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种类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出发,就要非法证据的效力。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后者体现了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二是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三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四是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六)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七)最佳证据规则。
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三、证据规则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对于诉讼实践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
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
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证据规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2、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某些证人具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有利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公务秘密等其他社
会重大利益
(二)我国确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是法官依职权推进的方式,很少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即使侦查机关的审前活动违法,法庭也无能为力。
第二,由于审前程序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可以代替本人出庭作证,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三,由于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极其广泛,法官对此没有必要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证据调查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由于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一些极易混淆视听的证据也可能因其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而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妨碍或误导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已经开始了制定证据规则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采用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庭审中的对抗性不断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防止无约束的控辩;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