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出入境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7.0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陈某乙等人偷越国境案——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应予以严惩【关键词】组织拉拢羁押必要性审查追捕漏犯【要旨】为了躲避国内打击,犯罪分子在境外建立窝点并召集国内人员前往当地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
有的行为人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引诱多人共同偷渡,有的行为人在高薪诱惑下,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出入国境,给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国内人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
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
“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
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
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
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
非法出入境案例分析
非法出入境行为分析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 理法》的规定, 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出入境必须持有合法出 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 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入境。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入境。
本案违法行为人两次非法入境, 本案违法行为人两次非法入境, 一次非法出境, 一次非法出境,是否能对其进行多次 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2002年 1209次会议通过 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6日起 施行。) 施行。) 偷越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偷越国( 境三次以上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 境的; 因偷越国(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 境的; 国(边)境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500元以上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未持出境、 一 未持出境 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无效出境、 二 持用无效出境 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 三 持用他人出境 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 入境证件的。 《云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试行) 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级口岸边防检查站对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经审查,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经审查,有其他 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 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 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 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 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
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分析集锦案例1: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
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
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
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
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
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
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请你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经过旅游质监部门审理认定,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
出境旅游脱团案例分析
出境旅游脱团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由于部分游客对于境外住宿不满意,要求到达目的地后旅行社将他们送到另一个酒店住宿,费用由游客自己承担。
到了旅游目的地后,领队陪同这部分游客前往酒店,另一部分游客事先并不知情,这些游客有半天时间没有领队陪同。
另一家旅行社组织某公司销售经理出境旅游,由于销售经理分布在东南各省市,旅行社和公司达成协议,公司通知各地销售经理,分别从三个省会城市前往目的地,领队陪同其中一批游客前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汇合,返程也是如此操作。
行程结束后,游客对于旅行社缺失部分领队服务提出异议,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二、案例分析1、法律明确规定,组织出境旅游团,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时,必须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这是法律对于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一项强制性规定,是旅行社在为出境游客服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样的法定义务不能被旅行社单方抛弃,否则旅行社就是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规定被行政处罚。
同时,即使是旅行社和游客事先协商,达成一致,这样的法定义务也不能被旅行社和游客约定所放弃。
因为旅行社可以和游客就民事权利进行约定和变更,对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只能执行,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
2、领队全程陪同,就意味着领队在行程中,必须始终和团队游客在一起。
所谓全程陪同,就是从游客出团时上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游客下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这个过程的服务就是旅游的全程服务。
