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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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执法机构与职责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是管理办法的基础。

执法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执法权,能够依法对文化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盗版侵权、非法演出、淫秽色情等;监督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二、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执法效果。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文化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执法手段和技巧;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同时,应当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三、执法程序规范的执法程序是保障执法公正、合法的关键。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立案环节要严格审查案件线索,确保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启动执法程序。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审查决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化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中的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受理、调查和处理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四)参与文化市场执法检查、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一)查阅、复制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三)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物品;(四)依法对违法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物品进行没收、销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六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公正;(二)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二)执法能力与水平;(三)工作态度与纪律;(四)群众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戒第九条对表现突出的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定义】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包括:(一)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二)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五)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七)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八)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九)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十)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十一)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十二)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十三)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十四)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十五)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十六)查处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十七)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十八)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十九)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执法活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鼓励地方将文化市场相近领域的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综合执法队伍。

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

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

文化综合执法大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文化遗产,维护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是依法履行文化综合执法职责的执法单位,负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的任务是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依法行政,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第五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实行集中指挥、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各级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实行执法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重视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第七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文化综合执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依法保护文化产业利益。

第二章执法行为第九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严格依法文化执法,公正执法,保障执法效果。

第十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服从指挥,听从上级领导安排,执行执法任务,不得擅自变更执法计划或改变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取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

第十四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严格执法程序,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在执行执法任务中,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化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文明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执法条件,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设备、执法场所等。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纪律,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巡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纪律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XXX(主管部门)提出,报经XXX(决策机构)批准后公布施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一、概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共文化秩序,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完善执法规章制度;2. 发布和解释行政执法指导性文件;3. 组织执法培训和考试;4. 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 接受和处理公众投诉;6. 其他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具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执法检查;2.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3. 进行先行登记或执法告知;4.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5. 进行听证、询问等调查活动;6. 罚款、罚没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7. 责令行政强制停业、停产等。

三、执法行为的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1.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当事人权益进行保护,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4. 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记录执法行为;5.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进行歧视、侮辱等行为;6.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7.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个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素质。

四、监督和责任追究为了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确保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2. 暴露和查处执法行为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3. 加强执法行为的记录、保存与公开;4. 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书;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法律责任违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的经营;(二)电影、录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盘制品的经营;(三)各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监管品的经营;(七)各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的一项规定。

其目的是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目标本条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文化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市场乱象的发生;3.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4.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5.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

二、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职责和权力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举报信息;3.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和执法指南,指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4.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执法合作;5.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文化场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6.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三、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发现和解决问题;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3.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4.加大对文化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认识和参与度;5.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法律保障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保护文化市场的安全和秩序;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对于文化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公民和法人对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有权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答复和处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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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首长负责,向行政首长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执法情况,服从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及时查处行政首长下达的执法任务并如实上报案件情况。

第三条加强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处理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

行政执法人员服从科室、部门领导的执法工作安排,积极执法,敢于执法,公正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严守工作纪律。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案情和执法行动安排,对于重大执法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七条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第十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及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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