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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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鄂水利函〔2020〕214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鄂水利函〔2020〕214号各有关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我厅直接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含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包括新申请资质和延续资质。

二、认定流程1.申请。

申请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相关要求,直接向湖北省水利厅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2.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湖北省水利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补正后申请时间按照提交补正材料时间重新计算。

3.认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湖北省水利厅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事后核查及法律责任1.颁发电子证照后3个月内,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发布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提交说明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撤销其已认定资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发[2016]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6〕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0日湖北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一、基本情况(一)自然地理。

湖北省位于我国中部,地处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北,东邻安徽,南接江西、湖南,西连重庆,北靠陕西、河南,承东启西、连南接北,为九省通衢之要地,全省东西长约740公里,南北宽约470公里,国土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除桐柏山北麓1356平方公里属淮河流域外,其它均属于长江流域。

全省地势西高东低,西北东三面被武陵山、巫山、大巴山、武当山、桐柏山、大别山、幕阜山等山地环绕,中部江汉平原地势低平、向南敞开。

全省拥有山地、丘陵和岗地、平原等多种地貌形态,分别占国土面积的52.4%、26.0%和21.6%。

全省陆地海拔9.2米~3106.2米,高低相差悬殊,最高点在西部神农架林区神农顶,最低点在东部黄梅县刘佐乡东喇叭湖陆地平原。

湖北省属于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光照充足,无霜期长。

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800~2500毫米,自西南、东南向西北递减,且年际和区际差异较大;平均日照1300~2157小时,由西南向东北递增;年平均气温15℃~17℃,无霜期200~260天。

因自然禀赋条件良好,素称“鱼米之乡”,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棉油生产基地和最大的淡水产品生产基地。

全省境内江河纵横交错,水系发育,长江自巴东边鱼溪进入湖北,横贯全境,并有汉江及洞庭湖湘资沅澧诸水汇入,至黄梅县出境。

全省共有流域面积10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0条(其中省界和跨省界河流8条),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61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623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1232条。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鄂水利政监函〔2013〕276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2〕514号)和全国水利综合执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促进我省水利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水利综合执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按照《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执法力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要以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为重点,相对集中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职能,实行“一支队伍执法、一个窗口收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

强化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水政监察队伍履职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的保障机制,造就一支务实高效、业务精通、廉洁公正、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切实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落实水利综合执法的重点工作(一)理顺水利综合执法体制。

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明确水政监察队伍性质、地位和水利综合执法职能。

水政监察队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机构,承担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水行政执法、水利规费征收职责,承办水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等执法工作。

要厘清水政监察队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水政监察队伍综合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8月21日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软件平台运行管理、监测站管理、业务信息维护等。

软件平台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控信息接收平台以及数据库、手机APP、监控中心等。

监测站包括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统一管理、共同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是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计划,省级水利资金将予以适当补助。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2012年4月26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素质,拟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所有拟申报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原已在专家库名单中评标专家需重新申报)由个人申请,需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送省水利厅审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专家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技术职称、工作年限、专业等专家基本信息;核查专家在评标工作及本单位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

二、评标专家申报(一)应具备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3、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程序申报工作由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和各有关单位集中组织,程序如下:1、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1),附身份证(二代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有关证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鄂水利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水利发〔2006〕21号)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湖北省水利厅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规范水利厅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同时做好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及《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法规、规章,是指由省水利厅负责起草,由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由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令颁布的有关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是指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或水利厅与有关部门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效内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通告等行政性文件。

本机关制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厅水政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水利厅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性的水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归口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厅其他处室(单位)及厅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水法规的拟定工作,并对水利部、省人大、省政府送来的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草案提出会办意见。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6【实施日期】199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9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

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

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

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三)电力提水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千吨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00〕183号(二○○○年十一月八日)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电力动力工程、水利电力工程建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水利电力工程试验以及相关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电力、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水利电力规划、水利电力勘测、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工程概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从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制造、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及建设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电力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2-9-4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2012-9-4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工作,切实发挥技术专家在技术评审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同时,创造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的环境,提高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技术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省水利厅名义批复或报出的技术文件的审查,包括区域性或流域性综合规划、重要专业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水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等。