这就就说,在旅游全过程中,领队都应当和团队游客在一起,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领队和游客的短暂分离。
上述案例中,这两家旅行社组团时,都存在服务缺失:第一家旅行社在境外旅游目的地时,部分游客有半天时间没有领队陪同,且游客事先并不知情,第二家旅行社组团时,虽然旅行社和公司达成了协议,公司已经将行程安排事先通知了销售经理,但游客的部分行程没有领队陪同仍然是客观事实。
外事外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国旅游、工作、学习。
然而,在人员流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
本案涉及某国公民在我国非法居留及遣返的法律问题,以下是详细案情: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国公民李某(男,35岁)以旅游签证入境我国。
入境后,李某未按照签证规定的时间回国,而是在我国非法居留。
在此期间,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领取高额薪酬。
(二)调查取证2019年2月,我国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在我国非法居留。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李某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证据。
(三)案件处理1. 遣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进行遣返。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遣返。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的,强制其出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的,强制其出境。
”三、案例分析(一)非法居留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签证规定的时间回国,属于非法居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的,强制其出境。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就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领取高额薪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非法就业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的,强制其出境。
因此,李某的非法就业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预防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出境旅游失窃案例和处理报告
出境旅游失窃案例和处理报告一、案例简介据报道,游客夫妇二人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欧洲旅游,在抵达景点时,领队告知游客集合时间和地点,特别提醒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手机和行程单等,这对夫妇认为景点很小,只带了相机等,装有其他物品的背包放在车上。
游客不慎途中走失,经过12个小时的努力,才重新回到团队。
游客返程后起诉旅行社,要求返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则称,出发前已明确告知各项紧急联络方式和应急处理须知。
游客因自身过错迷路,自救方式不妥,给寻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应当承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旅行社退还游客走失期间尚未发生的费用,游客走失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80%,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二、案例分析1、法律关系的梳理。
首先,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游客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
如果旅游行程中不出现走失的情况,估计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在行程结束后,权利义务得到圆满的实现和履行,合同关系终止。
其次,由于游客在景点的突然走失,导致游客脱离团队达12个小时,游客认为是旅行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游客的人身财产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看来,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所以,游客才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
而在旅行社看来,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合同义务和安保义务,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从法院的判决看,旅行社除了退还游客走失期间尚未发生的费用外,还需要承担游客在走失期间产生费用的20%。
可见,法院认定游客的走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游客有掌握旅游目的地情况的义务,游客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毕竟是人生地不熟。
旅行社是经营者,而且被视为旅游服务的专业机构,具备完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理应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服务的特点是,旅游往往需要跨区域,尤其是出境旅游,跨出了国门,旅行社应当更加用心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申根 签证案例
申根签证案例好嘞,以下是一篇满足你要求的文章:嘿,朋友们!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讲那些超有趣的申根签证案例。
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每一个案例都有独特的情节呢!我记得有一次,我的朋友小李打算去欧洲旅游。
他满心欢喜地准备各种材料,认真得像要去参加一场人生大考!他仔细地核对每一个细节,就怕有一点差错。
结果到了签证中心,才发现自己居然少带了一份重要的证明文件!哎呀呀,他当时那个懊恼啊,这不就像要上战场了才发现没带武器嘛!他着急地跟工作人员解释,可规定就是规定呀。
最后只能灰溜溜地回去重新准备,这一来一回,又耽误了不少时间。
还有一次,小王的情况就更特别了。
他的行程计划做得那叫一个完美,简直无懈可击。
可是签证官却对他的工作情况产生了疑问。
小王紧张得手心出汗,那场面,就像在接受一场严格的审讯!他努力地解释着自己的工作,把一切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好在最后签证官终于点了点头,小王这才松了一口气。
申根签证可不简单啊,这就好比是跨越国界的一道门槛,得小心翼翼地迈过去。
每一个案例都充满了未知和挑战,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前进。
你不知道会遇到什么问题,但又得鼓起勇气去面对。
其实吧,申根签证就是一场与规则的较量。
你得熟悉规则,遵守规则,同时又要随机应变。
不能马虎大意,也不能过于紧张。
只要认真准备,保持良好的心态,就一定能闯过这一关!所以大家面对申根签证的时候,可一定要慎重呀!别像小李那样粗心大意,也别像小王那样紧张过度。
