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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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一种在政治、实践、法律规定中依据的至关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过去所采取的行动的法律后果不该影响未来的行动。

一、什么是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of Laws)是指法律不能回溯过去,不能对过去发生的事情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只适用于未来和自新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才生效的法律,而不产生任何对过去行为的影响。

它的宗旨是权力是有限的,只能对将来的行为有效,不能对过去的行为有效,例如,法律可以改过去但不可以改变过去。

二、法不溯及既往适用范围法不溯及既往不仅仅是法律政策范畴的一种理论原则,而且也是众多不同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政策。

1. 政治在政治角度上,法不溯及既往表现为对以往所做出的决定不受约束或不受惩罚,无论被保护利益者受此影响的程度高低,此原则都将其保护。

2. 实践在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表现在,适用的(新)法律不应受已成为事实的历史事件的影响,新法律只能代替旧法律并且应用于未来的行动。

3. 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上,法不溯及既往被确立为一种行为行为守则。

要求法院不应用自制定法律禁止的作为之前所进行而且永久发挥有效作用的行为的法律效果。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好处1. 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不可以倒补过去受害者遭受的不公平。

新的法律应用于未来的行为,行动人的行为受到新的调整和修改,以避免他们继续受到不公正的报复或惩罚。

2. 法律效率由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意味着,一旦法律生效就不应作出任何调整,因此使得法律可以更有效地运行。

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混乱,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平稳发展。

3. 维护法治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重要保证,遵循“公平对待对待”的原则,当法律发生重大变化时,此原则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平,维护法治的基本规则。

四、结论总而言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利,提高法律的效率,维护法治的原则,并确保社会的公正。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法律对于过去的行为不构成任何制裁或处罚,其原理很简单,即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既往行为而对其进行制裁或处罚,因为法律只是一种道德准则,它不能直接能够判断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是否违背它。

法不溯及既往有着至关重要的宪法意义,反映了国家管辖权和宪法原则的限度。

在这个基础上,正式与不正式的法律准则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滥用权力,滥权行为或任何有损人权和公平原则的行为。

这一原则既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的敬畏,又显示出国家对人民自由、尊严和人权的保护。

宪法法规以及刑法规定,任何惩罚必须经过恰当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

法律不追究既往的原则,即规定不能依据犯罪嫌疑人在未以后犯罪之前的行为而对其进行惩罚或处罚。

此外,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也不能以这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惩罚。

法不溯及既往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它体现了一个公正、宽容、包容的社会,体现了国家对司法公正和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重视。

它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秩序。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需要尊重和遵守。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应该尊重这一原则,一定要坚持法律准则,不要以自私和野心为目的,去滥用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这一原则正确执行。

法不溯及既往,在当今社会中,对基本人权、民主司法以及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核心思想就是不依照任何未知或过去的行为,而是依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进行惩罚和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民免受任何不公正的对待。

法律追溯力__案例(3篇)

法律追溯力_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溯力,又称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律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以及法律的稳定性。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追溯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在审理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而现在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重,请求法院根据法律的追溯力原则,对张某从轻处罚。

三、法律追溯力分析1. 法律追溯力的原则法律追溯力问题涉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不适用于旧法规定的事项。

(3)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法,但新法较轻的,适用旧法。

2. 案例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追溯力原则,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

因此,在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应适用旧法。

但是,考虑到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法律追溯力问题并不适用。

原因如下:1. 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旧法。

2. 在新法生效之前,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已经较轻,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说明新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较轻。

