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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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英国法律制度是世界闻名的法律制度之一,它的发展历史悠久,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论述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及其影响。

1. 历史背景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1066年,当时威廉征服诺曼底并称自己为英格兰国王,他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和法院来加强自己的控制力,并通过各种法律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英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2. 省级法庭在英国,最初的法庭是在省级设立的,用于解决地方争端和纠纷。

这些庭院通常由当地的权贵和精英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当地的法律和规定。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法律和规定更贴近人民,更具切实性。

3. 王庭在王庭的发展中,国王通过设立王庭来处理具有国家性质的问题。

在早期,王庭也是省级法庭的一种,并由国王和其官员领导。

在王庭中,法官们不再是地方权贵或权威人物,而是专业法律人士。

4. 店铺法庭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和市场的发展,商家和商人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因此,英国政府在1295年设立了“店铺法庭”,专门处理商业纠纷。

这种法庭强调各种形式的贸易合同,如货物交换、租赁和贷款合同等。

5. 上诉制度在17世纪之前,英国只有一级法庭。

然而,由于司法体系的扩张,上诉制度得以建立。

当然,在13世纪,各级法庭之间已经存在互相上诉的制度。

但在1621年,上诉机构正式建立了,使得被指控者有权抗辩控诉,并让法律更加公正。

6.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法是通过先前案例来确定法律规则的,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书或宪法。

这种系统的优点是其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法律和社会变化。

7. 立法英国也是一种称之为“立法民主”的国家。

在这个系统中,议会成员通过讨论,辩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和政策。

虽然判例法仍然是英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已经成为决定英国法律的主要方式之一。

总之,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

从最初的省级法庭到现代的立法民主模式,英国法律制度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影响了整个世界。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析

四、英国普通法的未来展望
1、适应社会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法需要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 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为此,法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普通法以适应 时代的变化。
2、与其他法律体系的融合: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英国普通法需要与世界各 地的法律体系进行融合。这不仅可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还可以为普通法的发展 提供新的机遇。
在适应社会发展、与其他法律体系融合以及推进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普通法 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期望通过不断努力和实践,英国普通法能够为世界各国提 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谢谢观看
3、完善:在18世纪,普通法开始与衡平法(Chancery Law)逐渐融合。衡 平法是一种通过大法官法院实施的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 融合最终形成了现代英国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部分。
三、英国普通法现存的问题
1、法律空白:尽管普通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但在某些领域仍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一些新型案件可能涉及到 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普通法可能无法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一个初步的分 析
目录
01 一、英国普通法的基 本概念和历史背景
02
二、英国普通法的发 展历程
03
三、英国普通法现存 的问题
04
四、英国普通法的未 来展望
05 五、总结
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悠久的法律传统,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核心的角 色。本次演示将简要介绍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历史背景、发展历程、现存问题以 及未来展望,以期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进行初步分析。
2、适用性挑战:普通法依赖于先前的案例和传统习俗,但在某些情况下, 这些先例和习俗可能不再适用于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因此,如何在保持传 统的同时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是普通法面临的重要挑战。

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大到整个盎格鲁圈。普通法具有浓厚的历史传统,其不断完善的过程成为英国能够较早
孕育法治社会的重 要 前 提,同 时 也 作 为 坚 实 的 制 度 基 础 为 英 国 社 会 的 领 先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关键词:普通法;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亨利二世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1 基本概念辨析
长久以来,普通法一直以程序优先,遵循先例的 特点而著称。诺曼征服后几位国王尤其是亨利二世 在改革中创设并付诸实践的一系列司法程序使普通 法逐渐羽翼丰满 [1]。先例原则是以传统、习俗和先 例为基础的集体司法判决。“遵循先例的原则是普 通法体系的核心”。“正如梅因在分析古代法时所指 出的那样,人类社会初期的法律是自发发展的过程, 那时候立法者,没有谁要去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而 主动地制定规则,后世的规则都是社会演进到阶段 由 权 威 人 士 总 结 日 常 习 惯 行 为 而 成 的。”[2]探 究 中 世纪普通法历史的主要历史文献是诉讼案卷和《判 例年鉴》(YearBooks)。 诉 讼 案 卷 是 普 通 法 庭 和 国 王法庭的 官 方 法 庭 记 录。 《判 例 年 鉴 》则 是 记 录 英 格兰中世纪案件辩诉情况的判例集。它是我们了解 爱德华一世之后普通法的首要资料来源。
第 19卷 第 4期 2019年 12月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LanzhouPetrochemicalPolytechnic
文章编号:1671-4067(2019)04-0072-04
Vol19No4 Dec.,2019
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张 祺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摘要:普通法以英格兰古老的传统惯例为基底,诺曼征服后已逐渐见其滥觞,至亨利二世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