要相信自己,一定能成!这就是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申根签证案例,是不是很有意思呀?大家有没有类似的经历呢,快来一起聊聊吧!我的观点就是:申根签证虽然有难度,但只要用心,就能攻克!。
违反入境与出境管理法案例
违反入境与出境管理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入境与出境管理法案例及律师点评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与出境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针对出入境管理的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详细介绍一起违反入境与出境管理法的事件,并分析律师对此案的点评。
案例详情:时间:2008年5月15日地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事件经过:在2008年5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一名名叫张明的中国公民准备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前往日本。
根据入境与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公民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才能出境。
然而,当张明到达机场大厅进行验票和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他的护照已经过期,无法出境。
张明试图向安检人员解释,他才刚刚意识到护照已经过期并没有及时进行换发手续。
然而,根据法规,即便是出境行程也需要遵守护照的有效期规定。
在安检人员的指导下,张明被带到边防检查站进行进一步处理。
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对张明进行了身份和护照的核实,并告知他违反了入境与出境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法规,张明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违规出境”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违规出国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训诫;2.收缴其用于出境的旅行证件;3.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鉴于张明是首次违规出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对他进行了训诫,并收缴了他的护照作为行政处罚。
同时,工作人员要求张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处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罚。
律师点评:根据本案的事实,张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规出境的行为。
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训诫、收缴旅行证件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张明而言,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当在出境前仔细了解法规并确保自己的护照和签证等旅行证件的有效期,以免因疏忽大意而遭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游客出境旅游不文明行为及案例
中国游客出境旅游不文明行为及案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人出境旅游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与之相伴而来的问题是一些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这些不文明行为包括不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不注意环境保护、干扰其他游客以及对当地居民和服务人员的不礼貌。
一些中国游客不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当地的风俗和传统。
例如,在日本,一些中国游客会在公共场所大声交谈和喧闹,不顾其他人的感受。
在泰国和印度,一些中国游客对当地宗教场所缺乏尊重,会穿着不得体的服装和不恰当地行为,这对当地居民和信仰者造成了冒犯。
中国游客在出境旅游中也存在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
一些游客随意乱丢垃圾、乱涂乱画,破坏当地自然和历史遗迹。
在巴黎的卢浮宫,一些中国游客在艺术品上涂鸦,对文化遗产进行了破坏。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地环境和文化遗产,也给中国游客在国际上树立了负面形象。
另外,一些中国游客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当,干扰了其他游客的旅游体验。
他们会在排队时插队,导致拥堵和混乱;大声喧哗、打闹,使其他游客无法享受宁静;还有些人喜欢在照相时大声说话和拍照闪光灯,干扰了其他人的观赏和拍照体验。
最后,一些中国游客对当地居民和服务人员的态度不礼貌。
他们可能对当地居民用不合适的词语进行辱骂,或者对服务人员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并不客气地发脾气。
这种不文明行为对于当地社区的和谐并没有贡献,反而给当地居民和服务人员带来了困扰和不满。
因此,为了改善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需要加强游客教育和监管执法。
旅游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组织一些教育活动,向游客传达尊重当地文化、重视环境保护、体验旅游的重要性。
同时,应该增加监管执法力度,对不文明行为严格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促使游客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和道德规范。
在过去几年中,一些中国游客在国外的不文明行为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讨论。
例如,2024年,一名中国游客在泰国普吉岛的芭东海滩骑马时,马匹受到虐待并且死亡。
这起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强烈的谴责和抗议,引起了公众对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的关注。
出入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出入境人员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出入境法律法规的漏洞,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出入境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入境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非法出入境团伙在本地活动。
经调查,该团伙成员多为我国公民,他们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护照、签证等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
该团伙在短时间内非法组织了数百人出入境,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
”该团伙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罪。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该团伙成员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证件,涉嫌伪造、变造证件罪。
