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须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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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11.03.03
•【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4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缴纳保障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二、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对所管辖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4bf7cde7e87101f69f319596.png)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证金残疾人保证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证金残疾人保证金计算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aa80ef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bb.png)
【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保证金残疾人保证金计算方法残疾人保证金残疾人保证金计算方法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该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60%*(1-减免比率)。
其他注意事项: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进行申报。
通常当年8月至次年7月期间,只能申报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电子申报户可直接通过网站进行申报。
但需注意的是:同一缴费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已申报过的,网站不能再进行二次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与计算公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定1、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缴纳残保金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①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②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④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缴纳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
![20XX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b07a860d910ef12d2bf9e7e9.png)
第一篇:2011年淮安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2011年XX市区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问答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未达到残疾人安置比例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没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简易计算方法: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36=2011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2010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按35713元计算(采用09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单位从业人员人均缴纳金额为536元,单位在职残疾人每人可抵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713元。
五、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X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向企业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fa89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9.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束——。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办字[2011]63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办字[201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bfc8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f2.png)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2011)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邢各单位:《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布以来,残疾人就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6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征缴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
征收凭证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缴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税部门代征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0%的比例划入省级国库,10%划入市级国库,其它部分留入县(市)国库。
省直管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国库留存比例按邢残联〔2010〕21号文件执行。
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按10%比例划入省级国库外,其它部分留入市国库。
市和市内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配比例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
凡不能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征收期间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
![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dde95411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2.png)
关于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尊敬的市残疾人联合会领导:根据河源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核定书》,我司2011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70人,应安排2.55名残疾人就业,少安排残疾人就业2.55人,应缴纳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3713.28元。
现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向贵处申请给予免收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原因如下:根据河源市鑫源税务师事务所核实的年度利润报表显示,我公司2010年至2011年连续两年处于利润亏损期,亏损金额共计2539823.15元。
详细数据请见附件1及附件2。
我司于2008年初进驻河源至今已有4年历史,属新兴发展的微小企业。
由于企业冗员多、负担重,2011年仅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就达1056490.31元。
加上2011年我公司新招用合同制工人111人,年增加成本费用277500元。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企业经营困难不断加大的环境下,力保就业岗位稳定,不但不减薪裁员,2011年我公司还新招用了111人,其中:农民工64人,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也正是因为招用了这部分人员,才导致我司安排残疾人的比例下降。
所以,不能让企业既要为社会解决就业困难,又要承担残疾人的保障金,显然有失公正,与我们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
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给予免收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致敬礼河源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2012年7月24日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现在指的是公司或企业中从事文字工作的职位,就是以文字来表现已经制定的创意策略。
文案它不同于设计师用画面或其他手段的表现手法,它是一个与广告创意先后相继的表现的过程、发展的过程、深化的过程,多存在于广告公司,企业宣传,新闻策划等。
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文案外文名称Copy目录1发展历程2主要工作3分类构成4基本要求5工作范围6文案写法7实际应用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历程汉字"文案"(wén àn)是指古代官衙中掌管档案、负责起草文书的幕友,亦指官署中的公文、书信等;在现代,文案的称呼主要用在商业领域,其意义与中国古代所说的文案是有区别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d680f9ad51f01dc281f1d4.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b61658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70.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https://img.taocdn.com/s3/m/9278ea0d763231126edb11b9.png)
2011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请用人单位按本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审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年审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安排请阅年审通知。
三、年审管理:1.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等市级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广州市残联办理;2. 在区、县级市工商部门等区、县级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由广州市残联驻区、县级市年审服务点办理;3. 驻穗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在荔湾区西湾路85号荔新大厦2楼年审服务点办理。
四、年审所需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无残疾职工的不需填报花名册,以上表格可在以下广州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在广州市残联各年审服务点领取。
(二)2010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I102-1表;所属期为2010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可在地税网报系统打印);《2010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
若上表均无,则提供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2010年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三)四个证照副本复印件(不需带原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成立的登记证;2.《社会保险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地税)》。
(四)如有招用残疾职工,应提供该职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2. 2010年《个人缴费历史信息表》(可在市社保网打印)等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2010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清单等。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6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65a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4.png)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2.26施行日期2011.12.26文号泰政办发[2011]63号主题类别残疾人保护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征收范围:市直及驻泰省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驻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驻县(市)的市属及以上单位由县(市)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最新最全陕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最新最全陕西)](https://img.taocdn.com/s3/m/1bde2e15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68.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及优惠政策0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0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一般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包括哪些?就陕西而言,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涉及的残疾人是指哪些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治理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05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当地残联规定的时间按时进行年审,否则残保金申报时将无法带出安置残疾人数,造成多缴残保金。
