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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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请示,并获得相应的解释和指导。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味着本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也将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以确保本办法能够适应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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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监管, 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
,确保其有效实施。
应急预案的更新和修订
更新时机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结果,定期进行更新和修订,以 适应环境和风险的变化。
修订程序
应急预案的修订需经过与制定时相同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修订 后的预案仍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版本管理
对应急预案的历次修订和更新应进行版本管理,记录修订内容和时 间,以便查阅和追溯。
责任内容
责任内容应包括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评 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备案的及时性、完整性等 。
责任追究
对于疏于职守、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应急预案 管理失误或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应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高应急预案执行力的措施
加强培训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 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
07
附则
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 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 全事件。
应急管理: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环境事 件发生前后,通过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等一 系列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社会、经济和环 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评估指标
包括演练过程的流畅性、 参与人员的熟练度、应急 资源的充足性、演练时间 的合理性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4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4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与目的: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意外发生的、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破坏、危害的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适用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

三、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联动办公室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和指导。

(二)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级别划分、应急预警机制和处置程序等内容,以应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资源: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机制,确保应急资源的及时供应和合理利用。

(四)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和个人的应急能力和反应速度。

(五)应急处置: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包括事故现场的保护、实施紧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措施。

(六)信息发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的情况、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七)责任追究: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监督检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

四、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可以由环保部门、监察部门等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和评估;(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四)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理;(五)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六)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六条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第七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预案实施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报告;(二)启动应急响应;(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预案的适用性;(二)预案的执行情况;(三)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表明预案需要修订的,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或者未按规定修订预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环境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潜在的环境事件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章应急管理原则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因素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因素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条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公司和其它公司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第四章应急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机构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八条公司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到环境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九条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分为两级:地区级(I级)、公司级(Ⅱ级)。

第十条当公司内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破坏的突发事件时,无论事发原因如何、事故影响程度大小,也无须等待事故等级认定结果,都要及时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和应急人员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评估、及时响应;(四)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三)预警和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六)应急队伍建设;(七)应急培训和演练;(八)信息报告和发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查和评估;(二)编制预案草案;(三)征求意见;(四)评审和批准;(五)公布和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一)启动应急预案;(二)组织救援队伍;(三)开展应急监测;(四)采取控制措施;(五)实施应急撤离;(六)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当包括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等方面。

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发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施策、迅速响应、分层负责、全民参与。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政府统一指挥、专业机构支撑、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预案编制和预案演练两个方面。

第八条预案编制应按照综合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原则,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任务分工、资源调配、信息管理、指挥流程、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预案演练应定期进行,演练对象涵盖政府部门、应急人员、社会力量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演练内容应涉及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同配合。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章应急指挥体系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指定专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挥应急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应急人员,具备应急指挥、信息收集、风险评估、资源调配和指挥调度等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资源互助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快速、全面。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资源保障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应按照救援为本、生命至上、科学合理、快速高效的原则进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水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形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干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同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辅佐、督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3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3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国家为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雨等),人为事故(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化学品泄漏等)等。

对于这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小组等,明确各级单位的应急职责。

2.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各方面的应急工作要求,包括预警机制、处置机制、救援机制等。

3. 应急资源和装备准备:明确应急资源的准备和配置,包括物资、设备、人员等。

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动和利用这些资源。

4. 应急指挥与协调:明确应急指挥系统和协调机制,包括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通讯的保障。

5. 应急演练与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各级单位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

6. 信息发布与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和相关单位发布应急情报和指导,加强公众参与和交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而建立的一套覆盖预防、应急响应、应急处理、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它是一个国家、地方政府或组织为了保护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是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快速、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内容:(一)预防措施1. 定期评估风险: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前言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特别是火灾事故的迅速、有序、高效应对,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本预案设立以下组织机构,明确各组工作职责,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各组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1、灭火行动组(1)职责:负责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控制火势蔓延,降低火灾损失。

(2)组成:由公司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具有灭火技能的员工组成。

(3)主要任务: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灭火设备,扑救初期火灾,协助专业消防队伍进行灭火救援。

2、通信联络组(1)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2)组成:由公司通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

(3)主要任务: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情,与各组保持密切联系,传达指挥部的指令。

3、疏散引导组(1)职责: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

(2)组成: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及指定专人组成。

(3)主要任务: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组织员工按照预定路线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4、安全抢救组(1)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安全抢救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2)组成:由公司医务室、安全管理部门及具有救援技能的员工组成。

(3)主要任务: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开展现场救护,协助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伤员救治。

5、现场警戒组(1)职责: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2)组成:由公司保卫部门、保安人员及指定专人组成。

(3)主要任务: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设置警戒线,疏导交通,协助消防车辆通行,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三、报警和接警程序1、报警(1)发现火灾或接到火灾报警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程序。

(2)报警方式:现场人员可通过拨打公司内部紧急电话、使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使用对讲机等方式报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前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突然发生并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面对这些突发事件,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二、应急预案编制1.明确责任人员及通讯方式在编制应急预案时,首先要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员,并建立起相互之间的通讯机制。

责任人员包括指挥部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他们应具备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2.分工明确、配合协调应急预案要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各部门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配合协调。

同时,要不断进行演练,确保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默契。

三、应急预案实施1.信息快速传递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迅速传达信息,通知各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

2.资源整合、快速调度在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整合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资等,并进行快速调度,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四、应急预案演练1.定期组织演练为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模拟各种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演练,查漏补缺,增强各部门的应急响应能力。

2.总结经验教训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及时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各部门的整体协作能力。

五、结语突发环境事件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通过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希望各机构和单位能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企业及社会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应急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社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实现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合作与互助。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二)组织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三)调配和协调应急资源,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四)与政府、社会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保持信息畅通;(五)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总结。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成员,并制定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演练。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评估;(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程序;(三)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四)应急指挥体系的建立和指挥协调机构的安排;(五)应急演练的内容和频次;(六)应急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总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

为了提前应对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1.确定预案编制责任单位: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和行业特点,明确责任单位进行预案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需集合相关专家和机构,确保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通过对历史数据和实时监测数据的分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模型。

在确定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预案。

3.制定组织体系和预案内容: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组织体系和预案内容。

确保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能够高效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定期演练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需要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演练可以模拟真实情况,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修订则是根据实际经验和新的科技手段进行更新。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1.事件发生报告和评估: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责任单位需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专业人员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初步分析。

2.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启动应急响应后,责任单位需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快速、有序的响应。

3.资源调动和组织协调:根据应急预案,责任单位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

4.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同时,对舆情进行管理和响应,有效控制和引导公众的情绪。

5.事后评估和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后,责任单位需进行事后评估和总结。

分析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管理责任1.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需建立明确的应急预案管理责任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执行)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引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一定时限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事件。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办法,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一、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规模不同,应急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级: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

1. 国家级应急管理机构国家级应急管理机构是最高级别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等支持。

2. 省级应急管理机构省级应急管理机构是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供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支持。

3. 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是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市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机构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一系列操作指南。

为了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急管理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进行分类。

•预案中包含了事件发生时需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步骤,包括人员疏散、物资调配、救援措施等等。

•预案的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和修订,以保证预案的实用性。

三、应急演练和培训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应急演练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应急演练和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通过模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对应急预案进行实地演练和验证。

演练的过程中,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到自己在应急事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和具体操作方法。

演练结束后,应急管理机构会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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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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