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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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电价、电量和电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生产运营工作的重点。为了切实加强各风电厂的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不断提高风电项目经济效益,保证公司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客观、公正、注重效益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公司和风电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部负责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风电厂负责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三章引用标准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发改委电价批复文件

《购售电协议》

第四章内容与要求

风电厂电价、电量和电费管理工作是互相关联、有机统一、对项目经营效益起着决定性意义的重要工作,只有三项工作都做好了,项目收益才能有保证。因此,对于电价、电量和电费的管理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第五章电价管理

第六条风电厂电价包括上网电价(即:销售电价)和下网电价(即:外购电价)两部分。

第七条上网电价管理

(一)上网电价政策:按照目前政策,风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批准后的上网电价一般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两部分组成。其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由公司与当地电力公司签定的《购售电协议》确定,电费由当地电力公司直接支付。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为批复上网电价和标杆电价的差值,电费由财务部定期核算后由当地电力公司转为支付。

(二)上网电价申报:风电厂要在项目核准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电价核算和申报工作。

(三)上网电价批复:公司要明确专人跟踪电价申报程序,并保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前两个月取得电价批复文件。

(四)下网电价管理:目前各地方对于风电厂下网电价还没有统一的政策,一般由风电厂与当地电力公司营销部门谈判确定。在电价谈判时,应该首先争取“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电价类别。

(五)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发电一个月以前和当地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当地电力公司规定完成商业化运营前的准备工作,比如:需要向电力公司提供项目和电价的支持性文件、办理发电许可证、进行入网安全性评价验收等。要避免因准备不足被电力公司执行临时电价,造成不必要的电费收入损失。

(六)如由于客观原因,风机在调试期内必须执行临时电价的,

风电厂要在首台风机并网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电价执行情况说明》。

(七)特许权项目凭中标通知就可取得电价批复和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更应提前办理相关工作,确保上网电量能全额全价结算。

第六章电量管理

第八条各风电厂要加强风电厂发电量、上网电量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确保结算电量和电量日报、月报、年报中各项数据准确无误,电量报表要按时分析、整理、上报并存档。

第九条上网关口电量数据管理

(一)上网关口在《购售电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设在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关口计量电度表一般有两块,一块主表、一块备用表。

(二)为了确保关口电量数据准确,要求每月对关口电量进行一次核算,尤其要对设在对方变电站的关口表计加强核对工作。电量核算可以采取母线电量平衡、线路电量和理论线损平衡、主表和备表比对等方法进行。在厂用电率或线损率异常增高时,一定要认真核算关口电量准确性,找出异常原因。一旦发现异常,应该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尽快与电力公司协商并妥善解决。

(三)月度上网电量和年度上网电量由《购售电协议》中确定的

月度和年度关口表抄表时点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四)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的电量数据以电力公司和风电厂双方确认的月度和年度上网电量数据为准,在结算时要认真核对。

(五)年度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数据取各风厂上网关口的年度累计上网电量。对于多期项目共用一个关口表计的风电厂,上网电量按各期发电量比例进行分配,或按与电力公司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第七章电费管理

第十条风电厂要加强电费结算和回收管理,确保电费足额按时到账,提高电费资金效益。

第十一条风电厂负责在关口表抄表日后两天内对上网电量数据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按照财务部确认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结算工作。在电量数据出来后,经办人员应主动和电力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收入,并及时向电力公司提交合格发票,办理结算手续,确保电费及时到账。

第十三条各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周期不同,各风电厂要密切跟踪结算动态,确保第一时间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结算。

第十四条电费结算时间要求如下:

(一)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有结余的项目和特许权项目,要求每月按批复电价进行结算,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上网电量电费全款结算到帐。

(二)地方电网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基金存在缺口的风电厂,每月按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结算电费,要求每月30日之前将上月标杆电价的电费结算到帐。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要求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结算。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暂行情况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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