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业家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家政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区域内所有家政服务活动,包括家政服务人员的招聘、培训、服务、考核、奖惩等。
第三条物业家政服务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招聘1. 物业公司设立家政服务人员招聘小组,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
2. 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具备家政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4)无犯罪记录。
3.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2)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3)面试;(4)体检;(5)录用。
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培训1. 新入职的家政服务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公司规章制度;(2)家政服务知识;(3)服务礼仪;(4)安全常识;(5)客户沟通技巧。
2. 在职的家政服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考核1. 物业公司设立家政服务人员考核小组,负责家政服务人员的考核工作。
2. 考核内容包括:(1)服务质量;(2)工作态度;(3)职业道德;(4)客户满意度。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4. 考核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家政服务管理第七条服务内容1. 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家庭清洁;(2)烹饪;(3)洗衣;(4)照顾老人、儿童;(5)其他服务。
2. 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服务流程1. 接单:家政服务人员接到业主需求后,应及时与业主沟通,了解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
2. 安排:根据业主需求,安排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家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家政服务行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四)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五)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二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使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能力。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家政服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家政服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政服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客户及公司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家政服务公司及其员工在开展家政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销毁信息。
(二)保密性原则: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获取、使用和泄露。
(三)完整性原则:确保信息在传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不被篡改、损毁。
(四)可用性原则:确保信息在需要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三)监督、检查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四)处理信息安全事件;(五)其他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
第七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护自己账号和密码的安全;(二)不泄露客户和公司信息;(三)发现信息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报告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章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第八条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一)建立信息安全物理防护体系,确保机房、办公区域等场所的安全;(二)建立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等;(三)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四)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信息安全事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和处置措施。
家政行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行业服务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
第三条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家政服务。
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家庭保洁服务:包括家庭卫生、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地板清洁等;2. 家庭维修服务:包括家电维修、家具维修、水电维修等;3. 护理服务:包括老人护理、病人护理、儿童护理等;4. 烹饪服务:包括家常菜、特色菜、营养配餐等;5. 教育辅导服务:包括幼儿教育、儿童辅导、成人培训等;6. 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服务质量: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家政服务业务,服务态度良好,遵守职业道德;2. 服务安全: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3. 服务效率: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4. 服务价格:家政服务价格应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5. 服务满意度:家政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服务进行回访,了解消费者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1. 预约服务: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企业应及时安排服务人员;2. 服务确认: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确认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事项;3. 服务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按照约定时间、约定内容提供服务;4. 服务验收:消费者对服务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家政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5. 服务评价:消费者对服务进行评价,家政服务企业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保姆假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姆作为家庭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众多家庭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然而,保姆在长期服务家庭的过程中,也需要适当的休息和调整,以保障其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保姆的假期制度,保障保姆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保姆假期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保姆假期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月至少休息两天。
劳动者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家政服务管理办法》《家政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三、保姆假期的具体规定1.法定假期(1)休息日:保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具体休息日由用人单位与保姆协商确定。
(2)法定节假日:保姆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假期,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3)带薪年休假:保姆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工龄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工龄一年以上的,年休假为5天;- 工龄五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0天;- 工龄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工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年休假为20天;- 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为25天。
2.特殊情况下的假期(1)产假:保姆生育后,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产假天数根据生育情况而定:- 顺产:98天;- 剖宫产:128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家政服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保障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政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为雇主提供家庭日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照料老人、照看儿童、照顾病人等。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家政服务质量。
第四条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尊重雇主意愿,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家政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加强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家政服务机构第六条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设立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五)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一)服务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制度;(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规定;(三)服务人员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四)服务人员权益保障制度;(五)服务纠纷处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体系,及时收集雇主反馈意见,对服务人员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二)强制服务人员接受服务项目;(三)克扣、拖欠服务人员工资;(四)泄露雇主隐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管理,保障家政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服务;(三)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创新机制,持续改进。
第二章家政服务企业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二)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三)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无犯罪记录;(五)接受家政服务企业培训。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参加家政服务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家政服务行业法律法规;(二)家政服务技能;(三)职业道德教育;(四)安全知识教育;(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家政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书由家政服务企业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家政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九条家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家庭保洁;(二)家庭照料;(三)护理照料;(四)烹饪服务;(五)洗衣熨烫;(六)其他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家政服务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二)清洁卫生,保持家庭环境整洁;(三)热情周到,满足客户需求;(四)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五)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
第四章家政服务合同与收费第十二条家政服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服务内容;(二)服务时间;(三)服务地点;(四)服务费用;(五)双方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家政服务保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保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家政服务保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保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保洁、单位保洁、公共设施保洁等。
第三条家政服务保洁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家政服务保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保洁服务质量。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家政服务保洁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家庭保洁:包括室内地面、墙面、天花板、家具、电器、厨房、卫生间等清洁;窗帘、沙发、床垫等物品的清洗;垃圾清理等。
(二)单位保洁:包括办公区域、会议室、洗手间、电梯间、大厅等清洁;垃圾清理等。
(三)公共设施保洁:包括公共场所、公园、商场、车站、医院等场所的清洁;垃圾清理等。
第六条家政服务保洁公司应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一)清洁工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工具,保证清洁效果。
(二)清洁剂: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的清洁剂,确保清洁效果。
(三)操作流程:按照科学、规范的清洁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清洁效果。
(四)服务质量:保证清洁效果,使客户满意。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客户咨询与预约(一)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家政服务保洁公司。
