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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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民主集中制表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或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 、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说详细一点,也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相统一的制度。关于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构成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就作了系统的论述:“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页)1979年,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了这个问题:“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

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构成形式,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以及人民团体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应当说,这些本来是十分清楚的。

《决定》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一贯论述,比以往更清楚地说明了什么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缺一不可。民主和集中之所以只能统一,不能割裂,是因为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是符合人民和国家利益的集中,也只有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民主,才是人民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因为如果离开民主讲集中,就会走向官僚主义集中制的歧路,而如果离开集中讲民主,就会滑到无政府主义的泥坑。正如列宁指出的:“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须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列宁全集》第34卷第139页)《决定》对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也作了十分清楚的论述:“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集中,就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

在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中,这两个方面不是不可以有所侧重。有所侧重同相互割裂或片面强调,是有原则区别的两回事。所谓有所侧重是指在实践中,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环境和任务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适当地强调民主或集中。毫无疑问,有所侧重以不超出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为限度。例如,在1978年,鉴于10年动乱期间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在这前后,邓小平同志多次讲到了这一点。例如,他说:“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4页)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党的工作被淡化,党内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改变在维护党纪国法方面的软弱涣散状态,坚决同那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危害党的集中统一的现象作斗争,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就要在民主和集中这两个侧面中适当强调集中。适当强调集中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适当强调集中。总之,不论是适当强调民主,还是适当强调集中,都是发展民主集中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决定》指出:现在,“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中央的某些决策执行得不够有力,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在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鉴于这种状况,当前要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不仅如此,在一项重大决定做出之前和做出之后,民主和集中的侧重点也可以不同。江泽民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在做出决定之前,要防止个人说了算,在做出决定后,要防止离开决定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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