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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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发布《2021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种类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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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发布《2021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种类指南》(第一批)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发布《2021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种类指南》(第一批)的通知云南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为做好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我站组织制定了《2021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第一批),该指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现予以发布并从即日起实施。

请云南省内农机企业根据农机鉴定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南,自愿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定的云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出鉴定申请。

附件:2021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第一批)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2021年4月8日附件2021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第一批)大类小类品目限制类型批次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耕整地机械0101耕地机械010103旋耕机DG-T 005-2019《旋耕机》第一批010104深松机DG-T 026-2019《深松机》第一批010107微耕机DG-T 006-2021《微耕机》第一批0102整地机械010203起垄机DG-T 093-2019《起垄机》010205铺膜机DG-T 095-2019《铺膜机》第一批02种植施肥机械0203种植机械020303甘蔗种植机DG-T 104-2019《甘蔗种植机》第一批03田间管理机械0301中耕机械030101中耕机DG-T 108-2019《中耕机》第一批05收获后处理机械0502脱粒机械050102玉米脱粒机DG-T 033-2019《脱粒机械》(生产率限5t/h及以下)第一批干燥机械050304果蔬烘干机DG-T 194-2021《果蔬烘干机》(烘干容积限5m3及以上且热源非电加热式) 第一批0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0604果蔬加工机械060401水果分级机DG-T 048-2019《水果分级机械》第一批0605茶叶加工机械060501茶叶杀青机DG-T 079-2021《茶叶杀青机》第一批060502茶叶揉捻机DG-T 080-2019《茶叶揉捻机》第一批060503茶叶炒(烘)干机DG-T 081-2021《茶叶炒(烘)干机》第一批0606剥壳(去皮)机械060601玉米剥皮机DG-T 127-2019《玉米剥皮机》第一批060604干坚果脱壳机DG-T 201-2021《青核桃剥皮清洗机》DG53Z 002-2020《澳洲坚果青皮脱皮机》第一批09畜牧机械090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090101铡草机DG-T 024-2019《铡草(青贮切碎)机》(生产率限10t/h及以下)第一批090102青贮切碎机)DG-T 024-2019《铡草(青贮切碎)机》(生产率限10t/h及以下)第一批090105饲料(草)粉碎机DG-T 023-2021《饲料粉碎机》第一批15其他机械1599其他机械159999简易保鲜储藏设备DG-T 137-2019《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组合冷库》第一批15999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锤磨机DG-T 134-201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锤磨机》第一批15999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打包机DG-T 135-201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打包机》第一批15999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邹片机DG-T 234-201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绉片机》第一批159999耕整打塘机DG53Z 001-2020《耕整打塘机》第一批——结束——。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经2006年8月14日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二OO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以下简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

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五条质量调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量调查的确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

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

第九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及时公布。

省级质量调查计划在公布前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质量调查计划应当明确质量调查的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事项。

第十一条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二)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三)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

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农委函〔2014〕145号)省级农机鉴定机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6月3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与审查、实施、证书发放与变更等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农机鉴定的受理、实施等工作。

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审批与发放推广鉴定证书,并组织农机鉴定机构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管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五条受理的产品应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3.不含大豆收割机械;
4.不含大豆和小麦兼收、大豆和水稻兼收或玉米兼收的收割机械。
玉米联合收获机
1.限作业行数大于等于2行;
2.不含玉米和其他谷物兼收的玉米收获机械;
3.不含玉米割台与稻麦割台互换的玉米收获机械;
4.不含悬挂式玉米收获机械。
油菜籽收获机
1.不含油菜和水稻兼收、油菜和小麦等作物兼收的收割机械。
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28
【文 号】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771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水下清淤机械
水力挖塘机组
特此公告。
附件: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序号
产品大类
品目
限制范围
01
耕整地机械
旋耕机
1.限工作幅宽大于等于1米;
2.传动方式应为中央传动;
3.不含自走式旋耕机械。
耕整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千瓦;
微耕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5千瓦;
2.旋耕幅宽小于等于1350毫米;
3.不含配套挂车。
田园管理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5千瓦;
2.不含配套挂车。
深松机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产品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

产品鉴定适用于批量生产前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鉴定报告或证书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产品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产品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第七条申请产品鉴定的产品,一般是列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产品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总装配图、关键部位部装图;(六)必要的工装工艺文件明细。

(七)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意见)。

(八)三包凭证。

第九条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十条产品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产品鉴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或企业认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鉴定内容包括技术特征、技术文件审查、性能、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配套性、制造质量、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用户调查等。

第十一条省农机鉴定站于产品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产品鉴定报告。

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产品鉴定通过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产品鉴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内农机鉴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机鉴发〔2019〕17号各有关企业、自治区鉴定站各有关科室: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3号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9]1号),我站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2019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项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区范围内农牧业生产中急需的且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以下简称鉴定系统)和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配合使用,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专项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07•【字号】黑农厅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19〕17号各相关单位: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为贯彻落实新的农机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规范相关工作程序,现将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6月7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

