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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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操作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交通运输局拟下放区镇许可事项共计16项,其中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下放1项,公路行政许可下放11项,维管行政许可下放2项,运管行政许可下放2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操作流程

1、外部流程:受理——核查——审查——批准——发证。受理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查由窗口人员与各交管所派人共同进行,审查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批准由各交管所进驻中心的领导负责,发证由中心负责。

2、内部流程:受理通知书由窗口人员制作并签字,核查意见书由交管所前往核查的人员制作并签字,审查意见书由窗口人员制作,其中审查意见由窗口人员提出并签字,批准意见由各交管所进驻中心的领导负责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中心制作并加盖各许可主体权力下放的许可专用章。

三、工作要求

(一)窗口工作要求

1、咨询。窗口对有关交通行政许可业务的政策、法律咨询和业务查询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应问清询问人咨询的内容,解答问题做到依据法律、讲清政策、讲明道理。

(1)属于窗口受理的事项,告知申请人至相应窗口办理;

(2)不属于窗口受理的事项,告知申请人至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3)在解答属于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一次性告知事项办理需要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2、受理。窗口负责全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根据“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凡纳入市行政权力库的交通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均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镇便民中心交通窗口受理。

(1)申请人的请求不合法或没有法律依据,应在受理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理由。

(2)经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并由窗口受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办结时限。

3、审批

许可受理后,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由中心与各交管所共同派人核查。现场踏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科学、全面、廉洁、合作的原则,并填写交通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核查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交各交管所进驻中心的领导进行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书,并依法公示结果,对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或材料接受人在退还记录上签字。

(二)各交管所工作要求

1、明确改革重点,树立审管分离的理念。所有许可由中心进行受理,由中心进行流转,由中心进行对外服务,许可作出后由各交管所的执法中队进行监督与管理,并负责验收。

2、配强配优人员,推进职权到位。配优配强一线窗口人员,将各所精熟于审批业务的人员充实至窗口。人员性质不变,由中心进行日常调用与管理。

3、加强服务保障,各交管所进驻中心的领导与工作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各所进驻中心的分管领导每星期在中心不得少于一天,可分为半个工作日进行累计。各交管所执法中队在对许可的后续监管中应当及时填写中间督查记录与竣工验收记录,并完成卷宗的整理与归

档工作。

四、考核

对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与镇便民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的考核由局行政服务科负责,每个季度末由局行政服务科派人前往进行抽查文书,查阅中心考勤记录,查阅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使用情况,查看对许可的后续监管情况,年终对各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评出年终考核名次情况,在全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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