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国王詹姆斯一世(英国)公元5世纪,在日耳曼人的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从欧洲大陆侵入不列颠,先后建立了一系列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各部落的习惯也逐渐演变为习惯法。

到9世纪,英国完成了形式上的统一,但实际上还是处于割据状态,全国没有统一的司法机构,各种法院林立,地方习惯法仍占统治地位。

这种状况到11世纪时发生了巨变,“征服者”威廉征服了英国的人民,也征服了英国的法律,改写了英国法制的历史。

英国形成普通法法律体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同英国大封建主哈罗德为争夺英国王位而进行了一场战争,战争以威廉的胜利而告终。

威廉成为新的英王,他登位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消除割据状态的措施。

当时英国的司法权非常分散,这十分不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又难以在朝夕之间改变,威廉于是采取了非常高明的手段:一方面,为了不致引起被征服者的反感,他宣布保留原来的地方法院,继续适用地方习惯法;另一方面,他又要求地方法院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规定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国王的大法官申请令状,只有得到了合适的令状,法院才可受理,从而巧妙地把地方法院纳入到国王的审判机构中。

同时,威廉还在中央设立了一些皇家法院,起初这些法院都只在威斯敏斯特办公,但为了扩大管辖权,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法官们开始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后来,亨利二世在位期间进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颁布诏令使巡回审判定期化和制度化。

从此皇室法院的法官们更加频繁地到地方去参与案件的审理,同时也进一步熟悉了各地的习惯法。

回到威斯敏斯特后,他们在一起讨论案件,介绍各地的习惯法,交流法律意见。

出于统一法律规则的需要,法官们相互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2019年精选文档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一个是大陆法系,另一个是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首先是在英国产生的(本文就此主要介绍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后来才广为传播形成一大法系。

英国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法律制度整体上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人们一般认为,可以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私人和政府及其官员。

各个法院都有权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有权审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构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的分类。

一、历史上的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并非是英国法律独有的概念。

最初,教会法学家就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各地方习惯。

在广义上,普通法是指与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的总体;在狭义上,普通法指的是英美法的一部分,其一是与国会的制定法相对应的英国普通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其二指的是与英国大法官法院所创造的衡平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①而本文探讨的只是狭义上的普通法。

普通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

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而"遵循先例"又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简单的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二)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是英国法律史上非常重大的事件,诺曼人的文化对普通法系的最终形成产生了深远而全面的影响。

威廉一世一方面宣布英国人固有的古老法律--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为了维护王权统治,威廉一世建立了由主教、贵族、领主以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机构。

御前会议,包括两个非常重要的政府部门:财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作为国王御前会议的主要成员和国王的法律顾问,司法大臣根据国王的旨意派出人员到各地做巡回法官,负责处理各种案件。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法律的进化: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

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成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

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

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比利时法律史学者范·卡内冈教授创作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

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一、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只为获得王冠,让世人臣服。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英王哈罗德。

