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古典自然法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不可剥夺的,后 人称为“天赋人权”,这种权利是与社会权利 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 学家哪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 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
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 别于动物的本质。自然法是一种法,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三)人民主权说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关于国家权力归属 问题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这 一理论认为,国家既然起源于社会契约,是由 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因此来自人民, 也理应归于人民。
这意味着法律应由人民制定或认可,人民 是国家的真正的主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 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如不称 职或滥用职权,人民可以撤换他们。国家的当 权者如果以权谋私,用手中的权力压迫和奴役 人民,人民可以推翻他们。
自然法学家们不再从神、上帝那里而是从 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
简述古典自然法
注释:
①⑦[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第76页.
②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近代自然法(中世纪)、古典自然法(17、18世纪)和现代自然法(新自然法,20世纪之后).
③⑥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第320页.④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⑤李庆钧,杨春福.西方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之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7).⑧笔者认为法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特征:(1)存在良好的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本身是违背正义等价值观的,难称这样的国家是法治国家;(2)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3)公民信仰法律,运用法律。
笔者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公民信仰法律和运用法律最为关键,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是要解决公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古典自然法提出的法治理念对该问题的解决是有帮助的.
⑨刘志仁,李国旗.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兰州学刊.2001(5).
⑩鉴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系政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论述,仅对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做一定的分析.。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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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律的产生是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他说:“它们永远消 失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 永远确定下来,把强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 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 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 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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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卢梭两部最重要的法学著作:《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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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一)卢梭论自由
自由的本意:不受束缚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为。
在自由本意的基础上,卢梭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自 由的内涵:其一,从个体的人的角度,他把自由 与人性联系起来,认为每个人生而自由,自由与 人性不可分离;其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他 认为自由不仅是自己不屈服别人的意志,同时, 别人也不屈服自己的意志;其三,从自由与法律 的关系的角度,他认为自由与法律不可分,强调 遵守法律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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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从自然状态下真实的平等到不 平等的产生。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财产上的不平等,并用法律将私有制 和财产的不平等肯定下来,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 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即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 相联系的主人与奴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顶点。
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不再是作为起点的纯洁的自
然状态,而是作为过度腐化结果的自然状态。在
这种自然状态下,“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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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
益自。然法具 有绝自对然性和法永恒渊性源,即于使是人上类帝也理不能性改,变自是然法人;类理性的体现; 格二老、秀 格斯老的秀(《斯“的战自争因然与法和为思平自想法》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 第二节 “自于然法其之父他”的格老缘秀斯故的,法律遵思想守契约即为市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 什 伟么大是的必 荷须 兰做 法束的 学力行 家为 和所, 思什想生么 家,是 雨禁 果因止做格此的劳可行秀为斯以;,不说仅自是现然代国法际是法的市鼻祖民之法一—之—如母果。不是有唯一人的性鼻祖然,而后且有也是自一种然颇法有影,响的自然 法哲学的创始有人自。 然法然后有市民法。”)
格老秀斯吸取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 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 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 法的先河。
(一)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格老秀斯对自然法的论述,既继承传统的自 然法观念,又有新的内容。
即:第一,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法律的根源, 认为自然法是人的正确理性的命令,把自然法看 成区分善恶、正义与否的道义的原则;第二,又 把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等联系起来,认 为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其他著作:《捕获法》(1604年)、 《论海上自由》(1609年)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近代自然法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胜利,让人恢复了对自己理性的信心。
人对自己理性的认识是从能上来认识的,他们认为,理性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分解和结合。
