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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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轮流列席会议,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说明。

第十五条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委会作专门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向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分别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开会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

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

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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