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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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组织形式作标志划分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那么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大体经历了人民公社、家庭经营两个阶段,现在到了进行组织创新,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新阶段。

形式
早在1990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

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二、三产业,劳动力就业结构得到了合理调整,一部分人饲养生猪,一部分人从事运输、销售,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特色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产品销售从省内扩大到省外乃至全国,平均每天运输生猪2000多头。

三是股份公司型。

这是较高水平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采取股份制,具体操作上,可将原有的集体资产经过权威机构评估,折价入股,集体资产可作为集体股参股,也可平均分配到农户个人名下,农民可以资金、土地、机械、劳动等入股,成为公司股东。

吉林省辉南县金川镇坦平村中药材开
发有限公司,是由村干部牵头兴办的农民股份公司。

村集体以山林、预留地入股,村干部带头以土地和资金入股,带动村民以土地自愿入股。

目前公司利用山林和林缘坡地,发展林下参、林下天麻、五味子等药材1000多亩,年收入超过50万元,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红,实现集体农民双增收。

小岗村农民的新一轮合作采用的就是股份制公司形式。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民营庄园。

通过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买断等方式,建立农业庄园或园区,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种、养、加、销等生产经营活动。

比如吉林省长春的可达公司,农安县伏龙泉镇的龙泉山庄,东辽县的白泉科技示范园区等。

这是一种资源特色鲜明的新型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特点是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都较高。

最近,在吉林省扶余县又出现了全国首例用企业资金与农民土地经营权融合组建的股份公司。

今年4月10日,扶余县政府与吉林省绿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绿集团)在扶余县共同签约,建设“绿色乡约新村”项目。

该项目由吉绿集团投入资金,扶余县三骏乡投入土地,在乡约村进行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

农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为资本出资,与企业资本融合,成立“吉林省乡约村企业发展股份公司”,使土地实现科学流转、机械化作业、集约化经营。

农民成为公司股东,绝大多数农民成为公司的产业工人,具有部分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

四是围绕生产经营的服务组织。

如劳务输出组织、培训组织等等。

吉林省榆树市光明乡的劳动力服务中心,分别在长春、吉林、延吉等大中城市设立了5个办事处,还在哈尔滨、大连、沈阳等城市设立几个代办处,在乡内11个村分别设立了服务站,同时实现微机联网,进行劳务信息的搜集和发布,通过劳动服务中心输出的人员约占全乡输出人口的55%,劳务输出收入约占全乡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7.3%,输出的打工人员遍布国内9个省区68个大中城市,还进入日本、韩国、俄罗斯并继续向国际扩展。

至于见诸报端的河北承德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订单,采用订单培训,变农村劳动力的无序流动为有序转移,实现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惊人一跃则是更为成功的办法。

这些新的组织形式未必十分完备,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

但是它们为在新的条件下,提高农业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指示了方向,提供了思路。

1. “三农”的组织化首先是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的组织化。

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首先是适应生产活动而确定的。

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是整个“三农”组织化的基础和依托。

要按照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的发展规律确定劳作组织形式。

从长远看,农业要想有较大的发展再上新的台阶,需要走精准农业和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子,靠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的品质、效益和总量。

用我们常用的通俗说法讲,即是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的发展。

将农业流程分解成若干环节,每个环节类似于工业生产的一个车间。

以环节为基础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速农业经济内部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分工分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分离营造新的独立产业,壮大二、三产业。

农业生产过程可分为产前、产中、
产后,又有种子、农机、农药、技术、培训等服务,现在又有标准、科研、开发、环保、法律、国际贸易、信息等的需要,再加上生产生活日益发展丰富扩大,包括人的精神需求增长的需要,从农业中分离独立新的产业潜力与空间是很大的,相应地必然会推动产业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 运用经济方法把农业农村农民组织起来。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组织起来来源于农民的自觉自愿,而不是上级的要求。

二是用利益原则将农民联结成一个共同体,而不是用行政方法将大家组合成一个组织。

湖南娄底市双峰县农民王运芳和他的“万人合作社”很能说明问题。

双峰县农村科技合作社总社以乡镇为单位、下辖16个联社,联社以下大体以3个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分社,遍布全县的三级机构有220个分社,7个专业合作社。

依托农村科技信息“户联网”工程,合作社通过“户联网”联系方式和相关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手机、家庭电话,形成了地缘、人缘和信息网,成为一个覆盖全县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每户每年缴纳会费50元,还支付相应的技术、
承包服务费、中介流通服务费。

此外,科技、农业部门下拨的少量引导资金,市县赋予的农资和种植经营权的收入,使合作社资金颇有节余。

社员与合作社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社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技术培训、协调贷款、提供种苗、技术服务和市场销售渠道等,项目失败能获得赔偿或有保底收入标准,让农民强烈感受到,这个组织与其共担风险甚至是“保赚不赔”,还帮助联系销售,符合农民“合伙做赚钱生意”的需求。

