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部门,各海警分局、海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
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
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
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号】粤建办函[2011]225号
•【施行日期】201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办函〔2011〕22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日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模板】
广东省标准编号:DBJ ××-××-2014备案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appLication of ready- mixed mortar(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02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技术要求;6. 生产控制;7. 检验规则与交货;8. 施工质量控制;9.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地址:**市三元里大道高田街39号,邮政编码:******),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学**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12 术语、代号与标记22.1 术语 (2)2.2 分类、代号和标记 (3)Ⅰ干混砂浆 (3)Ⅱ湿拌砂浆 (3)3 基本规定44 原材料54.1 一般规定 (5)4.2 水泥 (5)4.3 骨料 (5)4.4 粉料 (5)4.5 添加剂 (5)4.6 拌合水 (6)5 技术要求75.1 一般规定 (7)5.2 干混砂浆的技术要求 (7)5.3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8)6 生产控制106.1 一般规定 (10)6.2 生产过程控制 (10)Ⅰ干混砂浆 (10)Ⅱ湿拌砂浆 (11)7 检验规则与交货127.1 一般规定 (12)7.2 取样与组批 (12)Ⅰ干混砂浆 (12)II 湿拌砂浆 (13)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13)7.4 合格判定 (14)7.5 订货 (15)7.6 运输、交货和储存 (15)Ⅰ干混砂浆 (15)II湿拌砂浆 (15)8 施工质量控制178.1 一般规定 (17)8.2 干混砂浆拌合 (17)8.3 泵送 (17)8.4 机械化喷涂 (17)8.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9 施工验收219.1 一般规定 (21)9.2 施工质量验收 (21)附录A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25附录B 预拌砂浆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26B.0.1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硬化的预拌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为核心推动广东省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
以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为核心推动广东省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2页(P11-12)【作者】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全省首次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主办的住建部项目“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顺利结题,积极开展高性能混凝土试点,推动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综合评价,进一步深化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取得可喜成效。
一、召开全省首次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2017年3月21日,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州召开了全省散装水泥与墙材革新工作座谈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人,有关协会和企业的代表共11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袁庆华主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陈天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二、住建部项目“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顺利结题围绕项目工作目标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研究,组织项目组专家集体完成近1.7万字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机制及示范工程研究报告》,为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发展应用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开展全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问卷调查,组织全省各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填写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调查问卷》,根据对全省22个地区反馈的181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调查报告》。
三是精心规划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的长期发展。
为更好地促进广东省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文件制订的影响力和作用力,我办完成《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市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粤建人函〔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现就涉及我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原由我厅实施的8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具体如下:二、实施委托事项的要求(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该两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承接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进行审批,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http://210.76.74.217/Dop/)上予以公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承接单位要依托“三库一平台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该两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办结期限分别为14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和备案文书、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办事指南-2016-1-20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明细表)
1
复印件(核对原件)
其中市政和装修工程提交质量验收文件
6
广州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用量表
1
原件
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在2014年5月16日之后的须提交,表详见附件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盖有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公章的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2份。
五、办理期限:
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6-1-20 8:57:37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2、《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质〔2010〕997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4〕533号);
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3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州市番禺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84896283);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工作地址: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7号504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156号);
5、《关于预拌砂浆设计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14〕1248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
二、办理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装修、市政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建办督函[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
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粤建散[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建散〔2014〕1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2014~2020年)2014~2020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是保障清洁生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循环经济和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结合全省经济发展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建筑、建材、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一)散装水泥发展提速,节能减排综合效益显著提升。
“十一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供应量累计完成20928万吨,从期初的年供应量3221万吨上升到期末的5064万吨,年平均增幅达到9.5%;水泥散装率也从期初的36.4%提高到期末的46%。
2013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7000万吨,同比净增9.7%,散装水泥年度供应量稳居全国前茅。
2006~2013年8年间,全省使用散装水泥累计4.1亿吨,创综合经济效益185亿元,折合节约标准煤942.02万吨,减少粉尘排放412.0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449.2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01万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粤办函〔2017〕70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发布的广东省标准汇总
