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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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 的企业,根据其对直管区的年度实际贡献、贷款期限、用途、基准利 率、担保费率等条件,累计给予贷款贴息最高 200 万元,累计给予担 保费补助最高 50 万元。(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
(二)鼓励企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便捷申报通道,支持企 业按照“六真”原则(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 真现金流)运用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作的企业,按票面利息 的 5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可由管委会指定市场主体牵头发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牵头落实部门:财金局、科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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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 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 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第六条 简化企业登记审查程序 推行“证、照、章合一登记制”。对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公章,实行“三证一章”一站式办理服 务,实施“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 (牵头落实部门:政务中心、工商局) 第七条 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体系 对符合以下条件任一条的企业,在企业登记时提供“VIP 直通车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登记、申办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等服务。 (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工商局、政务中心、投服局) (一)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 (三)总部型企业; (四)其他各类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外资不低于 100 万美 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 50%的企业(含初创企业); (五)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
第三章 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创业兴业 -4-
(一)构建股权融资服务体系。由管委会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 金,联合境内外专业化投资机构,根据《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分门 类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大力引进和鼓励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 PE(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为创 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并购上市和 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牵头落 实部门:财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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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并经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苗圃、孵化器、加 速器、专业楼宇、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发展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天府 创新中心、孵化中心、金融谷(智慧谷)等。
本办法所指总部型企业,是未满足《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条件, 但在直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 对全球、全国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 广和财务管理等职能,且实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直管区以外的控 股或全资企业不少于 2 个的企业总部机构;或者不完全符合上述条 件,但属于世界 500 强、行业国际排名前 20 强、行业国内排名前 10 强、行业省内排名前 3 强企业的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或者 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总部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支持的各类总部型企业,需承诺在直管区的经营期不少于 10 年。
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 的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相 关许可(审批)的登记制度。(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国务院规定必须实行注册资本 实缴制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2014 年版)(简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聚集多元市场主体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 投资发展,坚持走以新经济为主导、各类产业兼容发展的转型升级之 路,让创业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加快建设高端产业集聚区、改革创 新引领区、“四化同步”先行区、“四态合一”示范区、文明和谐首 善区,打造西部地区最具发展活力的新兴增长极,根据国家、省、市 相关政策,结合直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下同)。 本办法所指《鼓励发展产业目录》,是《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 励发展产业目录》,主要适用范围是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具 有轻资产运作、低资源消耗、高智力支撑、优比较效益特征,以商业 模式创新和重大技术变革为驱动的新经济业态,以及直管区城镇化 进程中急需配套完善的相关产业。 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载体,是管委会建设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直
第三条 资金保障 在财政预算中按年度设立产业培育资金,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 核、突出重点的原则,专门用于聚集市场主体投资发展wenku.baidu.com同时,可根 据需要在产业培育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拨设立项目资金池,为企业 投资发展提供多方式支持。
第二章 工商登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改革企业登记和年检制度 (一)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企业登 -2-
(三)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 告公示制度,即企业每年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再年检企业工商营业执 照。(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第五条 放宽企业登记限制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 照多址”,即允许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 所),允许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以“成都天府新区”作为名称行 政区划的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 前。大力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对具有新经济业态的企业,由企业申请 适度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牵头落实部门:工商局)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 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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