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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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检察调研工作是对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对策研究,是锻炼检察干警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干部素质、促进和指导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检察院调查研究职能作用,更值得探索和研究。

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面临的问题(一)对调研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够不少干警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是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院改革等诸项工作的基石的道理,只强调业务工作,忽视调研工作,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

上级检察院考核下级检察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与质量,案件最能体现检察院“政绩”。

检察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

因此,大多数干警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对理论研究工作存在抵触情绪。

即便作为任务,要求完成,多数也是为了应付交差,调研的质量不高,研究成果不多。

对调研工作的这种认识、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调研工作缺乏前瞻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检察院工作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调研工作只有具备前瞻性和创造性才有存在的价值,然而,目前的调研工作还不同程度地缺乏前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相对于日益活跃的执法活动来说还存在着滞后性。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尚未从法理上阐述清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尚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司法改革设想还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这些都需要调研人员加倍努力,创新开拓,对各项司法活动进行探索,从理论高度理清工作思路,解疑释惑,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

基层检察院的调研人员尚不能主动结合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调研课题,不能深入挖掘自身的调研点。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对基层检察院提高检察调研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参与检察研究
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是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源动力,针对不同的检察调研主题,应邀请有资质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让他们对检察调研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检察调研的水平。

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共知识分子的优势,把他们纳入检察调研的全流程,一方面可以让检察调研水平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共知识分子建立更积极的互动关系。

二、加强检察调研的技术支持
基层检察机关要想更好的开展检察调研,就必须加强技术支持,从建设电子化检察系统、网络网站到科学的数据库管理等,都要给予实力的支持,让检察调研的整个流程,能够更加顺畅、高效,克服技术限制,为检察调研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三、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
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经常超出本国范围,这就要求在开展调研时,要拓展国际检察调研合作,与国外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研,不仅可以丰富当地的知识储备,而且可以促进当地检察机关的文化交流和技术合作。

四、加强检察调研的思想建设。

关于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对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管理问题的思考及建议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同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又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助手和“生力军”,他们在各行各业的工作战线上,认真履行“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责,默默无闻地从事着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的基础性工作,为从源头防治腐败做了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在管理工作方面尚有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是职责权限不够具体。

目前,纪检监察派出机构除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明确的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一些宏观职责和权限外,暂无一个明确、具体、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细则”可循;派出机构的工作原则、范围、内容、权限和工作标准尚不明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每年应重点抓好哪些常规性的工作?年度工作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等等都尚未加以明确,致使多数派出机构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成了所在单位的“机动”人员或勤务人员,常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有的甚至长期处于无事可干的“闲置”状态。

二是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从目前的状态看,不管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不管受派单位人多人少,也不管该单位是管钱、管人还是管物的,不管是行政职权相对集中还是比较单一的单位,基本上是统一的一种模式——“一长带一室”式。

不能因地、因事“量情用兵”,致使比较有限的纪检监察力量在总体分布上出现了“平均分配”、众寡不一、强弱不均的状态,结果出现了“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现象。

三是沟通联系不够紧密。

由于派出机构点多面广,且分散“驻扎”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学习、管理教育和成长进步、生活待遇等实际问题都是由所属单位统一领导和安排,“双重管理”逐步被“一元化”管理所替代;加之上级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较少、业务往来和横向联系不多,久而久之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管理观念和领导、指挥意识逐渐地淡化起来,出现了“召之不能来,来之不能战”的现象。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在基层检察院中,检察政治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以及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的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1.政治觉悟不足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觉悟,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干部的政治觉悟不够高,难以忠诚履行职责。

2.工作内容单一由于检察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有所区别,因此其开展的工作内容也会比较单一。

在工作中,一些干部往往会只重视文书工作,忽视调查取证等重要步骤,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与其他行政单位协同作战都是不利的。

3.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基层检察院需要具备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灾难性事件的时候,由于缺乏预见性和规划性,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1.队伍稳定性较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依赖于干部的稳定性。

但是一些干部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导致队伍很难维持稳定,对于检察工作的连续性造成很大的困扰。

2.队伍流动性过大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非常紧密,因此干部流动性较大,这种流动性不但会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干部的稳定性,难以进行持续的工作。

3.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职位的不同以及干部个人的能力差异,往往会导致队伍结构不够合理,这将会对于检察工作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难以良好的开展工作。

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1.提高干部政治觉悟和党性教育对于一些基层干部而言,其政治觉悟低下往往要归功于其对于党的教育不够充分。