它分解一切,并且不把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或最终的要素决不罢休。
当然,分解并非理性的全部工作。
分解之后是建设。
按自己的标准,理性重新将这些最简单的成分和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只有这个整体才是人所能认识的,或者说,只有这样得来的知识才县有确定性,才是真理。
“理性理解这种结构,因为它能按其整体、按其个别部分的先后顺序再生这一结构。
”①②近代自然科学的胜利不仅仅恢复了人对自己理性的信心,它也给人提供了一套完全不同于古代的自然观。
在西方近伐的思想家们看来,人所处的宇宙乃是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的力所驱动。
正是满怀着对人之理性的信心,借助于近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近代自然法思想家提出了一条完全不同于古代的证成人之政治社会的理路,也即近代自然法思想。
这一思想的奠基人是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霍布斯把现代自然科学和政治哲学联系起来构建了其全新的政治哲学。
他将古典政治哲学斥为梦幻,不具科学性,不具现实性,不足以指导人的现实行动。
政治哲学要成为现实而精确的科学必须借助于现代自然科学。
如前所述,现代科学(自然科学)强调人能认识某事物,是因为理性能通过分解和重组再生这一事物。
人要认识国家和法律当然也离不开此“分解一重组”的过程。
通过对国家和社会的深刻反思,尤其是对他所处的英国内战时期社会的考察,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要素是个人,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人并非“政治的动物”,他不县有社会性;个人因激而动,激情中最为有力者乃是对暴死的恐惧。
可以说,这一论断彻底颠转了古典自然法的理论。
古典自然法认为,人按其本性是“政治动物”,社会性是人首要的本性。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思想研究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背景(一)概述十七、十八世纪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十七世纪的英国、十八世纪的法国和德国,先后发生并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
这个时期正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在英、法、德、美等主要西方国家,出现了众多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他们高举反封建、反教会的革命旗帜,以理性思想为前提,以倡导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出发,论证法律和法治这一共同命题,创建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世纪后期,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出现了一种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对立的法学世界观,即为古典自然法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一般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
他们从人的“自然理性”说出发,特别强调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法理性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协议。
他们提出了民主、自由、博爱、权利等观点以及国家的产生等问题,从而再次基础上提出“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旗帜,倡导理性主义、分权学说及社会契约理论,成为革命的理论武器。
古典自然法从权利意义上理解自然法,这种精神同整个时代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自然法原则,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看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是神圣不可剥夺的,所有这些原则既是法的原则,又是道德的原则,是人与人和谐相处所必须的。
古典自然法学说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启迪人类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说是西方自然法思潮发展的顶峰。
古典自然法完成了将神学逐出法学领域的思想飞越。
在中世纪,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祺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维护封建的专制制度。
而古典自然法学说以理性为基点,派出了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现象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是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而来,并不依赖于神学,此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054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洛克)
2、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 扩大自由
洛克:“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 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 定。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 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 悬崖而作的防范,就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 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 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 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 有这种自由。”
洛克的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 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他的思想 深深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 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 激烈。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 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 关系。
2、自然状态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以作为大家共同同意和承认的区分是非的标准以及裁判一 切纠纷的尺度;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 正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其得到应有的执 行。 (因此: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 是必须的选择。)
(三)自然权利
生存权
自由权 财产权
三、洛克论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自由思想正是从英国输入法国的, 洛克是自由思想的始祖。” 博登海默:“古典自然法学理论在第一个阶段的侧重点是 安全,在第二阶段的侧重点是自由。”洛克无疑是侧重于 自由的法学理论的开创者。 洛克不但提出了系统的自由学说,而且将自由和法律紧紧 联系起来,阐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使其法律思想具有 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是近代西方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杰弗逊、潘恩、孔多塞和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学派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在各位古典自然法学家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别。
斯宾诺莎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早期诞生的荷兰著名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他用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全部理论为荷兰资产阶级争取政治自由和权利,他关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1]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不是放弃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
