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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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诉权是指个体或集体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寻求救济、追求正义的权利。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

诉权可以被视为个体与社会的一种契约关系,个体将自己在法律上的权益委托给法院,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诉权进行解释。

一、法律基础诉权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诉权。

法律则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和内容。

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可以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权的特点1. 公正性:诉权注重公正,法院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2. 平等性:法律将诉权赋予每个公民,无论其贫富、地位、身份等其他条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行使诉权。

3. 有限性:诉权是有限的,个体不能滥用诉权。

法律规定了合理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

三、诉权的途径个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诉权,例如:1. 民事诉讼: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刑事诉讼:当个体受到犯罪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者的刑责,保护社会的安宁和公共安全。

3. 行政诉讼:当个体认为政府或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变相关行政决定。

四、诉权的价值和意义诉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对法律、社会和公正有深远的影响。

1. 维护法律权威:诉权的行使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强化法治社会的建设。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诉权行使,个体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不仅可以保护个体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3. 提高法律意识:诉权的存在和行使,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个体更加重视法律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促进社会进步:诉权的行使有助于纠正社会不公和不正义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四、反诉
1、概念:指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
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 独立的反请求。
2、特征
反诉对象的特定性;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反诉和本诉之间有牵连性。
3、反诉的条件(解释232、233)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3)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第七章 诉权和诉
反种要概: 诉类素念

诉 权
: 概 念
重点
诉权 诉的种类 反诉构成要件
第一节 诉权
一、概念 1、诉权概念 诉权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 实质: 司法保护请求权。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 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包括起诉权、 上诉权、反诉权等。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通过诉讼 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者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比较项 目 概念 诉权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以 保护其财产权和人 身权的权利。 诉权基于程序法和 实体法上的规定
诉讼权利
法律赋予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 诉讼行为之手段。 诉讼权利只源于程序 法上的规定
2)特征:
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 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者 否定的确认;
不发生执行问题。
2、给付之诉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不知道⼤家是否了解什么叫做诉权。

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叫做诉权,诉权的概念是什么,诉权的含义⼜是什么。

⼩编希望⼤家通过阅读⼩编整理的⽂章,能够知道什么是诉权,和诉权的概念以及含义,能够对诉权有⼀定的了解。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诉权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基于民事纠纷的发⽣,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项基本权利,是当事⼈进⾏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的含义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进⾏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争执时,具有进⾏诉讼的权能。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审判这⼀特殊⼿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平等享有:3、它的⾏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诉讼的权利和满⾜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意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个统⼀体的两个⽅⾯,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的在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当事⼈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从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使的必要。

可见,⼆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段与⽬的的关系。

诉权放弃法律后果(3篇)

诉权放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有时会放弃诉权,那么诉权放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诉权放弃的定义及原因(一)诉权放弃的定义诉权放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但出于自愿或被迫,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权放弃可以是全部放弃,也可以是部分放弃。

(二)诉权放弃的原因1.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愿放弃诉权,达成和解协议。

2. 当事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由于诉讼费用较高,当事人无力承担,选择放弃诉权。

3. 当事人害怕诉讼风险:担心诉讼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选择放弃诉权。

4. 当事人出于道德、亲情等因素: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出于道德、亲情等因素,自愿放弃诉权。

三、诉权放弃的法律后果(一)诉权放弃的效力1.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诉权放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和解协议。

2. 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的,诉权放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当事人被迫放弃诉权的,诉权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二)诉权放弃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诉权放弃后,当事人应遵守和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2. 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的,诉权放弃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

3. 当事人被迫放弃诉权的,诉权放弃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恢复诉权。

4. 诉权放弃不影响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事人放弃诉权后,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其他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诉权放弃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违反和解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当事人被迫放弃诉权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恢复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放弃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放弃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放弃诉权。

本文将从放弃诉权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放弃诉权的概念放弃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放弃诉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无法实现自身利益,或者认为诉讼成本过高、诉讼过程繁琐等原因,自愿放弃诉权。

三、放弃诉权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放弃诉权。

2.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也间接体现了放弃诉权的可能性。

3.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放弃诉权。

四、放弃诉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诉讼法律后果(1)诉讼请求被放弃后,人民法院不再对放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2)放弃诉权不影响当事人对其他诉讼请求的行使。

(3)放弃诉权不影响当事人对案件的和解。

2. 刑事诉讼法律后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放弃诉权不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

3. 行政诉讼法律后果(1)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后,人民法院不再对放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行使起诉他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它允许个人或组织在合法途径下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律保护。

诉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因遭受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它是个人或组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手段。

当个人或组织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合同违约等损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起诉书、诉状等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法院起诉犯罪行为、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发现犯罪行为或怀疑某人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

如果经过侦查和审查,发现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个人或组织就行使了诉权,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诉权的行使可以增强个人或组织的自信心和自主性,增加了维护正义的力量。