因此在加强党性教育以及提高干部政治觉悟方面,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2.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与互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复杂多样,因此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和互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调研作为重要的检察工作之一,当前在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力量不足、理解不透、措施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何有效破解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难题,成为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基层检察院调研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存在重视不够、力量不足、理解不透、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开展。

(一)、重视不够。

基层检察院因机构多,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业务分值在目标管理考评中占比较大,导致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业务轻调研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机构编制三定方案中基本没有研究室,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成立研究室。

许多基层检察院公开提出重业务的工作思路,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的开展。

(二)、力量不足。

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业务部门人手捉襟见肘,加上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存在的重业务轻综合的倾向,基层检察院调研机构很少单设,即使单设也只有一个人单打独斗,调研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

(三)理解不透。

基层检察院对调研工作普遍存在理解不透甚至错误理解的问题。

许多基层检察院干警甚至包括主要领导都错误地认为调研是高深莫测、难度极大的研究型工作,是法学专家、学者或者高检、省院检察业务权威的事,基层检察院干警法学理论水平较低,长期处于办案一线,工作疲于奔命,根本就没有时间和能力搞好调研工作。

(四)措施不力。

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员和经费不足的问题,有限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用于紧张的执法办案等业务工作。

人员和经费的不足,迫使它们不可能为调研工作制定出更刚性更有力的奖惩举措。

没有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自然影响了调研工作的发展。

二、基层检察院调研存在问题的原因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被动落实的原因很多,主要表现在目标管理考评方案不合理、对调研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和基层检察院人员经费不足等几个方面。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对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思考摘要: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之举,解决了基层特别是农村法律监督的缺位、失位问题,如何充分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是检察室在工作中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要以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

关键词: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思考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建设,切实加强农村检察工作特别是乡镇检察工作”。

实践证明,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有利于畅通检察机关监督渠道,有利于了解民生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基层群众根本利益。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做好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做一些思考。

一、充分认识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重要性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是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

设立基层检察室,可以解决农村基层法律监督缺位问题,可以充分延伸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司法权、行政权共同构成权力制衡体系,保障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基层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派驻基层检察室可以通过与群众近距离接触收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通过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准确理解把握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定位为了进一步找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各街乡建立检察工作室的实施方案》、《检察室工作细则》、《检察室工作职责》和《检察室工作流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院工作突破发展瓶颈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院工作突破发展瓶颈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院工作突破发展瓶颈工作心得体会检察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但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瓶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享我在检察院工作中突破发展瓶颈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在检察院工作中,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因为法律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掌握更多的知识。

建议可以利用工作之余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如参加各类法律培训班、研讨会等。

此外,还可以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和论坛,通过与其他专业人士的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注重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水平作为一名检察官,办案质量是评价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注重案件质量,力求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首先,要注重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的深入研究,并与同事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确保案件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要加强对案件的监控和跟踪,及时调整和完善案件策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和办结。

最后,要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总结案件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以提高整体办案水平。

三、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具有密切关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与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完成好案件工作。

因此,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交流案件信息和需求,并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和难题。

此外,还可以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研讨会,开展案件交流和经验分享,以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四、加强自身职业素养,提高工作品质作为检察官,我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因此,我们要注重自身的修养和素质提高。

首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纪律。

其次,要注重自身的形象塑造和修炼,包括仪表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

最后,要注重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提高工作的满意度和专业形象。

检察院工作问题与对策

检察院工作问题与对策

检察院工作问题与对策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寻找有效的对策。

一、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增长相对缓慢,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检察官们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往往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工作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检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同时,一些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也存在不足,影响了检察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对违法侦查行为和审判不公的监督力度不够。

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还需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能力有待加强。

(四)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需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不够顺畅,数据共享和应用水平不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办案效果。

(五)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紧密检察院在工作中需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信息不畅、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解决检察院工作问题的对策(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调整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根据案件类型和工作任务,科学配置人员力量。

同时,通过招聘、选调等方式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检察队伍。

此外,建立健全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辅助人员的作用,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

(二)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检察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一、前言检察院是法律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院是其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直接为人民服务,执行法律,维护正义。

建设好基层检察院队伍,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实际中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工作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难点。

在这个背景下,就建立一套完整、稳定、业务精通的队伍构建出现了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问题,从多方面对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展开分析,并提出对策思考。