(二)家政服务保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及价格。
(三)客户确认服务内容、价格及时间,与家政服务保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员工安排与培训(一)家政服务保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员工进行服务。
(二)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服务技能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服务实施(一)员工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二)员工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清洁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三)客户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家政服务保洁公司沟通。
家政业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家政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平交易,服务至上;(三)尊重人权,保障尊严;(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家政服务机构第四条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设立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公场所;(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五)有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二)服务人员培训制度;(三)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四)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家政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三)法律法规知识;(四)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家政服务人员第九条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受家政服务机构派遣,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第十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家政服务技能;(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保守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四)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家政服务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家政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家庭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家庭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家教、家庭维修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家政服务公司作为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规范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运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家政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1. 企业法人地位家政服务公司具备企业法人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劳动者权益保障家政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家政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合同履行等方面。
三、家政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1. 依法设立家政服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注册资本家政服务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3. 人员配备家政服务公司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经验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4. 服务项目家政服务公司应明确服务项目,包括家庭保洁、家庭烹饪、家庭护理、家庭家教、家庭维修等,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5. 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公司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家政服务公司的运营管理1. 服务质量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 价格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不得恶意抬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
3. 人力资源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依法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员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
4. 安全管理家政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消费者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九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为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的各类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三)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四)社会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家政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规定,确保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二)服务规范制度:制定家政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规范,明确服务质量要求;(三)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家政服务合同内容,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四)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家政服务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六)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七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三)具有相关家政服务技能;(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参加家政服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家政服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规章制度;(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三)爱护消费者财物,不得擅自使用;(四)保守消费者秘密,不得泄露;(五)积极参加家政服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服務業管理辦法文章來源:發佈時間:2013-09-2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服務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家政服務經營行為,維護家政服務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家政服務員和家政服務組織の合法權益,加強家政服務行業の自律,促進家政服務業の產業化、規模化、規範化發展,適應家政服務社會化の需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政服務,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對滿足家政服務消費者需求而提供保養、寵物護養與植物養護、接送、特約服務、婚介婚慶和搬家等為主要內容の有償服務。
第三條我國境內家政服務業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家政服務の經營和管理,應當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並重の原則。
家政服務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守信和安全、方便の原則。
第五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家政服務業の統一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家政服務業協會是家政服務組織の行業組織,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統計、標準擬訂、培訓等有關工作,開展行業自律、資訊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務組織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家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設立の從事家政服務經營活動の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不包括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の不以營利為目のの家政服務機構。
家政服務組織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經營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照,公開服務專案和收費標準。
第八條家政服務組織招用家政服務員可採取員工管理模式(簡稱員工式)和職業介紹(仲介式)兩種用工形式。
兩種用工形式の家政服務組織可以向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員工管理模式の家政服務組織可以向家政服務員收取適當の技術信譽の保證金和管理費,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為家政服務員和消費者進行後續の跟蹤管理,處理消費者與家政服務員之間の糾紛。
以仲介形式從事家庭服務活動の家政服務組織必須取得相關部門頒發の職業介紹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家政服務組織不得扣押家政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家政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工作,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三)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四)以人为本,关爱员工。
第二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三)具备相应的家政服务技能和知识;(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一)家政服务基本知识、技能培训;(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培训;(三)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培训。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家政服务行业规范;(二)诚实守信,不得虚报、隐瞒个人情况;(三)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章家政服务企业管理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三)具备一定数量的家政服务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二)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考核;(三)监督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四)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家政服务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家政服务行业规范;(二)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五)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行业公益活动。
家政服务领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为家庭成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家庭清洁、烹饪、育儿、照料老人等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政服务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家政服务领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服务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保障不足等。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市场,保障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家政服务领域法律规定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石性法律,其中对家政服务领域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家政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与家政服务企业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还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家政服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该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4.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家政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政服务领域的行政法规,对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家政服务领域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家政服务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住所等;(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资格与权益《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4)持有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家政服务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秩序,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信用管理制度以诚信为本,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第四条家政服务业信用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 级、B级、C级。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AAA级:1.无不良信用记录;2.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满意度高;3.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4.