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

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统治自己的殖民地。

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

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欧洲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令状: 是拉丁词(breve)的英译, 后者意为简短之物, 引 申为信件, 简短的书信遂称令状。令状是早期教俗统治者 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通过它, 教皇式皇帝可将命令直接下 达指定的人。
• 亨利二世对行政令状进行了司法改革 • 颁布四个令状:地产敕令;新近侵夺敕令;收回被占继承
土地敕令;圣职推荐权敕令
1803页
2.形成过程
一.诺曼征服前 • 罗马人统治时期,以罗马法为主,管理不列颠社
会。如设立法庭、委派著名法学家担任法官。 • 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时期,一方面带来了盎格鲁
萨克逊习惯法,另一方面还积极地继承了罗马法。 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各地区、各特定阶层、各 特定行业都有各自的习惯法。 • 表现:在经济方面有了关于土地财产的规定;在 司法方面,设立众多司法机构,如郡法院、百户 区法院等;在“国王和平”的观念下,对于刑事 案件的判例有了充分的经验
参加审判活动。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
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法官、陪审官认为正确、合理与国王的
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采取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
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便是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所
以称普通法,即固定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已是国家确认通行全国的法律。
三.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 背景: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时期王室机构不完善, 不能有效管辖全国,王权缺乏稳固的根基。亨利 一世之后,英国爆发了长达19 年的斯蒂芬乱世。
• 结果: 亨利二世继位之后,加强王权、恢复和平, 其中司法改革成效卓越。
• 司法改革特点:法律分类;司法常规化。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是把司法权力行使与社

浅谈英国法的三大渊源

浅谈英国法的三大渊源

经济与法幸福生活指南 2019年第28期109幸福生活指南浅谈英国法的三大渊源蒲明蓉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570000摘 要: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国,英美法的许多重要法律制度及概念都源于英国法。

英国的司法独立理论和制度安排也一直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崇和效仿的典型。

英国法律的发展道路较为为平稳,其表现形式、结构特色都独具魅力。

自1066年以后英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得以确立,即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横平法、制定法,而它们也在英国法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在英国,不仅仅有判例法(普通法),更有制定法。

而普通法必须服从于制定法,此外还有衡平法用以补充普通法的不足。

制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都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最早是指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普通法是指判例法。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是指上述普通法法院的判例。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是指英美法(见英美法系)。

与教会法相对而言,是指世俗政权或法庭发布的法律。

一、普通法最初教会法学家以此来称呼一般的教会法,以区别于各地方的习惯。

比英国普通法晚了好几个世纪的法国和德国的普通法,则是用来泛指那些区别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范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

因而普通法并非英国法独有的概念,即使对英国法而言也并非是一个确定的词汇可以在多重含义上使用它。

普通法是英国法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渊源。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

12世纪前后时期国王除发布为数不多的敕令作为全国必须遵行的法律以外,还通过王国法院和巡回法院的判例,宣示某些习惯法原则为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

它的形成是促进了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原因。

而英国普通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

它的确立历经了一个尤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在13世纪人们只把先例看作适用法律规则的样板,却并没有认定它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后来随着社会进步、人们法律观念的进一步提高直到19世纪伴随着可信赖的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项原则最终得以确立。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1、普通法的形成(1)盎格如-撒克逊法:英国从公元5世纪到1066年由盎格如-撒克逊人控制,当时实行的法律多为习惯法,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很小。

(2)普通法的起源: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行土地分封制度和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御前会议就是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机构。

这个机构是由国王亲信、主教和贵族参加的议事机构。

主要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后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机构逐渐独立出来,到亨利三世时期,御前会议已经建立了三个王室高等法院,分别为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处理直接涉及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

由于诺曼人以前没有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的法律就是通过这些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即判例法。

这些判决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随着王室法院管辖范围和影响的扩大。

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就形成了重大的影响。

王室法院的判例法就是适用于英国的普通法。

主要是针对各地的习惯法来讲的。

在王室法院出现之后的时间里,存在着王室法院和地方法院、教会法院并存的局面。

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白户法院)主要适用习惯法,教会法院主要适用教会法,主要管辖婚姻、家庭、继承、通奸。

三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王室法院通过发布诉讼开始令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影响。

所谓诉讼开始令即原告可以请求国王主持正义,然后通过英王的大臣发布令状,令状的内容是要求各郡的郡长负责命令
被告满足原告的要求或在王室法院接受审判。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源头: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2)普通法: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亨利事世司法改革(12世纪前后、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通适用);(3)衡平法:普通法自身缺陷,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以“公平”、“正义”为基础(15世纪,衡平法院,独立体系);(4)制定法(成文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幵颁布实施(1215年,《大宪章》,重要进程——英国国会)注意: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英国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的地位;(2)内阁——最高行政机关;(3)内容得到充实,幵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重要渊源。

