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指在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需要加以纠正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再审裁定的一项法律程序。
再审程序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如何,又该如何完善呢?本人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浅论。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再审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条件等。
再审的提起条件明确规定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要求再审申请必须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解释。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方面,总体来说是比较明确的。
法律对再审的条件、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和法院进行操作。
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其一,再审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是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找到新的证据才能提起再审,但有些情况下难以找到新的证据,这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困难。
其二,再审程序的时间限制较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申请必须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有一定的难度。
因为有些案件可能需要时间来找到新的证据或者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这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够充分。
其三,再审的程序相对复杂。
虽然再审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的难度,再审的程序可能会相对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上述问题和不足表明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2024年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再审和发回重审是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一定条件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回重审的制度概述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公正与公平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权益不受侵犯;二是诉讼监督的需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三是保障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质量。
五、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现状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院对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导致程序滥用;部分案件在再审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的情况,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六、完善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再审和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二是明确再审和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防止程序滥用;三是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再审和发回重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结论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指出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民事再审发 回重审 ,顾名思义 ,就是再 审加重审 ,首 先是上级法 院 的再审裁定 ,其次是一审法院的重审案件.一般来说 ,上级 法院受理 当 事人 申请再审 ,裁定再 审 的应当通 过 自身的 审理来 处理 ,根 据法 律规 定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则再 审法院按 照一审程序 审理 ,所做裁 判可 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应 当按照二 审程 序审理 ,所做 裁判则为终身判决。这样的再审案件程 序符合法律 的一般规 定 ,容易理 解和处理 。而现将案件 发 回原 一审 法院处 理 ,原一 审法 院作 为基 层法 院,其只能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那么既然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所 有的案 件就相 当于重新审理 一个新 的案件 ,必 须严 格按 照法定 的一 审程 序进 行 ,当事人按照一审法律程序规定,应 当具有提起反诉 、提 出管辖权异 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 执行 回转 的权利 。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 看 ,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 以及 相关 的司法 解 释 ,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一审程 序,在一 审程序 中当事人享有 的管 辖权异 议权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 的存在是 紧紧 依托一审程序的适用 ,二者是 直接的 因果关 系 ,有前者 必然存在后 者。 而现在若一方面规定再 审发回重 审案件应 当适用一审程序 审理,另一方 面通过 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限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 中的基本权 利,这不仅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左 ,而其 自 身也存在 的矛盾 。 其次 ,严格再审发 回重审的概念看来 ,再审是针对上级法 院的而定 义的 。而对于一审法院 ,发回重 审则是与其一一对应 的,一审法 院担负 的是重审案件的职能 ,而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发 回原审法 院重审 的事由与二审法院裁定发 回重 审的事 由大同小异 ,都是程序违法 和事实 不清两大类 ,发回重审的 目的都是 为了实现程 序合法是认定 事实清 楚。 