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AA级:1.无不良信用记录;2.服务质量良好,消费者满意度较高;3.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4.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A级:1.无不良信用记录;2.服务质量一般,消费者满意度一般;3.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4.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B级:1.存在轻微不良信用记录;2.服务质量较差,消费者满意度较低;3.职业素养一般;4.按时缴纳相关税费;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C级:1.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2.服务质量极差,消费者满意度极低;3.职业素养差;4.欠缴相关税费;5.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监督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信用评定由家政服务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家政服务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定期对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家政服务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家政服务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对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3-09-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家政服务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政服务业管理,保障家政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诚信经营: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三)安全第一: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优质服务: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消费者需求。
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场所。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家政服务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场所。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二)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三、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七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四)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证明。
第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尊重消费者,保守消费者隐私。
(三)确保服务质量,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四)尊重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弱势群体。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第九条家政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保洁:室内外清洁、家具保养、厨具清洗等。
家政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行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4. 经过家政服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参加家政服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家政服务基础知识;2. 家政服务技能培训;3.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4.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与履行;5. 家政服务纠纷处理。
第七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服务过程中佩戴服务证。
第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家政服务企业的考核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服务态度;2. 服务技能;3. 工作效率;4. 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2. 诚实守信,保守客户秘密;3. 遵守家政服务合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4.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家政服务企业管理第十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4. 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 人员管理制度;2. 培训制度;3.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制度;5.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九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为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家政服务组织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提倡家政服务组织为家政服务员购买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家政服务的内容;(三) 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四) 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五) 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六) 未满十六周岁的;(七)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八) 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制度。
提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鼓励、支持家政服务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的家政服务组织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组织不具备培训资质或能力的,应将所招收的家政服务员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家政服务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
第十五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定期了解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家政服务组织了解家政服务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 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 与家政服务员恶意串通,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三) 侵害家政服务员合法权益的;(四) 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五)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员从事合同约定以为得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 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鼓励家政服务组织加入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家政服务组织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已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不正当竞争;(二) 不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 唆使家政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信息误导消费者;(五)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 长期扣押、拖欠家政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家政服务员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
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组织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资格证明相关资料,并向家政服务组织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家政服务员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二) 根据需求、提供相关学历教育证明;(三)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四) 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或当地卫生所免疫部门发的健康证。
第二十一条家政服务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政府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担任家政服务员;未经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不得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家政服务员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组织与消费者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表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中介式的家政服务员有权了解家政服务组织提供得《家政服务员合同》的内容,有权增改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家政服务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家政服务组织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家政服务组织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
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组织自身仪态仪表。
讲究个人卫生,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 强迫家政服务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事项的;(三) 对家政服务员有虐待行为的;(四) 严重损害家政服务员人格尊严的;(五) 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 要求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组织反映,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
禁止擅自离岗。
严禁不通过家政服务组织或法律途径解决而私自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消费者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员从事以家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消费者应到正规、合法的家政服务组织选聘家政服务员,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雇。
消费者到家政服务组织聘请家政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薄或身份证,并如实登记。
消费者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组织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或与家政服务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政服务员和提供服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政服务组织如实提供所指派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三十条消费者应确保家政服务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生活不能自理者除外),每月应安排家政服务员必要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如需增加要事先与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如法定节假日仍需家政服务员工作,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未经家政服务组织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已经发现,家政服务组织有权撤回家政服务员终止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由于家政服务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采取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消费者可要求家政服务组织先行赔付。
第三十四条家政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家政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组织更换家政服务员:(一) 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二)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家政服务组织拒不更换家政服务员或者更换3次后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
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虐待家政服务员和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安全。
家政服务员离岗后,合同各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政服务组织反应。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对家政服务员在家政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
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如果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消费者应迅速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和有关部门,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可先行垫付费用。
家政服务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家政服务组织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家政服务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
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到家政服务组织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员,应提前7天通知家政服务组织,并办理续签手续。
第五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进行家政服务知识、技能教育培训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