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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国际法思想述评

康德是著名的哲学家,但它在其哲学著作中对国际法问题也作了许多思考。这些思考是我们研究国际法思想史的宝贵资源。本文拟对康德的国际法思想作些总结和评述。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法

关于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康德认为,正象国内公民法中个人应有自己的“主体性”一样,在国际法中首先应该维护的就是国家主权的独立自主。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一个不可侵犯的独立实体。

它不是一项财产,可以由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应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即使这个国家是专制政体,即使这个国家强大得可怕,却不是别国联合起来进攻干涉它的理由。

甚至,小国虽然对于保全大国是必要的,大国也决无权利压迫小国并把它吞并到自己的国土中来。

因为在他看来任何国家实施这样的干涉行为无疑都会对“不依附于任何别人的民族的权利”构成“侵犯”,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一种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国家的独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二是一个主权国家应该立足于本国来解决国内的各种危机,不应象英国解决国债那样,着眼于对外战争。

康德还认为,维护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必须以自由国家的联盟为基础,这个联盟不象由个人的原始契约组成的国家那样,会成为超越个人的强大权力机构,相反,“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

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它加盟国家的自由,并不因此之故(就象人类在自然状态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由此可见,康德是主张否定或者放弃国际法的强制性的。

二、战争法

在战争观上,康德主张和平,并构建永久和平状态,但他在承认和平的可能时,也承认存在战争状态。

在康德看来,和平决不是没有战争的状态,如果将和平定义为没有战争,正如将“好”定义为“不坏”一样是不可思议并且是毫无意义的。

并认为,“许多互相独立的毗邻国家的分别存在……其本身就是一种战争状态了。”可见,康德把战争当成一种应有状态。

为创建永久和平,康德写了《永久和平论》一文。这篇模仿条约的形式写成,先是预备条款,接着是三项正式条款,最后是一个秘密条款。在该文中,康德强调通过谈判、签订条约、依靠国际法来谋求和平。

并且把条约的签订放在第一位,其地位远在和谈、建立共和政体、立法、保障人权等方式之上。

康德还认为,在条约中不能隐含着导致未来战争的任何内容,否则,这个条约的签订就只是双方的休战或停战,而不是真正永久的和平。

总之,康德把国际法放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试图通过国际法来维护世界和平。

此外,康德还第一次明确否认了战争作为国家天赋的权力。因为“国际权利的概念作为进行战争的一种权利……不是根据普

遍有效的、限制每一个个体自由的外部法律,而只是根据单方面的准则通过武力来决定权利”。

根据理性,权利只能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要求。由此,康德谴责那种凭借国力恃强凌弱的国际不公正行为。他不是一般地谴责这类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的行为,而是特别指出了“欧洲野人”对世界其他部分如美洲、非洲、中国、日本的殖民行为。国家不是可以恣意妄为的“利维坦”,国家应当具备理性。

三、国内法优先说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康德主张二者同属一个体系,国际法隶属于国内法,即“国内法优先说”。

康德认为,古典的国际法理论关注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拒绝承认国家的权利仅来源于居住其间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国际合法地位和国家主权的概念仅表明该政府是否在政治上控制其民众,而不考虑其是否合法地代表该民众。

这种国际法上的集权概念认为个人的诉求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国内法意义上的,一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正义与合法性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国内法律系统在追求终极正义方面可能做得更好些。但在国际法律系统中寻求的仅仅是命令和遵守。

然而,正因为如此,这意味着国际法不能为当代或未来的政治现实提供一个标准的合理框架。

所以,尽管对法学家们来说,抛弃这个传统国际法学上的集权概念假定是很令人费解的,但新时代要求有一个道德语言上的新概念,康德的这种思想属于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国际法理论。

该理论几乎不可能和集权论相调和。因为自由主义理论考虑的最重要的落脚点是个人,而不是国家,并认为国家和政府的

目的是福利、服务、保护竞争和人权;国际法的目的也必须是福利、服务、保护竞争和人权,而不是这些目标的敌人。国际法对国家和政府的关注,仅仅来源于对其中的民众的尊重。

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主权之存在应依赖于其政府为合宪政府,因此国际法的原则必须与国内法的原则一致。

正是在此基础上,康德进一步得出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上的“国内法优先说”。

四、康德国际法思想的影响

就上述所归纳的康德主要国际法思想而言,他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在于:

1.在康德之后两百多年的今天,我们看到,欧洲联合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康德“以联邦求和平”的思想,终于使现代欧洲人摒弃了战争,走向联合。

同时,他的关于“主权国家的邦联”思想使欧洲人在联合的过程中认识到民族的差异,学会互相理解和尊重,并为当代欧洲的联合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方式。

他的“世界联邦”虽然渺茫,但却为欧洲联合指出了一个模糊的远景。因此,康德的欧洲联合思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它的时代。康德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而且是欧洲联合的指导者。

2.康德探讨了国际法中非正义的表现形式以及永久和平的法律条款。这是德国及世界和平观念史上的一项优秀文化遗产。他坚信,个人与国家的权利将在不断趋于永久和平中得到改善和完备。

康德的这套反对国际战争、保障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的永久和平理想,看起来太理想太玄妙,但对后来的国际政治发展确实产生过重大影响,成为和平主义的光辉旗帜。

3.康德的“国内法优先说”由于忽略了民主进程的渐进性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且极易为一国干涉别国内政提供口实,不符合国家实践而被理论界逐渐抛弃,但其中对国际法目的的阐述仍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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