第三条技术评审是指聘请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或行业规程规范,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水电(水保)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技术评审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保证技术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厅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是厅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技术综合管理,归口指导和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工作,建立和管理技术评审专家库,监督技术评审全过程,包括技术评审的形式、程序、专家资格、规程规范和“三新”技术的运用、重大技术问题的记载、技术评审项目分类统计等等。

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负责评审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评审会由项目主管处室(单位)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厅对外合作与科技教育处到会监督(以下简称监督单位)。

第七条技术评审形式:(一)会议评审:指组织单位和监督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审意见的,可以采用会议评审形式。

(二)函审:指组织单位和监督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不需要现场考察和答辩即可做出评审意见的,可以采用函审形式。

第八条采用会议评审时,一般由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一至二名,主任委员由省水利厅总工或委托副总工、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技术水平高、有一定影响的技术专家担任。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第I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指南湖北省水利厅2019.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技术审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工作指南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市州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是指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等要求,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严格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审查组织第五条技术审查会按有关规定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或受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邀请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参会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厅机关相关处室(单位)应切实履行组织和监管职责。

第六条技术审查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形式:(一)会审:指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采用会议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需经过质询才能提出审查意见的,应采用会审。

(二)函审:指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形式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不需要质询即可提出审查意见的,应优先采用函审。

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提倡或推广互联网上审查或电子邮件审查。

第七条组织单位负责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明确专家任务分工,技术文件涉及的每个专业均应安排一名专家负责,技术难度较大、审查任务较重的专业应适当增加专家人数。

专家组组长由厅技术负责人担任或推荐一位主要专业的专家兼任。

技术审查意见必须经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从省级水利工程技术审查专家库选取,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对被审查项目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满70周岁。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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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2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规划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14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本省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包括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

水利规划要突出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水利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鄂水利规〔200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水利建函〔200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予以印发,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能资源开发、湖区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5•【字号】鄂政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鄂政发[1995]6号1995年1月5日)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三大工程体系,农村水电和初级电气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了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我省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标准不高,抗灾能力不强,还远远不能适应防大洪、排大涝、抗大旱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稳固水利基础,加快水利发展,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程重点我省的水利建设,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增加投入,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稳固基础,加快发展的原则,加大防洪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加大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中小水电发展步伐,加快综合经营发展步伐;加强水利职工队伍建设,实行巩固与发展结合,治理与开发结合,建设与管理结合。

要立足现有工程,狠抓除险加固,维修改造,更新配套,尽快恢复和扩大工程效益;要放手发动群众,大力开展小型大规模高质量的农田水利建设,搞好水利结合灭螺;要分期择优兴建一批骨干水利工程;要努力办好水利现代化的试点。

九十年代水利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努力控制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提高部分重点堤段的防洪标准,逐步使境内长江、汉江河段分别能抗御1954年型和1964年型洪水,中小河流能确保抗御建国以来曾出现过的最大洪水;继续抓好大中型险库的除险加固,基本消除小型水库的病险隐患,达到抗御设计洪水的能力;在改善现有灌溉、排涝设施的基础上,新增灌溉面积250万亩(累计达到4110万亩),新增除涝面积200万亩(累计达到1960万亩),改造渍害低产田720万亩,建设山区“当家地”14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9500平方公里。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鄂水利规科函〔2012〕12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强化水利规划管理,规范水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结合我省目前河流、湖泊及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8日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相应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河流改道(归并)、河湖连通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对《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对《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对《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1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对《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解读2010年4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政府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我省地处长江中游,是水利大省,水文点多、面广、战线长,现有固定水文站网1103处,承担着水雨情信息收集、传输、处理和水资源评价、水环境监测等工作。

易涝易旱的特殊省情,决定了我省防汛抗旱的任务历来都十分繁重,水文工作无疑在防灾减灾、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建立和健全与水文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水文服务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办法》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规范了水文管理工作:一是水文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目前,我省水文机构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

