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区矫正的其他管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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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适用情况 (1) 现行法律对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有关规定 除了执行内容的一般规定以外,关于外出的特别规 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须 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2)社区矫正中的实际操作 打扫社区公共场所卫生;擦拭交通护拦、公共电话 亭及其他公共设施;清理非法小广告;到敬老院或 到贫困户做好事及其他适合矫正对象参加的公益活 动。 开展心理矫正和心理测试。 在矫正工作中注重个案分析。 (3)被剥夺政治权利服刑人员的执行效果
• (三)对管制人员提供必要的矫治 和服务项目 • (ຫໍສະໝຸດ Baidu)管制的执行机关 • (五)关于管制的适用范围
• 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犯罪。
• (六)关于管制的存废
• 在没有废除之前,应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用的对象、期限及实际适用情况 用的对象、
•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二)期限: 期限:
• ⑴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⑵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 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⑶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 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 ⑷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三、管制刑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一)立法上的问题 一 立法上的问题 1.管制的内容缺乏惩罚性。 2.管制刑与拘役刑的不衔接。 3.在法律上无收监执行的规定。 3 4.剥夺部分政治权利的规定,缺乏法律的依据。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限制活动范围有困难。 2.定期报告难以真正落实。 3.监督、评议制度实施困难。
五、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适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和审批原 则
• 1.“严重疾病”的范围问题 • 2. 女犯怀孕问题 • 3.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问题
• (二)统一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
• • • • ⑴ 负责审核办理监外执行机关上报的材料; ⑵ 负责决定罪犯监外执行或继续监外执行; ⑶ 负责决定罪犯的收监; ⑷ 负责鉴定医院病情鉴定的审核,协调。指 导鉴定医院业务工作; • ⑸ 加强与监外执行办理机关、执行机关的联 系和沟通; • ⑹ 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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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制度建设 2、严格审批程序 3、加强日常监督考察 4、加强执法监督
(二) 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及分析 1. 暂予监外执行标准的不确定性 2. 在决定监外执行时的影响因素 ⑴ 批准机关的多元化,导致标准掌握中的 不统一 • ⑵ 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决定监外执行的 影响 • 3. 缺乏执行制度的保障体系,导致执行中 管理监督脱节。 • 4. 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过程监督不力。 • • • •
•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 关是法院;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 关有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 利弊分析: 利弊分析: • 利: • 人道。 • 弊: • 1.刑罚不公; • 2.权力寻租; • 3.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及主要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如何加以完善(立法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如何加以完善 立法 和执法) 和执法
• (一)司法方面 • (二)执法方面 • (三)立法方面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节 •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 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禁 场所执行刑罚的,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刑 罚制度。 •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 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 后1年计算); •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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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被害人监外执行的参与 参与程序可分为决定阶段和变更阶段两种。 1.监外执行决定阶段的参与 ⑴.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 ⑵.通知有关人员出庭程序 ⑶.监外执行的审查程序 ⑷.不服裁定的救济程序
监外执行变更阶段的参与
• • • • • • • ⑴.监外执行变更阶段的通知权 ⑵.监外执行变更阶段的了解权 ⑶. 监外执行变更阶段的审查申请权 被害人就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撤销监外执行。 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是: 1.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 2.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监外执行的条 件; • 3.罪犯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管制的完善与改革
• 对于管制制度的两种倾向:完善;废除。
• (一)适当增加管制的惩罚内容
• 1. 增加社区服务或社区公益劳动的项目 • 2. 适当增加一定的经济制裁 • 3. 增加违反监管规定的惩罚性条款
• (二)适当增加被管制人员的权利
• 1. 取消对部分政治权利的剥夺 • 2. 对于活动范围有区别的适当放宽
• (三)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 诉讼过程中办理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 • 监狱管理机关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 • 公安机关办理监外执行的程序
(四)建立具保人保证制度 (五)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措施 (六)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 1.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监外执行决定,应当及 时指出。 •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决定,应立即向决 定机关发出收监建议书。 • 3.对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对应当给予 司法奖励的行为,执行机关没有实施等应当追 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 4. 对参与鉴定的医疗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 • • •
• (八)用假释替代暂予监外执行
• • • • 这种替代的好处可有以下几点: 1. 审批决定机关统一 2. 有利于刑罚惩罚的公正 3. 减少了弄虚作假、司法腐败的收益
–第三节 管制 第三节
• 管制,是对罪犯在社区中限制一定自由 的刑罚方法,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前,由 公安机关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学 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 护人等配合进行监督、帮教、考察。社 区矫正试点后,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转 入司法行政机关。
一、管制的基本内容和执行方法
• (一)管制的内容
• 1.管制的对象:犯罪较轻,无需关押,但又要给 予一定惩罚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要求: •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 ⑵按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⑷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决定;
• (二)管制的执行方法
二、 管制的沿革与比较
• 管制是我国的独创。 • 它萌芽于抗日战争时期,产生于革命战争年 代。 • 老解放区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较多地运用。 • 1952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正式将管制定为刑种。 • 1997年修改的《刑法》仍然保留了管制刑, 并较大幅度地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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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区矫正的其他类别管 理
• 第一节 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 二 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的权利。 的权利。 (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三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领导职务的权利
• ⑸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含县辖市)或迁居,应当 报执行机关批准。 • ⑹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 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 3.管制劳动报酬的规定: • 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