这是最古典的自然权利的四种权利。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孟德斯鸠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053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霍布斯和洛克)PPT课件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人的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生 命保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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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忘记这起事故,不要忘记在这起 事故中死难的人,它让我们更警醒地认识 到,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 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 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革命前夕,政局动荡,人民生命与安全难以保障。如何早日结束灾难
性的动乱,使人民安居乐业?这是霍布斯首先思考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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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大学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 1608年, 由牛津大 学校长推荐进入卡文迪什伯爵家中当家庭教师,并担任过 吉·克拉顿爵士大贵族儿子的旅游导师。还于1610年、 1628年和1635年先后三次访问欧洲大陆各国,结识了伽利 略、伽桑狄等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和思想家,期间还担任过 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记录其言行,并把他的著作由拉丁 文译为英文。由此逐渐跻身于英国上层社会,并成为当时 欧洲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之一。
人自然是平等的。尽管人们的体力有强弱之分,思维有快慢之别,但 是总的来说,人生而平等。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在同时希望得到同 样的东西时,如果不能同时实现愿望,人们就成为敌人。为了达到自 己的目的,人们就设法控制他人,直至没有任何人能危及他。这样就 产生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由于缺乏共同的权力制止这种战争 状态,因此人们就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 个人的战争。
3、霍布斯的政体主张
人们订立契约时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让予主权者,其权力 无限,不能废除,不可推翻。
因此,在政体问题上,霍布斯主张君主制。
主张君主制的理由:(1) 君主私利与国家公利一致; (2) 政策一贯;(3) 权力和财产同属一人,更公平。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及其历史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 一) 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 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 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 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 二) 马基雅维利和布丹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优秀代表之一,他的方法论首要之处在于: 使民族国家摆脱了宗教神学之束缚,对民族国家的观察,对民族国家自然规律的探究,开始从人这个角度考虑,以人类理性为出发点。
另外一个方法论重点在于他从政治哲学中剔除了道德和宗教因素。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055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孟德斯鸠)
狭义:人定法。
2、法的精神(法与相关因素的关系)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 探寻人为法的精神实质,认为法与一系列事物都 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
法律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
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法律与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的关系 ;
博登海默:孟德斯鸠给洛克的法律哲学提供了必 要的补充。洛克提出了一个明确且前后一贯的自 然法理论,但是他却忽略了对那个能够有效地确 保人们遵奉自然法的政治制度给出详尽阐释。孟 德斯鸠赞同洛克关于人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 最高目标的观点,但是他对自由的关注与其说是 在他的自然法哲学中得到了表现,不如说是在他 所试图设计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反映,而根据他 所设计的政治制度,自由能够以最为可行的和最 为有效的方法为人们所享有并得到保护。
4、比较的方法
1)纵向的历史的比较+横向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2)宏观整体的比较+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的比较 3)法律的比较+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4)比较研究范围的广泛:欧洲,伊斯兰教法,东方 印度、 日本、中国法 5)整体比较法:“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 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进行整体的 比较。 通过比较的方法,得出了一些超越前人的结论:相似的法律不一 定出自相同的动机,也未必有相同的效果;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 的精神出发的;不应当把法律从它说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
三权分立: 立法权(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选出的议会行 使); 行政权(由国王或君主掌握); 司法权(法官和陪审官行使)。 权力制衡: 君主对立法有否决权,议会对君主有弹劾权, 司法对立法有审查权。
051第五章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自然法
1、自然状态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 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没 有国家、政府和法律,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过着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活。
但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于自然的看法则有很大 的差别,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弱肉强 食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较 好的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 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第一篇:古典自然法学讲稿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讲稿(一)为什么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放在一起讲解呢?主要是是因为,在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一种主张人性本善,另一种主张人性本恶:其中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他们就主张人性恶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