二、现状分析1. 工作压力大,使员工缺乏动力积极性基层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烽火哨所,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工作压力大设施条件相对落后。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员工时常会受到人民的质疑、压力和各种不良评价,这容易使员工缺乏动力,若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状态,势必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积极性。

2. 管理体制不合理,员工晋升空间受限基层检察机关对于其员工的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员工晋升的管理上。

当前,在基层检察机关,因职业晋升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有一部分拥有办案实力的优秀员工,但却很难在职业生涯途中获得合适的晋升空间。

这不仅对员工心里受到了挫败,而且也会使员工产生对工作的失望情绪,让基层检察机关的优秀人才流失。

3. 制度不完善,管理和纪律执行落后由于一些制度上的不完整或者不合理,使得基层检察机关的纪律要求和管理水平落后。

这不仅给员工的工作带来困难,还容易因行政管理不妥而引起较大的负面影响。

例如:领导干部因工作繁忙没有依法提前告知,误去非当地调研,形成负面影响,同样是影响到了检察机关的纪律执行。

4. 岗位培训不够,知识储备较少每个基层检察机关,都是由一批具备专业知识或者办案经验的员工组成。

这些员工出色的技能或工作经验相互积累、交流和分享,才能够让基层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充满活力。

然而,现实中还出现着知识储备较少,岗位培训不够的情况。

员工想要进一步拓展自己的技能、增加工作经验,这种情况下却很难做到。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后民诉法为发挥基层民行检察职能提供了全新平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检察建议使基层民行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二是调解案件与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三是执行监督为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四是违法行为监督成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重点。

司法实践表明,在各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又是由基层法院所办理。

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任务繁重。

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在日常民行检察工作中,由于基层院不具有抗诉权,一审案件不应成为办案的重点,在监督对象上,应着眼于执行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一审终审裁判等,可以兼顾;在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是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唯一方式,当然提请抗诉可以作为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在监督手段上,应当重点把握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因此,我们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情形,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监督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认真开展对错误裁判和调解书监督。

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形,采用提请抗诉监督方式;而对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情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以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提请抗诉的重点是因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被剥夺,或者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或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

对其他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判决和裁定,则采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

我们积极开展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把监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结合起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工作总结: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基层院队伍建设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课题,也是一直困扰基层院建设的一个难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基层院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不断提高基层院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科学、公正、文明执法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XX县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省、市院领导和上级机关的肯定。

但与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期待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检察队伍后续力量不足。

目前,县院有在职在编人员95人,45岁以上的36人,占总人数的42.3%;35岁至45岁的25人,占总人数的29.4%;35岁以下的34人,占总人数的28.3%。

全院检察官69人,平均年龄为48岁,35岁以下检察官仅22人;法警9人,平均年龄为46岁,最年青的法警为33岁;检察人员的年龄和检察官的数量呈逐年老化和下降的趋势,检察人员后劲明显不足。

二是检察队伍结构不均衡。

检察队伍结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能力不均衡。

35岁以上的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但他们大部分是在职学历,法律基础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增长的执法需要,理论研究能力不强;35岁以下的干警中,仅有22人具备初任检察官的法定资格条件,这些年轻的干警法学基础理论功底相对较深,但实践经验明显不足,绝大多数还不具备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是干部结构不均衡。

目前县院的领导干部中,有副处级2人、科级43人、科员45人。

干部整体年龄偏大,内设机构负责人年龄都在35岁以上,个别办案科室的干警平均年龄近50岁,检察力量不均衡;三是编制不太合理。

上级职能部门和编委在研究制定检察编制时没有根据各地的人口和社情等实际情况制定编制,造成编制的不合理性,没有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存在人浮于事的现象。

三是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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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对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对改革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派驻机构的改革首当其冲。

最近,广东省纪委明确提出要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推动派驻机构履行好监督职责,争当全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排头兵。

近段时间,本人以积极心态投身其中,结合在派驻机构的工作实践,通过参加有关座谈、访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学习,倾心研析,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派驻机构体制机制进行探讨和思考。

一、明确这次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自2004年开始,根据中央决定,广东省纪委对省直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省纪委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省纪委直接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干部和业务工作的直接领导上。

改革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方式,是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的制约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近几年,广东省的深圳、惠州、珠海等市积极对派驻机构改革作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有些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改革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逐步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二是要求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负责,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探索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不分管业务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

以上三项内容,第一项是中央纪委层面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二项是目前省纪委层面正在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三项与我们派驻机构密切相关,就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只对派出机关省纪委负责。