2. 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取证,掌握了该团伙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的证据。
随后,公安机关对该团伙成员进行抓捕,并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最终,该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治观念。
非法出入境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出入境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公民应当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出入境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出入境活动。
2.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出入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充分了解出入境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3. 强化执法力度。
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伪造、变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出入境秩序。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出入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中国公民。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原因前往澳大利亚。
根据其工作合同,张某应在澳大利亚工作两年。
然而,在合同到期后,张某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擅自滞留在澳大利亚。
期间,张某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并多次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2019年,澳大利亚警方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发现了张某的非法居留行为。
经调查,张某在澳大利亚期间,不仅未按规定办理居留手续,还违反了当地的劳动法、移民法等法律法规。
张某的行为给澳大利亚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二、案件审理澳大利亚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于2018年前往澳大利亚,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2. 合同到期后,张某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擅自滞留在澳大利亚;3. 张某在澳大利亚期间,多次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永久居留权;4. 张某违反了当地的劳动法、移民法等法律法规,给澳大利亚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根据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居留者将面临以下处罚:1. 被遣返回中国;2.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入境澳大利亚;3. 可能面临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张某被遣返回中国;2.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入境澳大利亚;3. 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非法居留罪,以下是本案的相关法律分析:1. 非法居留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非法居留罪是指未取得居留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行为。
2. 非法居留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居留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未取得居留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居留、情节严重。
3.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罪:张某未取得澳大利亚居留资格,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在澳大利亚,且其行为给当地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符合非法居留罪的构成要件。
4. 非法居留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非法居留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入境记录
出入境记录出入境记录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能够多次出国旅行,拜访不同的国家和体验各种文化。
这些出国旅行的经历对我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让我更广阔地了解世界,还让我有机会结识了许多有趣的人。
下面就让我和大家分享一下我曾经的一次出入境记录。
这次旅行的目的地是美国。
我提前几个月就开始准备,并成功获得了旅行签证。
随着出发日期的临近,我迫不及待地开始整理行李,并查看所需文件和物品是否齐全。
离开前一晚,我几乎没能合眼。
想着将要面对的新环境和文化的冲击,我的内心有种莫名的激动和期待。
当天早上,我提前两个小时到达机场。
我按照指示前往国际出境大厅。
凭借着电子登机牌和护照,我排队等待安检。
当我的行李被扫描仪检查时,我感到一种紧张和不安。
幸运的是,我的行李无异常,我也顺利通过了安检。
接下来,我前往边境检查处。
边境检查处的人流拥挤,我需要耐心等待。
好在我早早地办妥了所需的文件,不需要再为此花费额外的时间。
当我轮到我的时候,我给出了我的护照和旅行签证。
边境检查官小心翼翼地检查了我的材料,并向我提了一些问题,例如我计划在美国停留多久以及访问的具体目的。
我回答得尽可能地准确和诚实,他似乎对我的回答很满意。
最后,他在我的护照上盖了出境章,并让我顺利通过边境。
脚踏美国的土地,我感到一种说不出的兴奋和欢愉。
这是我第一次来到美国,我对这个国家抱有很多期待和好奇心。
我在机场换取了美国当地的货币,拿着行李离开了机场。
在美国的这段时间里,我游览了多个城市和名胜古迹。
我品尝了当地的美食,感受了不同州的独特风情。
正如我预想的那样,美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每个地方都有它自己的独特魅力。
我还结交了一些当地居民和其他游客,我们一起探索了这个国家的美丽之处。
随着美国之行的结束,我不舍地离开了这个美丽的国家。
回到机场,我重新经历了边境检查的过程。
这次入境检查相对比较顺利,只是边境检查官多了一些问题,询问了我的美国旅行的总结和印象。
我简单地向他概述了我的旅程,并表达了对美国的喜爱之情。
出境领队带团案例
出境领队带团案例篇一:出境旅游领队案例案例一:领队行为不当2021年“十一”期间,某组团社与客人签订的赴新马泰出境游合同中规定,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10次,每次购物时间控制在60分钟内。
在新加坡,导游发现团员在商店购物很少,于是在回酒店路上就不太讲话,在离酒店100米的地方停车,让客人步行100米走回酒店。
领队边走边自言自语道:“不买东西,恐怕连饭也不给吃了。
”第二天购物时,导游与团员较劲,不购物就延长购物时间;回程路上,导游帮助司机推销纪念品,客人觉得贵不买,导游动员每人交10元作为小费给司机,全车人无一不交。