所以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是有相同之处的。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三)这一时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主要有格老秀斯(荷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其中格老秀斯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创人,因为他的自然法思想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后面几位则主要是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在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下面几个概念: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 这时的一些思想家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它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这个时候一些人已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含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代表人物上看,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萨,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扑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都有一套自然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它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是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因为这种理论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故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
(二)自然法的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将这种原则总结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萨将其总结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将其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自然状态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人类的早期状态。
不同的学者对自然状态认识不同。
霍布斯将其描述为战争状态,洛克将其描述为一种较好的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四)自然权利理论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认为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和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斐逊将自然权利归纳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五)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电子教案三古典自然法学派X
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 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蔑视,把法律视为一种不仅与道德 和正义相异而且是敌对的东西。--卡多佐法官 11
三、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1、总特点: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 2、主要内容 (1)“四个自然”的理论:自然人、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2)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个人平等——相互协议——自然法—— 成立政府——人订法律——符合自然法。 (3)人民主权说 (4)分权与制衡理论 (5)法律公意说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P121(论述)
5、卢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思想(主权不能转 让,不能代表,侵犯人民主权的最大危险来自政府)。
卢梭是自由主义法学派、国家主义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代 表了当时自然法理论的最高成就,他的理论是资产阶级 革命,人民以暴制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他的自然法 理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 思想影响极大。
第二编 近代西方法律思想
1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启蒙的曙光
教学方案 一、教学内容: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汉密尔顿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重点难点 (一)基础知识:英国、法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 的背景;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生平、著作;古典自然法 思想的大致历史脉络。 (二)重点内容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的法治理论、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分权理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 汉密尔顿的分权理论。 上述诸位思想家的实在法思想。
(二)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假定 1.自然高于人为。 2.人类必有共性。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类的天性。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 透斯似的脸,变幻 无常,随时可呈不 同形状并具有极不 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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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自然法之父”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的国家主义自然法思想 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思想
第一节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概述
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 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 锐利武器。
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 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 世俗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芬 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 然法思想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 成为西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所谓“文艺复兴”,顾名思义就是古代文化的复兴,但不 能把其简单地归结为一个文化复古运动。“文艺复兴”, 不过是借助复兴古代希腊、罗马的文化,其实质是一场新 兴的市民—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标志着中世纪 宗教文化的没落和资本主义新文化的诞生。 “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抬出古人,并非为了单纯的 顶礼膜拜,而是为了借古讽今,借古人之矛来攻击神学之 盾,一切都以张扬自己的新文化和批判教会的神学旧文化 为宗旨。他们到希腊、罗马的思想宝库中挖掘出古典文化, 整理、翻译、颂扬乃至模仿,都是为了在宗教、哲学、文 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对宗教神学、经院哲学和种 种旧传统观念展开无情的批判和斗争,并从中阐述和构建 自己的新兴文化,树立新的思想规范,营造新的学术风气。
马丁·路德:人只要信仰上帝,苦读《圣经》和 忏悔自己,便可以径直获救,根本无须通过教皇 和教会这些人间中介,因为任何个人都可以直接 与上帝沟通,都有阅读《圣经》的权利。为此, 他强烈反对教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特别是拥 有干涉世俗社会的权力,建议取消教会实行的奢 侈、烦琐的宗教仪式,建立廉价的教会,提倡人 人有读经和讲经的自由。 在宗教活动中突出了个人的地位和权利,这与人 文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异 曲同工之妙。
(二)社会契约论
