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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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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①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 [图集05SFJ10(p10)]
⑴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⑵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 [规范2.1.27~2.1.29条]。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力、防堵塞等方面问题都不必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几个次要出入口。
3)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
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
(二)防护要求与工程措施
1 防御的武器
⑴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
⑵乙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2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原则
⑴武器效应及次生灾害
①常规武器(指非精确制导的依靠炸药爆炸作用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炸药爆炸产生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
②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的武器)
③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杀伤人员的武器)
④核武器(依靠瞬间核爆炸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即原子弹、氢弹的总称)。核爆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a)热辐射(爆炸瞬间火球辐射的热)
b)早期核辐射(主要是γ射线和中子流等贯穿能力极强的辐射线)
c)核电磁脉冲(瞬间强电场)
d)冲击波(空气中传播的具有强间断面的纵波)
e)放射性灰尘(具有放射性的核爆炸产物及感生放射性灰尘)
⑤城市火灾(全城性火灾形成的长时间的高温烘烤)
⑥房屋倒塌(地面建筑倒塌形成的倒塌荷载和对孔口的堵塞)
⑵工程防护要求
①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对乙类工程爆炸波指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甲类工程爆炸波还包括核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
②防命中(对常规武器命中防护的简称。防命中主要指非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如普通炸弹命中。由于常规武器命中会产生强烈的冲击、贯穿等局部破坏作用,一般防空地下室都未按抗常规武器直接命中设计,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常规武器命中的技术措施);
③防倒塌(对地面建筑倒塌防护的简称。地面建筑倒塌不仅会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产生倒塌荷载,而且会造成口部的堵塞);
④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对于乙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
⑤防辐射(对核辐射、热辐射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辐射”包括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对于乙类工程“辐射”指城市火灾)注:由于战时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有可能在室外接受二次照射,因此甲类工程在防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确定了两个标准,即0.10Gy和0.20Gy标准。
3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
⑴对于各类防空地下室(包括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
①主体
a)防爆波:结构抗力、顶板底面标高的限制、电梯间、上部建筑房设在防护区外 [规范3.2.15条、3.3.26条、3.1.6条];
b)防命中:划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防护单元、不划分单元的条件、
对防护单元的要求、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规范3.2.6~3.2.12条];
②出入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设置防护密闭门[规范3.3.6条、3.3.18条]、室外出入口通道长度≥5m [规范3.3.10条、3.3.12条];
b)防命中:防护密闭门的设置位置 [规范3.3.17条]、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规范3.3.2条];
c)防倒塌:出入口的数量、位置(对出入口设置的基本要求、不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规范 3.3.1条]、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规范 3.3.2~
3.3.4条]。
③通风口
a)防爆波:结构抗力、连续通风的通风口的消波设施(悬板活门的设置要求、扩散室的设置要求)[规范3.4.3条、3.4.6~3.4.8条、A.0.1条]、间断通风的通风口防护(主体要求防毒的和允许染毒的)[规范3.4.4条];
b)防倒塌:室外通风口防堵塞 [规范3.4.1条]、室外进风口的下缘高度 [规范3.4.2条]。
⑵对于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需要增加的防护要求
①主体
a)防毒剂:围护结构的密闭(防水等级、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规范3.8.2~3.8.3条]、穿管限制 [规范3.1.6条]、密闭隔墙 [规范3.2.13条]多种通风方式(隔绝防护、滤毒通风)[规范5.2.1条、3.4.9条];
b)防辐射:顶板和外墙顶部的防护厚度 [规范3.2.2~3.2.5条];
②出入口
a)防毒剂:设置密闭通道 [规范3.3.20~3.3.21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通道形式和长度(独立式室外出入口、附壁式室外出口、室内出入口)[规范3.3.10~3.3.16条]。
③通风口
a)防毒剂:密闭阀门和密闭通道 [规范3.4.4条];
b)防辐射:临空墙厚度 [规范3.3.10~3.3.16条];
(三)使用要求、生存要求与工程措施
1 按战时用途分类的防空地下室[规范2.1.5~2.1.9条]
⑴指挥工程(各级指挥所)
⑵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
⑶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掩蔽所)
⑷人员掩蔽工程(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
注: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
⑸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 战时基本使用要求与工程措施:
①室内地面至梁底、管底的净高 [规范3.2.1条];
②门洞、通道、楼梯的最小尺寸[规范3.3.3条];
③用于清洗防护密闭门外口部的洗消污水集水坑 [规范3.4.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