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6]13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都天府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成办函〔2016〕139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增强成都天府新区(指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和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双流区、简阳市、新津县划入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的区域,下同)招商引资比较优势,加快成都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成都天府新区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和管委会[以下称为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成都天府新区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开展所辖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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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府新区优惠政策一览
对天府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单列管理,按照规划和建设需要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天府新区建设占用耕地可在指定范围内实行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向天府新区倾斜。
自主确定土地类适用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眉山、资阳三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三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设立天府新区发展专项资金
由省级财政出资20亿元发起设立天府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天府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生态绿地系统主干工程建设。
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用于天府新区建设
从2012年起5年内,除中央分享税收和省级固定收入外,天府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全部留给天府新区,用于天府新区建设和发展。
设立天府新区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地方财政收全额用于天府新区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和业投资基金向天府新区倾斜支持天府新区金融业发展由省级财政出资20亿元发起设立天府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天府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生态绿地系统主干工程建年内除中央分享税收和省级固定收入外天府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全部留给天府新区用于天府新区建设和发展
地方政府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向天府新区倾斜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安排成都、眉山、资阳三市,用于天府新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支持天府新区金融业发展
天府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省政府审批权限授权于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级财政在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天府新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激励。根据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绩,对三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财力补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促进成都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建设数据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产业支撑(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系统布局一批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对主要面向大数据应用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云数据中心等给予项目用地、市场拓展、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执行优惠电价和优惠带宽资费,并给予通信资费补贴。
(二)支持大数据平台化服务。
搭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关注度和需求度较高的公共数据,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搭建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提供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补贴。
(三)促进产业加速器发展。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采集、整合、清洗、加工,对外开放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聚合产业链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我市“人工智能+”新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夯实人工智能产业基础(一)支持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
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分级分类按照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标准研制,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人工智能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
对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或综合集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具有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资助。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5G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5G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成办函〔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5G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9〕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5G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1日成都市促进5G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5G网络、技术、产品与应用融合,充分发挥5G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培育重点领域竞争新优势,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5G产业聚集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创业(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面向5G共性关键技术、关键产品以及创新成果转化,搭建创新平台,引领行业发展。
鼓励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5G产业技术研究院,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及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省级、市级研发平台,按规定给予补助。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放大中型科研设备仪器,为5G企业(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按服务费用分别给予提供方和使用方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支持创业载体发展。
鼓励发展专业化、精细化的5G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孵化培育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5G类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对新建的市级5G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补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成府函〔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8〕74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成都市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和“双百工程”实施要求,以“城市战略、发展目标、企业需求”为导向,根据新经济企业成长特性分层分级、精准施策,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强化新经济企业支持与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通用政策1. 实施新经济企业“双百工程”。
开展新经济百家重点培育企业和百名优秀人才培育培养工作,对重点培育企业和优秀人才一年一评、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2. 加强新经济企业精准服务。
成立市领导挂帅、市级部门和区(市)县政府联动的新经济企业服务专班,分层分级为种子、准独角兽、独角兽或行业领军企业建立对口服务机制。
围绕新经济企业需求,每月召开企业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供需对接会,建立政企对话常态化机制。
[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3. 建立新经济企业交流圈。
市级财政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开展新经济企业家能力提升工程、专业培训计划等活动,举办行业沙龙、技术交流、产品推介、高端峰会等专项活动,建立企业家圈子,促进企业间同业、异业合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4〕75号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四川天府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13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委发〔2014〕19号),现将《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支持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努力把天府新区建设成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的国际化现代新区,打造成为内陆开放经济高地、宜业宜商宜居城市、现代高端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成渝经济区新兴增长极,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2014年起到2020年,省财政给予天府新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天府新区统筹安排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二、省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在债务举借规模限额内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
