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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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1.严格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创建工作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及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再辨识再评估,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分级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健全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3.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规范完善安全风险告知内容。

4.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对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置培训教育。

6.制定科学有效应急方案,备齐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防止盲目参与作业和应急救援等。

7.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8.规范作业现场管理。一是作业前要开展安全交底;二是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并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三是作业现场要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四是做好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再确认工作;

9.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方;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时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对承包方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危化品储存和使用:

1.机构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2.储存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共性整治重点: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健全和落实,作业规程未完善,作业现场存在“三违”作业现象。

2.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健全,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未到位。

4.未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创建,未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7.未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8.未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9.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重点行业和领域整治重点:

(一)建材行业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构件存在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二)机械行业企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存放滤水处理后或机械压实成块状的铝镁屑,未单独设立房间(库房)存放,未按规范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及机械通排风连锁装置;未对存放量及存放时间制定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或存放量及存放时间超出规定要求的。

(三)轻工行业企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四)纺织行业企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五)商贸行业企业

商贸行业燃气、消防、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要求实施。(六)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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