我们必须明确这次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按照省纪委的部署要求,扎扎实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二、当前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自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派驻机构不辱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把好关、执好纪、问好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得到明显提升,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集合3篇检察官,发音为Jiǎnch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1.规范制发程序。

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

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

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

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

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

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

(2)说理部分。

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

(3)建议部分。

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

(4)结尾部分。

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

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

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其重建思路

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其重建思路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8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0 6 . 1 4
检察机 关 的派 出机 构是 检 察权 有效 运 行 的重
要 组织载体之一 , 是检察 制度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2 0 世纪 8 0 、 9 0年代 , 我 国许 多地方 曾纷 纷建 立起 检察 室, 但 也应看到 , 基层 检察 室作 为一种 新生事 物 , 既 存 在着法律依据不 足 的先 天缺 陷 , 也 面临着 实践 中 职能定位不 明晰 、 保 障 机制 不健 全 、 运 行不 规 范 等 现实瓶颈 , 尤其是 面对基层 检察 室在具 体运 行 中出 现的诸多 问题 时 因缺乏 实证 分 析 和有 效 的应 对 措
施, 导致基层 检 察室 的实践 运 行 状态 不尽 如 人 意 。


派 驻 基 层 检 察 室 发 展 的 三 个 历 史 阶段
( 一) 初 建 期
从 1 9 8 2年 以来 , 一 些 地 方 检察 机 关 在 基 层试 点设 置 检 察 室。其 中 , 1 9 8 8年 江苏 常州 市 武进 区 ( 区划调整前 为县级市 ) 设立 湖塘 检察 室 , 开展 乡镇 检察 室试点工作 , 1 9 9 4年被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列 为 乡
整顿各类检 察 室 的通 知》 中, 对 乡镇检 察 室 的工 作
表示基本 肯定 。一方 面 , 鼓励“ 重 点发 展 乡镇 检 察
寿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 检察长 , 重 庆邮 电大学法学 院副 教授 , 硕
士生导师。 1 1 4
梁经顺, 王志刚t 派 驻基 层 检 察 室 发展 中 的主 要 问题 及 其 重 建 思 路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鼓励人才培养和轮岗交流,为检察官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

其次,优化执法办案流程。

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办案,减少重复办案和资源浪费。

同时,建立分类处理机制,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办案方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第三,完善法律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申诉制度,对于有关投诉和意见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犯罪团伙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有所增加。

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犯罪团伙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加强对涉众型案件的处理。

涉众型案件是当前执法办案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和痛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要加强执法规范和法律意识。

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执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需要从队伍建设、流程优化、法律保障、打击犯罪、涉众案件处理、执法规范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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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发展与完善所面临问题的思考
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主要是指区、县一级基层检察院依据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派驻的履行一定检察职能的机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一规定是关于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的基本法律依据。

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作为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在我国拥有长远的历史根基和充分的实践基础。

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坚实平台,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依法合理设置派出机构,符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符合
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符合巩固基层政权和社会发展改革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群众工作,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而,我国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在区、县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察室主要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2条、第4条的有关规定,而这些法律在立法层面上都只能算是“内部工作规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持。

这使得派出机构始终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极大限制了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发展壮大。

而且,这种情况造成的派出机构设置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得各地在设置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探索过程中,做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晰。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对于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有相关规定,但规定得较为宽泛和模糊,使得检察院派出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较难准确地把握自身定位。

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各项检察职能的开展必须有赖于检察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支持,有些只是被动地协助上级院或
本院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由于有的派出机构与职能部门工作中难以有效协调,这使得派出机构工作中缺乏主动性、机动性和相对独立性,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和特点。

大多只限于完成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软任务”,个别地方甚至沦为检察机关在当地的“接待处”。

(三)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设置派出机构的法律依据不足,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在经费保障上无法与得到当地财政普遍支持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街镇司法所相比。

各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每年的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项开支就是一笔很大的负担,这些都依靠原本财政预算就不足的基层检察院承担,无形中加重了基层检察院的经济负担。

除了经费保障问题之外,人员保障也存在问题,由于作为派出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检察机关内部在人员配置上对派出机构往往难予倾斜,有些情况下是为了照顾居住方便或解决职级待遇而配置人员,各地都普遍存在派出机构与院职能部门“争人”的问题。

资金缺乏保障、人员特别是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基层派出机构发展壮大的两大瓶颈,长期发展势必影响基层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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