06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将面临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07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计算呢?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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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836cdb5b01f69e3143329490.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时间:2018-06-21一、缴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费标准(一)保障金缴纳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2倍计征保障金。
(三)滞纳金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办理。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35bc9d40312b3169a451a48f.png)
附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引1.税费种认定特别注意:按照黔财非税[2016] 57号文件第十二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适用直接申报(上门申报)和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方式,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的规定,申报残保金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5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申报半年的残保金;也可以选择在5月15日前进行全年一次性申报。
所以,前台做税费种认定时,有两种认定方式:(1)如按半年申报,前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次年5月15日”,后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次年9月15日”。
(2)如按年申报,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必须为“次年5月15日”。
税费种认定流程:(1)按半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有两条:一条为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一条为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纳税期限为“半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分别为“次年5月15日”和“次年9月15日”。
如下图:(2)按年申报的税费种认定税费种认定只做一条,即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均为“次年5月15日”。
如下图:2.税收减免优惠在进行申报前,需要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做减免备案,不符合减免的纳税人,不需此操作。
如果是按半年申报,减免备案可以分别做两条(做一条按年申报的也可以),有效期起止分别为2016-1-1到2016-6-30和2016-7-1和2016-12-31;如果是按年申报,做一条2016-1-1到2016-12-31即可。
按年的税收减免优惠备案如下图:3.申报申报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选择相应属期(2017年申报时需要选择所属期为2016年的起止日)。
特别注意:如果税费种认定按照半年进行认定,在填写申报数据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必须以除以2后的数额进行填写。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bdf542011ca300a6c390bf.png)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大残联发[2012]2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残联:为依法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在审核缴纳保障金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障金征缴范围及征缴地1、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到纳税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也可对所属用人单位集中审核缴纳,但应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地税部门集中缴纳)。
2、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3、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
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https://img.taocdn.com/s3/m/24335c63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e.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填写,也成为了许多单位和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填写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是哪些人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缴纳对象。
根据规定,企业单位应按照其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的比例是: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纳比例为0.8%;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纳比例为1.2%。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之一。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其年度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的比例是:年度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比例为0.2%;年度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比例为0.4%。
3.其他单位和个人除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
比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士,都可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填写流程了解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后,我们来看看如何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一般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填写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下载申报表首先,我们需要从相关部门的官网上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不同地区的申报表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下载相应的表格。
2.填写申报表下载好申报表后,我们需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申报表中包括了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缴费比例、缴费金额等重要内容,需要仔细核对填写,确保准确无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67ff05f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82.png)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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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须知
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省长令规定实施的。
凡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1.5%比例接收安置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残保金按年度未达安置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此款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
征收对象
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外地驻萧单位。
征收标准
单位均需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须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缴残保金;安置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
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
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计征标准工资统一确定为11000元。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外地驻萧单位的计征标准工资确定为22000元。
征收办法
企业应交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企业在今年10月份申报交纳时,按本企业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申报缴纳残保金。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缴纳残保金时可凭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出具的萧山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向所在地地税税务分局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交纳的残保金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列支。
对企业具体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说明:
1、由企业自行计算:
例:某企业20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为75人,已安置残疾职工1名,企业计算步骤:
应缴纳残保金金额为(75×1.5%-1)×11000=1375元
由企业在《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上填列。
2、企业向税务分局申报
例:网上申报企业
税种申报计税金税率计征税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75 100% 1375
其他企业持《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直接向各地税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3、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应提前交足额款项缴入地税纳税预储账户。
机关、团体、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残保金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清册,区财政局按清册所列单位,在核拨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时予以划转。
确认证明办理
2009年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今年9月20日(双休日除外)前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确认证明。
凭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009年单位投保残疾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和2009年4月、10月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原始记帐凭证。
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确认手续。
经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准后,出具《安置残疾人就业确认证明》。
在缴纳残保金时,凭此证明向企业所在地税税务分局办理抵扣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确认手续。
减免办理
残保金原则上不减免。
但对2009年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破产等原因,缴纳残保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今年9月20日前凭2009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工资年报表》及有关文件和书面申请并填写《萧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表》,经单位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送区残疾
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经区残联、地税局审核后,酌情给予减免。
滞纳金
各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应在2010年10月税收征收期内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逾期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