这种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原一审法 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实现 ,不 是对 自身原审判决的撤 销,本身不承担再审 的职能 ,只是在补正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中认 定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 问题 ,进 而再 次做出判决 ,如果 将其本 身作 为上级法 院再 审 的延审 ,原 审法 院重 审 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 的,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改判的 ,那么二审法 院裁判 就是对其 自身裁判 的否决 ,两级法院都是对案件的再审 ,或者说原 审法 院是代表上级法 院对案件 的再审 ,现在原审法院经过 “ 再审 ”后 ,上级 法院又再 审该案 ,最后否决 前次 再审 ,这 本身 就存 在着 自相矛 盾 的地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反思并加以完善。
首先,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条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具备法定事由,但对于这些事由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例如,“新的证据”这一事由,如何界定“新”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
这不仅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了困惑,也使得法院在审查时缺乏统一的尺度。
其次,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和高效。
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后,等待审查结果的时间过长,而且对于审查的过程和依据缺乏充分的了解。
这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效率。
此外,审查程序中缺乏有效的听证机制,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考虑。
再者,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再审次数限制不够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出现多次再审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无限次的再审可能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了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再审的启动条件和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常见的再审事由进行细化和明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新的证据”,可以规定其必须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无法在原审中提交的合理原因。
第二,优化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期限和流程,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审查的进展和结果。
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机会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第三,合理限制再审次数。
可以规定原则上一个案件只允许再审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以再审两次,但要明确特殊情况的具体范围和审批程序。
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 ) 消法院 、 察 院作 为再 审程 序 启动的 主体 资格 二 取 检
民事 纠纷一 般 为私权纠 纷 , 无 当事人 的 申请 , 如 作为 掌握 国 权利 的不 当干预 。实 践表 明 , 院、 察 院作 为启动 再审 程序 的 法 检
规 定 了当事人 申请再 审的权利 , 但却 没有使 该权利得 以落实 的程 家公权 力机 关的法 院、 检察 院依职权 启动 再审程序 是对 当事人私
强势 主体存 在 , 激和诱 发 当事人通 过 各种 关系寻 求支 持 , 果 刺 结
20 年 l 07 O月 2 8日通过 的 《 民事 诉讼法 》 正案 , 当事人 申请 造成 诉讼 “ 修 就 两造 ” 失衡 , 司法 资源 分配不 公 , 甚至 为 当事人 滥用诉 再 审权 利进 行 了修 正和补 充 。纵观 我 国民事 再审制 度 的发展 与 权 、 用 再审程 序大 开方便 之 门。 滥
我 国民事再 审 制度 的历史 考察
主 义诉讼 模式 改造 我 国再 审制 度 , 打造 再审之 诉 。
一
、
新 中 国的 民事 诉讼 制度 是 从新 民主主 义革 命根 据地 时期 的 在于维 护裁判 的正确性 与权威 性这一 审判监 督程序 设计 的初衷 。
诉 讼制度 发展 起来 的 。 中关于 再审制 度 的规定 , 以区分为 以 再审 制度 的职权 主义色 彩依 旧 。 其 可
演 化过程 , 应该 肯定 的是 , 论在哪一 时期 , 无 国家无不 关注对错 误 裁判 的发 现与纠 正 , 审制度 从无到有 , 再 从简 单规范 到程序 设计 。 烈 的职权 主义色 彩 , 重 国家 公权力干 预 , 注 漠视 当事人 诉讼权利 。 二 、 国民事 再审 制度 的现状 评析 我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有判决或裁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裁判的错误,请求对原判决或者裁定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现行的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再审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审、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以及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案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原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证据出现。
3. 再审的审理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同原审相同,但对证据收集和审查要求更为严格。
二、存在问题1. 裁判错误申请难度大当前,一些法院在再审案件中难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审查申请的复杂性和难度非常大。
这种情况特别自证显著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很容易被驳回,从而使得申请的实质难以得到保证。
2. 程序越来越复杂目前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越来越复杂。
再审的程序也相应地陷入了过度的形式主义、程序化的困境,导致了战略、文本主义、程序主义的丑陋,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也阻碍着法院的公正和高效。