在泰国,客人老匡看到其它团队晚餐有红酒和月饼,即强烈要求享有同等待遇。
领队以“团员出团前并没有提前说明,现在不能安排”为由,拒绝了老匡的要求。
晚上参加完自费项目的大部分团员与领队在车上大声说笑,没有参加自费活动的老匡要求他们说话小声些,结果被一名客人奚落、谩骂,大家继续说笑。
该团回国后领队被客人投诉。
请分析:领队的言行都有哪些问题,并说明依据。
领队可以提供如下材料(1)商场的监控证明,证明过失在小女孩自己,而且母亲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作用(2)地接社写出的事件发生经过证明,并有客人和导游签名,附带施救过程录像(3)团内的旅游者(两人以上)写出事发生经过证明(4)医生开出的诊断抢救证明以及医药、治疗等费用收据及发票案例二:如何证明领队行为得当2021年某旅游团赴港澳旅游,按行程计划到香港尖沙咀商场购物。
领队小周讲明各项注意事项后带领大家乘坐商场电梯,突然团里一名10岁小女孩的脚趾被卡住电梯边缘与皮带之间的夹缝里,整个电梯戛然而止。
小女孩的母亲用力想将她的脚拉出来,小女孩痛得大哭,小周立即用手机报警。
警察赶到后,将小女孩的凉鞋剪断,再慢慢将脚拉出(小周用相机将此过程拍下)。
在警察的提醒和陪同下,他们进入商场电梯监控室,监控视频显示:小女孩的脚不停地在电梯的夹缝里踢玩,才导致被夹。
急救车到来后,小周背着小女孩同她的母亲一道,去香港某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案例
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案例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案例李某是一名典型的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还给他自己和其他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以下就是这个案例的详细经过。
李某是一名来自中国的公民,他在国外某个欧洲国家留学。
在留学期间,李某违反了该国的签证规定,滞留在了该国超过了签证允许的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他的签证已经失效,需要立即离境。
然而,李某却选择了不按规定离境,而是继续滞留在该国。
在滞留期间,李某没有合法的身份和签证,他无法合法地工作或上学。
无法工作意味着他无法获取合法的收入,生活变得相当困难。
由于他滞留期间没有合法的住所,他只能租用临时住宿,但负担得起这样的住宿条件对他来说也是一大难题。
他每天不知道将来去哪里才能有一个安全地方留宿。
此外,他的行为对他的家人和朋友也带来了无尽的担忧和不安。
他的家人在中国为他担心,不知道他是否安全。
朋友们也无法帮助他,因为他们无法提供给他必要的援助。
在这个将近一年的滞留期间,他的家人和朋友一直期望着他能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当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可持续的时候,他决定回国。
然而,回国也没有那么容易。
因为他的签证已经失效,他需要获得离境的许可。
但获得许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根据相关规定,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他无法支付自己回程机票的财务状况证明,同时还需要付清滞留期间的罚款。
由于他滞留期间没有合法的工作,他无法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同时,由于他没有合法地居住,他也无法提供滞留期间的地址证明。
在考虑到这些因素后,他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寻求帮助。
最终,通过中国驻该国使馆的援助,李某成功获得了离境的许可。
然而,这个过程并不是轻松的。
他需要交纳高额的罚款,以及向使馆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整个过程耗时近三个月,直到最后他才能够顺利离境回到中国。
以上就是李某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案例。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违反出入境规定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为例,对旅游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
2.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
3. 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4.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游客,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并征得游客同意。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场所,并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性质、价格等信息。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但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违反了该规定。
4.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本案例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该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旅行社违反出入境的旅游案例
旅行社违反出入境的旅游案例
给你讲个旅行社违反出入境规定的搞笑旅游案例哈。
有这么一家旅行社,名字就不说了,免得给它打广告(虽然是负面的)。
他们组织了一个去某个东南亚国家的旅行团。
这旅行团里的游客那都是满心欢喜,想着出国好好玩一趟呢。
这个旅行社啊,在给游客办签证的时候就开始“作妖”了。
他们图省事,有几个游客的签证资料明明不全,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呢,就想着碰碰运气,在申请表上随便填了些信息就交上去了。
结果呢,到了机场准备出境的时候,边检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啊,一眼就看出问题来了。
有个游客被问了几个问题之后,就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因为旅行社给他填的那些信息他自己都不知道。
这可好了,整个旅行团就被卡在了机场,游客们又生气又无奈,本来的好心情一下子全没了。
还有啊,这个旅行社在安排行程的时候,根本就没搞清楚那个国家的入境政策。
那个国家规定每人必须要携带一定金额的现金以备检查,可旅行社压根没跟游客提这事儿。
结果旅行团到了入境口岸,好多游客因为现金没带够,差点就被拒绝入境。
游客们在那儿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旅行社的导游这时候也傻了眼,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最后费了好大的劲儿,又是解释又是求情的,才让游客们勉强入境,但整个旅行的开头就这么糟心,后面的行程大家玩得都没那么尽兴了。
你说这旅行社是不是太不靠谱啦?。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课件 项目七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旅游出入境法律制度
任务一 了解旅游出入境法律常识
一、出入境管理概述 二、出入境检查制度
案例导入
2019年,某外国游客携带一篓柑橘进入中国,海关按规定进行检疫后,作出不 允许其携带柑橘入境的决定。这名外国游客认为这篓柑橘是供自己和朋友食用 的,海关不应扣留。过后,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站在例行检疫中,发现该游客 携带的柑橘中携有世界性检疫害虫——地中海果蝇,便通知该外国游客,将柑 橘就地销毁。 请思考: 上述案例中,海关和动植物检疫站禁止该外国游客携柑橘入境的依据是什么?