积极引导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天府新区重大产业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天府新区内相关市、县政府商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机构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天府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在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成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
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
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等相关支持政策对比分析
高新区与天府新区相关政策分析市高新区、天府新区政策条文众多,各项支持政策均带有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为获得最大限度政策支持,需先确定具体投资项目,再有针对性收集并分析相关支持政策,找准政策支持的重点。
一、高新区、天府新区主要政策摘要(一)投资创业政策1、高新区◆《投资、创业、人才、科技、产业优惠等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①. 初创期单户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天使投资,成长期单户企业,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
②.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
对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或承当国家863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小微企业,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补贴比例由40%提高到70%。
③. 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沪、深交易所IPO申报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④. 鼓励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⑤. 鼓励企业通过债务类工具直接融资,单户企业贴息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连续补贴三年,单户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天府新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天府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未定失效期)①.安排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对天府新区给予倾斜,并单列项目计划,引导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投向重大产业项目。
②.安排产业扶持和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向天府新区倾斜。
成都高新区促进中小型产业化项目加快建设、投产管理暂行办法_百(精)
成都高新区促进中小型产业化项目加快建设、投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成都高新区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型产业化投资项目(内资2亿元以下,外资2500万美元以下)加快建设、早日投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强化进区项目论证和管理1、加强对进区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估,强化项目评审调度会对项目的论证作用,对进区项目的技术含量、产品市场及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综合分析,保证进区项目能够正常实施。
2、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统一要求项目业主在签定《投资合作协议》或领取《项目进区通知书》10日内,与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并就分期建设项目的各期建设规模和建设周期进行约定。
3、在《地价款支付及土地移交协议》中明确未按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项目业主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建立项目奖励和违约处理制度1、产业化项目报建费标准:西部园区产业化项目按时开工、竣工的,按59元/平方米标准交纳报建费;南部园区产业化项目按全市统一标准交纳报建费。
2、设立专项基金奖励: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按照以下条款实施奖励:(1)开工奖励:凡规划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报建规费先按44元/平方米缴纳,其余15元/平方米报建费可在规划竣工验收前缴纳;全部规划建筑如期开工建设且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报建规费先按29元/平方米缴纳,其余30元/平方米报建费可在规划竣工验收前缴纳。
(2)竣工奖励: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按照约定时间竣工的,按照实际竣工面积给予企业15元/平方米且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待全部规划建筑竣工后30日内一次性拨付。
项目(不含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项目)所有规划建筑按照约定时间一次性竣工的,按照竣工面积给予企业30元/平方米且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3)投产奖励:按照项目业主与规划建设局约定,经认定,对按时投产并持续生产半年以上的项目,除按本办法上述(1)、(2)条奖励外,再按照竣工面积给予企业15元/平方米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成府函〔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以项目为中心组织经济工作,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持续改善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省、市重点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聚,产业功能区空间布局纳入市、区(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纳入规划附件进行重点保障。
积极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经“一图一表”审查后,省、市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上统筹保障80%以上。
全额保障省、市重点推进项目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确定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重点推进项目,由市上全额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全省100个重点推进项目的,其年度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市级匹配30%。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行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省、市重点项目所需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采取行政划拨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划拨供应价的70%确定地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0〕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委发〔2018〕10号)精神,加快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资本的聚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高地,结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蓉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蓉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成都市)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按35:65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改善办公条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对入驻高品质科创空间的创业投资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50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投融资服务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投融资服务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成办函〔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投融资服务体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函〔2019〕6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加快完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加快完善成都市产业功能区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提升产业功能区资金要素供给效率,加快完善产业功能区投融资保障体系,优化资金筹集工作方式,为构建产业生态圈、创新生态链提供资金支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申报政府专项债券等创新品种,合法举债保障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规模的宏观政策机遇,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报发行产业功能区专项债券等创新品种,为功能区内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保障性住房、专业楼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充资金。
加强功能区内政府投资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测算,将土地溢价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等更多收入来源计入项目盈利能力,实现政府投融资平衡。