3. 平衡利益的困难再审标准的界定,需要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而在这个过程中难以避免错误发生。
三、建议与完善1. 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出现明显错误的再审国家应当提高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支持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合理再审案件申请,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2. 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关于审查过程是否透明、公开和公正,应当在纳入考虑范围内。
法院应当在审查过程中明确监督其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在审查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当事人的参与,遵守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使得审理程序更加完善和公正。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研究
愿意有冤假错案 的发生 , 但我 国法律制度设计却赋予法 院
对决定是否启动再 审程序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 这样很 多当 事人在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行不通的情况下总是寄希望于法 院院长, 希望能够通过 院长启动再审程序 , 这在无形 中就浪 费了很多司法资源 , 也让当事人对于通过司法程序推翻原
可 , 在 一 定 程度 上 阻碍 了 当事 人启 动 再 审 程序 的可 能性 。 这
法律效力的判决 、 裁定 、 调解书发现审判过程 中确实有错误 的情 况下而启动 的一个纠错程序,目的是想达到实体的绝 对正义, 然而对于 由生效裁判 即判力所确定的程序 公正 的 效力却有失偏颇 。 而所谓的再审程序在寻求实体的公正和 程序 的公正利益平衡性方面所进行的规定 比我们 国家所规 定 的审判监督程序 要更具可取性 。 文是想通过对 国外再 本
21 0 2年 3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a f Hub i o nl o e Unie st f Po ie v riyo lc
M a . 01 r2 2 NO 3 . Se . rNO. 2 16
第 3期 总第 16 2 期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 主体制度研 究
余 丹 丹
规 定 , 国现 行 诉 讼 法根 据 2 0 年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我 07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三 十 次 会 议 《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关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十六 章 是 关 于审 判监 督程 序 的规 民 第
定,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呢 ?对于此 问 题 的回答要从立法指导思想 的区别上来分析 , 大陆法系国 家 的审判监督程序更多是倾向于公权力对于司法权行使的 监督 , 体现的是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 , 而英美法系国家所 谓的再审程序更 多的是倾 向于为了保障当事人处分权 的行
【管理制度)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
(管理制度)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审级制度是壹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以壹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被打破。
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俩审终审制堵塞时,大量复审案件纷纷涌向再审程序,于是,再审程序这壹非常救济渠道不断的扩张,最终使所谓的俩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面对严峻的“司法危机”,改革审级制度的必要性已为众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所认同。
本文通过中外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于反思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审级制度的初步构想,且以此求教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
壹、审级制度的原理及功能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于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审级制度,主要有俩种类型:壹种是四级三审制,另壹种是三级三审制。
尽管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各国的具体审级结构和复审模式有较大差异,但现代审级制度于实质上又体现着相同的原理,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
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或称圆锥形)审判系统,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
上诉法院(又叫第壹级复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又叫第二级复审法院,终审法院)构成。
于法院系统中,数量众多的初审法院居于金字塔的底层,数量较少的上诉法院居中,唯最高法院居于金字塔的顶端。
上述三个审级法院的职权分工和功能各不相同。
初审法院的主要功能职责是行使案件的初审审判权。
由于初审案件有小额事件、简易事件和普通事件之分,为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体现费用相当性原则,方便群众诉讼,初审法院又有不同的设计。
采四级三审制的国家,初审法院通常包括俩个审级,第壹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审理简易、小额案件。
其上壹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壹审法院。
从比较法而言,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法院组织均采这种模式。
于这种审级结构中,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行使简易案件的上诉管辖权。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
郝建华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8)001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对其予以完善.完善再审程序应确立"依法纠错"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前提下启动再审程序;对法、检两院启动再审程序作严格的限制;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时限.
