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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目录一、概述 (3)1. 目的及范围 (3)2. 适用对象 (4)3. 基本原则 (4)4. 词汇解释 (5)二、会计准则 (7)1. 资产核算 (9)2. 负债核算 (10)3. 收入核算 (12)4. 支出核算 (13)5. 损益核算 (14)三、会计制度 (15)1. 会计年 (16)3. 会计科目 (18)4. 会计记录 (19)5. 凭证制度 (20)四、内部控制 (21)1. 职责划分 (23)2. 授权管理 (24)3. 监督机制 (25)4. 风险防控 (26)五、财务管理 (28)1. 预算编制 (29)2. 资金管理 (30)3. 资产管理 (31)4. 捐赠管理 (33)5. 投资管理 (34)7. 货币兑换 (36)六、审计制度 (37)1. 审计范围 (39)2. 审计周期 (40)3. 审计程序 (41)4. 审计报告 (42)七、违规处理 (42)1. 违规行为 Conduct (44)2. 责任追究 (44)3. 处罚措施 (45)八、附件 (46)1. 会计科目卡片 (47)2. 凭证格式 (47)3. 财务报表模板 (47)4. 其他参考文件 (49)一、概述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报表编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执行本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社会公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其财务透明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建立适合其特点的会计制度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二、会计制度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这是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社会捐赠,必须保证这些捐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具备可信度。

同时,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制度也致力于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基本会计制度1. 记账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应根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记录,确保资金的流向可追溯和审计可行。

2. 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行业要求,设置适合其运营活动的会计科目,包括捐赠收入、项目支出、日常管理费用等。

会计科目设置应与业务活动紧密结合,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

3. 会计核算方法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核算方法。

例如,可以采用现金制度核算或权责发生制度核算。

四、报表制度1. 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反映了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有助于监督与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

2. 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信息的主要形式。

会计报告应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以便于理解和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1. 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

这包括对捐赠资金的管理、预算编制与执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

2. 财务审计为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信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18•【文号】财会[2004]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四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资产类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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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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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 利 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 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具备的条件: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几个相关知识
9、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规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 况和现金流量。
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流动资产
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 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核算做到日 清月结,账面金额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定期与 银行对账单核对。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 表调节相符。 短期投资: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成本包括: 价款、税金、手续费等)。处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 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损 益。(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跌价准备)
收入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 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按来源分类:1、主要业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 销售收入、投资收益等。
2、其他收入:除了上述收入之外的 收入(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会计期末将本期收入转至净资产。
固定资产的损耗——折旧
有形损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耗(使用价 值和价值的损耗)
无形损耗——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产生(技术 进步价值的损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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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资产类1001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0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等科目,用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 所有者权益状况。
04
收入类科目
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 收入等科目,用于反映民间非营利组 织的收入来源。
报表编制方法与要求
资产负债表
以资产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为基础,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状况。报表编制要求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金额及类 别,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制度生效时间
01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2
过渡条款
本制度生效前已经设立且尚未完成清 算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03
特定条款
本制度生效前已经设立且符合本制度 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继续按 照其原有规定执行,但应当自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制度规定进 行整改。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收入和 费用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是否已 经发生来确定。
配比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
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民间非营利 组织的收入和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负债应 当按照其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 本进行计量。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 资本性支出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应当划分 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两类 。收益性支出是指与当期收入相 关的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为 未来会计期间发生的支出。
2023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 计制度》
目录
• 总则 • 会计科目与报表 • 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 财务管理与监督 • 附则
01
总则
制度概述
定义和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包括营利性企业和其 他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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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和人群健康,对有无组织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次评价计算建设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预测软件采用SCREEN3软件进行预测,具体预测模式如下图:图3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截图由图3可以看出,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污染物无超标点,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5)卫生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对有无组织排放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本次评价计算建设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确定卫生防护距离,预测软件采用SCREEN3软件进行预测,具体预测模式如下图:图4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截图由图4可以看出,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为0.019m,经提级后需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见附图4。

有附图4可见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两家食品厂,分别位于生产车间西侧和南侧,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能会对食品厂的产品造成一定的影响。

经查阅相关论文资料,非甲烷总烃属低毒性,其危害主要为影响中枢神经,对皮肤粘膜有一定刺激性,从化学组分来看,芳香烃危害最大,烯烃其次,环烷烃和烷烃的毒性较小,非甲烷总烃的环境危害主要是光化学反应。

本项目的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主要来自于印刷机油墨,项目使用油墨为环保型大豆油墨,有机溶剂采用大豆油代替原有石油溶剂,对环境危害较小,化学性质稳定,大豆油在食品行业也有较多使用,由此可见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对周围食品厂的产品危害较小。

根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选址要求:①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②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对比上述条件可知,本项目无显著环境污染,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为挥发性的有机废气,且量较少,气体通过等离子光氧一体机设备均可被有效清除,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由。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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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学习资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前言各位学员朋友,你们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共同学习!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制度包括八章七十六条,并同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这一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作用。

该制度与原来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在会计核算原则、核算基础、计量属性、会计要素的含义和构成、会计科目的设置、经济业务的处理、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等很多方面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充分参考了我国企业会计规范的改革成果,并借鉴了国际惯例和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表述方式,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我们后面的学习,以该制度为依据,从实际应用出发,全面理解制度规定及新的变化,重点掌握其实务操作,达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的目的。

我给大家进行讲解的主要有:概述、收入费用的核算、净资产的核算、资产的核算、负债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等六讲内容。

第一讲概述本讲主要内容:本讲分为两节,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会计要素及会计科目。

本讲学习要点: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三项特征;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与十二项核算原则;4.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五大会计要素的概念和构成;5.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又称“第三部门”,其具有非政府性质,类似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最新整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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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章制度1总则1、为了规范“__”酒楼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__”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3、酒楼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并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4、酒楼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5、酒楼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财务计划、控制、监督、预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1、财务会计行政上归属酒楼总经理领导。

2、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组织和实施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积极参与酒楼经营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期报税,诚信纳税,协调好企税关系。

4、加强酒楼财物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本店的实物及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5、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开支酒楼费用,认真审核原始单据,把好费用报销关,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不予报销;对于员工辞职或调动,须见员工离职表中库管员的签字。

6、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采购成本和生产加工成本,有权对高于定价或不符合规定的物资拒付货款。

7、按规定认真编制和及时向股东各方报送会计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说明清楚、分析得当、口径一致。

8、按规定整理、装订、妥善保管会计资料,负责对财会资料和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不得外借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9、有权对酒楼所有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有权对给酒楼造成损失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0、每月至少协助总经理召开一次经营状况分析会,有义务向总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但财务资料不能提出财务室。

11、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酒楼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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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受赠资产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所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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