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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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史

一、清末的金融监管

中国旧式金融机构的设立大抵不受政府严格限制,谁有资本谁就可以开设钱庄、票号,既不向政府登记注册也无须交纳课税。为了改变金融机构发展的无政府状态,1908年,清政府度支部奏准颁发了《银行通行则例》,这是中国第一部由国家颁发的专门管理金融机构的法令。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对金融业实行法律监管的开始。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

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基本上沿用清末的《银行通行则例》。192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颁布了《银行通行法》。首先,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其次,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再次,规定财政部有权“令银行暂停营业”。最后,规定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二)对货币市场的监管

为整理混乱的纸币发行状况,北洋政府于1912年在财政部内设立了币制委员会,着手整理币制。1915年,北洋政府颁发了《取缔纸币条例》,严格限制纸币发行。

(三)行业自律监管

金融业的自律主要是通过金融同业公会来实现对金融业的自我管理,与政府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1920年,全国银行公会联合会、钱业公会成立。其间,公会对其会员行具有相当约束力。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金融监管

(一)抗战前

1.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设立了金融监管局,该局直接隶属于财政部,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专门性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理全国金融行政和金融业务。

2.1929至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其中包括《银行注册章程》、《银行注册章程实行细则》、《银行法》、《储蓄银行法》、《中央银行法》。

3.对货币市场的整理。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彻底废止存在数千年的银两制度,确立银本位制度。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实行白银国有,禁止银币流通;取消商业银行的发行权,将纸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家银行。

(二)抗战时期

为适应战时经济的需要,国民政府在1939年12月改组了四联总处,改组后的四联总处成为战时最高财政金融决策机构,与财政部共同承担监管金融的职能。

(三)抗战后的金融监管

抗战结束后,金融工作的重点是恢复金融。四联总处的职权被削弱,金融监管能力亦随之弱化,1948年四联总处被撤销,其监管金融的权力划归财政部。1947年颁布的新《银行法》。(1)重新定义银行。(2)重新规定银行的最低资本额。(3)详细规定了银行的业务范围。(4)对银行的经营活动监管。(5)首次对外商在中国设立银行实行管理。(6)首次将准备金区分为存款保证准备金和付现准备金。

四、新中国成立后

(一)改革开放以前

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实际上全国基本上只有一家金融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没有必要实施金融监管,管理体制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准。

(二)改革开放以后(1979-1992年)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正式成为中国的货币金融管理当局。

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金融监管,形成了集中监管体制。

(三)1992-2003年

1992年,国务院证劵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金融监管的主体。

1998年,国务院证劵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证监会。同年11月,保监会成立,并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权。至此,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格局正式形成。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它标志中国金融业目前形成了“三驾马车”式垂直的分业监管体制。

近代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

其一,近代中国金融业本就十分混乱,加之政局动荡战争频繁,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是十分艰难的事情。中国近代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始终注意吸取西方金融业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从而降低了自我摸索的成本;

其二,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财政部,却不是中央银行;

其三,近代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方式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

概述

中国金融监管始于清末。

在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监管形式为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产生了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监管局以及抗战时期的四联总处。抗战后,四联总处被撤销,其监管金融的权力划归财政部。

新中国时期,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无金融监管,管理体制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准。改革开放至今,随着1998年证监会、保监会拥有独立监管权力,以及2003年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中国金融业形成了目前的“三驾马车”式垂直的分业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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