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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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常德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你司《关于对常德市城区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关于尽快实施供水新价政策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2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28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按照《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用水量调整为: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含18m3)、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3—30m3(含30m3)、三阶梯水量为30m3以上。

依照1:1.5:3的比价关系,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32元/m3、3.48元/m3、6.96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2.9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事项1.实施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每户每月免收5m3水费;对三孩家庭、军残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各阶梯等级相应调增5m3/月。

对多人口家庭(6人及以上),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公司确认后,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m3水量。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东村乡自来水价格定价方案(材料十二)

东村乡自来水价格定价方案(材料十二)

东村乡自来水价格定价方案我乡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和缺少的自然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有限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高效利用,结合当前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有必要适当提高我乡集镇及周边自然村供水水费标准,从而增强群众节约用水意识,防止水资源浪费,不断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乡党委、政府安排,拟对我乡自来水价格进行定价。

一、自来水价格定价思路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化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度调整基本水价,使我乡集镇及周边自然村供水水费标准达到同类乡镇的中等水平,努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以有利于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当考虑供水成本的变动趋势,以有利于保持水价的相对稳定。

二、我乡集镇及周边自然村自来水价格定价的依据1、自来水价格定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水价属于政府定价项目。

2、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政策依据调整我乡集镇及周边自然村供水价格,从政策上讲,是资源价格改革的一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各地要加快集镇水价改革的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1]1702号)要求:“价格改革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

三、我乡集镇及周边自然村自来水价格定价方案1、居民生活用水(净化前)每立方米1.50元,价格与原来持平。

《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出台《通知》的背景1.上级有要求我县现行的供排水价格是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49号)从2015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的,这对疏导供排水价格矛盾、理顺供排水价格关系、推进水环境持续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资源环境更加重视,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目的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五水共治”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2.现实有需要1.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投入大,供水企业资金压力重。

近10年来,随着我县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特别是我县两大园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从2008至2018年,沃洲自来水公司已累计投入供水设施建设资金达2亿多元,其中梅澄区块供水设施建设资金6000万元、拔茅钟山水厂建设工程6355万元、老城区旧管网改造5000万元;2019至2021年,公司在重大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中资金需要量预计高达5亿元,其中大明市新区供水管网建设资金4500万元,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市政管网延伸工程预计投资2.7亿元,长诏水库二期引水复线工程建设工程预计投资2亿元,为此,必将造成供水企业巨额新增贷款。

2.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供水企业运行负担重。

经对县沃洲自来水公司成本监审,供水成本同平均销售价格倒挂,2018年度达到每立方米0.40元。

随着供水运行成本不断提高,企业亏损逐年增加,对供水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一是供水企业运营维护成本增长较快。

随着我县市政管网不断延伸,管网纵横拉长,导致各项人工费用、营业费用、修理维护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营运成本大幅度增长。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咸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第二步改革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咸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第二步改革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咸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第二步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咸阳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咸阳市城市供水价格第二步调整方案的请示》(咸政价字〔2006〕0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适当提高自来水现行价格,规范取费标准1、自来水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平均提高0.40元(含水资源费0.10元)。

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征收,计入自来水供水成本中。

2、提高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按自来水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由现行的0.37元调整到0.57元。

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在排水环节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向环保部门交纳污水排污费。

3、水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4、咸阳市自来水公司供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不分用户类别自来水供应价格由每立方米1.55元提高到每立方米1.95元(含税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并继续免征污水处理费。

5、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6、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二、需要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1、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

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2、城市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政府救助工作。

在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对低保等城市弱势群体,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等措施在政策上给予照顾,不降低他。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中价〔2011〕30号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1、整合供水价格。

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铜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物价局制定的《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8日铜川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70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阶梯水价方案制定如下:一、总体思路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以促进节约用水为目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坚持“保基本、建机制、促节约”的原则。