1.《混凝土技术规范》(编号为DBJ15-109-2015)本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1、4.1.3、5.1.8、5.3.3、6.2.1、7.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顶管技术规程》(编号为DBJ/T15-106-2015)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编号为DBJ/T15-111-2016)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4.《再生块体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编号为DBJ/T15-113-2016)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华南理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5.《集装箱式房屋技术规程》(编号为DBJ/T15-112-2016)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编号为DBJ15-107-2016)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1.3、6.5.5、10.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7.《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规范》(编号为DBJ/T15-115-2016)本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
广东省标准编号:DBJ ××-××-2014备案号: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管理规程Techn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appLication of ready- mixed mortar(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3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029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符号与标记;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5. 技术要求;6. 生产控制;7. 检验规则与交货;8. 施工质量控制;9.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大道高田街39号,邮政编码:5104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石井力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协堡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易施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代号与标记 (2)2.1 术语 (2)2.2 分类、代号和标记 (3)Ⅰ干混砂浆 (3)Ⅱ湿拌砂浆 (3)3 基本规定 (4)4 原材料 (5)4.1 一般规定 (5)4.2 水泥 (5)4.3 骨料 (5)4.4 粉料 (5)4.5 添加剂 (5)4.6 拌合水 (6)5 技术要求 (7)5.1 一般规定 (7)5.2 干混砂浆的技术要求 (7)5.3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8)6 生产控制 (10)6.1 一般规定 (10)6.2 生产过程控制 (10)Ⅰ干混砂浆 (10)Ⅱ湿拌砂浆 (11)7 检验规则与交货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取样与组批 (12)Ⅰ干混砂浆 (12)II 湿拌砂浆 (13)7.3 检验项目及方法 (13)7.4 合格判定 (14)7.5 订货 (15)7.6 运输、交货和储存 (15)Ⅰ干混砂浆 (15)II湿拌砂浆 (15)8 施工质量控制 (17)8.1 一般规定 (17)8.2 干混砂浆拌合 (17)8.3 泵送 (17)8.4 机械化喷涂 (17)8.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8)9 施工验收 (21)9.1 一般规定 (21)附录A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25)附录B 预拌砂浆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26)B.0.1本方法适用于各种硬化的预拌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建市函[2014]541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粤建市函〔2014〕54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10〕170号)精神,我厅于2014年3月上旬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全省申报立项的134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评选。
经评选,选出符合条件的126项在建工程作为2013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已立项为2013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按《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认真抓好各项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总结应用过程处理的问题和经验,同时做好每项应用新技术过程的资料记录和整理工作(包括关键技术部位的摄像和影像资料),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申报应用成果专项验收。
二、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成果申报专项验收,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企业完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任务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3号)要求进行,由执行施工单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委托单位省建筑业协会申请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颁发“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荣誉证书”,作为建筑企业应用新技术业绩,以及本工程项目提高科技含量业绩。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7.21
•【字号】粤建科函[2014]1384号
•【施行日期】2014.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4〕1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需要,经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项目进行遴选、审核、公示,我厅确定了《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好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厅科技信息处联系。
附:2014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和修订计划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散函[2015]45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3.09【实施日期】2015.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散函〔2015〕45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现就我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
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
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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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住 房和 城 乡建设厅 关 于发 布 广东省标 准《 预拌砂浆 、 混凝土 及制品企 业试验室管理规 范》 的公告
广 东省住房 和城 乡建 设 厅 2 0 1 5年 5月 1 1日 公告
了粤建 ( 2 0 1 5 ) 3 0号文 , 公 告指 出: 经 组织 专 家委 员会 审 查, 现批 准 《 预 拌砂 浆 、 混 凝土 及制 品 企业试 验 室管 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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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加强建筑人工单价管理,不仅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需要,也关系到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掌握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人工价格信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人工价格,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全省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的测定规则和发布要求,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人工单价的信息化管理。
二、定额人工动态单价要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在费用组成、表现形式、计量单位等保持一致。
我厅负责全省人工单价信息采集、测算、发布共享平台的建设,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等多种方式加强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监测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附件内容采集建筑市场劳务作业项目价格,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四、定额人工动态单价依据第三条采集的建筑市场劳务作业项目价格测定,测算公式及有关参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确定。
五、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每季度测算并发布定额人工动态单价信息,同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定额人工动态单价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造价信息网和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门户网站发布。
六、定额人工动态单价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核算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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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散函[2015]4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散函〔2015〕4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有关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砂浆设计和应用方面的管理,解决预拌砂浆生产、设计使用脱节问题,现就我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预拌砂浆设计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根据预拌砂浆的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不同的基体、基层、砌体材料及施工工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与之配套的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设计单位须提供变更说明。
二、各设计单位须根据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等规定,按强度等级进行设计,不再按照材料的比例设计。
凡施工图及所选用标准图集中涉及的砌筑、抹灰和地面等砂浆,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规定标注。
采用其他标准的,均应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为《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相应标注。
预拌砂浆标注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