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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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10-09-02PPT课件

银行信贷担保常见法律问题讲座10-09-02PPT课件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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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条款,保证人是 否仍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变更后加重保证人责任的, 保证人仍按原合同承担责任;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 按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
❖ 案例:原来两个人连带保证,后其中一人改为30%保证责 任,是否有效?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 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 担。”
授课:XXX
6
引申:
1、佛山市禅城区政府vs勤昌公司、香港交行案 (2002年): 佛山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构成担保, 担保无效,区府承担1/2的赔偿责任。
2、云浮市政府vs港云公司、香港交行案(2006 年): 云浮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 省高院请示最高院,最高院答复【(2006)民 四他字第27号】: 对于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 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应由你院根据云 浮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的背景情况、《承 诺函》的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作出认定。
授课:XXX
7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涵义: 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如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约定、法定(6个月)。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约定、法定(6个月)。
【案例2】: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案。
授课:XXX
❖ 引申:银监会等政策及要求发生变化,银行宣布提前到期 的条款更严格,更多,补充合同是否需保证人同意?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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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担保专题幻灯片.2024年通用

贷款担保专题幻灯片.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贷款担保专题幻灯片.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物与担保范围1.1 担保物的描述1.2 担保范围的确定2. 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的确定2.2 贷款用途的限定3. 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3.1 贷款期限的确定3.2 还款方式的约定4. 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4.1 担保人的义务4.2 担保人的责任5.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贷款人的权利5.2 贷款人的义务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的认定6.2 争议解决的途径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解除8.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8.1 履行地点的确定8.2 履行方式的约定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程序12.2 生效时间13. 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4. 合同的修订历史14.1 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担保物与担保范围1.1 担保物的描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位于市区街道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该房产现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1.2 担保范围的确定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的确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2.2 贷款用途的限定贷款人应将贷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或者挥霍消费。

3. 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3.1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还款方式的约定贷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4. 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4.1 担保人的义务担保人应保证担保物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借贷合同纠纷解决实操技巧PPT培训教案课件

借贷合同纠纷解决实操技巧PPT培训教案课件

VS
法院选择
根据案件性质、标的额大小、地域管辖等 因素,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诉讼程序介绍
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审理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 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程序。
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贷款人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不 得干涉借款人正常使用
借款。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法律法规
《合同法》、《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以及《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 解释。
监管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借贷市场的 监管政策,如《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 关事项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借贷市场秩序,保护 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由 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拍照、录像等措施进 行固定和保存。
注意保密
遵守法律规定
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保密,避 免泄露重要信息给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
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 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
04
协商、调解与仲裁途径探讨
改。
全面收集
不仅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也要收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以便全面段获取证据

妥善保管
收集到的证据应妥善保管,避 免损坏或丢失。
证据保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申请法院保全
公证机构保全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由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证据进行 固定和保存。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民间借贷法律实务精品PPT课件
6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 度等情况。 2.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 3.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 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28
四、P2P业务运营的监管风险
P2P行业监管动 向
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开始进行风险 警示,这是最早的官方声音;
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了P2P的三大红线,即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提出了P2P的四大红线,相比三大红线增加了“明确 平台中介性质”;
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这是官
方最新的声音。
第四章 需要何种文化
29
五、我国P2P运营模式简述
运营模式
特点
代表平台
1、信息中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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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2.时效。
时效其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 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 利时起算。
我们认为,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 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 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时效 中断,应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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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讲座课件PPT(通用精选)
民间借贷合同需 满足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等要件。
无效合同情形
包括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合同将被认定为无 效。
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 纠纷时,将依据相关 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 进行认定。
利率与利息计算问题
利率约定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 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规定的上限。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1
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建立健全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配套制 度,如征信体系、担保制度等,提
高借贷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3
加大对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权益。
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力度
(约定多种费用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 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 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与抵押权实现问题
担保方式 民间借贷可采用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 方式,确保债权人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及案例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XXX2024-02-25
目录
• 民间借贷概述 •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 典型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定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定义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 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新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教学讲义ppt课件