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为了谋求和平与安全,人类必然要 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而人们形成社会的方式就是 通过社会契约。 具体来说,就是人们以共同的合意放弃自然状态下的全部 或者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们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由这 个人或这个集体掌握主权,发布命令,国家和法律由此产 生。 在自然权利的放弃程度、政体形式及民主程度方面,各自 然法学家之间有很大分歧: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放弃全 部自然权利,赞成君主集权;洛克、孟德斯鸠主张放弃部 分权利,赞成君主立宪制或混合政体,并提出了分权理论; 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 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19世纪初 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 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之所以成为“自然法学”,是因为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一 种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称为 “古典”,是因为他们的理论非常完善,可视为一种经典 之说,是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关于宗教改革的评价
如果说人文主义运动主要是由世俗的学者发动的、 从外部去反对教会权威、批判中世纪传统观念的 思想解放运动,那么,宗教改革则基本上是由教 内人士领导的、从内部来革新基督教会的机构和 教条的一次宗教改良运动。
宗教改革运动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结束了天主教 一统天下,产生了新教教派,摧毁了横亘在个人 与神之间的现实障碍——教会,而个人与上帝的 直接联系的可能则使神学成为多余。
3、自然法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 仍然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源于人类的理性,它构成指 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准则。在某些自然法学家那里, 自然法的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 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实际体现了自然界的客 观规律。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是“各有其所有, 各偿其所负”,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 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归纳为:己所不 欲,勿施于人;卢梭则宣称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 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历经从11世纪到15世纪近500 年时间,习惯上将其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
前期注释法学派,指11世纪至13世纪初的一批法学。它是 以波伦亚学派的创始人伊纳留士及其一群门徒为先导的。 伊纳留士等人对罗马法进行整理、编纂和注释。最后,在 13世纪,阿库索士汇集伊纳留士等人的成果,把这些注释 汇编成《通用注释》这一巨著。 后期注释法学派,指13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的一批法学家。 他们开始从单纯地对罗马法规范的注释转向了理论的研究, 力图概况和抽引出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则,探索法律规范 的结构,并发掘一批典型案例。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法律 规范的应用,推动判例法的发展,而且从法律史或法学史 的角度看,更为重要的在于它表现出分析法学的早期形态。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
一、法律思想从中世纪到近代的过渡
“3R”运动:
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 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1、文艺复兴(Renaissance Ferment)
3、罗马法的复兴(Reception of Roman Law)—— 波伦亚学派(即注释法学派)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西方最早的一所大学。中世纪后半 期著名的注释法学派,就是在这里兴起的,故又称波伦亚 学派。它代表正在成长的世俗市民阶层为发展商品经济而 急切需要有统一的法律遵循的愿望。 波伦亚学派的主要功绩在于:把被遗忘数世纪之久的罗马 法重新复兴起来,而且进行大量的、系统的以注释为中心 的研究工作,故又称为注释法学派。试图用世俗的、独立 的观点解释罗马法,其研究精华形成了西欧最早的世俗法 律思想。它是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罗马法的复兴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 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交换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罗 马法的广泛研究,使法学独立于神学,形成了世 俗的法律学家阶层。
二、古典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什么是古典自然法学(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彼特拉克(Petrarch,1304-1374年),被称为“人文主义 之父”。
名言:“我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
卜伽丘(Boccaccio,1313-1375年),彼特拉克的学生, 其代表作《十日谈》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对教会僧侣和 封建贵族的荒淫无耻、愚昧无知予以辛辣的嘲弄,肯定人 生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和享受幸福,书中散发出深厚的人 道主义思想光辉。
古典自然法学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征:
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 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强调个人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的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说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创立阶段: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叶 发展和传播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
应用阶段: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三、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而不再用 “神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 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 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 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 契约而产生的。
“文艺复兴”运动使欧洲人在精神上发 生了一次根本性的巨大转向:从面向神转 而面向人和自然,由宗教化转向世俗化, 似乎回复到古希腊人那种无忧无虑、勇于 探索的自然激情状态。
意大利人文主义三杰
但丁(Dante,1265-1321年),被恩格斯誉为 “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第一 位诗人”,其代表作《神曲》以梦幻、象征和寓 意的手法,描绘了作者幻游地狱、炼狱和天国路 上的所见所闻,并从中贯串着一个主题:在新旧 交替的时代,个人与人类怎样从错误和迷惘中经 过痛苦和考验,达到真理和至善的境界,表现出 诗人追求最高真理和关怀人类命运的热情,隐隐 约约透露出人文主义的思想曙光;但丁还写过一 些其他作品,攻击教会和教皇的黑暗和腐败,表 达了对人的关怀的理想。
(2) 激进派 代表人物为闵采尔,代表贫苦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利益。 基本纲领:力求改变现存的黑暗的压迫、剥削制度, 部分人乃至于想实现没有阶级的新制度。
马丁·路德的法律观
(1)对罗马教皇“救赎”理论的批判和对封建教 会的统治和特权的抨击:信仰应该是个人的自由。
(2)确认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只有国家及其 君主才是上帝在地上的真正代表。 (3)反封建的不彻底性:诸侯地主践踏人民的权 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加尔文的法律观
(1) 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寻找理论根据:不 择手段发财致富是合乎伦理道德,是上帝使由之; 竞争的优胜者是上帝的选民,失败者是上帝厌恶 的人。 (2) 政治统治权的绝对必要性:主权是上帝独 有的,世俗君主拥有的是由主权派生的政治统治 权。 (3) 教政关系:两者都有必要,教会要为政府 服务。 (4) 政体:资产阶级的但又有封建色彩的贵族 主义共和制度,限制君主权力(加尔文的思想有 比路德更鲜明的资产阶级色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