举例说,会员按合作社要求改种水果,合作社不但提供为期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而且一亩田每年还倒贴300斤稻谷,一补3年;挂果之前,从种苗到技术服务全部免费,挂果后农民再付种苗款,合作社按收益参与分成;如不挂果按每株30元给予赔偿,如发生冰冻等灾害,合作社免费补种。

长期制约农民投入、技术、风险保障等问题,桩桩都有了着落。

龙头企业带动组合型和股份公司型的组织形式,靠经济利益原则链接组织的特征则更为一目了然。

安徽小岗村最近成立的股份制农贸公司,虽然也是由分到合,但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有本质的不同。

如学者评论,这次合
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股份制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而且绕开了土地私有化这个难点,是地道的中国特色的解决办法:表面上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是他们对土地的处置,实际上与土地所有人没有太大的两样。

3. 把村级组织建设成以服务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型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质自治组织。

任务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其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就是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要求中的第一条就是“生产发展”。

这就确定了村级组织必须把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

事实情
况也是如此,影响农村发展的最根本的症结还在农村经济,它是改变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素质,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必然要求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级组织建设作出相应调整。

这种调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特点更突出。

工作内容更精中于经济发展,工作量上大量处理经济事务。

二是综合服务的特点更突出,而不再是单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即承担经济职能和服务职能两大特点更显著。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经济的组织者、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和上级政策的执行者,应当成为农村新经济组织的引领者,是农村各类新经济组织的结点。

农民的大量民主要求是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生,或者说根本是其经济利益的政治表达,村级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活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愈紧密,愈能更好地代表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也愈有利于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 变党组织按行政隶属关系设置为按经济活动组织关系设置。

由于农业农村农民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变化及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再按过去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党的组织,安排党的活动,既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也不利于党的工作深入群众,容易造成经济、党建两张皮,在农村应当变党组织按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设置为按经济活动的组织体系设置。

农民在实践中已经创造了新的形式。

比如说在新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农村专业支部,设置格局和党员管理权限同所在新经济组织覆盖面不同而不尽相同。

如果新经济组织规模大影响大,跨乡镇发展,党员人数又多,还可考虑设置乡镇产业党委。

有的将党组织建在产业链上,党小组设置在产业大户周围,党员示范岗建立在致富项目上。

还有的提出,在相关政府部门建立行业协会支部,进行宏观指导等等,促进党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谐发展。

同时对党组织的功能作用作了更加确切的定位,把党组织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服务、促进、引导和监督”上,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依法经营,关心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发展;关注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把服务和扶持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来,消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想依靠党组织发展壮大,又怕过多的党务工作影响其工作的矛盾心理。

转变工作方式,变大包大揽、命令指令等行政方法为政策引导、民主管理、党员模范作用等形式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条件
首先,生产力组织形式的变化是生产力发展跃上新台阶的要求、标志和信号。

提高“三农”的组织化程度实质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新阶段的组织回应。

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生产力的组织形式,这是提高“三农”组织化程度的首要前提。

既然我们意识到已经到来的组织变革,积极推动这场变革,就要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上下功夫,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运用现代科技催生农业变为密集型和可控型产业,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产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促其走向专业化、标准化、
规模化、社会化的大生产,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建设现代农业并促进其在更大范围内分工分业,与工业化、城市化对接。

其次,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历史上,许多新生事物的“第一次”面世并非都来自甚至绝少来自领导的指令、智者的聪慧,绝大部分都是来自生产第一线、社会实践第一线的群众的首创。

这方面例子不胜枚举。

自然科学和社会领域皆是如此。

土地承包、乡镇企业、小城镇、农业产业化、村民自治等重大改革,都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

现在农村出现的龙头企业带农户、专业协会、合作社、各种类型的股份制公司、依托产业链某环节建立的服务组织等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也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据需要创造出来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它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共同将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

新世纪新阶段提出了众多的新问题,以往的经验和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必须从新的实践中寻求解决的新思
路和对策。

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新实践、新方法、新经验、新观点。

“三农”的组织化就属于这样的问题。

虽然群众在实践中已经拿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但今日中国社会变革的过程远未结束,深度和力度也未必都是我们现在所能理解得了的,“三农”的组织化尚在继续发展中,更不可能定型。

究竟怎样提高“三农”的组织化程度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不断解决的问题,绝不是某些人关在屋子里想出来的。

所以,我们要特别留心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生事物,善于从中看到希望,把握未来。

事实证明,社会生活从来不乏创造,缺少的是人们的发现和对新生事物的敏感、关怀。

三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三农”组织化中的主导作用。

提高“三农”组织化是广大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作出的自主选择,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减轻甚至没有责任,只充当旁观者和追随者角色。

相反,由于政府是最具公共性、全民性的组织,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职能的普遍性、强制性、代表性和系统性等特点,确定了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主
导作用。

中央提出要正确把握两个“趋向”,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央在“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也是对政府而言,政府在“三农”组织化中的主导作用在这里是显而易见的。

发挥主导作用不是包办代替,更不是强迫命令、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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