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教师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精选教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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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教师的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

近年来,因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法律争端越来越多,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一名教师,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应当了解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从而避免实施这些行为;另外,应当了解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方式,从而明确这些行为的危害性。

一、教师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和具体表现

教师的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主要类型如下:

(一)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严格保障的权利。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侵权行为常常有这样的一些表现:(1)将违纪学生赶出教室不许听课。有些教师对于上课时喜欢调皮捣蛋的学生在采取种种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使用了这种最为简捷易行的手段。但是,这种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首先,这种方式本身就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其次,学生无法上课可能就会离校外出,容易造成一些想不到的严重后果,(2)随意改变教学计划,有些教师为了让学生集中精力提高中考和高考的文化课成绩,特别是自己所授学科的成绩,任意改变课表上按教学大纲制指派学生去做一些与教育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订的课时安排,

教学无关的事,或者与教学有关但是属于教师自己的事。(3)无

计可施时将违纪学生开除了之。确实,一些“问题学生”很让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头疼,班主任和授课教师为了能改变他们的不良习惯不知花费了多少心血,但结果并不总是那么美好,甚至可能是事与愿违。有些班主任在黔驴技穷之时只得采取最后一招,劝学生退学或请求学校给予开除处理。学校为了杀鸡骇猴或是出于清除“祸源”的考虑,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不可否认,开除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手段,但一定要慎重使用,过多采取会有权力滥用之嫌。

以上种种行为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

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根据我国《义务

教育法》,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

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便开除学生。

(二)侵害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典型的侵害学生人身权的行为。现在,随着教师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的坚定态度,直接对学生以暴力侵犯身体的方式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以体罚之外的方式侵害学生但是,已较为少见。.

人身权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日常教学活动中,我们还会看到此类侵权行为的一些具体表现,有如下两方面。(1)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学生的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教师常常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有时其侵权行为是师生双方都没有意识到的。如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特别是一些所谓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经常拖堂、连堂,或者无端地在课外时间补课。除此而外,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罚“蹲马步”等方式也是教师或班主任采取的对付违纪学生的比较“文明”的措施。(2)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如讽刺、挖苦学生,侮辱、漫骂学生,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等被学者们称为“语言暴力”的方式。尽管学生是未成年人,但他们也有自己做人的尊严,同时,他们心理上的脆弱和敏感是成人所不可体会的,这些“语言暴力”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也是我们不可想象、难以预料的。媒体曾报道过这样的事件:一学生因老师骂她“蠢得像头猪,连坐台都不配”而跳楼自杀。沉痛的教训应当让我们警醒。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侵害学生的财产权,乱收费是典型的侵害学生财产权的行为。近几年由于对乱收费现象的大力制止,情况有所好转,但特别是有些收费项目得到了学生家长的默这种行为还是存在的,

许。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初中要甚于小学,高中要甚于初中。随着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的加大、考取大学心理的日益迫切,学校的乱收费现象也就越为严重,并且能够得到学生家长心甘情愿或者无可奈何的配合,学校或教师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另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的教师发现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者在课堂、课间玩弄不宜在校玩弄的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或课间的违纪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保管一下,但应在下课或放学后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通常情况下是学生的父母),否则的话即构成对学生的课外书或其他物品的所有权的侵犯。

现实生活中,教师的侵权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方式,并不仅仅如上述列举的情形。

二、教师侵权行为的特征

教师的侵权行为,从总的方面来看,具有如下特征:

(一)由于教师实施这些行为是从教育学生的立场出发,动机良好,社会、家长只看重教师的“动机”,对此类行为持默许的态度,从而也就不可能将其行为与侵权联系在一起。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仅将其视为个人道德和职业素质问题,很少认识到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侵害”,更不可能去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从而影响对行为的侵权性质师生双方行为能力不对等,)二(

的认定。未成年学生由于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辨别能力不足,再加上受传统的“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不会轻易从侵权的角度审视教师的行为。学生权利意识的缺乏和遭遇侵害时的“反应迟钝”,也使得某些教师常常认为其实施的行为是理所应当的,很难意识到其中的侵权性质。

(三)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育人上的宽容和教学中的民主还未能真正得到师生双方的肯定和认同。传统文化中的“师道尊严”和社会大环境中民主意识的缺乏,使得在远非一方净土的校园内劲吹民主平等之风是相当困难的。在教学管理中,教师不得不采用软硬兼施、恩威并重的方式。尽管学生不太喜欢这种方式,但是比较适应这种方式。

(四)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目前的教育教学均是为考试服务,高、中考成绩决定一切。升学压力、工作上的沉重负担使得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提高学生成绩当中去,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就不可避免,至于是否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这样的思考或尝试也就显得有点懈怠,有点麻木,有点不合时宜了,

三、教师的侵权行为使学生受到伤害之后,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在性质和对于教师的侵权行为,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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