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标题: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介绍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司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这一业务。
二、办理流程1. 申请准备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要仔细核对所需要的材料,确保完备。
2. 提交申请一旦准备就绪,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3. 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通过后,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公告。
报备部门一般为证券监管机构,公告主要是向公司全体股东通报相关信息,确保流程合法公正。
4. 过户登记一般来说,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需办理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财务部门将股份转让信息报送股份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5. 相关手续除过户登记外,申请人还需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和资金清算。
在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办妥相关过户手续和支付规定的转让税费。
三、注意事项1. 合法性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规定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公示透明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向公司全体股东公示透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税务规定股份转让涉及税务问题,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相关税务申报义务,确保税务合规。
4. 合同约束申请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需谨慎核对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结语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业务,需要申请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办理流程合法规范。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是指在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并维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是关于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的一个生动、全面且有指导意义的文章。
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股票市场上流通的公司股票。
作为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意味着购买了该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
然而,投资者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决定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
为确保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应运而生。
二、转让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转让方的身份证明、股权证明、交易意向书等。
3.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董事会将签署转让协议并加盖公章。
4. 协议生效后,受让方需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给转让方。
5. 公司董事会将转让信息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确保相关股权的登记和过户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则说明为了保证转让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协议合法性:转让双方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需要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转让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3. 资金支付: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给转让方。
4. 股权登记:公司董事会需要将转让信息提交给证券交易所,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确保相关股权的登记和过户工作顺利进行。
5. 信息披露:转让交易应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四、指导意义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的转让流程和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票市场成为了企业融资、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股票市场中,股票的买卖交易成为了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之一。
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票的流通也是企业发展和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因此,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协议转让业务的定义协议转让业务,是指股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一种股票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业务相对于交易所交易而言,更加灵活便捷,适用于一些交易所无法满足的特殊情况,例如大宗交易、股权激励等。
二、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1.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双方首先需要签订一份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重要条款。
协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2. 股东大会审议转让协议生效前,上市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该转让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召集,确保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3. 监管部门审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协议转让业务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转让方需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转让协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
4. 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过户是协议转让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交易所提交过户申请,提供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并支付相应的过户费用。
交易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会进行股权过户登记。
5. 股权变更公告股权过户完成后,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发布股权变更公告,将股权变更信息通知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公告内容应包括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股权变更日期等信息,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
三、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各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一、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经纪机构、交易所等。
三、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程序1. 股东双方协商并达成股权转让的意向。
2. 卖方股东向交易所递交转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申请表、双方股东及代理人的联系明、股权证明等。
3. 交易所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合法性、转让双方的资质与身份等。
4.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向买方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书,并通知卖方股东。
5. 买方股东根据交易所的通知,向其所持有的证券公司递交买入申请。
6. 证券公司进行买入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递交买入请求。
7. 交易所确认买入请求无误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8. 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交易所将转让股权的事宜公告,并将新股东信息更新到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9. 交易所将完成转让的股权信息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四、交易费用1. 股权转让产生的证券交易费用由转让双方自行承担。
2. 交易所收取的股权过户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自行制定并公布。
3. 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公司自行制定并公布。
五、风险提示1. 交易双方应当自行识别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确保交易安全。
2. 交易所仅负责审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双方资质及身份信息,不承担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和交易纠纷的责任。
3. 股权转让可能受到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结语本暂行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过程,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评估,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的指南如下:1. 准备工作- 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并达成初步协议。
- 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了解股权结构、股东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
- 确认交易价格和交割方式。
2. 签订协议- 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协议书。
协议应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3. 提交申请- 准备相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
- 将申请文件提交给上市公司的股东服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4. 股权转让登记- 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将审核申请文件,并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确认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确认转让后,将更新股权登记册和股东名册,并颁发新股权证书或者股权持有证明。
5. 交割及过户-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买方支付购买价格,卖方交付股权证书等交割物。
- 卖方将股权证书过户给买方,并将过户申请提交给股东服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
- 股东服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确认过户申请后,将更新股权登记册和股东名册。
6. 公告及披露- 上市公司根据规定,在公告中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并在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栏或者网站上公布。
7. 完成交易- 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买卖双方需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报告等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因此,在办理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顾问,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股权转让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转让更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和行为。
为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公平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协议转让股权规定。
本文将针对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是指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行为中所制定的一系列约束和规定,目的是保障各方权益,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这种规定是上市公司内部制定的,同时也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转让方案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转让规定时,首先需要明确转让方案。
这包括转让的数量、价格、交割方式等内容。
转让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信息披露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大的决策行为,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详细公布转让的意向、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以便市场和投资者进行合理判断和决策。