区分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按照用户不同用水量实行分级定价,执行阶梯式、差别化价格政策,切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改善供水质量,实现供水企业良性运行,促进我市经济提速转型发展。

二、水价改革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步提高自来水价格。

(一)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1.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南北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陵水县城镇自来水价钱调整方案

陵水县城镇自来水价钱调整方案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自来水价钱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钱实施方案要点为推动国家资源性价钱改革,增强城市供水价钱治理,成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增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陵水县供水事业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与省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供水实际情形,我委制定了《自来水价钱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钱实施方案》,具体要点如下:一、大体情形我县自来水供给要紧由陵水县水务供水(下称县供水公司)承担,近三年年均供水量808万吨,效劳人口约16万人。

二、现行水价标准我县现行自来水价钱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

具体价钱为:生活用水元/吨;第三产业用水元/吨;建筑用水元/吨,三、水价调整的大体原那么(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阶梯水价、增进节约用水的精神,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二)全面实行工业、商业、效劳业、流通业等行业用水同价,简化水价分类,将我县供水价钱分类从现行的生活用水、第三产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统一调整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种用水3类。

(三)遵循“简化水价结构、增进节约用水、适当补偿本钱、确保合理收益”的原那么,考虑居民经受能力,尽可能操纵普惠型居民生活用水水价提价幅度,充分考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经济经受能力,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体用水需要,尽可能减少水价提高对其阻碍。

(四)成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假设水资源费调整,水价相应调整,再也不另开价钱听证会。

(五)最近几年来,电、净水原材料等价钱上涨,水资源费上调,和必要的供水建设、改造和效劳投入加大,供水本钱不断增加,致使供水本钱与水价倒挂。

依照我县自来水供水本钱监审核定,我县自来水2011-2021年平均单位本钱元/吨,2020-2021年售水单价为元/吨,本钱与水价倒挂,长期下去将无益于供水事业的进展。

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供水价钱治理方法》“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要紧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拟按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两套水价调整方案供听证参考。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

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然而,水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水价的调整成为必然选择。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市决定实施城区居民阶梯水价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区居民家庭用水,不包括工业、商业用水。

二、实施原则。

1. 基本公平原则,根据家庭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居民家庭的阶梯水价标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2. 激励节水原则,通过逐级递增的水价,鼓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3. 环境保护原则,通过提高高用水量居民的水价,减少过度用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

三、实施方案。

1. 划分阶梯水价。

(1)首阶梯,每月用水量在30吨及以下的家庭,按照基础水价计算。

(2)次阶梯,每月用水量在30-60吨的家庭,水价在首阶梯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再次阶梯,每月用水量在60吨以上的家庭,水价在次阶梯的基础上进一步上浮。

2. 实施措施。

(1)建立用水量监测系统,对居民家庭的用水量进行实时监测。

(2)定期对居民家庭的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阶梯水价标准。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节约用水的意识,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四、实施效果。

通过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激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同时,也可以增加水费收入,用于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

总之,城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推行,是我市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式。

希望全体居民能够共同支持和配合,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共同享受水资源带来的福祉。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宛政办〔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0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我市城市供水现状及价格水平我市中心城区现有日供水能力31万立方米。

市自来水公司现有四个制水厂、一个水源厂,职工近2000人,城市供水管网长度298千米(DN75mm以上),管网覆盖率达95%。

目前,我市自来水基本售价为0.9元/立方米。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1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2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6元/立方米。

2000年、2001年、2002年售水量分别为3572万立方米、2988万立方米、2856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3121万元、3231万元、3168万元。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已于2001年12月建成投产,日处理城市生活污水10万吨,我市污水处理费于1999年9月开征,原定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我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平均为每立方米O.12元。

按照省政府豫政[200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精神,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标准,新的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O.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调整到O.8元/立方米,其它用水调整到O.7元/立方米。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湖发改价格〔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本级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17〕115号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吴兴区发改委、南浔区发改委: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供水、促进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内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时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1.居民“一户一表”用户:第一级阶梯水价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由2.85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6.60元/立方米。

