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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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聊政发[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聊政发〔2010〕2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聊城规划条例

聊城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七十六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

可将屋面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宽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以上。

折算部分不参与用地平衡。

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下述公式折算成绿地面积:F=0.5×M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七十七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居住用地中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的要求;2、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3、在其他类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的5%。

第七十八条建筑基地内必须保证绿化面积,不得裸露泥土地面,常青植物和落叶植物要相互搭配,应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地下或半地下室屋顶做绿地使用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

第七十九条城市主次干道的沿街绿地,除统一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沿街绿地的长度不少与本单位(大型商业建筑除外)沿街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少于2米。

第八十条城市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城市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城市道路绿地率符合表15的规定。

当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绿带总面积的70%。

第八十一条城市内河、渠的绿化控制宽度见附录D。

第八十二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及城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见附录E。

第七章城市道路交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类。

各类道路的规划除符合表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对市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度。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方式。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全体会议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列席;必要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

聊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分布说明表

聊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分布说明表

一级区片以外,燕塔、莘州、莘亭、东鲁四个办事处行政界线以内区域。

二级区片以外,莘县行政界线以内区域。
茌平县

西至茌新河,南至济馆高速、国道、南外环,东至东外环、生产路,北至邯济铁路

李家市村刁宋村付楼村温庄村杜庄村张公村史中村史东村齐庄村后李村吴小村赵西村赵东村花牛陈村前屯村家庙村围子里村东一甲村管氏河振兴街道和杜郎口镇分界线济聊高速纸坊头村和丁楼村村界陈庄村张刷子村庞庄村任匠村前赵村李庄村孙庄村朱庙村刘马村武赵村林辛村义户村徐庄村刘寨村安庙村刘壕村王九村金双营村南薛村碱陈村李家市村围成的封闭区域(除Ⅰ区片区域范围)

除Ⅰ、Ⅱ级别外的范围。
临清市

北起临高高速公路、南至南环路、东起东三环路、西至西河堤。

一级区片以外的区域。
聊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分布说明表
县(市、区)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价
区片面积(公顷)
区片范围描述
备注
(元公顷)
(元亩)
东昌府区

由济馆高速公路、光岳路、辽河路、中华路、长江路、光岳路、湖南路、京九铁路线围合成的闭合区域。

由新北环、济馆高速公路、四新河、南外环路、孙堂干渠、纬四路、聊位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围合成的闭合区域(除去Ⅰ区片范围)。

ⅠⅡ茌平县行政区域区片外的区域
东阿县

南到老聊滑路;西到西关村、前王村、茄李庄;北到西侯村、北贺庄;东到刘坑、杨庄、大赵。

西到东阿县界;南到大秦、郑于、南张、中街、南关、东关、宋楼、马庄、张崔庄、耿集、耿庄;东到任集、王凤轩、张太宁、陈集村、褚庄、张楼、胡楼、李庙、胡庄、白庄、刘庄;北到孙楼、后王集、东阿县界(Ⅰ区片范围除外)。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聊政办字〔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整合共享第五章开放应用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聊城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数据整合共享和开放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

数据资产,是指能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价值的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数据的行为。

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有效应用、创新发展、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聊城市市长办公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8日聊城市城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鲁发〔2012〕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在街道(镇)的辖区内,按照人口数量、地域范围、文化背景等要素进行划分,实行共同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城市社区一般按照3000户的规模设置。

第四条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立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

第一节社区党组织第七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镇)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成员职数一般为5-9人。