法学基础知识形考答案

法学基础知识形考答案

参考答案:B 二、判断 9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难度系数:1.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3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 )(难度系数:1.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2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难度系数:1. 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10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难度系数:1.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7 、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难度系数:1.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6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 )(难度系数:1.00) A、正确 B、错误 C、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三、多项选择 4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难度系数:1.00)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维护阶级统治 D、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C, D 5 、依据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同,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分为( )(难度系数:1.00) A、违宪责任 B、刑事责任
A、16 B、18 C、20 D、 14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A 5 、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机关是: ( )(难度系数:1.00)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劳动监察大队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C 8 、对于加班工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难度系数:1.00) A、加点按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150%支付工资; B、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 C、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要能安排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D、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 300%支付工资。 学生答案: 参考答案:C 9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难度系数:1.00) A、执行力 B、拘束力 C、确定力 D、 公信力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

浅谈我国可撤销婚姻谭学娇(法学10903 学号200907423 序号19)摘要: 2001年出台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限于胁迫,这在立法上需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可撤销婚姻立法完善历史沿革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度。

它是对违法婚姻的否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将从这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目前可撤销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可撤销婚姻是从无效婚姻制度中发展而来的,无效婚姻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它是教会设立的对禁止离婚的救济方式之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的无效制度,根据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还是私益要件,将无效婚姻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无效婚姻制度基础上创设了可撤销婚姻,从而确立了可撤销婚姻制度,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一些国家与地区在其亲属法中相继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则的世界文化现象。

因此,有一个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过程。

”国外婚姻可撤销制度的许多方面,对中国婚姻制度的构建,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在第十一条又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从而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上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摘要:以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结合国际国内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通过论述法不溯及既往应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在价值体现法治的精神;也具有体现公平、正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充分论证了例外溯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有益补充,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和态度,提出应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中应予以规定,使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内在价值公平正义有益补充人权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应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价值作用、理论和观点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论早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因为在哲学观上他们坚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法治社会;又因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认为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在法治思想中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他们认为追求公平、效率等实质正义必须借助于形式正义,在富勒的著作中称形式正义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而罗尔斯称其为“作为规则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的贯彻执行。

罗尔斯认为,用于这时的实质正义已经具体化为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形式正义就体现为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当形式正义的观点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就是法治。

因此,形式正义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法治。

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法治原则中的一项,在富勒的法治八原则中,第三项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
立法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不能对某种行为及其后果提出追究责任,也不能要求作出补偿或担保,即不能要求对既往行为负责。

这也是构成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表明,过去不受法律保护或管辖,法律也不需要对任何过去的行为负责。

它告示,没有任何人能够被迫承认及为任何既往发生的事件负责,即使是考虑将来的可能性也不行。

法律的这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对以往行为的责任,阻止政府以及有权利的社会组织过度干涉司法程序。

它还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足够的保护,让他们能够保持一定的自主权。

因此,“法不溯及既往”不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公义正义开辟了一个新的道路。

在应用上,“法不溯及既往”可以用于处理违法行为、刑事犯罪或民事纠纷等问题。

当有疑义或未经审讯案件出现时,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来进行判决,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让我们以一个具体的事例来说明“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性。

某公司的老板曾大量放贷给另一家公司的员工,但是没有向受贷方收取任何利息,从而构成非法放贷。

由于案件发生于多年前,所以公司老板可以利用“法不溯及既往”来拒绝任何负责任,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直接的法律责任。

极端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也可以用于解决具有不安全因素的社会问题,譬如过去的社会遗留问题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可以
带来宽容,鼓励社会正确的进步思想,以便创造一个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总之,“法不溯及既往”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原则,它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并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平的法治社会。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之溯及力问题

7.2021年1月1日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适 用民法典合同编十六章新增有关保理合同的规定。
8.2021年1月1日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 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民法典第 1125条1款规定,认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符合该条 2款宽宥条件的除外。
3.侵权纠纷 对于非典型性持续性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 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另外还有数份遗嘱发生争议、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 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解 除合同纠纷等,适用民法典相应的新规规定。
谢谢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 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 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是持续性行为,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二十一条规 定,以租赁期限是否届满为要件,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 前届满的,适用原规定;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的, 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聚焦民法典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共二 十八条,由四部分组成:“一般规定” “溯及适用的具 体规定” “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附则”,就法院在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了规 定。
0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 公认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法对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拘 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拘束力,也就是没有溯及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民法典条文1260个,其中约394个系对旧法条文的实质性 修订或新增条文,实质修订或新增条文中,约22个另加 上第185条,具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1、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既得权理论。

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或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3、信赖利益保护说。

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1、《立法法》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2、《民通意见》第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新婚姻法 溯及力有哪些?