四、转让程序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还需要明确转让的程序。
这包括双方的协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交割责任等流程。
同时,还需明确转让的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五、股权价值评估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
这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股权的价格,确保股权转让的公正和合理。
上市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依据。
六、股权转让的限制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还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包括对转让数量的限制、对转让对象的限制等。
通过设定这些限制,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股权的流动,保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
七、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规定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以保证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
八、争议解决在股权转让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七)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转让双方应当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九)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上证函〔2023〕3036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指南(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303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办理流程,优化业务办理材料,提升服务水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1年修订)》(上证函〔2021〕1436号)同时废止。
提醒重点关注的是,本次修订新增了电子邮箱电子化办理方式,更新了协议转让确认表格式,并对业务办理材料清单及附件进行了优化,请拟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市场主体至本所网站下载更新后的协议转让确认表进行填写,并按照更新后的材
料清单准备办理材料。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0日。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一、总则。
为规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的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三、转让条件。
1. 转让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股。
2. 受让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能力履行转让协议。
3. 转让协议应当明确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转让方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四、转让流程。
1.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等具体事项。
2. 转让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并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应的转让费用。
3.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书面协议,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4. 股份过户完成后,证券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登记,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五、信息披露。
1. 转让方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2. 受让方应当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 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布股份转让的结果和相关信息。
六、监督管理。
1.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股份转让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实施。
总之,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遵守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 协议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1. 协议主体1.1 转让方:具备上市公司股份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资格的一方。
1.2 受让方: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有能力和资格受让股份的一方。
2. 协议标的2.1 本协议的标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特定数量和比例的股份。
2.2 明确转让股份的性质(如限售股或流通股)、所属的上市公司名称及证券代码。
3. 权利义务3.1 转让方的权利义务3.11 转让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转让股份。
3.12 转让方有义务确保所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情况。
3.13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股份相关信息和文件。
3.14 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和审批程序。
3.2 受让方的权利义务3.21 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股份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
3.22 受让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23 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和审批程序。
3.24 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应遵守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4. 违约责任4.1 若转让方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股份信息或文件,导致股份转让无法顺利进行,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若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3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争议解决方式5.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
以上内容仅为一份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的示例合同,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和完善。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上市来实现资本运作和价值增值。
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该业务的办理指南。
二、协议转让流程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将股份转让给买方的过程。
办理协议转让的具体流程如下:1. 确定转让意向: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确定股份转让的意向,并达成初步的协议。
2. 准备相关材料:买方和卖方需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等。
3. 提交申请:买方和卖方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北交所,并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4. 审核与审批:北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买方和卖方将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 过户登记:根据协议约定,买方和卖方需前往北交所进行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确保股份转让的合法有效。
6. 缴纳税费: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买方和卖方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7. 完成交割:经过上述步骤,买方将支付购买股份的款项,卖方将完成股权转让,交易正式完成。
三、注意事项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时,有几点需要注意:1. 合法合规:在进行股份转让前,买方和卖方应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
2. 知情同意:对于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确保所有当事方明确知情并同意,避免引发纠纷。
3. 咨询专业意见:在办理股份转让时,建议当事方咨询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结语股份协议转让是北交所上市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准确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提供的办理指南能对您有所帮助,让您在股份转让业务中事半功倍。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一、法律层面
1.公司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化层面
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协议转让需要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手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对手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来判断交易的合理性和风险。
2.自由竞价交易: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通常采用自由竞价交易方式,即
股东可以自主决定挂牌价格,并在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这种方式
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3.交易监管机构: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监管,对于交易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并及时公布相关违规行为,保护交
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监管层面
1.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议,确保股东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通过股东会议进行,
也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书面表决进行。
3.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
当
投资者损失或遭受不当行为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申请,由基金
进行赔偿和维权。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是通过法律、市场化和监管三个层面的规定和机制来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规。
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2013-09-3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函〔2013〕90号日期:2013-09-30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业务概述与办理流程(一)业务概述本指南所称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各方依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本所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受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申请人在取得本所出具的审核确认书后,可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二)业务办理流程向本所申请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应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2.申请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各方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股份持有情况证明及其他申请文件,并填-2-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3.股份转让涉及信息披露的,申请人还应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确认有关信息披露程序已履行完毕;4.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申请人应在完成经手费缴费后,持本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至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三)业务办理的时间和地点本所受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时间为本所市场交易日的9:00至17:00。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
二、转让双方的资格与条件(一)转让方转让方应当是依法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股东,且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转让方为机构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受让方受让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
受让方为机构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与比例(一)数量限制协议转让的股份数量应当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但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转让股份数量不受此限制。