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
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
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
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
10
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1)继续有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 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 一齐转让。
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
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上述规定可知,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因灭
失所得的赔偿金20万元应作为抵押财产由工商银行和机械厂先后受偿10万元、
8万元。
7
三、案例
甲因经商向乙借款15万元,甲用自己使用了一年的富康轿车抵押,双方签 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天,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向甲提出了如下的请求:(1)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2)甲要将5万元提存;(3)请求甲提前还款。案件诉讼到法院,乙的哪些 请求不能成立?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定。”据此可知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

担保法律实务讲义(ppt 81页)

担保法律实务讲义(ppt 8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下称“《担 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 证合同。”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
因此, 国鑫小贷公司作为法人与另一方(无论法人、自然人)签订贷 款/授信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合 同法》第11条的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用储油罐作为抵押物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的请示的答复意见》(苏工商合[2011]320号)中, 经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请示认为, 由于储油罐为固定于地面、不能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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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
大型的立式钢制成品油储罐, 因此该固定储油罐不属于工商部门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就此问题, 我们咨询了上海市工商局, 有关负责人同样表示不受理储油罐的动产抵押登记。我们同时也 咨询了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对方表示由于目前上海地区从未 对储油罐出具过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 因此也不受理不动产的抵 押登记。
判断该等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必要
时可以到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拟抵押的财产 是否已经设定抵押;
其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 在无法判断其 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时, 有必要向有关抵押登记部门事先咨 询, 如果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则可以接受。例如, 企业厂区自建的 储油罐, 究竟是办理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在江苏省工商行

担保合同讲稿PPT课件

担保合同讲稿PPT课件
第一、《反担保质押合同》第一条到第三条是对债权金额、质押担 保种类、范围、质押物作价进行的约定。
所谓“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 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如机器设 备、机动车辆等;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如 本票、汇票、支票、债券、可以转让的股票、股权等。
法律规定,依法设定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特定物,在担保的债权范 围内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担保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第三 人。因此设定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担保机构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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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质押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 的内容大致相同,我们下面就以《反担保质押合同》为例。
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根据违约条款的内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
赔偿损失,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第六、《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一条到十三条是对出质过程中涉
及的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七、《反担保质押合同》第十四条是对其他事项的约定,根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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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反担保。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必须提供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
数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2)以商标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商标证书的复印件、质押商标的
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和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以专利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人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 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登记机构认 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4)以著作权质押的,必须提供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 册登记证明,作品权利证明;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必须提供共同著作 权的书面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著作权出质前该著 作权的授权使用者情况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民法典》借款合同讲解PPT课件

《民法典》借款合同讲解PPT课件

本条解读
1、禁止高利放贷。对借贷司解过高利率的反思。
(1)入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 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2)征税-浙江高院、浙江国税《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 纪要》第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 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 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 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借款合同
对借款合同一章规定的总体评价
1、从合同法到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定变化很小。
2、相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条文数较少,对交易实践的规范密 度不足。审判实务中,金融借款基本都依照合同约定处理,民间借贷 基本都依照合同约定与借贷司解处理。
3、即便如此,借款合同的规定统合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自然人 借款),仍然奠定了我国借款合同领域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与基石。
总的来说,存在对借贷司解的反思。
本条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 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读:既规范金融借款合同,也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范围: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
本条解读
借贷司解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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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民间借贷的担保规则与操作指引PPT课件

民间借贷的担保规则与操作指引PPT课件
32
第32页/共79页
担保方式之.物保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财产,
确保债务履行的 担保方式
——抵押 ——质押
33
第33页/共79页
担保工具的比较
抵 押
占有
使用收益
处分
34
第34页/共79页
担保物(1)
不动产
建筑物 农作物、森林、林木 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 预售商品房 其他不动产权利……
1、格式文本下载; 2、现有法律文本修改完善; 3、审查现有担保方案; 4、担保法律专业咨询; 5、2封免费律师函; 6、担保114普通卡会员; 7、他专项法律业务9折优惠;
第2页/共79页
3万元/年 或
3千元/月
1万元/年 或
1千元/月
内容提要
• 民间借贷的“六条合法线” • 担保方式“3+2” • 担保方案的设计与创新
19
第19页/共79页
强制作保
• 我国古代 要求凡借贷必有担保, 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的亲属, 因同居共财的事实
而被强制作保。
20
第20页/共79页
公司股东及高管的连带保证
• 国外银行在贷款给公司时, 往往要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高管
对公司债务提供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35
第35页/共79页
担保物(2)
动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动产…… 金钱?
36
第36页/共79页
担保物(3)
无形财产权利