(事)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继承、改造英国法1.殖民地时期:使用英国普通法;(1)18世纪中期前,原始、简陋(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2)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得支配地位(《英国法释义》出版——英国法普及);2.独立战争后:美国法形成;(1)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2)1830年后,《美国法释义》问世,各种专著出现——对英国法批判吸收,走向独立发展;3.南北战争后:改革与发展时期;(1)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A:废除奴隶制;B:土地自由转让制度;C:改革诉讼程序;D:判例法理论;E:法学教育中心:(律师亊务所——法学院校);F:各州法律统一化。

4.现代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加强(1923年、法学会,《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美国法典》)(2)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A——“新政”时期颁布的法律(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B——反垄断法(新的法律部门)。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

什么是普通法?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源自英国传统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已成为全球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体系之一。

普通法的特点是专注于法律实践,以判例为本,法官的裁判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普通法的起源、特点和应用等。

一、普通法的起源1.1 中世纪的英格兰贵族法普通法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当时的行政权力更倾向于由地方领主来行使。

贵族们自然而然地也就形成了自己的司法权力,贵族们的法律被称作为贵族法(Manorial law)。

在这种法律体系下,贵族都有着比较明晰的权利和义务,一些争议的解决方式就是按照惯例通过裁判判断。

这种判断方式不具有官方性质,但远古时期的判例,逐渐形成了一些惯例,对于今后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2 大陪审团和法官裁判到了13世纪初,由于国王需发掘更多的财富,他开始强力干预当时的法律活动。

成立了法院,将法官的权力逐渐统一起来。

他们编写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以供参照,同时建立了大陪审团(Grand Jury)来处理重要的或者危及当地贵族权益的案件。

在这个体系下,普通法因法官审判的判例积累而发展,法官裁判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依据。

从而,完成了普通法诞生的过程。

二、普通法的特点2.1 判例为本普通法的原则是基于先前的判例进行裁判。

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是方便和高效。

法官往往基于过去的案例来解决新的案件。

判例性质使得裁判锁定在具体的个案上,法官不能违反判例去判定案件,因此具有比较稳健的案例处理方式。

2.2 理性与公正普通法的裁判非常看重现实的精神状况,同时也非常看重法律精神。

普通法对于个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某些特定情境的影响下作出裁判决定。

这种方法在处理疑难案件时,非常适用。

法官可以透过一系列的裁判决定来找出案件的真相。

2.3 追溯性普通法律接受先例的判决,因此,它有判定先例的能力,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法律和法规,反映了法律的经验和历史性。

英国法

英国法

英国法英国法概述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在英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1066年诺曼征服以及随后诺曼国王们的法律改革活动则为英格兰带来了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经过近代化改造的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发展,并随着英国在海外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广泛地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普通法1.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衡平法1.衡平法的概念“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1)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 衡平追随法律。

(3)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10)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12) 平等即衡平。

2) 衡平法上的权利:(1) 以用益(Use)或信托(Trust)为依据的受益人权利。

(2)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 of redemption)。

3) 衡平法的救济方法:(1) 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普通法的历史、精神与制度

普通法的历史、精神与制度

02
在证据制度下,证据必 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和相关性,才能被法庭 采信。
03
证据制度有助于确保司 法公正和程序正义,防 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04
证据制度在各国法律体 系中均有体现,但具体 规则和标准可能存在差 异。
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是普通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允许当事人 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一审判决 的错误,并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权利保障
人权保障
普通法重视人权保障,通过宪法和法 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权利救济
权利限制
为了平衡不同利益,普通法允许政府 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并遵循正当程序。
普通法设立了权利救济机制,为权利 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03 普通法的制度
CHAPTER
陪审团制度
01
普通法的历史、精神与制度
目录
CONTENTS
• 普通法的起源与发展 • 普通法的精神 • 普通法的制度 • 普通法与衡平法、大陆法系的关系与比较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普通法的起源与发展
CHAPTER
普通法的起源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 格兰,当时为了适应封建制度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逐渐形成了一种适用于 整个英格兰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国家在独立后都借鉴和吸收了普 通法的制度和文化。
普通法的传播不仅限于法律制度,还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促进了全球的现代化进程。
02 普通法的精神
CHAPTER
尊重先例
01
02
03
遵循先例原则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

