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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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县委重大事项科学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受县委书记委托,全权负责县委有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工作。
一、议事范围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重大改革问题;3.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政策、实施创新突破的事项;4.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原则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决策原则。
凡属议事范围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种方案备选择优决策,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
5.坚持提高效率原则。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适应推进工作需要,在科学民主依法的基础上,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拖不议、久议不决。
6.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原则。
领导小组会议实行全程录像。
除保密内容外,凡涉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其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选择适当方式和载体在一定范围内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议事程序1.确定议题。
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也可由县委领导直接提出,经分管成员牵头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副组长一组长审核同意。
县委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部门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决策议题原则上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7.研究论证。
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分管成员必须组织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方案,并通过民意咨询会,或社会公示、走访面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党外人士、老干部、企业法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收集社会公众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应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社会稳定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结论。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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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5.04•【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5月4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决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应于上半年举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以便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等,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分别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最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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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任确定。
时间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由分管的副主任提出主导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票表决。
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落实的情况,分管的副主任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中共嘉善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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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善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为改进县委常委会工作,提高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实现县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是:1、召集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对提交县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决议。
3、研究制定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目标规划、政策措施。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讨论决定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5、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县民主党派及各群众团体的活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并对这些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6、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指导和监督基层党组织工作,决定统战、政法和群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问题。
8、定期听取和审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
9、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理对策。
10、对必须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议题提出常委会的议题可按以下方法提出:1、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县有关领导提出。
2、县委常委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委办公室征求意见后,每月下旬汇总列出需提交下月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协调后,报县委书记审定。
3、党群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党组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要事先征得县委分管领导的同意;政府各部门的议题,须先经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认为有必要,方能提交常委会讨论;县人大、县政协的议题,须以党组的名义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5f71c81b84ae45c3a358cca.png)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八条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c32302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3.png)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年**月**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下列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常委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视工作需要能够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能够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能够临时召集。
第六条主任会议务必有主任会议全体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务必经全体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1-(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提出会议的议程与日程草案;(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与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四)对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提出对决算问题的决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六)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能够决定由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者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能够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决定对不满意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能够决定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A)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者提议并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九)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建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与大会安排意见(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十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十二)能够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或者者专题调查研究等具体事项;根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一府两院”关于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与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报告,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十四)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意见的办理工作;(十五)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判与意见;(十六)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七)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调整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十九)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事项;(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与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二十一)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职权。
常委会制度
![常委会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f5c6129af1ffc4ffe47aca3.png)
中共古蔺县委关于完善县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实行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要求,为完善县委常委会工作制度,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努力推进县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县委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县委常委实行分工负责制实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制,是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委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涉及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对于完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促进党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常委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县委常委分工负责制应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权责清晰、运行规范、协调高效”,更加严格地执行民主集中制。
县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常委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支持书记的工作,自觉维护常委班子的团结协调。
二、县委常委分工的主要原则(一)县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
凡属县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决定的问题,必须由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
按照有利于形成县委常委会整体活力,有利于四套班子协调运行,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效率,推进工作的原则,实行县委常委分工负责。
一是常委成员直接对常委会负责,按照分工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
二是常委成员在常委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是县委常委对分管工作负有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的责任和权利。
四是常委之间分工不交叉,没有在政府兼职的常委不分管政府具体工作。
五是县委全委会和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分管县委常委要认真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六是县委常委结合年度述职,每年向县委全委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三)县委书记和副书记的责任。
县委书记是县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主持县委全面工作,负有带好常委班子和督促检查常委工作之责,对特殊紧急情况和重大事项负有决断的责任。
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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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进一步提高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嘉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实现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嘉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宗旨意识。
牢记“两个务必”,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5.坚持“五个统筹”原则。
统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政治安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6.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7.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每位常委对分管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
