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3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董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2在网络上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发布相约烧炭自杀的帖子后,主动联系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约定在上海一起烧炭自杀。
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2乘火车至上海后,与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联系。次日,王某2用自己身份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东明路XXX号瑞昌宾馆221房间办理入住手续,其与陈某某商议后共同至医院配备安眠药帮助自杀。2017年11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携带已购买好的木炭等物至瑞昌宾馆221房间,二人又至附近的华联超市内购买了烧炭自杀所需的不锈钢炭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及打火机等物。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2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用事先购买的封箱带、保鲜膜共同将宾馆房间内的门窗、室内的排风扇封堵,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炭盆内,由王某2将炭盆内的木炭点燃后,二人在房间内烧炭自杀。嗣后,被告人王某2因烧炭感觉身体不适遂向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自己放弃自杀,并将矿泉水倒入炭盆,打开排风。期间,宾馆工作人员因房间内烟雾过大敲门询问,王某2否认房间内有燃烧物,并向工作人员表示屋内一切正常。后被告人王某2留陈某某一人在房间内自行关门离开。2017年11月27日,宾馆工作人员沈某某、王1等人发现221房间异常后报警,公安人员遂赶至上述地址,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1.7%,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周1、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购物小票、微信截图、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2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2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2与受害人是相约自杀,王某2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也没有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单纯的自杀行为,对王某2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王某
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意由被害人引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2因失业、生活不顺等,萌生自杀之念。
2017年11月24日,王某2上网搜贴“烧炭自杀”,在他人发布的“烧炭自杀”的帖子下方的评论中发现被害人陈某某意欲“相约一起自杀”,遂通过发帖“私聊”联系上了被害人陈某某,并与陈某某微信聊天,两人决定在上海共同实施烧炭自杀,并由王某2提出租借宾馆房间实施自杀。当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2从浙江省宁波市至上海市,并于次日中午12时许入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XXX号瑞昌宾馆221房间。
2017年11月2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瑞昌宾馆与被害人陈某某汇合;之后
,两人为减少实施“烧炭”自杀时带来的痛苦决定服用助眠药物,遂至浦南医院,由王某2以考试压力导致睡眠不佳为由配制了助眠药物“盐酸曲唑酮”;当晚,被告人王某2在陈某某的要求下,编造了“朋友相约吃饭”的虚假信息,以帮助陈某某摆脱其母亲的看管。
2017年11月26日中午,被害人陈某某携带2袋木炭至瑞昌宾馆221房间,随后,被告人王某2与陈某某又至超市购买了烧炭自杀所需的炭盆、封箱带、保鲜膜、美工刀、打火机。当晚10时多,被告人王某2与陈某某用保鲜膜、封箱带封堵了房间及卫生间的排风扇、空调出风口及房门缝隙,将木炭倒入2个炭盆,由王某2用打火机点燃固体酒精助燃木炭实施自杀。嗣后,被告人王某2感觉身体不适,遂决定放弃自杀,其撕开排气扇的封堵物,打开排风,并将矿泉水倒入炭盆,熄灭炭盆的明火;后被告人王某2在未仔细查看炭火燃烧状况,也未查看陈某某状态,在宾馆工作人员因他人投诉有“烧东西的味道”而进行敲门检查时,谎称屋内正常,并独自离开瑞昌宾馆,并于次日离开上海至宁波。
2017年11月27日下午4时多,瑞昌宾馆工作人员发现221房间有异常情况,即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已死亡。
民警经调查发现王某2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1月28日凌晨1时多,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芦山东路将王某2抓获。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且血液及胃内容物中检出曲唑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吴某某陈述我是陈某某的母亲,陈某某在2012年患病手术后情绪就开始狂躁,2017年6月又再次手术,手术后情绪不好,工作也不顺利;2017年8月曾经带着陈某某到精神卫生中心看医生,医生称是“狂躁症”,吃药后略好点
;2017年10月以来,陈某某情绪有点低落;2017年11月26日19时20分许,女儿称与以前的同事去日月光唱歌,我就送女儿至锦绣路高科西路乘坐地铁7号线,随后我们分开
;当晚23时许,女儿给我电话称“今天不回家,同事心情不好,住宾馆不回来了”,并发了酒店的定位和在宾馆的照片给我,定位显示是“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号海兴广场4楼吉泰精品酒店”;第二天早上8点开始就联系不到她了,到中午手机是关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