通过诉权的行使,可以使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

然而,诉权的行使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个人或组织需要具备诉讼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性、管辖权等要求提起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线索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确认,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诉权的行使也需要按照程序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法做出裁决。

总之,诉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它允许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

然而,在行使诉权的过程中,个人或组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诉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滥用诉权,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滥用诉权的定义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提起无根据的诉讼,或者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1.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误工费: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对方当事人误工的,应当赔偿误工费。

(3)其他损失: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 诉讼保全措施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保全措施。

3. 限制或者禁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起诉。

4. 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民事制裁,包括:(1)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拘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采取拘留措施。

5.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甲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乙公司的误工费。

案例二: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拖延诉讼,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诉权的意义
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行使诉权,当事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诉权是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可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发展
诉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有助理论
汇报人: 2024-01-10
目录
• 诉权理论概述 •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 诉权的行使 • 诉权的保障与限制 • 诉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01
诉权理论概述
诉权的定义
诉权:指民事纠纷的主体在其民事权 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 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的权利。
诉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统一,是程序权 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民事 诉讼程序存在的基础。
诉权的性质
诉权是基本人权
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诉权是程序主体性权利
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有权主导诉讼程 序的进行。
诉权是救济权
诉权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纠纷进行救济的权利。
02
诉权的来源与依据

保留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保留诉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提起诉讼、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行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时会面临保留诉权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保留诉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留诉权的概念保留诉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暂时放弃诉讼请求,而保留在后续诉讼中再次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保留诉权具有以下特点:1. 保留诉权是一种诉讼策略,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保留诉权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并非诉讼前或诉讼后的权利。

3. 保留诉权具有暂时性,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4. 保留诉权不改变原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三、保留诉权的法律后果1. 对原告的法律后果(1)减轻原告的诉讼压力:保留诉权可以减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压力,使其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其他重要事项。

(2)增加胜诉机会:在保留诉权期间,原告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支持等方式提高胜诉可能性。

(3)避免不利判决:在保留诉权期间,原告可以通过调整诉讼请求,避免因部分诉讼请求被判决而影响整体诉讼结果。

2. 对被告的法律后果(1)减轻被告的诉讼压力:保留诉权可以减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压力,使其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应对其他事务。

(2)增加败诉风险:在保留诉权期间,被告需要面对原告的多次诉讼请求,败诉风险相应增加。

(3)可能导致判决不公:在保留诉权期间,原告可能通过调整诉讼请求,使被告面临不公的判决。

3. 对法院的法律后果(1)提高诉讼效率:保留诉权有助于法院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多次诉讼导致诉讼拖延。

(2)维护司法公正:在保留诉权期间,法院需确保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因原告保留诉权而损害被告合法权益。

(3)增加案件复杂度:保留诉权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度增加,给法院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四、保留诉权的限制1. 保留诉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保留诉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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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研究——从诉权理论的视角Chinese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Research——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tigation Theory摘要: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从古罗马时期就有学者开始对此研究。

世界各国学者和我国学者都对诉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很多学说。

现代诉讼法中将诉权视作来源于人权甚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

民事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规定的关于在立案时审查起诉条件的一种制度。

法学界大多对我国立案审查制度持批评态度,认为其剥夺了公民的诉权。

本文认为,立案审查制度并不是完全剥夺了人们的诉权,它有其合理的地方,它更多的应该是对诉权的一种制衡。

关键词:诉权民事立案审查诉权保障Abstract:Litigation theory is the important theory,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from Roman times have scholars began debating the study. Scholars and Chinese scholars around the world to litigation studied, formed many theories. Modern procedure from human rights will litigation as even is a kind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is from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provisions. Most of our country legal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think its deprived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I think, filing censorship and not totally deprived people's litigation, it has its reasonable place, it more should be a kind of balances of litigation.Key Words:the litigation right civil filed review system litigation security目次引言一、诉权理论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二、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三、我国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四、完善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相关建议结语引言诉权,通说认为,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①民事诉权是公民平等的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

有理论认为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享有的诉权是否完备,是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现代化、文明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诉权不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从而批评我国现存的立案审查制度,本文认为,只要是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无限制的权利会导致人们失去权利,因此权利限制是必然存在的,诉权作为一种权利必然要受到限制。

本文主要论述诉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和现状,同时从权利限制角度讨论对诉权的限制,以及藉此来说明我国现在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的合理方面和完善建议。

一、诉权理论和民事立案审查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诉权的概念通说认为起源于罗马法,其原始含义主要是指“可以诉讼的权利”,指提出诉讼之人不论原被告,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后来,又指向官厅进行诉讼的权利或诉讼过程所用的程序。

②比较完整的学说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19世纪,德国学者萨维尼等提出了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请求权的变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会衍生出一种要求国家裁判机关予以裁判的权利。