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农机专项鉴定大纲。

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程序:(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后,上报省厅;(二)省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三)鉴定站依据《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五)省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六)鉴定站在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第六条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专家审定、后报省厅批准的程序发布实施。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 大力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办法》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 大力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办法》
元 ,补贴 机具 数量达 1 万 台 ( )。 5 套
省 各地 的3 家农 机 企 业现 场 展 示 了 拖拉 机 、 插秧 5
机 、 联合 收割 机 、秸 秆气 化 炉 、 秸 秆还 田机 、植 保 机 械 等 1 0 种 新 机 具 。省 农 机 局 、省 农 机 试 O多

加 强农机 产品质 量 监 督
大力实 《 省农业 施 江苏 机械试验鉴定与 质量监督办法 》
季 红 波 1 农 机 化 发 展 现 状 江 苏是 农 机 大 省 ,近 几年 ,在 国家 强 农 惠 农
政 策 的 带 动 下 , 特 别 是 农 机 购 机 补 贴 的 大 力 实 施 ,极大 地 促 进 了江 苏农 业机 械 化 和 江 苏 农 机 工 业 的快 速 发 展 ,农 机 装 备 水 平 显著 提 高 。至 2 0 09 年 ,全省 拥有 大 中型 拖 拉机8 5Y ,其 中7 马 力 .7台 5 以上超 过 了5 % 小型 拖 拉 机 1 3 台 ;联 合 收 割 0, 2万
平 处于领 先地位 。
2 0 年 全 国各 级农 机 投 诉 机 构 共 受 理 了农 民 09
对 各 种 农 业机 械 产 品 的投 诉 共 计 l7 3 ,按 产 品 3 件
种 类 划 分 为 :拖 拉机 7 7 , 占总 量 的4 . % 0件 0 8 ;联 合 收 割机 5 1 0 / 占总 量 的2 . %  ̄, 8 9 ;发 动机 8 件 , 5
大类 的投诉 占 了投 诉 总量 的6 . % 9 7 ,江 苏 省2 1年 00 上半 年 ,这两 项投 诉仍 然超 过 了一半 。
2 1 年 上 半年 ,江 苏 省 农机 投 诉 站 共 收 到 农 00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doc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doc
辽2016015
2020.12.31
2015TJL074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10
辽宁德润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德润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省开原市城东镇城东村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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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0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农业机械的鉴定类别及方法