《担保法实务培训》PPT课件幻灯片PPT

《担保法实务培训》PPT课件幻灯片PPT
• 指印统一用右手食指,这是考虑鉴材选择确实定 性。
• 自然人签字标准,能够认得出来。 • 外国人签字须按指印。
2
营造国际品牌 构筑百年企业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
• 内资企业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用
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规定。 • 董事会决议的,须最新的工商外档或董事成员名
• 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 借款合同处理。
• 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 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
9
营造国际品牌 构筑百年企业
八、浙江高级法院有关金融业的最新规定
• 对涉案金融创新行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征询 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 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单,董事成员名单须有名字和任期。 • 股东与董事不方便签字时,经领导同意可让他人
代签,但名字须与工商外档的董事名字一致。
3
营造国际品牌 构筑百年企业
三、公司章程审核 • 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 章程对担保金额有无限制,如有,不得超
过此限额。 • 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效决议的票数
有无特别规定,如有,反担保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须股东票数该规定,如无,按法 定票数执行,多签不限。
•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 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 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 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效劳机构,妥善审理涉中 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纠纷 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 等方式投资入股。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共79页PPT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共79页PPT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79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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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 物权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不适用物权法。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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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实施之后的行为(法律冲突时) 物权法178条: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本法。 注意的问题:该规定是针对物权法实施后的担保行
为而言的,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即使担保法 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一般亦应适用担保法。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中确立 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即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建设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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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 行。)
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 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 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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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原则
案例: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并约定以自己 的房产进行抵押。在银行将钱支付后,甲企业拒绝 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试问:抵押合同的效力 和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一)法律的不同规定
1、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 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 人占有时生效”。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 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 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物权法(2007.10.1施行)
5、其他法律:海商法(1992年)、民用航空法
(1995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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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的主要担保方式
—人保—保证 (保证人以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仅在债权人、保证人之间发生效力)
—抵押 — —物保— —质押 ——担保物权
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自登记时设立。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 质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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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le Waihona Puke (二)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承担
1、在担保法框架下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虽成立并不生效,担保物权也 未产生,产生是实际缔约损失还是依赖利益的争论。
2、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努力。 试图加大对不办理登记的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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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框架下
抵押合同因未登记,不发生设定抵押权的法律后果,
但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受合同法的调整,只要其未违反 合同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的基本权利义务即为设定抵押权,但是当事人如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即构成违约,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或者 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而非缔约过 失责任。
“新法优于旧法”(针对位阶相同的法律文件)。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为同位法,但物权法为新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物权法与海商法、民用航 空法相比,后两者为特别法。例:海商法关于船舶抵 押权和船舶优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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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例如: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 (1)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依据或参照新的法律进行裁判。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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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概况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原则 三、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时的次序 四、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 五、担保物权的期间 六、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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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抵押 八、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 九、借款担保合同中与破产有关的问题 十、借款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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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解释--试图规制抵押人的失信行为
第56条: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 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 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权法:物权变动与原因的效力区分原则。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对于物权法实施前的物的担保合同,如果当 时的法律法规认为无效,而物权法认为有效的,适用物 权法的规定。如,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 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而依据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抵押合同有效 成立。对物权法实施前签订的抵押合同应依据物权法 认定有效。其道理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
—留置 — —定金 (担保物权:担保人以特定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不仅 在债权人、担保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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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现状:诸法并行----物权法施行后,旧的法律并未废止, 这点不同于合同法、公司法,需要司法解释专门解决。 物权法施行后诸法并行的局面,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 应依据立法法第83条和物权法第178条的原则和精神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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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概况
(一)主要法律规范:
1、民法通则(1987.1.1施行)及其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
留置四种 担保形式。
《民通意见》(试行),涉及担保的共12条。
2、担保法(1995.10.1施行)及其解释
(2000.12.13)。
3、合同法(1999.10.1施行)及其解释
案例结论:在担保法时代,合同未生效,抵押权未成
立。银行仅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在物权法时代, 合同有效,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 或者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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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时的次序
(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并存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 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 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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