根据《水文条例》,《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水文工作的管理体制,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市(州)、县(市、区)水文机构,在上级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此前,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我省水文机构的工作经费主要由省财政投入。

鉴于各市(州)水文机构在承担省级以上水文水资源测报任务的同时,还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服务,因此,《办法》第三条在规定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同时,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安排直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文事业经费。

这一规定与国家《水文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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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解读
一、《实施指南》编制背景
做好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是保障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规范开展技术审查是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也是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职履责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稳步增长,项目投资规模大,地域分布广,任务重时间紧,对技术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勘测设计单位任务十分繁重,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足的情况,技术审查不全面、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实施时重大设计变更较多,对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工程投资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工程顺利实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审查,提升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并于2019年底正式印发。

二、《实施指南》适用范围
《实施指南》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利工程技术审查工作参照执行。

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是指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等要求,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审查活动。

三、《实施指南》的组成部分
此次印发的《实施指南》包括第Ⅰ部分至第Ⅴ部分,共五个文件,分别是:
第Ⅰ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指南》;
第Ⅱ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Ⅲ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Ⅳ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要点》;
第Ⅴ部分《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

此后,省水利厅还将根据技术审查需要对《实施指南》予以补充和完善,形成较完整的系列文件。

四、《实施指南》的主要内容
《湖北省水利工程技术审查组织工作指南》以条例形式编制,设置了总则、审查组织、
审查程序、审查管理和责任等五章,共二十六条。

《湖北省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湖北省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及《湖北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体例以表格形式编制,主要包括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要求及主要规范条款、常见问题及备注四个部分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为各阶段编制规程章节标题;审查要点主要为各阶段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并把各阶段重点内容突出采用加粗和加下划线标示;审查要求和主要规范条款主要提出技术审查要求,突出技术审查重点,并列出主要的规范条款,强制性条文突出加下划线;常见问题及备注总结了技术文件常见及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问题。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体例以报告形式编制,共4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项目及缘由、设计变更方案和投资变化,其中设计变更方案中各专业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按需要设置。

五、《实施指南》将给技术审查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实施指南》正式印发,将进一步规范技术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统一审查尺度,同时也将给技术审查工作带来一些变化:
(一)明确了技术审查的组织等工作程序。

明确技术审查包括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对专家组的组成及专家组组长的人选进行了明确;要求技术文件提前送达审查专家;明确专家应对技术文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对应该归档的资料清单提出了要求。

(二)审查前要进行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价。

《实施指南》对符合性评价要求进行了细化:技术审查活动开展前,厅机关承办处室(单位)应对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评价,填写《技术文件符合性评价表》,对编制单位资质和技术文件内容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符合”的方可组织技术审查,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应将技术文件及时退回申请单位。

(三)规范了《专家审查意见表》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

对照规程规范和技术审查要点,按阶段、分专业制定了《专家审查意见表》,规范专家审查意见的填写。

规范技术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明确要求编制单位应逐一对照审查提出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形成《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

(四)技术审查专家也有了“参谋”。

技术审查专家一般都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但往往学术有专攻。

为此,在可研、初设和安全鉴定审查要点中,专门辟列了常见问题及备注一栏,作为专家的“参谋”,是审查要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了审查实践中技术文件常见及需要特别注意的部分问题,也可以供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文件时参考。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五)未批先建不能按设计变更补办手续。

明确“本编制大纲适用于未实施的重大设计变更;若项目已实施,不适用于本大纲,应编制《建设方案复核报告》。

”对擅自实施重大设计变更,事后再补办手续的行为进行规范。

对擅自实施的变更,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应编制复核报告,从工程安全和功能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采取补救和处理措施。

(六)规范了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章节。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对设计变更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章节目录,导致不同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按各自的理解进行编制,存在内容缺失、顺序混乱的情况。

《湖北省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编制大纲》明确了章节和主要内容。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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