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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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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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

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殡葬管理【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8.06.01【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6.01【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骨灰安放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杜绝骨灰装棺土葬、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等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葬区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实施对本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工作;宣传骨灰安放的管理规定;指导骨灰安放的活动;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监督骨灰安放管理,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骨灰处理第四条骨灰安放实行严格管理制度,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去向的跟踪管理。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暂时存放保管,由丧属(或委办人)直接办理领取或寄存手续。

火化后的骨灰在30天内殡仪馆、火葬场免费保管。

超出时限则按有关规定收费,凡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的骨灰处理,经社会公告30日后,仍无主认领,则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

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殡仪服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殡仪馆、火葬场(以下简称“殡仪服务单位”)殡仪服务管理,规范殡仪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殡仪服务应遵循服从并服务于殡葬改革大局的原则,殡仪服务单位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丧属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文明优质服务,满足群众和社会文明节俭办丧的需求。

第三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为社会提供科学、文明、优质、节俭的殡仪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的原则。

殡仪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民政部印发的《殡仪职工服务规范》、《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的要求,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周到,语言举止文明,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操作程序,竭诚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

殡仪服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殡仪服务电话。

第四条殡仪服务单位要坚持诚信服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殡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殡仪服务中要做到“六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监督公开。

严禁殡仪服务单位实行部门承包经营。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尊重社会公德、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土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下列地区应当实行火葬:(一)广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后公布;(三)东莞市、佛山市的市区以及塘厦镇、大朗镇、虎门镇、中山市和汕头市濠江区。

在其他地区,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以外,均实行土葬。

第七条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

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进行土葬。

但死者生前自愿要求火葬,或者死者的直系亲属要求实行火葬且提供费用,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死者遗体应当在本人生前居住地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就近火化。

禁止将死者遗体运往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者非殡仪馆火化。

骨灰需要寄存或者安葬的,一般应在当地骨灰堂或公墓内安放。

在公墓内单独建墓安葬的,必须严格控制。

骨灰需运往外地实行骨灰寄存或在陵园安葬的,凭当地殡仪馆的证明,有关单位准予放行。

禁止异地使用“灵车”接尸等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立法评估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殡葬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陕西省的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的质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陕西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民福[2005]5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殡葬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经省法制办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民政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有关殡葬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遗体火化坚持就地就近火化的原则。

死亡地无火葬场的,应当于邻近火葬场进行火化。

第三条凡已火化的遗体,殡仪馆、火葬场应当向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出具遗体火化证明。

第四条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和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五条需防腐保存遗体的,丧属或委办人(委办单位)应与殡仪馆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遗体防腐保存的委托书,最长期限不超过90天。

特殊需延长遗体保存期限的,由丧属提出申请并签订遗体防腐保存延期委托书。

超逾期限而又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殡仪馆报民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因办案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遗体,丧属、委办人(委办单位)凭办案机关出具的延期保存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死亡遗体,不得进行防腐保存,应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严格遗体火化的验证制度。

遗体火化需对死亡证明、委办人身份证明进行查验,审核《遗体接运表》或《农村村民遗体接运表》,严格实行遗体的确认、丧属签字等各项手续,严防无证火化、虚假火化、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杜绝错化。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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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15修正)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15修正)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粤府办[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1997年11月全省殡葬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殡葬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遗体火化量和火化率大幅度提高,乱葬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迅速,殡葬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三年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人民群众的办丧负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些县(市)至今还未建殡仪馆和骨灰存放设施,等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工作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十五”计划的总目标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市的殡葬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

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

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

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

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最新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广东殡葬管理条例

最新广东殡葬管理条例下面是最新广东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

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2019年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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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

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广东对婚丧等事宜规定

广东对婚丧等事宜规定

广东对婚丧等事宜规定婚丧等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2日粤府〔1998〕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殡葬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约一半市县还未建立火葬场,火化率低,1997年仅23.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不少地方特别是粤东、粤西地区丧葬陋习回潮,丧事奢办,搞封建迷信,乱埋乱葬严重,全省每年约有27万具遗体土葬,占地4000多亩;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办公墓,浪费土地资源,有的公墓、塔陵园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群众正当权益,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办丧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

为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殡葬改革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今后省政府将对各地完成各项殡改指标的情况,每年进行验收考核。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抓好殡葬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殡葬改革经费的投入,支持兴建和改善殡仪场地设施;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宗教事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办丧事,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制止偷尸抢尸搞土葬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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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广东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__ __门负责全国的殡葬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 __门报 __ __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立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__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的 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__门审核同意后,报 __ __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__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在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 _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馆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
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标准的,由 __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华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
性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 __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 __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的,由 __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
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 __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 __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 8日 __发布的《 __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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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x年关于广东计生条例细则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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