明,但侵害行为已经发生,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

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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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之起算——构成要件及类型化[摘要]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

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

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

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

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法检讨;构成要件;类型化一、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我国目前诉讼时效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粗制简陋之处,那么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规定?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在于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怠于行使即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并且诉讼时效约束的只是债权请求权而不包括物上请求权{1},因此,自逻辑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开始计算,亦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之一般标准及构成要件。

(一)债权请求权的成立权利人能够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就是给付请求权的成立,请求权尚不存在,行使无从谈起。

而所谓债权请求权的成立,就是具备债权请求权发生的主客观要件。

例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通常要求具备行为违法性、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不满足这四个要件时,给付请求权无从发生,行使无从谈起。

值得一提的是,该已经成立的给付请求权必须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范围之内,否则无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当无时效起算问题。

(二)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一般而言,给付请求权从债权成立之时而生发,但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无法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

因此,只有当法律上之障碍消失时,才得主张其请求权,故而诉讼时效只有在此时才得开始起算,否则十分不利债权人利益之保护。

(三)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当给付请求权已经成立并且其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时,权利人在客观上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如果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请求权的存在,权利人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

因此,为了避免侵夺权利人,而使其请求权不当罹于诉讼时效,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还要求权利人现实地知道请求权的存在,如果权利人不知,则时效不进行。

然而,“将所有妨碍权利人的认知、导致权利人不知权利存在的危险都由义务人负担是不妥当的”,因此,纵然权利人不知,但是如果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的,时效仍然进行。

(四)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的又一要件就是必须知道债务人。

对此,2002年修改之后的德国民法典要求必须知道债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当然是否所谓“知道”即是指德民所指则并不完全如此。

在我国,只需知道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至于住址则非必备要素,只要能明确知晓为何人即可。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时,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另外,“即使未能确实知道姓名、住所等详细情况,但在受害人可以期待不作特别的努力就能得知这些情况的场合下,消灭时效也开始进行。

”也就是说,虽然权利人不知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但是一般人可知的,则推定受害人应当知道,从而时效仍然进行。

因此,该要件的完整表述应该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五)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当权利人已经具各上述四个要件时,从理论上看,权利人就能够行使请求权了,但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可能面临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的缺位等事实上的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此时的权利人并非没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愿,而是面临着客观的、难以克服的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也就是说,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并没有懈怠心理,权利人没有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并不构成怠于行使请求权,因此,不应有诉讼时效的适用,而只有待事实上的障碍消失、权利人实际上能够行使请求权时才开始计算诉。

二、诉讼时效起算之类型化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起算,这就决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有可能因为法官认识能力的差异而使裁判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以至于类似的案件形成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判决。

为了更好地把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既防止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当罹于诉讼时效,又避免过度保护权利人而危及交易安全,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有必要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类型化,简单地说,就是统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笔者仅选取争议较大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分期付款的债权以及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分述如下。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由于事实上的障碍将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因此,以下讨论的前提是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事实上的障碍消失之日起算。

(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说,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之时就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具体的侵害人之时。

因此,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确定权利人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具体的侵害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件:(1)知有侵权行为(2)知有损害(具体包括何时知有损害,当然知有损害不以知有确切数额为必要[2],(3)损害义务人为何人。

(二)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62条第4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债权人从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因此,根据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标准,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债权成立时起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只存在于债权人实际行使请求权之后,因此,并不决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而只影响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

(三)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无效得发生两方面之后果,即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第一种情况,单纯就理论而言,笔者认为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动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当事人给付动产时起算。

这是因为当事人在给付动产之时就被推定应当知道法律的规定,从而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以及自己享有动产返还请求权,而在事实上,当事人在给付动产之时基于自身对法律的判断就能够行使请求权,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只不过对方当事人可能不同意合同无效而拒绝履行,但是这一抗辩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3],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从当事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即给付动产之时起算。

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当事人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认为,其诉讼时效期间自有过失的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之日起算。

(四)分期付款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分期付款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各期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

因为尽管从表面上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债权,但是这一债权并非如柳经纬先生所言不可分割,事实上,它是由若干独立的债权构成的复数债权,各个独立的债权对应一个给付请求权,并且该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受到各自的履行期限的限制,当履行期限届满,即法律上的障碍消失之时,债权人就能够行使该独立的债权,从而开始计算该独立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约定时,例如双方约定债务人一期履行迟延,债权人即可请求全部履行时,尚未到期的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从迟延履行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如果当事人没有类似的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尚未到期的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从债权人应当知道债务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起算。

(五)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保证债权之诉讼时效起算亦分两个部分,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纵然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合同债权人就享有保证债权,但是该请求权的行使却受到先诉抗辩权这一法律上的障碍的限制,只有当主合同债权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并且债务人的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仍不能清偿其债权时,亦即法律上的障碍消失之时,主合同债权人才能对保证人行使请求权,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时起算。

而在连带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既可以先向债务入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时起算的标准,对于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连带保证债权虽然在保证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但是受到主债务履行期限这一法律上的障碍的限制而不能行使,只有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法律上的障碍消失之时才能够行使,因此,此类连带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连带保证债权不仅在保证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并且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自债权成立时起就能够行使,因此,此类连带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债权成立时起算。

三、小结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问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不周全,因为诉讼时效的核心要件决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只能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但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未必是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而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时也未必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以权利被侵害说替代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标准,可能造成对权利人保护的不周,也可能造成对权利人的过度保护,从而偏离诉讼时效的目的。

因此,笔者提出应当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确定为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之时,但是所谓权利人能够行使给付请求权,并非仅指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还应该包括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给付请求权的存在以及义务人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笔者归纳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动产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分期付款的债权、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以期对诉讼时效期问起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有所裨益。

[注释]{1}当然亦有学者认为,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基于储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合伙财产及分配请求权等,而有些物上请求权却使用诉讼时效制度。

当然,德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于总则中,故其对整个分则部分,无论是物上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均适用,只是物上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比较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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