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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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招待费范围
公务招待费的范围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外省(区)、市人防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余为工作餐。
(二)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由办公室接待,其余人员由各业务科对口接待。
(三)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1_2人。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工作餐: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天80元;提倡自助餐,一般不上酒水。
(二)招待餐(不含酒水):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3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10元。酒水以本地产品为主。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厅局级、区外人防系统领导及有关人员、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的公务接待,在办公室年初预算控制数内开支。
(二)区内市办科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在各业务科公务接待费控制数内开支,由各科领导审批。
五、公务接待费管理和要求
(一)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