【总页数】4页(P50-53)
【作者】郝建华
【作者单位】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太原,03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8.2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检视r——以再审之诉的功能为视角 [J], 廖永安;王聪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路径选择——何种审级制度下设置民事再审程序 [J], 罗登亮
3.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J], 王春丽
4.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再思考 [J], 熊英灼;尹伟中
5.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以民事再审程序为研究对象 [J],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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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
浅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的完善【摘要】当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裁量不统一、程序繁琐等方面;需要完善的方面有弥补法律漏洞、简化再审程序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改进的措施包括加强司法审查、明确再审条件、规范再审程序等;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再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制度执行效果是推动再审工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促使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为维护公正司法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完善、问题、方面、改进措施、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结论1. 引言1.1 引言民事再审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更正的一种法律机制。
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启动条件不够清晰明确、程序繁琐耗时、审理周期过长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效力和实用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的方面、建议改进的措施、加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及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希望能够对进一步健全我国民事再审启动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2. 正文2.1 目前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难以准确把握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民事再审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很多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能由于手续上的不完善或者证据不足而无法顺利申请再审,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民事再审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审理周期较长,导致再审案件审理进度缓慢,难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和解决纠纷。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效益性研究
庭答辩, 致使法院缺席判决: 有的当事人对一市裁判, 在法定期间 内不 提起上诉或者上诉后撇诉 , 致使一审案件失去 了在二审纠正的机会, 待裁判生效后到法 院申请再审或者到检察院 申请抗诉。这既是对司
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性 , 这正足中国 司 法 制 度 目前 缺 乏 的 。司 法 制 度 的 最 重要 问题 之 一 是 解 决矛 盾
( ) 体 再 审 程 序 三 具
目前关于民事再审程序 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在操作上存有一定
困 难 。 为此 , 们 得 做 以下 改进 : 我
‘ 糕 ’ 享 得 公 平 , 需要 促 使 人 们 努 力 增 加 ‘ 糕 ’ 总量 。 审程 蛋 分 更 蛋 的 再 序 对 一 些 经 济 纠 纷 来 说 , 其得 到 了较 少 的公 正 却 损 失 的 更 多 的足 效
率。
只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框架却不关心其内容 的实现, 那么法律所创设 的单 纯 形 式 上 的平 等 却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增 加 了 不 平 等 。 所 以法 院 在 案 件 接 收 以后 就 应 当把 阐 明 作 为一 种 义 务 , 少 在 我 国现 在 还 不 能 实 行 至
( ) 变 理念 二 改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我 国 民 事再 审 制度 设 计 的 目 的
文章编 号 : 0 9 5 22 0 )5 1 1 l 1 0 . 9 (0 90 .7 . 0 0
一
、
民事再审足指由法 院、 检察院、 当事人 中诉 由法院启动的对一审 或 二 市 生 效 判 决 的 稃次 审 理 。使 诉 讼 前 真 正 享 有权 利 的人 其 权 利 能 够得 以确认, 使权利损害者能够获得救济、 使违约、 侵权等违法行为人 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 , 以说足任何诉讼制度都努力追求 的目标。 可 其 目的 如下 : ( ) 事再 审制 度 的 创 设 体 现 了保 障诉 权 一 民 诉权 与 诉之 间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是 诉权 的表 现 形 式 , 权 是 诉 诉 诉 存 在 的基 础 。 当事 人 可 以行 使 诉 的 享 有 、 的 实施 、 的处 分 、 即 诉 诉 诉 的实体权利等 。 再审 , 反映 的是 国家 以审判权对特 定公民相关的错误 裁判 予以救济 的问题 ,所 以再市的启动从程序上保 障了当事人的诉
民事再审调研报告
民事再审调研报告民事再审调研报告一、引言民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纠正错误并修改或者撤销原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本报告主要调研了民事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对民事再审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事再审的条件包括案件的提起期限、再审的事由和提起再审的途径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的定期报告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民事再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民事再审的实施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其中,人民法院主动发现裁判错误引发的再审案件数量逐渐减少,而依法应提起再审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这说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然而,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裁判错误的发现和纠正机制仍然不完善。
有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时,法院对裁判错误的发现和纠正态度不够积极,导致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其次,一些当事人对再审制度不够了解,未能及时申请再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民事再审案件涉及到的证据确凿性不够,导致再审结果难以确定。
五、针对性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民事再审制度的效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法官的再审案件审查能力,提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敏感性、准确性,减少裁判错误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当事人的再审法律知识培训,增加当事人对再审制度的了解和应用。
再次,加强对民事再审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鉴定,避免虚假证据对再审结果的影响。
最后,加强对民事再审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再审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民事再审是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报告调研了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希望通过这些努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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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文关键词: 民事再审监督权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致使公权和私权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的时效和案件范围的限制,造成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