英国普通法的起源普通法是英国三大法律渊源之一(另外两个渊源为衡平法和制定法),它体现了英国法律的最基本特点。

在英国法中,我们经常言及的“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等原则,都是从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

在学习英国法的过程中,首先要明了普通法发展的基本脉络。

1066年是英国与欧洲史上一个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

这以前的时期,英国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法时期。

虽然罗马人统治不列颠达400年之久,但罗马人撤离后,接踵而至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征服不列颠,英国早期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才开始出现。

盎格鲁撒克逊人属于日耳曼民族,在这个时期,不列颠诸王国的法律制度是早期封建法律制度,属于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欧洲大陆上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太大区别。

但是,盎格鲁撒克逊各国没有像西欧大陆上的日耳曼人那样,采用罗马的立法技术和用拉丁文制定成文法。

尽管如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还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原因是,从公元596年开始,英国信奉基督教,不少熟悉罗马法的神职人员在王国担任要职,参与立法;欧洲大陆各日耳曼国家普遍开展的法典编纂活动也给不列颠带来影响,也出现了习惯法的汇编,但没有完整、统一的体系。

所以,在1066年以前,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没有适用于整个英国的统一法律。

诺曼征服后,这种状况并没有立即改变,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以证明他是爱德华的合法继承人;另一方面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在诺曼征服以后不久,诉讼一般向郡法院(CountyCourt)、百户区法院(HundredCourt)及各种领主法院提出,这些法院按照地方性的习惯法作出判决。

国王只行使“最高审判权”,他只在某些特殊的场合――王国的治安受到威胁时以及形势使正常手段无法满足正义要求时――才受理争议。

国王的御前会议(Curiaregis)是受理重要人物重大案件的机构,并不是向任何人开放的普通司法机关。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补充内容之一: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第一章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形成发展和不同特征三、英国法的发展和普通法系的形成(一)普通法1、概念:普通法(Common Law)是以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英国的判例法体系。

是英国法的三大渊源之一,是英国法的基石。

2、形成:公元5世纪,日尔曼人的一支盎格鲁,撒克逊人与裘特人联合侵入不列颠岛。

此后,直到1066年统治着这块岛屿.在这一时期,该岛施行的是盎格鲁等部族的习惯法.异族的不断入侵造成了各部族杂民的局面。

每一个部族都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地方的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

领地的法官只知道本领地的法律。

1066年威廉的征服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从亨利一世到三世(1100--1272),普通法逐步形成.亨利二世(1154--1182)统治时期,普通法经历了形成的关键时期.他做了两件重要事情:(1)健全王室法院的职能:英国的王室法院是从英王御前会议分离出来的,始建于威廉时期。

亨利二世在位时,该法院分为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

分别审理税务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亨利二世把英国划分成六个巡回区,每区派五名法官,从而使巡回审判制度经常化、制度化.巡回审判官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习惯法,但他们对这种法律作统一的解释,从而逐步形成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例如,肯特郡平分财产习惯法,经统一解释发展为长子继承制,这有利加强中央集权。

3、“遵守先例的原则”:“遵守先例”指下级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时所创立的规则;同一法院在判决时必须遵循本法院过去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所创立的规则。

为什么遵守先例?为了使判决具有一惯性。

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所必须的。

这一制度最初发展于13世纪爱德华一世时。

当时出现了以“年鉴”形式发表的判决报告,供法官参考。

15世纪,判例的理论得到明确。

18世纪,最终成为法律规则。

普通法 衡平法 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普通法 衡平法 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章英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英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英国是一个具有独特法制传统的国家。

英国法律制度具有原生性,它是从自身内部的政治、经济条件中产生出来的,并且一直沿着特定的道路平稳、连续地向前发展。

而且,英国的法律制度随着普通法的形成而具有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并形成了以习惯和判例为基础的特殊法律体系。