2.居民合表用户水价由1.95元/立方米调整为2.25元/立方米。

3.非居民用户水价由2.55元/立方米调整为2.90元/立方米。

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2元。

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确定。

4.特种用水用户水价由3.95元/立方米调整为4.50元/立方米。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1.调整居民“一户一表”用户阶梯比价。

根据国家和省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要求,居民阶梯比价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改革实施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及水价改革实施方案根据XX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X发改收费字〔20XX〕464号)以及《关于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全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X 发改收费字〔20XX〕840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调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根据XX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X发改收费字〔20XX〕1718号)要求,在我区城区规划区内,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立节水型社会。

为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益和公平,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简化水价分类的规定,将我区目前五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基建用水、特种用水)调整为三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三类水价比例按1:1.55:5实施。

二、水价调整方案1.居民生活用水基础价格为1.45元/吨。

2.阶梯水价以年为计算周期,累计用水量超过本级累计用水量部分按上一级价格计算,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照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即居民生活一级、二级、三级用水价格分别为1.45元/吨、2.17元/吨、4.35元/吨。

3.居民户5人以下,一级用水量为年水量360吨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

4.5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5吨。

居民用水户凭户口簿,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所属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武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市价[2007]60号

武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市价[2007]60号

武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武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武市价[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威市物价局二00七年四月十日武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为加快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进程,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武威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价改革的思想目标和原则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的目标,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以有限的水资源不断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水价管理进一步完善,程序合法的水价管理体制;水价水平进一步合理,达到节约用水、补偿成本、促进城市供水良性运行的目标;水费计收、使用、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进一步推行。

水价改革的原则是: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促进节水和供水企业的良性运行,又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水价改革的时机和力度。

二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城市自来水价格于2000年1月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以及城市污水处理价格2013年4月1日经州、县发改委批准执行以来,对理顺城市供排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体制改革,支持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城市供水设施投入的加大,***城供水工程及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13年来未变的供水价格已明显偏低,远远不能满足补偿成本的需要,更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切实推进***县供排水服务事业的发展进程,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 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营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 号)文件规定和***城实际,深化城市供排水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一、基本情况(一)供水单位基本情况***供排水服务中心的前身为***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84年,现有职工47人,其中在职职工45人,退休职工2人。

承担***城及周边农村近3.2万人的生产、生活用水。

目前,***供排水服务中心拥有自来水处理能力0.8万立方米/日一水厂一座,日处理能力为 1.0万立方米/日的二水厂一座,实际日均供水约0.7万立方米/日,2012年全年售水总量209万立方米,现有供水管网63.8公里,用户4530户,公司总资产678万元(不含二水厂资产)。

(二)供水单位近三年经营情况***供排水服务中心2010年完成自来水产品销售量164万立方米,自来水产品销售收入 240万元,上缴税金32万元。

2011年完成自来水产品销售量172万立方米,自来水产品销售收入260万元,上缴税金46万元。

2012年完成自来水产品销售量209万立方米,自来水产品销售收入261万元,上缴税金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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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
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1、阶梯水量与水价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2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2.15元/立方米,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21—180(含)立方米以内,阶梯基本水价为3.23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阶梯基本水价为6.45元/立方米。

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自来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2、实施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

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3、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我县居民阶梯水价以居民家庭户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各阶梯年用水量是指每个居民用水户不超过4人的年用水量;
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

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1年。

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四、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贯彻省市工作要求,我县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为:
1、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是指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

对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地方标准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非居民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核定,供水
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3、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水量分为三档。

用水量在《行业用水定额》内为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一档基本水价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0.5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

第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内(含40%)的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行业用水定额》4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

4、计费周期
根据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因素,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为周期执行,当用户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时,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5、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也可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终端水价,拟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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