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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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

企业财产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财产安全,防范及应对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制定了本条款,特此对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进行规定。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办公室、设备、库房、货物等,具体根据保险合同确定。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第四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法人或合法经营者。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免责第五条本保险责任包括财产丢失、损坏、盗窃、火灾等风险,具体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2.战争、暴乱、罢工、恐怖活动等人为因素;3.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破坏或不正当使用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偿第七条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应以实际物品价值为准,不同物品的保险金额可以单独确定。

第八条在保险期限内,如出现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在受理报案后,将进行理赔评估并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应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情况引起:1.被保险人的企业终止经营;2.保险期满但双方不再延续保险合同;3.依法解散或被吊销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耗的保险费。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款的修订与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新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本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以上仅为企业财产险条款的概要介绍,具体保险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合同为准。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原创实用版】目录1.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3.保险责任4.保险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赔偿7.保险条款的解释正文一、保险概述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财产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保险适用于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被保险人提供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条款1.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组成。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3.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雪、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开始:自被保险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责任开始。

2.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3.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间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保险期间的计算:保险期间按日历年、月计算。

五、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

2.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六、保险赔偿1.保险赔偿申请: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提交保险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赔偿审核: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3.保险赔偿金额:保险赔偿金额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计算,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七、保险条款的解释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2.如有疑问,可向保险公司咨询。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

财产诉讼保全保险

财产诉讼保全保险

财产诉讼保全保险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在进行财产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财产保全的风险,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甲乙双方愿意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因涉及财产诉讼而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申请材料,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财产诉讼保全责任。

2. 在甲方提出保全申请后,乙方将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做出答复。

保全申请被批准后,乙方将按照批准的措施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责任。

3. 如申请保全措施最终被法院撤销或裁决不成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保证金或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二、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具体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将在签订本合同时另行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保全保险责任。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补足拖欠的保险费用,方可恢复保全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日为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期限。

2. 若甲方需要延长保险期限,应提前向乙方递交书面申请并经乙方确认同意方可延长。

延长期限的保险费用另行约定。

四、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保全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全申请被法院撤销或裁决不成立的;2.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3. 甲方因其他非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保全申请不成立的。

五、争议解决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附:财产诉讼保全申请材料清单***1. 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2. 法院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人身份证明4. 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5. 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6. 其他法院要求的相关材料注:本合同仅为范本,具体保险责任和费用等内容应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协商和约定。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2.保单的保障范围
3.保单的注意事项
4.保单的理赔流程
正文
一、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简介
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

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该保单适用于住宅、商业用房等财产,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二、保单的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2.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坠落、短路、火灾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3.盗抢:如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其他责任:如雇主责任、家庭责任等。

三、保单的注意事项
1.在购买保单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责任限额等内容;
2.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或销售人员进行咨询;
3.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请务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4.报案时,请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信息。

四、保单的理赔流程
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报告;
4.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
5.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
6.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财产保全保单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降低客户在遇到财产损失时的经济风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华农财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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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不清,案情复杂 • 证据对主张事实证明
力不足 • 适用法律不清
主体不适格:就是资格不合适。比如甲把乙打伤,你去起诉甲,如果你 和乙没任何关系,你就是主体不适格,应当是乙或者他的监护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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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介绍
常见标的
• 银行账户 • 房产 • 机械设备 • 存货
现金 自身资产 银行保函
法院认可度高,担保 资金占用成本高,且当保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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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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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征信审查、诉 讼风险、保全标的风险,对费
率进行浮动
调整系数 1.6 1.4 1.2 1 0.9 1-1.2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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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责任限额×基础费率×F1×F2×F3×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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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

下面是一份可能包含的保险条款样本: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以下条款,以及一切经投保人同意的批单、附加条款和合同修订书。

第二条责任范围本保险承担的责任为仲裁财产保全责任。

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限内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因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保险人选择的金额,表示本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财产保全规模、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风险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及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届满后,如投保人需要继续保险,需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3.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的损失;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理赔申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在发生损失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仅为一份可能的保险条款样本,具体保险合同的内容还需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向保险专业人士咨询以了解具体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1/2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 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利宝)(备-责任)[2016](主)8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 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 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 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 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无责任免除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为准。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现在保险作为一种产品,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被用到。

有车险,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养老保险等。

但是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人们对它的认识很模糊,特别是一般的人更是不了解,那么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

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

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

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三)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读
财产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形式。

具体的条款解读如下:
1. 保险责任范围:本险种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 保险标的:本险种主要保障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但对具体保险标的的约定和保险责任的排除都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