2.出入境证件的管理
签证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
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 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简单地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 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其入 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12
签证的有效期
签证的有效期是指签证使用的合法期限,即规定持证人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出入或 途经该国。
在对外开放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 实施出入境人员、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的查验管理,打击非法入出境活动等。
对外开放口岸是国家对外往来的门户。对外开放口岸 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水路运输口岸、航空运输口岸 、陆路运输口岸等。对外开放口岸一般设有海关、出 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等查验监管机构,负 责依法履行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 具的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等职责。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全国共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 放口岸310个。
8
(三)出入境人员、证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
1.出入境人员的管理
中国公民
指具有中国 国籍的人
国内公民
判断哪些人是入境旅游者案例题
入境旅游者是指以旅游为目的,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证并且有退路凭证的外国人。
入境旅游者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针对入境旅游者的身份认定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针对入境旅游者的身份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常见的判断方法包括查验旅游签证、退路凭证、唯一识别信息件等。
在实际工作当中,入境旅游者的身份认定也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案例,下文将根据实际案例来进行流程规范的讨论。
案例一:持有旅游签证但实际进行雇佣工作1. 情况描述:一名外国人持有旅游签证入境,但在国内实际进行雇佣工作,且违反了旅游签证的规定。
2. 判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持有旅游签证的外国人不得从事本国雇佣劳动。
3. 判断流程:- 查验旅游签证:首先需要对外国人持有的旅游签证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签证种类和有效期。
- 询问入境目的:通过与外国人交流,了解其入境的真实目的和计划。
- 检查工作情况:如发现外国人实际在国内从事雇佣工作,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4. 判断结果:如果外国人持有旅游签证而实际从事雇佣工作,符合违反旅游签证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境。
案例二:持有旅游签证但无法提供退路凭证1. 情况描述:一名外国人持有旅游签证入境,但无法提供足够的退路凭证。
2. 判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持有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有足够资金负担在我国期间生活和留有退路的证明。
3. 判断流程:- 查验旅游签证:确认外国人持有有效的旅游签证。
- 检查退路凭证:核实外国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退路凭证,包括机票、酒店预订等。
4. 判断结果:如果外国人无法提供足够的退路凭证,符合违反旅游签证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讨论可以得出,对入境旅游者的身份认定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判断。
也需要在具体操作当中密切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流程和规范,以确保对入境旅游者的身份认定工作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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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中国国境管理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外国旅游者入出境中国国境管理
•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法 •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关于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
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一部法律是1985年11月 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 细则》,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 二、我国入出境管理机关 •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过境
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这里 所说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就是中国政府主管入出境的管理 机关。具体是指: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 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它们是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 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 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他们是中国 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 关。
•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在六个月以上的
人员。
•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 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 人员。
•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 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 签证。
地区 • (3)丙类地区,是指只准许去考察、进行技术交流,现
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的对外开放的地区 • (4)丁类地区,是指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
往乙、丙、丁类地区必须办理旅行证。
• 四、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居留、旅行和住宿的规定 • (一)居留 •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
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1)外国人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3)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或 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其 它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 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 格;(4)因政治原因要求在中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经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5)持有F、 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 居留,不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 (三)旅行证 • 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
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 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办理。 • 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 • 根据管理需要,我国将对外国人开放的地方分为四类:
• (1)甲类地区,它是指对外国人完全开放的地区 • (2)乙类地区,它是指新增加的对外开放或控制开放的
• 三、关于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 • (一)护照 • 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
等的合法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国籍和出国目的。护照由 所在国的外交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颁发。 • 护照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各国视情况 颁发,有些国家只颁发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有的国家颁发 三种。
• 而有的国家则采取颁发代替护照证件的做法。例如,法国 颁发通行证,英国颁发旅行证。有些国家则对旅游团等集 体出国人员只办理团体护照。凡外国旅游者均应持有效的 护照入出中国边境,以备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 (二)签证 •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
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
•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人员。
•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 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海员极其随行家 属。
• 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 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 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
• 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证的有效期,签证有效次数,停 留期限,入出境口岸,偕行人员。外国旅游者入境,出境, 过境必须在签证的有效期内进行,并按指定的入出境口岸, 交通工具和路线通过,未经许可中途不得停留。
• (二)旅行 •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外国人持有效的
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我国规定的对外开放的地区 旅行。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 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 证明;(3)填写旅行申请表。178
• 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 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 求延长放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游点、增 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 (三)住宿 • 外国人包括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
• 我国采取三种签证制度,即一次签证,多次签证,和免除 签证制度。
• 公安部在2001年底推出的出入境管理六项改革中规定:外 国人去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旅游,可直接向三方口 岸签证机关申请“特区旅游签证”;到海南省洽谈商务、 旅游、探亲,停留不超过15天,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 岸办理入境签证;在香港的外国人组团到深圳特区旅游72 小时,无须办理入境签证。
• 签证一般是做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行 证件上。未建交国一般将签证做在另纸上(称另纸签证), 与护照同时使用。
• 签证有多种类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 别发给外交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 我国政府规定,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事 由,在其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计有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