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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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商品条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应用最早是从食品、日用百货等快速消费品在零售POS系统自动结算开始的,目前广泛应用于全球的贸易、物流、生产、医药、建材、产品溯源、电子商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已成为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编码中心以商品条码为核心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农产品追溯、中药材追溯、医药零售与物流、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与监管等20多个应用示范。

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商品条码

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

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

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以上四个概念说明如下图所示: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

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

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二、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TIN)是编码系统中应用最广泛的标识代码。贸易项目是指一项产品或服务。GTIN是为全球贸易项目提供唯一标识的一种代码(称代码结构)。GTIN有四种不同的代码结构:GTIN-13、GTIN-14、GTIN-8和GTIN-12(如下图)。这四种结构可以对不同包装形态的商品进行唯一编码。标识代码无论应用在哪个领域的贸易项目上,每一个标识代码必须以整体方式使用。完整的标识代码可以保证在相关的应用领域内全球唯一。

对贸易项目进行编码和符号表示,能够实现商品零售(POS)、进货、存补货、销售分析及其他业务运作的自动化。

GTIN的四种代码结构:

三、零售商品编码

零售贸易项目俗称零售商品,主要是指在零售终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视为零售商品。

步骤一:为不同的商品项目编制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结构

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GTIN的三种数据结构,即EAN/UCC-13、

EAN/UCC-8和UCC-12。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条码表示。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中国厂商如需申请UPC商品条码,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办理。EAN/UCC-13和EAN/UCC-8的结构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1)EAN/UCC-13的数据结构

(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2所示。

A、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

B、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

C、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2)EAN/UCC-8的代码结构如图3所示。

A、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B、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原则

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标识代码,以保证编码的惟一性。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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