新婚姻法 溯及力有哪些?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婚姻法溯及力有哪些?新婚姻法溯及力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多个方面。

不仅在双方的个人经济关系,婚恋状况等有所规定,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突发状况也有着法律效用力。

但在1980年之前婚姻法并没有产生溯及力。

正如大众所了解的,新婚姻法保护和支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责义务。

但是新婚姻法也是有着溯及力的,对于婚姻中的两方之前的婚恋关系,家庭情况等都有着影响,那么新婚姻法溯及力有哪些呢?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吧。

这里提到的是关于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的问题。

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法律的效力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起停止。

法律规范何时起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者决议予以规定。

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实施的时间另有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宣传该法律。

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间,多数立法不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者修改时才停止生效。

也有少数立法在公布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时间。

具体到婚姻法而言,本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由于婚姻法的实施,需要一段宣传、准备的时间,所以本法直到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在本法生效的同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

新婚姻法溯及力对于本法生效后,涉及婚姻的公证事项应当适用1980年婚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由此可见,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后,1980年婚姻法依然有效,只是该修正案生效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婚姻法处理。

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婚姻法,这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法的溯及力论文

法的溯及力论文

法的溯及力的研究学位论文作者姓名:学科、专业:学号: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摘要法的溯及力是法学的基础问题,是法的时效间效力的重要方面。

法的溯及力不仅涉及法律在变动时界定新旧法律效力的范围,而且关系到公民的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法的溯及力是新法对旧法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的实践中,必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另外在新颁布的法律在溯及力问题的处理上,必须根据的实践的需要在私法和公法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的例外的适用。

在新的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在我国的各部门法也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宪法上还尚未确定溯及力的原则的相关规定说明。

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决定解决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外- II -法的溯及力的研究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AbstractRetroactive law is the basis of law issue is the law between the effectiveness of important aspects of aging. Law retroactive change in law not only defines the scope of the new and old legal effect, but also to the citizens of their legal rights are protected. Retroactive law is new law on the validity of the old law issues. The practice of law in our country, we must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 of law. Also in the new laws promulgated in the treatment of retroactivity, we must practice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private and public law 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 of the law's exceptions apply. In new of legal norms in force before the incident and the action is applicable, whether there is the retrospective effect, in nation of the department law also have relevant regulations, but also not yet been identified in the Constitution on the relevance of the principles retroactive provisions . Therefore, we must consider the actual needs and to determin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olve problems,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Key Words:Retrospective force of law; Doctrine of non-reoactivi-ty of law;Exception目录摘要 (II)Abstract (III)引言 (1)正文 (2)1.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民法典》第401条溯及适用的正当性研究

《民法典》第401条溯及适用的正当性研究

《民法典》第401条溯及适用的正当性研究
吴雯琛
【期刊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21)6
【摘要】《民法典》第401条属于改变溯及,其溯及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亟须进行审慎检验。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有利溯及原则,结合《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一般性规定,应当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价值导向三个层面构建溯及适用的正当性检验标准,并根据此标准对《民法典》第401条进行溯及适用的正当性检验。

《民法典》第401条的溯及适用在个体层面,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层面,有利于扩大私法自治范围、提升交易效率;在价值导向层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研究结果证实《民法典》第401条的溯及适用具有正当性,《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7条符合有利溯及原则。

