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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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I第-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发展。

I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保理是一种商业融资工具,它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专业机构(即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并承担催收风险。

为确保我国保理业务的规范有序进行,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和目的保理业务是一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手段,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然而,由于我国保理市场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保理业务存在风险和乱象。

为此,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规范行业运作,提高综合风险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保理业务主体、保理合同、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1. 总则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原则和基本要求。

其中包括保护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鼓励创新和规避风险等。

2. 保理业务主体该章节规定了参与保理业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保理公司应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并满足资本金、业务规模以及风险管理能力等要求。

参与保理业务的其他主体,如出口企业、进口企业、保险公司等,也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3.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的基础文件,该章节规定了保理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履行义务等。

其中,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风险分担、费用计算等重要内容,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4.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该章节规定了对保理业务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要求。

商务部要求保理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严禁变相放贷等违规行为。

5.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该章节明确了商务部的监管职责,商务部将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商务部还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工作。

三、影响和意义《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理服务市场,促进保理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该管理办法也被广泛应用于国内的商业信贷、进出口贸易、供应链金融等领域。

在保理服务中,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保理服务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保理服务是指企业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向买方提供资金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提高企业的融资和经营效率。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将保理服务分为两种:单保理和双保理。

其中,单保理是指保理商向企业提供的服务,只覆盖其应收账款中的资金赊销性质的部分。

双保理则是覆盖企业的全部应收款项,并包含保理商承担的全部风险。

二、保理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程序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对保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需要注册为企业法人;具备经营行业所需要的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等。

同时,在注册和获得保理业务经营许可前,保理机构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核程序,包括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审核。

三、保理服务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要求保理合同的内容必须表述明确,包括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同时,保理合同还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监管规定。

在保理服务的履行过程中,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保理商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开立保理账户、核对收款款项、催收等。

四、保理服务的风险管理在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中,对保理服务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保理商需在出资前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调查,分析债务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判断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

风险管理还包括了保理商与融资企业的业务关系所需遵守的一些核心原则,如审慎经营、风险控制、标准化经营等。

总之,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是保理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通过对保理服务领域的规范,能够推动保理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17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17最新版本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2017最新版本保理(Factoring)全称为保付代理,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托收保付,是指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仅供参考!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匡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时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对付账款催收伏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者允许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匡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者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保理是一种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以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能力。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的发展,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向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三、资本金要求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并按照法规的要求缴纳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承揽应收账款的转让业务。

2. 发放买方融资,即向客户提供资金,以补充其应收账款的资金缺口。

3. 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包括逾期账款的追回和催收工作。

4.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包括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等。

五、业务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 融资需求确认:与企业确定其融资需求。

2. 应收账款审查: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 资金发放:商业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并将资金划入企业指定的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并签署相关的转让协议。

5. 应收账款管理: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协议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提供相关的催收服务。

6. 回款结算:企业的买方向商业保理公司还款,商业保理公司将回款划入企业的指定账户。

六、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确保账款来源合法。

2. 买方信用评估,降低逾期和坏账风险。

3. 融资额度的合理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 提供风险预警服务,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5.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

七、监管和监督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立法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主体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第三条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再保理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属地管理第六条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自律第七条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设立第二章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5000(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年。

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 设立程序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749款)。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商务部制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X年X月X日发布的,旨在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合作双方权益的保护、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下面将对每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背景与目的作出了一些解释,并对相关的术语做了定义。

这些术语的准确定义为后续章节的理解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商务部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了商业保理企业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在申请准入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企业资质、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者保护措施等。

商务部将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准入。

第三章合作双方权益的保护商业保理的核心在于保护合作双方的权益。

该章主要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在与供应商、买方和投资者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同时,商务部也明确了合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章风险管理商业保理涉及的风险较多,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该章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散等手段来管理自身风险。

第五章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商业保理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

该章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对自身的运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及时披露,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

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定期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商业保理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

商务部依法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纠正。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5-03-02来源: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务部保理集团公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是针对保理业务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保理是一种融资和贸易服务方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便捷性和融资的可行性。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加强对保理公司和业务参与方的监管,确保保理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 关键内容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几个关键内容:2.1 保理公司的准入和备案保理公司是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机构,其成立和经营需要获得相关的准入资格。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保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素质、风险管理能力等要求。

同时,对于已经获得准入资格的保理公司,商务部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业务运作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2.2 业务参与方的准入和规范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也对保理业务的参与方进行了准入和规范要求。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合同相关的其他主体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参与保理业务。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确保各参与方的权益。

2.3 业务操作和流程规定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对于保理业务的操作和流程进行了规定,包括申请、审批、融资放款、回款等各个环节。

这些规定既能确保保理业务的高效运作,又能保护各方的利益。

例如,办法规定了保理公司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放款等业务操作,以确保各方能够按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2.4 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非常重视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保理业务涉及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办法规定了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保理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相关改革与展望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流程,保理业务可以更好地为各方提供融资和贸易服务,促进经济的增长。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拓展,保理业务将继续壮大。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环境,为行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

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保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保理业务,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保理业务种类及主要特点1. 国内保理业务:指有国内保理企业与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国内贸易企业、金融机构、供应商、买方等各种类型主体之间开展的保理业务。

主要特点是国内保理企业通过双向委托、单项付款授权等方式融资给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国内贸易企业等,促进企业的融资和贸易活动。

2. 国际保理业务:指有国际保理企业与境内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国际贸易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种类型主体之间开展的保理业务。

主要特点是国际保理企业通过信用证、保函等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贸易风险进行控制,促进企业的跨境贸易活动。

第三章保理企业管理1. 保理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资产规模和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信息系统建设等与开展保理业务相适应的实力。

2. 保理企业应当设置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专职部门,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激励机制。

3. 保理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对可能引起的信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并及时跟踪和处理风险事件。

4. 保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第四章保理业务合同管理1. 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保理合同,明确贸易双方、保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事项处理的方式等内容。

2.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债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内容,明确债权转让方、受让方、债务人、保理企业等之间的关系。

3. 保理合同应当注明应收账款的具体数额、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重要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条款进行合法有效约定。

第五章保理业务操作流程1. 保理企业应当对客户提供的有效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定对应的融资额度,并制定业务方案、赎回方案等操作计划。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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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下文是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内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

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

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

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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