19世纪后半叶,产生了公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从公法立场解释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关系,主张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当事人对国家发生的公法性质的关系,其根据是当事人在公法上对国家享有请求权(即诉权)。

公法诉权说明确区分了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法意义上的请求权。

③公法诉权说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各种子学说,包括抽象权说、具体诉权说、司法请求权说、本案请求权说。

虽然公法请求权说的观点有很多,但其核心在于——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

我国是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诉权理论,至今也有50多年的历史。

虽然目前我国的诉权理论研究还不甚发达,但是也存在很多学术思想和观点。

对于诉权究竟应该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关于诉权的概念和内涵,我国理论上有一元诉权说和二元诉权说之争。

一元诉权论认为诉权只有一方面的含义,而且我国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一元诉权说的诉权是程序性权利。

但是,由于对于诉权理论的论述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学说:第一,国家①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②(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05页。

赋予说,该学说将诉权定义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其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以维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

”①该学说坚持的核心观点就在于诉权是国家赋予的程序性权利;第二,宪法诉权说,诉权是当事人可以基于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同时该学说还主张,诉权应该在宪法上寻找依据,认为“如果从宏观上把握诉权的话,诉权产生的另一个侧面应当是当事人有接受裁判的权利”②,但反对将诉权和宪法上接受裁判权的观点相等同起来;第三,权利保护请求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权利,诉权的本质属性是要求利己判决,表现形式是诉,宪法关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与之相应的救济权的规定,是诉权存在的根据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的权利,与宪法规定的人身权等实体权利相关,藉此将诉权分为主观和客观诉权;第四,纠纷解决请求权,认为民事诉权应当是指由一定的民事案件的特定利益主体所享有,旨在通过实施诉讼行为,请求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予以解决的基本权利。

二元诉权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但在二元诉权下,对与其它问题的看法,又有一些差别。

藉此,我国的二元诉权说又可分为:第一,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第二,司法保护请求权说,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保护的方式是做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第三,公力救济请求权说,该说认为,诉权在概念上应该是统一的,并将诉权定义为:“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③;第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手段说,认为民事诉权是指当事人对所争议的民事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民事当事人的;第五,新诉权理论,该理论是以宪法为依据所构建的诉权理论,是对传统诉权理论的超越,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①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89页。

②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8页。

③江伟、单国军:《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研究》,陈光中主编:《诉权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诉权一直都是诉讼法理论界的热门话题,而法国是第一个将诉权作为制度规定在现行立法中的国家。

法国《民事诉讼法》对诉权的定义规定在第30条:“对于提起某项请求的人,诉权是指其对该项请求之实体的意见陈诉能为法官所听取,以便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对于他方当事人,诉权是指辩论此项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从上诉定义可以看出,法国民诉法将诉权分为原告诉权和被告诉权,同时说明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对于享有诉权的条件,同一条还规定:“对某项请求之胜诉或败诉有合法利益的人,均享有诉权,但法律仅赋予其认定有资格提出或攻击某种主张或有资格保护某种特定利益的人以诉讼权利之情形,不在此限。

”法国民诉法对于享有诉权的规定是基于利益,享有利益才享有诉权,但是在开庭之前并不审查利益(实体权利)的存在与否,既当事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存在与否的审查是在庭审时才做出判断的。

①德国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以判决的形式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因此,诉首先是向法院提出,其次才是针对被告。

所以,诉的任务目标是任务或目标是:首先向法院确定应当给予的权利保护,然后才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最后诉必须明确诉讼标的,即明确裁判和辩论的基础,诉讼各方必须明确知道对什么或被要求作出哪些裁判。

②德国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的审查分为两个方面,即:1.绝对的诉讼要件:法院依职权应该予以审查的条件,不论被告是否提出异议,包括管辖权、当事人诉讼能力、其他同样诉讼在系属中、既判力;2.相对的诉讼要件:只有被告提出异议,法院才予以审查的条件,包括仲裁协议和诉讼费用担保。

③日本的学者认为,对于原告来说,具备了诉讼要件,原告的起诉才能被法院采纳和接受。

日本民诉法中规定的诉讼要件主要有:1.与法院有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是管辖权问题;2.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与诉讼标的由关的诉讼要件,主要指诉讼标的必须特定化,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具有诉的利益,对同一诉讼不存在有既判力的判决。

对于前两点的审查是标准的程序性审查,但是对于第3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诉的利益,我认为,①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7页。

②(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它其中包含了实质审查的内核,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益应该是一种实体权利,不论是诉的利益还是其他利益,而日本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使得日本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不像法、德那样是纯粹的形式审查。

①从上诉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对于诉权的庭前审查基本上只是一种形式性的审查,在庭前不审查实体内容,这种规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日本民诉法中也存在着实质审查的内核,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国家都坚持形式审查的。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渊源方面具有多元性,其民事诉讼规则一般没有关于诉权和立案审查的具体规定。

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基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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