加强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监管,健全政府债券“借、用、还”环节管理机制,加快债券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高效发挥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二、创新产业功能区建设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功能区建设坚持产城融合,创新产业功能区开发模式,积极推动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组团规划,推动产业功能区与周边配套利益捆绑,平衡项目整体收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新型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4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新型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成都新型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44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精神和《成都市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改革攻坚计划》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新型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新型材料产业主营收入突破1500亿元,力争培育2家百亿级企业、3家50亿级企业、30家10亿级企业、200家亿级以上企业,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关键材料自主设计研发能力的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全市新型材料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产业发展格局。
到2022年,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新型材料研发制造基地。
二、发展重点聚焦产业需求高、企业基础强、研发创新优、资源禀赋好的新型材料细分领域,按照“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培育构建先进材料产业生态圈,打造“四大特色材料+四大优势材料”的新型材料产业体系。
(一)电子信息材料:打造全国领先的电子信息材料产业集聚区。
聚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需求,打造国内领先的半导体材料制造基地,建设新型显示材料研制高地,打造电子信息用关键材料研发高地。
1.打造国内领先的半导体材料制造基地。
巩固化合物半导体领域技术优势,促进化合物半导体在射频芯片、5G基站芯片等领域的应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成办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5日促进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成都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一)提升新药研发能力。
对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品,1类、2类、4类、5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
对2-5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3类、6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每项最高资助30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最高资助300万元,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最高资助100万元。
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6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三)加快仿制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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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并经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 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发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天府 创新中心、孵化中心、金融谷(智慧谷)等。
本办法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未满足《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条件, 但在直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对全球、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 广和财务管理等职能,且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直管区以外的控 股或全资企业不少于 2 个的企业总部机构;或者不完全符合上述条 件,但属于世界 500 强、行业国际排名前 20 强、行业国内排名前 10 强、行业省内排名前 3 强企业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或者 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支持的各类总部型企业,需承诺在直管区的经营期不少于 10 年。
(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的企业,根据其对直管区的年度实际贡献、贷款期限、用途、基准利 率、担保费率等条件,累计给予贷款贴息最高 200 万元,累计给予担 保费补助最高 50 万元。(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
第三条 资金保障 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培育资金,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 核、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门用于聚集市场主体投资发展。同时,可根 据需要在产业培育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设立项目资金池,为企业 投资发展提供多方式支持。
第二章 工商登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改革企业登记和年检制度 (一)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 -2-
(二)鼓励企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便捷申报通道,支持企 业按照“六真”原则(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 真现金流)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作的企业,按票面利息 的 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可由管委会指定市场主体牵头发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科宣局)
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 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 关许可(审批)的登记制度。(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注册资本 实缴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三)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即企业每年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年检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第五条 放宽企业登记限制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 照多址”,即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 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以“成都天府新区”作为名称行 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 前。大力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对具有新经济业态的企业,由企业申请 适度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 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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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 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 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第六条 简化企业登记审查程序 推行“证、照、章合一登记制”。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实行“三证一章”一站式办理服 务,实施“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 (牵头落实部门:政务中心、工商局) 第七条 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体系 对符合以下条件任一条的企业,在企业登记时提供“VIP 直通车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登记、申办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等服务。 (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工商局、政务中心、投服局) (一)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三)总部型企业; (四)其他各类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外资不低于 100 万美 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 50%的企业(含初创企业); (五)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
第三章 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创业兴业 -4-
(一)构建股权融资服务体系。由管委会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 金,联合境内外专业化投资机构,根据《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分门 类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大力引进和鼓励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 PE(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为创 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并购上市和 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牵头落 实部门:财金局)
天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聚集多元市场主体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 投资发展,坚持走以新经济为主导、各类产业兼容发展的转型升级之 路,让创业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建设高端产业集聚区、改革创 新引领区、“四化同步”先行区、“四态合一”示范区、文明和谐首 善区,打造西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的新兴增长极,根据国家、省、市 相关政策,结合直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下同)。 本办法所指《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是《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 励发展产业目录》,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具 有轻资产运作、低资源消耗、高智力支撑、优比较效益特征,以商业 模式创新和重大技术变革为驱动的新经济业态,以及直管区城镇化 进程中急需配套完善的相关产业。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载体,是管委会建设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