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可再生能源利用

6.1 湖北省太阳能资源状况

6.1.1湖北全省太阳能资源受地形和气候影响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①太阳能资源较丰富:根据目前气象台站观测资料推算,湖北省各地年太阳总辐射在3200~4800兆焦耳/平方米之间,年日照总时数为1100~2000小时。分布总体上呈现为北多南少,其中以鄂东北、鄂西北和鄂北岗地资源最丰富,为4540~4800兆焦耳/平方米;其次是鄂东南,4050~4220兆焦耳/平方米;鄂西南最少,3200~4060兆焦耳/平方米。目前开发利用太阳能最先进的国家包括德国、英国,德国2007年太阳能电厂装机达到30万千瓦,但从太阳年总辐射来看,德国汉堡为3979兆焦耳/平方米,英国伦敦4226为兆焦耳/平方米,仅相当于湖北省的中游水平。

②太阳能资源季节上集中:湖北省太阳总辐射主要集中在7、8月份,为930~1100兆焦耳/平方米,占全年总辐射的25%左右,日照时数同样占全年25%左右。7、8月是我省全年最热的月份,全年用电的高峰,从天气条件来看,这两个月全省受副热带高压控制,50%以上天数为晴天,是太阳能利用的最佳季节。

6.1.2湖北省太阳能资源具有较大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前景。

图6.1 湖北省太阳能资源区划图

图6.2 湖北省年太阳总辐射分布图

图6.1、6.2注释:

一级可利用区:日照时数在1900小时-2100小时之间,年晴天日数在155天-180天之间。

二级可利用区:日照时数在1400-1900小时之间,年晴天日数在130天-155天之间。

光能一般区:年太阳总辐射低,日照少,除8月晴天较多外,其它月份很少,如恩施全年晴天日数不足90天。

6.2 太阳能热水系统

6.2.1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2.2鄂建[2009]89号文《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作出以下有关规定:

①自2010年1月1日起,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②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③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和给排水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④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定期培训制度。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安装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⑤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推广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

⑥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6.2.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用户的用水要求统筹设计,并宜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6.2.4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满足安全、实用、运行可靠原则,并应便于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

6.2.5太阳能热水系统型式可分为集中供热水系统、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分散供热水系统。对大、中型建筑,鼓励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

6.2.6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计算,应符合GB50363-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

6.2.7基座制作

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可以是现浇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件形式等。采用预制件基座时,应在屋面摆放平整、布局合理,并与建筑连接牢固,做好屋面防水层。钢基础或混凝土基础中的预埋件在集热器安装前应作防腐处理。

6.2.8集热器安装

集热器应与钢结构支架连接牢固,且要留出检修保养通道。集热器与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做到无泄漏。为达到防冻目的所采用的排空系统,应保证集热器中的传热工质顺利排空。所有集热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检漏试验。

6.2.9贮水箱安装

贮水箱应与其基座牢固连接。贮水箱应做接地处理。如果贮水箱是金属的,且放在楼顶,应符合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版)的有关标准,直接与防雷网(带)连接。如原建筑无防雷措施时,应做好防雷接地。开式贮水箱应做检漏试验,闭式水箱应作承压试验。

6.2.10管道安装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道安装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2.11保温施工

系统保温施工应按国家标准GB5018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的规定执行。

6.2.12辅助热源

根据当地条件,鼓励采用电加热以外的沼气、燃气、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辅助热源形式。

6.2.13电气与控制系统

①在电缆进入建筑物、穿越楼板及墙壁处,从沟道引至电杆、设备、墙外表面或屋内行人容易接近处等,电缆应有一定机械强度的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电缆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②其他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3 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

6.3.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是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建筑节能技术的新元素,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实现节能和发电功能的新型建筑。在民用(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医院、学校、大型工矿等)建筑中,将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设计、制造技术与建筑设计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受光面资源,使建筑物最大限度的利用太阳能及产生的电力,以减少建筑能耗。

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主要由发电单元(光伏构件、光伏建材)、逆变器、能量管理系统、负载几大部分构成。系统主要原理是利用发电单元即太阳能光电构件的“光生伏特”效应在太阳光的照射下将太阳能直接转换成电能再通过相应的设备存储或直接利用。

6.3.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6.3.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6.3.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3.5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

6.3.6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系统采用并网技术并入建筑供电系统时,应满足国家关于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相关规定。

6.3.7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6.3.8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