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修订对比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0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2020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第一,修订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根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由“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施策、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社会共治”修改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
这一修订强调了预防为主的理念,转变了过去的单纯事后救助为事前预防,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完善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落实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也提出了更具体和严格的要求,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位,防止追责和问责的“庸政懒政”。
第三,强化了事故调查和信息公开的制度。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事故调查的主体和程序,提高了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开要求,要求事故调查单位及时公开事故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
第四,强化了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此外,还要求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和行为规范。
第五,加强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鼓励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要求,提高了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的修订尽管只是对原法进行了一些细微的修改和完善,但这些修改和完善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版、2020年国务院修正草案、2021年人大修正草案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照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局部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局部为删除内容)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H■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也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施设计负责。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解读
2020曲读一:强化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解读二: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顺应机构改革,及时调整管理部门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规范制定国家标准、鼓励单位从严自定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井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走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强调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并提高处罚力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
在新旧安全生产法对比中,可以看出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进步。
一项明显的变化是,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强调了责任意识。
旧的安全生产法很少提及责任问题,而新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新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社会共同责任,鼓励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安全生产,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事前预防和风险评估。
旧的安全生产法主要侧重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追责,而新的法律强调了事前预防和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新法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体系。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新的安全生产法还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
旧的安全生产法对监管和执法工作的规定比较简单,执法力度相对较弱。
而新的法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执法,确保各类安全生产主体履行责任。
新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总的来说,新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责任意识、事前预防和风险评估、监管执法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仅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落实法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2020.11.27《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1)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0年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案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比对
新安全生产法比对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4月26日审议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修订了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比对,以分析其与原法的差异与改进之处。
一、法律名称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原法的名称,下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原法的《安全生产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
这一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凸显了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监管体制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设置了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监管机构,并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和灾害事故监察制度。
这样的安排更加科学、系统,可以形成一条垂直贯穿的安全生产监管链条,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
三、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其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实施资金、物资、技术和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罚则和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一系列的罚则和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给予了更为严厉的处罚。
例如,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可以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并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这种加大处罚力度的做法,有助于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相比原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旨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通过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明确责任追究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新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新法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0安全生产法变化
2020安全生产法变化2020年,《安全生产法》经过修订,对于加强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重要变化。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修改、责任追究和预防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在法律条文方面,2020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以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产环境的发展。
例如,新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此外,新法还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安全、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其次,责任追究是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根据新法,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一系列处罚措施,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这样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更好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预防措施也是2020年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亮点之一。
新法强调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消除。
此外,新法还规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矿山、非煤矿山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这些预防措施的加强可以有效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2020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条文的修改、责任追究和预防措施等方面都有了重要的变化。
这些变化的出台,有助于加强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法律只是一个工具,真正的安全生产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全面解读
2020《安全⽣产法》修正案全⾯解读《安全⽣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3241主要修正内容解读2014年修正10⼤重点内容回顾修正背景及历程2020修正案前后对照CONTENTS⽬录修正背景及历程/01⼀、修正背景及历程2019年12⽉20⽇上午10时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举⾏第三次记者会。
明年计划修改全国⼈民代表⼤会组织法、全国⼈民代表⼤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制定监察官法、个⼈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修正背景及历程今年6⽉,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常委会法⼯委就我部近期⽴法修法⼯作进⾏沟通汇报,全国⼈⼤常委会法⼯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以来法治建设⼯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修法⼯作进展情况等进⾏了沟通汇报……⼀、修正背景及历程沈春耀表⽰,党的⼗⼋⼤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地维护了⼈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常委会法⼯委⾼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产相关⽴法修法⼯作,《安全⽣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法计划,法⼯委相关对⼝部门要进⼀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法修法⼯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修正背景及历程《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产⼯作,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表
修正前后对比表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3月3日
立法工作 >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能够直截了当登录中国人大网( )提出意见,也能够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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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正前
2014修正后
2019?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