(二)比例要求单个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超过 10%的,应当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四、协议转让的价格协议转让的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
如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
五、信息披露(一)转让前披露转让双方应当在签订转让协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转让双方的名称、股份数量、转让价格、转让原因等。
(二)转让过程中的披露在协议转让过程中,如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转让双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转让完成后的披露转让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1. 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运营深圳证券市场。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交易转让的业务。
为了规范和指导投资者和券商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深交所制定了专门的办理指引。
2. 办理指引的目的深交所编制办理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流程、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保障交易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
办理指引旨在提供给投资者、券商和其他参与者一个权威的办理参考,确保所有相关方在办理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并正确操作。
3. 办理指引内容办理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办理流程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投资者与券商确认转让意愿并签订委托协议。
2. 券商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在深交所系统内进行协议转让操作。
3. 深交所审核交易申请,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和资格。
4. 深交所进行股份过户和交割,并完成相应的账户变动。
5. 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结果通知和相关费用结算明细。
3.2 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者资格审查:深交所会对股份协议转让的双方进行身份和资格审查,确保投资者等具备交易的资格。
2. 交易时间和限制:深交所规定了股份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并对交易量、频率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3. 转让费用和税费:转让股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相关税费,深交所对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等也进行了规定。
4. 风险提示和保护措施:办理指引还对投资者进行了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并介绍了一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3.3 注意事项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投资者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和持股信息,确保交易安全和合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2020-05-08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一站式办理为了便利市场主体,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
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
其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需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由法律部代为取得并纳入办理材料,无需转让双方自行提交。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
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办理材料要求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等规定,转让双方应当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
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转让双方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办理流程(一)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准备相关办理材料,并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本所法律部提交。
(二)法律部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办理材料清单对其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转让双方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部通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形式核对,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北交所上市。
作为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事宜尤为重要,而在这一过程中,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则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指南文章,帮助您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的业务流程。
一、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1.了解股份转让政策和法规在进行股份转让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2.确定股权转让方案在制定股份转让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充分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要素。
3.提交转让申请提交转让申请包括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交必要的文件,如相关证明文件、协议书等,以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4.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股份转让方案进行审议,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以便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5.补充文件递交根据股东大会审议的结果,需递交补充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转让登记申请书等。
6.股份过户完成北交所审核通过后,便可以完成股份的转让和过户手续。
二、深入理解协议转让业务的要点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1.法律法规的遵循在整个股份转让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遵循至关重要。
特别是在签订协议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需要确保所有的步骤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2.股权转让方案的谨慎制定在设计股份转让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特别是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要谨慎制定转让方案,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3.文件和申请的准备在提交转让申请时,需要准备充分,确保提交的文件齐全、真实有效。
需要关注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以避免因为材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审批延误。
三、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已经了解了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和关键要点。
在进行这一业务的办理时,要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遵循和股权转让方案的谨慎制定,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一、引言股份协议转让是指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转移,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与挂牌交易。
为了规范和简化这一过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提供合规的指导和操作流程。
本文将介绍该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指导相关机构和个人正确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参与方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股权调查:卖方应对公司的股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其合法拥有权益。
2. 可行性研究:买方应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并评估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
3. 披露信息准备:卖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信息文件,包括股权转让提议书、交易意向书、股权转让协议等。
三、申请审批与挂牌1. 提交申请:卖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包括协议转让申请书、协议转让补充材料等。
2. 审核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初步审查、公告及挂牌程序的指导等。
3. 信息披露:卖方应在指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应的披露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
4. 审核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方进行回复,并指导后续的挂牌流程。
四、挂牌交易1. 挂牌申请:卖方在审核通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挂牌申请。
2. 定价方式:根据协议转让的市场交易规则,卖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股份转让的定价方式,包括一口价、竞价等不同方式。
3. 组织竞价:若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织相关竞价活动,并确保转让交易的公平、公正。
4. 结算与交割:成交后,卖方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五、风险提示1. 交易风险:股份协议转让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参与方需充分了解并承担自身的风险。
2. 信息披露:卖方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实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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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法规标题】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8-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seportal/ps/zhs/fwzc/flfgk.shtml
【全文】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
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
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
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持有查询申请表;
(二)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
明文件。
第七条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
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
(五)结算公司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
时限内。
第九条取得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三)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四)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股份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结算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涉及信息披露的,需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
(二)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
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四)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已公告的收购报告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五)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七)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八)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九)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十)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协议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结算公司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
对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
第十七条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