(一)英国法的起源
自公元5世纪中叶起,原先居住在北欧地区的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防续入侵不列颠.并征服了土著居民允尔特人。

在入侵英格兰之前,盎格鲁一撤克逊人处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开始解体的阶段,尚未产生私有制,血缘关系、家族制度和氏族习惯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在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盎格言一撤克逊人的社会关系发生厂根本变化,私有制出现丁,阶级分化且氏族制逐渐解体,随后产生了一系列以私有制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盎格鲁一撤克逊王国。

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原有的为解决纠纷、调整各氏族部落人们之间关系的风俗习惯和生活准则也产生了质的变化,逐渐演变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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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2002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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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9年3月20日Mar.20 2019第39卷第3期Vo1.39 No.3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9.03.003浅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赵宇凤1,2(1.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0;2.天津师范大学 欧洲文明研究院,天津 300380)摘 要:英国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逐渐领先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成为实现现代化的第一个国家。

在成功实现现代化的诸多要素中,英国独特的普通法功不可没。

“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是随着诺曼征服后不断发展的王权而逐渐形成的。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完善对司法现代化的成功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英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历史条件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640(2019)03-0008-02罗马征服不列颠之前的铁器时代末期,不列颠的社会组织形式已经形成,但是当时的不列颠还谈不上有实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人曾统治不列颠400年之久,在此期间,罗马人依据罗马法和当地的土著习惯进行统治,罗马法一度对不列颠产生了直接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格兰时期,统治社会的法律形式与内容通常是习惯法以及发展的成文法[1](P2)。

现在保留下来的早期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碎片本质上是习俗,尤其是百户法庭和郡法庭,都宣称习惯法的裁决是从习俗中产生的,这种习俗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所具有的弹性和可接受 性[2](P307)。

12-13世纪,英格兰的法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在此期间,先后统治英格兰的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王权,建立封建集权君主制,于是,政治的集中与法律的分散性形成尖锐的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国王进行司法改革,逐步加强国王司法权力。

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诺曼民族和盎格鲁-撒克逊两个民族本身的融合以及两个民族在经济、政治生活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上相互融合的结果。

普通法的形成意味着要将征服以前分散的审判管辖权集中起来,也要把隐藏在习惯中的规则固定下来。

普通法的形成发展与当时英格兰的政治社会环境密不可分,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历史条件。

一、王权的加强1066年,诺曼征服不列颠之后,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主英格兰,结束了自罗马帝国撤退之后长期的战乱和分裂,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君主国。

威廉一世不断实行改革,加强王权,没收土地,分封诺曼底贵族,确立了牢固的封君封臣关系,加速了盎格鲁- 撒克逊人的封建化。

诺曼征服是英格兰法律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普通法形成与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事件。

在1066年以前,英格兰并无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所有的诉讼基本上是由各地的领主法庭来解决,并无统一的适用法律。

威廉一世把诺曼法与撒克逊法相结合治理国家,法律也从属人主义向属地主义过渡。

威廉一世之后,威廉二世与亨利一世都维持了强势的王权,威廉一世及其继承者对于前朝王权政治上软弱的“矫正”和对这种权利的维持,为亨利二世的伟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而一旦缺乏了这种强大的王权,随之而来的就可能是地方习惯的盛行以及罗马法的最终胜利[3](P43)。

王权的强大,使得亨利二世能够顺利推行司法改革。

统一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制度环境。

亨利二世时期,被认为是“普通法历史中至关重要的时期之一”。

逐渐强大的王权,有利于亨利二世推行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促进了国王和王室法庭司法权的膨胀,有利于国王和王室法庭对纷繁复杂的习惯法进行整合,以形成较为统一的法律[4](P25)。

诺曼王朝和安茹王朝逐渐强大的王权为普通法的形成开辟了道路,凭借强大的王权建立的封建集权君主制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司法的统一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的司法不统一。

在诺曼之后,多元法律并立,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

多元的、不统一的法律与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格格不入。

诺曼征服之后逐渐强大的王权,使亨利二世收稿日期:2019-03-05作者简介:赵宇凤(1992—),女,山西忻州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世界史专业 2017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世界地区与国别史。