有必要在司法主体更新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实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整体重构。
一、我国现有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冲突
1.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
但是将这一上的理论原则直接套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
尤其是将其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这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融。
法官面对的案件总是过去已发生的冲突和纠纷,是一个不可再现的事实。
这种事实只能是证据确认的事实;诉讼程序具有时效性,司法本身是一种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法院的正当程序。
故法院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即案件发生时所形成的证据,依据这些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模拟当时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毕竟有一定的差别,加上法律的原则性和法官对法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别,因此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是相对的正确。
如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而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
同时,这种指导思想亦与国际上公诉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相悖。
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受诉讼时效、举证时效的限制,受错案程度的限制等。
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私法自治原则。
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当今,我国虽已开始重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当事人的诉讼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1.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
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再审的条作,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做了明确具体的严格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之所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
取消之诉的提出以原审判程序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理由而提出;回复原状之诉则是以原审判损害了当
事例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提出的。
日本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基本上与德国相同。
但我国台湾允许以终局裁判“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与“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为由发动民事再审。
笔者认为,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可将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分为两大类:一是原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程序的公正性;二是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均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再审。
这规定将违反程序的行为与裁判的实体后果联系起来,且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应予补充。
大陆法系对“因裁判违背程度公正之基本原则”引发再审的理由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两方面:
(1)审判组织不合法。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79条第1款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款均规定,若为判决的法院不是依法判决时,当事人可据此发起再审之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如《德国民事诉讼法》579条第2、3款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款皆规定,若依法律不得参与裁判的审判官参与裁判,或者说法官因有偏颇之虞应行回避,并且回避申请已经宣告有理由,而该法官仍参与裁判,则当事人亦可据此发起再审之诉。
(2)当事人未能合法参与诉讼。
指若当事人未经合法或者合法代理,致使案件在当事人实际未参与或者法律上无效参与情形下面做出裁判,侵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情况下作了裁判。
借鉴这些国家及地区的规定,可将上述再审事由列入我国的违反程序的再审事由中。
对于原裁判实体上确有错误,损害了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益的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八条规定新增的:“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等已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如德国)的规定接轨,说明我国在民事再审诉讼事由的问题在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存在不够准确和具体的地方,应加以明确,做必要修改。
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就需进一步界定“新证据”的内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将新证据界定为“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但对于哪些“新证据”可作为提起再审的事由未做具体规定
2.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范围
民商事行为属于私权行为,其秉承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解决私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就应当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使法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亦未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故应取消。
若法院发现原审裁定有误,可通知当事人解释并说明,由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
属于私权范围的,国家机关不予干预;属于公权范围的,国家机关应主动干预。
对涉及公益案件由检察院行使国家监督权进行抗诉。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形情外,在事实妨害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
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亦可谓公益之代表。
在美国,当民事诉讼涉及到联邦利益时,联邦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如1967年的保护法、1972年噪间控制条例和危险货物条例等,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3.改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再审之诉
我国现行诉讼法中申请再审尚不是完全意义上诉的范畴,突出了当事人的申请而不是诉。
在大陆法系国家,再审程序是由再审之诉引起的,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启动再审的惟一途径。
德国、法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均是这样规定的。
再审之诉与原审诉讼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与原审的诉讼关系并非承接关系,原来的诉讼程序已因裁判发生法律效力而终结。
相对原来的诉讼而言,再审程序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当事人要求再审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
将再审作为诉来规定,程序保障就此比较完善,也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之诉。
法律应明确且详细规定对再审之诉的事由和条件、再审之诉的期间、法院管辖、程序原则。
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再审之诉的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1、在形式上审查再审之诉是不合法;经第一阶段审查,如认为再审之诉不合法,法院应予以驳回,不必进行后面二阶段的审查。
2、审查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
3、进行本案再审的审判程序。
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重新做出处理,包括调解、维持、改判等。
这样,既纠正了确有错误的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