农业机械的鉴定类别及方法

图 2 托架垂直度 的检查 时只检查实物与样板 的偏差是 否在规定 1 . 2新 产 品鉴 定 范 围。这种方法简单方便 , 也很实用 , 图 般业 由工业部 门主持进行 , 对 工厂已生产出小批 量的试生产 1 是用祥扳检查犁铧和犁轴 。 产品 , 在建立了相应的工艺 程序 和工装设 备的情况下提交新产品的 2 . 4专用仪器检查鉴定法 投产鉴定 。判定原则是考核样机性能指标 , 审查设 计 、 工艺 、 质量和 有些农业机 械的零部 件缺陷 隐蔽在 检验 等技术文件 , 验证 工艺规程 、 工艺装备 、 检测手段是否能满足批 内部 , 不能用简单 的方法鉴别 出来 , 必须 量生产要求 。判定其能否转人正式生产。 图 1用内径百分表测量 使用专用仪器来检查鉴定 。 例如 , 检查材 1 . 3 推 广 鉴 定 料 内部 裂纹 、 空洞等用磁力探 伤仪 , 检查 这项鉴定 由农 机治理部 门主持 , 对准备推广 的农机产 品的五性 容器密 封情 况用水压试验 器 ,检查弹簧 弹力 状态用 弹篱 弹力试 验 ( 作业性能 、 可靠性 、 安全性 、 经济性和适应性) 做 出全面考核与评价 , 仪 , 检查转 动件平衡情况用静或动平衡试验 台等 。根 据各 地修理条 作为判定原则 、 判定能否推广 。 件不 同 , 选用不 同仪器 。 2鉴 定 方 法 2 . 5不 拆 卸 鉴 定 法 2 . 1 感 官鉴 定 法 对于配合 件 , 每拆装一次 配合面都要 重新进行 组合 , 如果 配合 鉴定零部件 的技术状态时不使用量具和仪器 , 只靠鉴定人员的 件本来 还符合技术要求 , 那么经过拆装鉴定 的过程都增加 了不必要 经验和感 官来判断 叫作感官鉴定法 , 这也是农业机械签定 中常用 的 的损伤 , 特别是有些农业机械拆装也是很费事 的。如果外表没有 明 种 方法 , 它给进一步细致鉴定 打下了基础 。因为农 业机械的大部 显损坏的农业机械 ,不经拆卸就可 以确定农业机械 的技术状 态 , 哪 分零部件都是显露在外部的 , 它们 的许 多缺 陷在有经验人 的眼里是 部分要拆修 , 哪部分不用拆修 , 这种鉴定方 , 叫做不拆卸检查 。 目前 目了然 ” 的。具体作法 : 对五铧犁的不拆 卸检查应用较 多 , 而对其他农业机械 的检查项 目还 2 . 1 . 1目测 鉴 定 缺乏总结 。下面介绍 的是一些 国营农场对 L 一 5 — 3 5型五铧 犁不拆 卸 借助于放大镜 , 可 以鉴定出零部件外 表的严重损 伤 、 变形和零 检查 的主要 内容 : 件表面材料性质的变化 等情况 。 例如零件 的裂纹 、 折断 、 弯曲 、 扭 曲、 2 . 5 . 1 检查犁体 、 犁架 腐蚀 、 疲劳蚀损等 。 ( 1 ) 平 行 等 距 法 。检 查 相 邻 两 个 铧 尖 的 纵 向 距 离 应 在 8 0 0 + 2 . 1 . 2 声 音 判 断 2 5 a r m范 围内, 铧尖之 间距离应在 8 7 0 mm内。 用小锤轻轻敲击零部件要检查的部位 , 可以从发 出的声音来判 ( 2 ) 三线重合法 。以犁梁( 工字粱) 右侧 的上缘 线 、 下缘 线和犁脱 断零部件 内部 的联结是否紧密或有无裂纹等缺陷 。一般联结 紧密 、 线上犁壁与 犁锌 交点 ,三者应成 一直线 ,允许 焊尖 凸在 犁梁左侧 内部完好 的零件发音清脆 , 联结松动和有裂纹的零件发音 浊哑。 0 ~ 1 0 m m, 第一梁左侧线应压住第二 铧铧翼 2 0 ~ 3 0 am。 r 2 . 1 . 3 浸 油鉴 定 2 . 5 . 2检 查 尾 轮机 构 将 要检查 的零件 浸入煤油 中, 经过一段 时间取 出 , 然后将 表面 ( 1 ) 检查尾轮倾度。 尾轮和沟壁 的正常夹角应为 2 0 。, 允许相差 擦干 , 用粉笔或 白粉涂 在表面 , 再用小锤轻轻敲击零 件 , 如有强声 , 2 - 8 o。 检查时量尾轮最高点 和最低点 的水平距离 , 应为 2 0 0 m m 内。 将在被检查 的零件表面 出现渗油的痕迹。 ( 2 ) 检查尾轮转 向套间隙 。尾轮在运输对应期左右偏 , 以适应转 2 . 1 . 4用手晃动鉴定 向的要 求 , 为保证 尾轮 的偏 摆角度 , 在转 向轴套之 间应 有 3 4 am的 r 般配合件 的间 圈可 以凭 经验用手晃 动的办法粗 略的查觉 出 间 隙 。 来。 例如 , 滚动轴 承的径 向间隙和轴 向间隙过大或过小 , 可以用手的 2 . 5 . 3 检查尾轮托架 相对 晃动量来判断 ; 在一般联结件 中 , 用手 有晃动 的感 觉时它们 大 尾 轮托 架 的顶 面 应 在 同 一 水 平 面 内 ,两 板 之 间距 离 应 为 约有 0 . 1 ~ 0 . 2 m m的间隙。 7 5 — 8 0 mm。托架两端应互相垂直 , 检查 时按图 2直接测量两孑 L 间 的 2 . 2量具测 量鉴定法 距离, 所测数 值相符合 就相互垂直 。 检查零件的配合尺寸 、 间 隙、 表面形 状和位置等 , 需要 用量 具直 参 考 文 献 接测量 , 这是比较精确 的鉴定方法 。 常用 的量具种类很 多 , 有的量具 [ 1 ] 袁 玲芝 . 农 业机 械零 件鉴定 、 检 验的 方法【 J 1 . 中国新 技术 新产 品 , 有 几种不 同的量程 和测量精度 , 应根据零件 的位 置 、 尺寸和精 度要 2 0 0 9, 8 . 求, 正确合理的选择使用 。 【 2 】 王素 霞. 鉴定农业机械零件 方法l J 】 . 南方农机 , 2 0 0 6 , 6 . 2 . 3样板捡 查鉴定法 [ 3 】 季 师. 农机零件的鉴定方法[ J 】 . 致富天地 , 2 0 0 9 , 2 . 农业机械有许多零部件的形状 比较复杂 , 用量具直接测量有一 定 困难 , 同时这些零部 件技 术要求 的偏差 尺寸范围又 比较 大 , 所 以 在实际签定 时常用样板与实物相 比较 。样板按技术条件制作 ,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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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5-07-26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令第54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业经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

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五)用户调查。

第十七条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

第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授权鉴定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鉴定公告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

同时,由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
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82]农机字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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