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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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篇一:关于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问题

案例:我20XX年和怀化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自己出了一万多元培训费,现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为此我将公司告到劳动局。经查看资料才说我是20XX年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后被派遣到该物流公司的,本身和该物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们要我只直接告劳务公司,但事后查明,这家劳务公司不是在怀化当地注册的,而在长沙登记注册,又要我到注册地告。请问:我可以向该物流公司要回我的培训费用和经济补偿吗?劳务公司是不是真的要到注册登记地才告的了?

唐旭阳律师解答:

案例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培训费的返还以及劳动争议管辖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分析如下:

一、你无权要求怀化某物流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及三个法律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于20XX

年与长沙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遣到该物流公司工作,因此你与长沙的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该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用工关系。因此,物流公司与你解除用工关系后,依法你无权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而只能向长沙的劳务公司提出相应的主张。

二、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取决于你与物流公司签订“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时的法律关系。

20XX年,你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该公司收取了你10000余元的培训费,该公司收取培训费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订立该劳务培养协议时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之规定,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法,所收培训费应该退还;如果该公司当时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一种培训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缴纳培训费系你履行培训合同义务的行为,你无权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

三、你可选择向怀化或者长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用人单位即长沙的劳务公司所在地在长沙,而劳动合同履行地

在怀化;因此,针对你与长沙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你既可以向长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怀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二: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也应赔偿

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也应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纳入法律体系,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分离,特别是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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