【总页数】5页(P104-108)
【作者】吴雯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民法典》溯及适用的正当性检验进路——以《时间效力规定》第2、3条为中心
2.《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溯及适用
3.《民法典》关于“住改商”条款的溯及适用探究
4.《民法典》视域下人身拘束型自助行为的正当性及其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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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条文释义一、立法背景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进行了规定,2001年《婚姻法》前的婚姻法亦对结婚的积极性要件和消极性要件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婚姻效力进行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最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

一般来讲,婚姻成立要件可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通常情形下,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关系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为无效婚姻;而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关系则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且总的趋势是无效婚姻的种类逐渐减少,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域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本次《民法典》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

既往案件适用法律(2篇)

既往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既往案件适用法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既往案件指的是已经判决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适用法律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和运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

本文将从既往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方法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既往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既往案件适用法律的首要原则。

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2.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案件发生时的法律,又要考虑现行法律。

如果现行法律对被告更为有利,应当适用现行法律。

3.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4.尊重先例原则尊重先例原则是指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应当尊重同类案件的先例判决,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三、既往案件适用法律的方法1.法律规范分析在审理既往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和条件。

2.案件事实认定在分析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必须准确、客观。

3.法律适用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选择和运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案件。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法律之间的协调和适用顺序。

4.判决结果形成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四、既往案件适用法律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法律适用的随意性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避免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2.关注法律的最新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应关注法律的最新发展,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尊重当事人权益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

4.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审理既往案件时,应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以案说法:婚姻法再次解释的溯及力之省思

以案说法:婚姻法再次解释的溯及力之省思

以案说法:婚姻法再次解释的溯及力之省思根据对相同问题解释的先后来划分,司法解释可以分为首次解释与再次解释,再次解释与首次解释冲突时能不能溯及既往?这已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澄清的问题。

2011 年7 月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要不要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名字”更是成为热议的话题。

中国人存在由男方提供婚房的民俗,是否“加名字”其实主要针对女方而言。

众所周知,“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中国当下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显然不同于英美国家法官针对个案所进行的司法解释,它是对法律存在的模糊、遗漏之处进行阐释、补充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一种广义上的法。

从未来向度看,基于法的教育、指引、预测功能,夫妻双方理应将各自姓名登记在共同拥有的房屋的产权证上,如此方为避免纠纷之上策。

但是,从过去向度看,对于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前,已经形成的在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姓名的房屋的权属怎么办?许多人﹙主要是女性﹚自以为曾经拥有的房屋一半产权在最高法院大笔一挥之后就一笔勾销、荡然无存了吗?这正是“加名字”热议中的焦点问题。

当然,“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下面这则真实的案例将争论引向“经验”:甲男与乙女在2000 年登记结婚,甲男一直居住生活在乙女家中,吃住均不用向乙家支付费用。

后于2003 年生有一子,之后乙女辞去工作专职在家带孩子。

双方又于2005 年花费约100 万元在南京白下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只登记了甲男的名字。

首付款50 万元由甲男父母支付,其余50 万通过贷款支付并由夫妻俩共同还贷。

后来甲男有外遇,乙女无法忍受,于2012 年3 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及等份分割房产,此时房产市价约400 万。

法院工作人员在调解时告知乙女,按照新法律即《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乙女只能分到1 /4 的份额,并且,鉴于乙女多年没有工作及收入,这1 /4 的份额已属照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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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争议虽然未息,法院已出判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其中王先生与徐小姐的婚姻在婚姻法解释(三)生效之前就已经结束,而且双方争议房屋的产权形成时间及状态持续时间也均在新解释出台之前,然而判例适用了新解释。

于是网上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判决是对新法的“实例误读”。

因为它违背了我国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他们的主要法条依据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判决更加准确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立法本意,正确适用了《婚姻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客观、妥善地处理了婚姻家庭纠纷。

主要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个人觉得第二种观点比较妥当,理由是《立法法》八十四条规定:“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了适用新法的规定且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也是直接适用新法,我们应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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