·8·的司法改革水到渠成。

首先,巡回审判制度得以扩展。

巡回审判制度在法兰克时期已经创立,主要是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管理,威廉一世时引入英格兰,亨利二世时期巡回审判正式制度化。

巡回法官完成其巡回审理职责返回威斯敏斯特后,聚在一起讨论各地的地方性习惯并对其加以总结归纳,将王室法官们认为最好的习惯原则适用于全国,促进了普通法的行成。

巡回审判制度的确立为司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剥夺了地方的司法管辖权,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

其次,完善王室法庭体系。

亨利二世统治初期沿用了御前会议这一机构,后来从御前会议中选取五位官员组成了专门的法庭,来听审整个王国的诉讼,减轻了御前会议的司法负担。

御前会议仅为封建领主提供司法救济,但这一专门的法庭则听审全国范围内的诉讼,向更多的臣民提供司法救济,成为英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王室法庭,即普通民事法庭,后又分化出王座法庭和理财法庭[5]。

国王建立了专职的王室法庭,并不断扩大其司法权限,逐步削弱过去遗留下来的地方公共法庭和封建领主法庭的司法权。

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被吸收到王室法庭中,原先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逐步融为一体,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最后,亨利二世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引入司法诉讼程序中。

令状制(writ)在诺曼王朝就开始使用,亨利二世时期,令状制逐渐完善。

自由人如果想要在王室法庭提起诉讼,必须取得相应的令状,然后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随着案件的增加与复杂化,令状数量也明显增加,导致王室法庭司法管辖权和对地方法庭干预权不断扩大[6]。

采用陪审制(jury)来举证,陪审制为民众带来的便利和好处,大大扩展了普通法的使用范围。

令状和陪审团在本质上是依靠人的理性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裁判,逐渐取代了先前存在的神明裁判和决斗等落后的裁判方式。

司法改革使国王的司法管辖权扩大,王国普遍使用巡回法庭解决土地争议,逐步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裁判,采用陪审团审理。

这一切使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三、罗马法的复兴虽然普通法是英国独立发展起来的,但也受到了罗马法因素的影响。

11世纪和12世纪,由于农业革命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得以复兴。

社会经济的变化使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原有的习惯法无法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意大利的波伦纳等地率先兴起了对罗马法文献的讲授,培养了许多解释罗马法的学者。

成千上万来自欧洲各国的学子前来研习罗马法,罗马法复兴运动波及整个欧洲[7](P109-111)。

对罗马法的研习大潮从意大利迅速传播到英国,罗马法的复兴对普通法的形成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普通法形成之前英格兰主要实行盎格鲁-撒克逊法和诺曼法,由于罗马统治不列颠四百年之久,罗马法对二者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亨利二世时期的改革部分继承了先前的法律,其中包含着众多的罗马法因素。

英国在亨利二世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独特的普通法,这场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在王权主导下对王国内原有习惯和法律进行整理汇编与适用[7](P113)。

亨利二世时期直接引入罗马法的法律以弥补英国法的不足,适应了司法改革和普通法发展的需要。

12世纪中期,查士丁尼和反查士丁尼的罗马法资料在英国得以传播,13世纪对罗马法的研习传入剑桥大学。

亨利二世时期的最高司法官格兰维尔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

格兰维尔编撰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其作品的开篇序言就是仿照《法学阶梯》的序言写就的,紧接着在记述普通法令状制度时行文的布局是罗马式的……格兰威尔作品中最具罗马风格的部分是对契约的分类,不过其记述的是纯粹英国的法律”[8]。

从这本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对普通法产生的深刻影响。

四、结语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是当时代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

强大的王权的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王室法律救济的需求等因素都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

其中,安茹王朝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亨利二世对普通法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促进了近代英国司法的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1]J H 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2]Theodore F T Plucknett.A Concise of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0.[3]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M].刘四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5]于洪.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核心因素[J].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0(3):60-65.[6]李磊.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94-97.[7]张乃和.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与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8]Plucknett T F T . The Relations between Roman Law and English Common Law down to the Sixteenth Century: A General Survey[J].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1939,3(1):24-50.(责任编辑:李汴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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