县委常委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对县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所有常委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6999ae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9.png)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正文:----------------------------------------------------------------------------------------------------------------------------------------------------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2009年4月23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钻研人大工作业务,掌握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依法行使职权时,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热爱并致力于人大工作,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专心致志地搞好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常委会工作的关系,自觉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d6c6ba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43.png)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基本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的基本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70ef27ce80eb6294dc886c1f.png)
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 议事程 序 , 是 法律规 定的地 方
各 级人 大常委 会讨论和 决定 问题 的方式和步骤 地方各
常委 会组成人 员在 审议 过程 中都 有机会发表 意见 , 提 高
议 事效率 , 地 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议 事规则 对常委 会组 成 人 员的发 言时间一般 都作 了规 定, 如省人 大常委 会议 事 规 则规 定 : 常务委 员会 组成人 员和 列席会议 的人 员在全
发表 意见。常委会会 议 审议 _ g - 作报 告 时, 有关机 关的 负 责人应 当到会 听取 审议意 见 . 回答询 问。 3 . 专 门委 员会 审议 。 在常委 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
也就是 以修 正案代 替原议 案的 , 如修 正案经常委会 全体 组成人 员过 半数 通过 . 则原议 案不再 交付表 决 : 如修 正
议的 同时, 有关的专 门委 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交付 , 也可 案没有 获得通过 . 则将原议 案 交付表 决。如果修 正案只 以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 . 提 出审议报告或者审议 意见。 就 原议 案 中的部分 内容提 出修 正 ,如修 正案获得通过 , 4 发 言的时间限制。 常委会 组成人 员在 常委 会会议上 的发 言和表 决不 受法律追 究。为 了充分发扬 民主 , 保证
体会议 和联 组会议上 的发 言 . 一次不超过 1 5分钟 . 要 求
级人 大常委 会审议 的议题 一般 包括 工作报 告 、法规案 、 任 免案 、 重 大事 项案 等议案 , 为 了保证 地 方各级 人 大 常 委会 严格履行 宪法和 法律 赋 予的职责 . 地 方组 织法和地 方各级 人 大常委 会议事规 则规定 了常委 会的议 事程序 。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20ab3365f0e7cd184253638.png)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请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会前征求其他各位副主任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⑴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决定全年各阶段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⑵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第 2 页共 5 页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督促办事机构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⑷决定提交常委会的质询案。
⑸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⑹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⑺对需要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提请单位交换意见,待意见比较统一后,再行推荐提名。
⑻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
⑼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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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4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五章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人大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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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时,应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不论什么原因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召开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两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建议议题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要在会前组织有关委员、代表深入实地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并向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或由有关委员在会上作专题发言。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0300e2b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41.png)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955bc246c85ec3a87c2c588.png)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县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县委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权威和顾全大局的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决定,紧密结合XX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真抓实干。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
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记两个务必,谦虚谨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县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多种形式与常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每位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常委会集体决策,并严格按照常委会决策精神抓好分管工作。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县委常委会主要从政治、思想、组织、经济上加强对全县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群众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各自职能;坚持沟通协调制度,常委除向书记、县长汇报工作以外,要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沟通,交流思想,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县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cdc48d7195f312b3169a5c7.png)
仙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2007年8月22日仙居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会议的筹备第一条提出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的建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一般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各工委的意见,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和会议时间的建议,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后,以预备通知的形式,函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条拟订议程草案和决定会议日期。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的说明,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研究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确定会议参加对象等。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事项等。
第三条日程安排。
会议日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听取各项报告及议案;第二阶段,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议案;第三阶段,表决通过各项决议、决定。
审议议案和报告时,视报告数量及内容相关程度,可采用一并审议或逐个审议。
常委会主任在会议闭幕时如需讲话,讲话稿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每次常委会会议一般安排二次至三次全体会议。
如内容较多,可视情况增加全体会议的次数。
第四条会议通知和公告。
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拟订的议程草案和决定的会议日期,起草关于举行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及相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需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由办公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接受县人大代表列席申请。
在会议举行的2日前,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工委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并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及其所在单位。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d887f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2c.png)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7年6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在研究有关工作和交换情况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主任会议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前一至二日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主任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提出,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主任会议题,年初应作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
第八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赞同才能有效。
第九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拟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时间、会期,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初步审议“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依法向常委会提名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四)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
中共县委常委会议工作制度
![中共县委常委会议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2c551b3b3567ec102d8aab.png)
中共县委常委会议工作制度(年9月8日中共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1、县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县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两次,一般上旬初和中旬末召开。
如需提前、延期或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召开,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视情况决定。
(2)县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
2、县委常委会议议事范围(1)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和检查一个时期的工作。
(2)讨论研究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制定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4)研究决定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
(5)对县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6)审议通过党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
(7)研究处理本县重大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
(8)研究决定重大资金使用,审议县财政预算安排等其他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3、议事规则(1)县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县委常委提出,经县委办公室综合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书记确定。
(2)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讨论。
(3)县委常委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4)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县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县委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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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年1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请假。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
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轮流列席会议,邀请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主任请假。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室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委会有关委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天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说明。
第十五条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六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委会作专门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办(局)受县政府委托向常委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分别由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开会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委室。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县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规划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二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三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导常委会全面工作。
第一副主任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由县人民法院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十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第六章任免办理程序第二十二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的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
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