聊城市行政区划

聊城市行政区划
辛庄村|前哨村|大徐村|张满村|张李村|陈庙村|阮庄村|冯庙村|翟庄村|任庙村|朱枣村|南夏村|王庙村|唐铺村
郑家镇
小屯村|路湾村|赵家村|杨家村|温集村|后景村|郑家村|五圣村|王庄村|大孙村|前孙村|齐家村|侯家村|闫家村|焦孙村|董家村|前大屯村|东大屯村|西屯村|前靳村|后靳村|后田村|大孟村|李西村李东村|潘庙村
东昌府区辖10个街道、11个镇、2个乡
古楼街道
古城社区|湖南社区|轩社区|铁塔社区|王口社区|萧社区|湖北社区|站前社区|香江社区|凤凰苑社区
柳园街道
王天甫社区|逯庄社区|豆营社区|利民社区|柳园社区|龙山社区|前街社区|陈庄社区|土城社区|聊大社区
新区街道
板桥社区|新世纪社区|中通社区|八一社区|阳光社区|广场社区|振兴社区|光彩社区|彩虹社区|北苑社区
西太平村|魏庄村|任寨村|刘皋村|东太平村|东杜村|中西杜村|姚于村|祝柴村|王寨村|裴寨村|后高村|孙堂村|梁庄村|郭庄村|闫庄村|衣庄村|陈庄村|徐庄村|姜官屯村|南郭村|金吕村|沙店集村
邢庄村|李古泉村|冷庄村|前白村|盐屯村|牟庄村|白堆村|
许营镇
侯营村|崔官屯村|于庙村|武楼村|五排村|曹庄村|姚庄村|许营村|葛庄村|杨庄村|西刘村|任庄村|张屠村|店子村|后许村|孙庄村|大石村|李楼村|海子村|尹堂村|绣衣集村
西四李村|草庙李村|甄庄村|杭海村|杜庄村|南北辛庄村|苏里井村|陈庄村|大徐村|王堤口村|二张村|蒿科李村|杨集村|西红庙村|薛庄村|高庄村|全营村|张大庙村|小吴村|孟庄村
朱连子村|新城海村|高堤口村|靖堤口村|宓韩庄村|宓城集村|宓庄村|赵营村|魏营村|耿庄村|茄子李村|姜赵村|辛十李村
孟庄村|前李村|杨庄村|吴庄村|大荣村|小赵村|王东见村|石槽王村|张诗庄村|肖黄穆村|房屯村|程庄村|拐李王村|老任庄村|张水坑村|大王村|李廷白村|松树李村|排李村|刘庄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聊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十五日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成立协调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和调查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第四条协调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聊政办字〔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诉责任区分及程序要求第三章出庭应诉第四章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第五章其他保障制度第六章附则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质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有关部门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应诉法定职责,依法答辩举证,按时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全面接受司法监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聊政办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聊政办发〔2008〕86号)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聊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昌府区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审批,并依法组织实施。

要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用地标准。

对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或建成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制度(一)规划编制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按照东昌府区政府批复的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镇(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依据镇(街道办事处)、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规划局编制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规划审批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将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庄规划方案报经东昌府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局进行审核。

2.市规划局将规划方案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对初审后的规划进行审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管道、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信号控制传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室)(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聊政字[2000]3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委:你委《关于拟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规划批复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12月4日印发印20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

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

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百顺2022年12月26日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村庄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严格遵守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合一、简明实用的原则,突出鲁西乡村特色,保护自然地理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实行分工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9日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市区)、镇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许可、验线、核实、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及其档案业务信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规划的严格实施。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城市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五)城市综合管廊规划。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聊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聊政办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聊城市“十二五”基础测绘规划(2011-2015)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

作为现代信息产业的重要支撑,基础测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基础测绘工作回顾一、“十一五”期间基础测绘实施情况(一)经费投入情况1.市级投入“十一五”规划经费为1490.314万元,实际投入1693万元。

投入“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资金为:2008年投入635万元,2009年投入70万元,2010年投入238万元。

每年投入150万元用于城区大比例尺地形图修补测、测量标志点管护、城区图制作等基础测绘工作。

2.县级投入各县(市)基础测绘经费投入情况见表1。

(二)项目实施情况1.市级项目围绕“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共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15项,具体见表2。

2.县级项目二、取得的主要成就(一)市级基础测绘取得的成就“十一五”期间,基础测绘投入稳定,各项测绘项目逐步展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逐步丰富,构建了“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提升了测绘服务保障水平,超额完成了“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的任务,为测绘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聊政办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8日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5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争创一流、走在前列”的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围绕市委、市政府“争创一流、走在前列”的总体部署,聚焦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战略,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为我市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市县两级联动推进,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初步形成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一张图”,为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各类开发建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1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校正稿草案)(二O一一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拟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推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特地性建设项目应吻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系统,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别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各种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照《各种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照相关规范及整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界线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且不防碍规划推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赞同建设。

1.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毗邻土地为道路、河流或有其他近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主要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高出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混杂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③在各种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情况确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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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聊政发[2012]58号【发布部门】聊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3【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发〔20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山东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确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应当在毗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不能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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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山东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确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臵,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第八条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应当在毗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不能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臵。

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

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

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
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负责管理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聘请当地居民为界桩管理员。

第十二条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标志物。

第十五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两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

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与毗邻的市、毗邻的县(市、区)之间,应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第三章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确需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埋桩、测绘、制图,并签订协议书,逐级上报至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包含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边界线走向,并在附图中标明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臵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属设区的市之间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属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经勘定并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用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勘界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存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借阅审批制度,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

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通过设立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图库、界线和界桩数据库、协议书及有关文字资料的文档数据库,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电子信息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在邮政、通讯、城市建设等业务中涉及行政区域范围界定的,应当以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三)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修改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按照《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二)不履行界桩维护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或者损坏的;
(三)违反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按照《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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