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器具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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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采购合同买方:缘信电力建设
卖方:市晋昌盛电力机具
工器具采购合同
合同双方:缘信电力建设 (以下简称买方)
市晋昌盛电力机具 (以下简称卖方)
(在本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是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判断和解释:
(一)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本合同文件;
(三)本项目买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
(四)现行的标准、规、规定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五)本项目卖方投标文件及其澄清;
(六)组成合同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卖方提供给买方产品(或称合同货物、货物)的名称、规格和价格(人民币,下同):表一(单位/元)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
(一)卖方应保证供应的产品是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优良的。
(二)合同货物应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货物来源国及使用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最严格、最保守、最高规格的标准为准。
(三)合同货物交货前,遇国家颁布最新更高要求强制性标准,卖方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买方,等待买方的进一步指示;因卖方未及时停产、通知等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四)卖方应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寿命要求,对不符合寿命要求的产品,卖方应随时更换和负进一步责任;同时卖方保证产品在寿命周期,不会因任何潜在缺陷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若由于产品的潜在缺陷发生了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卖方负责。
第四条卖方承诺
(一)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二)卖方保证在约定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容等向买方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期限为 1 年,在保修(质)期,如产品发生故障的,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的二天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若卖方拖延,则买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先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补交),保修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同时卖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四)卖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第五条产品包装标准
(一)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卖方的产品包装应有卖方名称(或标志),卖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卖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包装费用已包含在产品综合单价。
(二)出厂标准包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如为进口产品,卖方须向买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买方查实后交还卖方,复印件由买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方法、交货地点、交货进度
(一)交货方法:
车板交货(指合同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当合同货物由买方卸离车板时,卖方完成交货,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
(一)卖方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将合同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二十四
小时通知买方准备接收。
(二)验收方法:
(1)开箱验收:货物到交货点后,买方应进行清点和检查验收;卖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卖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卖方负责合同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卖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买方确认,买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等进行开箱验收,并予以签收确认。
(2)安装验收:货物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后,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货物进入质保期。
(3)质保期届满后,由买方在30天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进行最终验收,在通过验收后买方向卖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在验收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三)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四)无论买方是否参与产品的监造、检验、见证、验收,或监造、检验、见证、验收结果如何,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也均不免除或降低卖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所负的全部保证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五)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一)买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发现的时间可在产品验收前或验收后)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可代为保管该产品,并在发现(发现的时间可以在收货后)后向卖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
(二)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二天按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卖方处理完成后的时间为产品的实际交付时间。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产品计价、结算
1、本合同表一约定的合同综合单价已包括合同货物、产品的包装、技术资料、运杂费、过海轮渡费、各项税金等全部费用,该合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本合同实际交易的产品数量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采购量的前提下,以买方验收签证为准,综合单价按本合同表1确定的价格执行,据实结算合同款,若实际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