3.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按金额或财产价值来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金额会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来缴纳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到期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风险。

5.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需要在签署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金额,该金额必须是被保险人财产的实际价值。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则在理赔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比例自负额。

6. 理赔方式: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总体来说,财产一切险是一种全面的保险形式,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损失。

但同时需要注意,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争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介

3、败诉后风险
即败诉后,被申请人提出保全措施导致其经济 损失,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被保险人 可能因为购买了保险而不积极行使抗辩权利,消极 抗诉,导致本不应赔偿的或可少量赔偿的案件被判 决支付过高赔偿。
4、保险合同风险
目前我司的保单中提供的信息仅包括投保人、被 保险人名称、保全财产类型等信息,同一个被保险人 若同时有几个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我们的保单与具体 案件不具有对应性,可能扩大我司所承担的保全财产 损失风险。
(四)主体关系
财产保全 担保方式
实物
现金
银行 保函
担保 公司
保险 产品
(五)产品优势—— VS其他担保方式
成本
其他优劣势

与保全金额等额 的实物
1、封存。解封时间长且手续费高; 2、需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担保物价值,耗费时间、人力、 物力。
高 保全金额的1/3以上的资金 挤占当事人的资金,影响生产以及资金的周转率、利用率。
保险标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诉讼财 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 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 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
2、只担保,不担责。

保全金额0.3%-2、既担保,也担责; 3、保险公司经营稳定,偿付能力强,对司法部 门和当事人都有切实的保证。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天安财险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天安财险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的恶意串通;(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五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九条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导致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汇编

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汇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第一条(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为规范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民商事审判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以丰富保全担保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便于当事人财产权利得以实现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产保全责任险)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权利义务。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责任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第三条(法院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原则)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则;(三)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四)有利于促进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原则;(五)严格程序审查与实体权利保障相结合原则;(六)加强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规范化原则。

第四条(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申请人主体范围、适用案件及申请理由)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诉讼的案件。

申请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责任保险保险担保。

第五条(法院审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提供责任保险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法院有权审查具体案件情况、保险人的资信状况、经营许可、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前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起诉书、立案通知书;(二)保全申请书(副本);(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四)相关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投保于乙方,保险标的的详细情况如下:1.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财产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火灾、爆炸;2.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台风等);3. 盗窃、抢劫;4. 意外事故;5.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投保时向乙方声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甲方支付保险费且乙方出具保险单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为止。

第五条索赔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

2. 甲方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天内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的____天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免责条款乙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害;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或损害;3. 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磨损;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具体案件名称及案号]向[法院名称]申请财产保全,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向乙方投保财产保全保险。

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因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息损失以及为处理纠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间自甲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具体时长]。

四、保险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保险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缴费期限]内一次性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应如实向乙方告知与财产保全相关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实、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4. 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理赔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协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对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范本《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财产保全事宜,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1.2 保险标的: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市的财产,具体包括:_______。

1.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

1.4 保险费用: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地陷、山崩、雪崩;(3)盗抢、抢劫;(4)其他乙方约定的保险事故。

2.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乙方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3.1 甲方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元。

3.2 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____%。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甲方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4.2 乙方认为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书面回复乙方。

甲方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报案和理赔5.1 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乙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____日内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6.1 保险期间届满,甲方未续保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6.2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 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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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定义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被申请人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本保险合同中索赔权利人是指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第七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第八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保险合同也不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

(一)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二)因被申请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经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但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但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赔偿限额第十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根据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和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

保险期间与合同解除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案件调解、裁定或判决生效,或解除财产保全时止。

第十二条财产保全申请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单签发后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除上述原因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提交以下手续1、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2、保险单正本原件;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4、其它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材料。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索赔权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权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权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权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权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索赔权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索赔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若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收保险费/(已收保险费+保险人要求增加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按保险人的要求增加相应保险费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已实收保险费与全部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差额部分可先行垫付,保险人在先行垫付金额内享有对投保人的追偿权益。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使得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向索赔权利人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并有权在先行垫付后在垫付金额内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状/答辩状2.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副本)3.证据及鉴定文件4.立案通知书、传票5.判决或裁定第二十四条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诉讼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供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起诉状/答辩状2.立案通知书、传票3.证据及鉴定文件4.判决或裁定第二十五条知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权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被申请人后在垫付金额内对被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案的全部法律文书、费用原始单据、经被申请人确认的已履行赔偿责任的支付凭证以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或被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和先行垫付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关于被保险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裁判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单的约定,直接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索赔权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索赔权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之前,索赔权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先行垫付责任;保险人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索赔权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索赔权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先行垫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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